本文目录一览:
- 1、学校安全隐患有哪些重大风险点
- 2、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 3、体育总局将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极端天气下举办室外活动会有哪些风险?
- 4、中国职业体育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 5、常见路跑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风险点有哪些
- 6、从甘肃山地越野马拉松事故来看体育赛事主办方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学校安全隐患有哪些重大风险点
一、中小学校园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1、学校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的公共设施包括学校的房屋、墙体、体育器械、实验器材、校园道路、场地、线路、花池、桌椅板凳等,地区学校的公共设施有的好有的差,有的学校的校舍还是八十年代起的砖木结构的房子,多数学校的校园是凹凸不平,安全隐患很大。
还有一些公共设施也不尽人意,单双杠、水泥板等体育器械长期在室外,风吹日晒,有的已经生锈,有的已经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另外,学生使用的桌椅板凳多数是八十年代购买的,早已经陈旧不堪,有的也是摇摇欲坠,会对学生造成一定得危害。
2、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有极大的比重,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后,学生在校的活动时间增多了,每天有一个小时以上的活动时间,学生活动时间增多了,减轻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
全面贯彻了素质教育理念,但是由于村完小的教师资源力量不足,没有更多更好的教师对学生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学生自由的在操场上嬉戏、玩耍,他们由于年龄较小,不知轻重,很容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3、体育课上很容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多数村完小的老师相当少,根本谈不上专业的体育教师,加上操场、体育设施比较简陋,尽管体育教师在工作上尽职尽责,责任心很强,但是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使他们的工作十分被动。
如在做一些技术量很高的动作时(跳高、篮球、足球等),出现不会引导,不知道怎样合理科学地安排准备活动,极易导致学生在进行这些项目训练时发生事故。
例如:2013年,一个女教师在分组测试学生做广播操,没有轮到测试的几个男学生在操场旁边嬉戏,其中一个因被拉倒而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学校、政府多次与学生家长协商都不达成共识,最终告上法院,此事给学校、家庭及学生本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许多的麻烦。
扩展资料
中小学安全问题的预防策略
1、开展全面的校园安全教育。
校园安全教育面向的主体不能仅仅是中小学生,对教职工及学校领导的安全教育培训也不能放松。对于学校的管理者来说,他们应该掌握校园安全管理的知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等层次较高的知识。
教职工则应掌握常见事故的处理方法、紧急事件的逃生知识等。同时,借助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对家长进行相关的知识普及,是促进校园安全的重要方法。
2、明确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当校园事故发生时要根据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监护情况等因素来进行责任分配,切不可不加分析地将责任推给一方。应该为校园安全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包括:学校管理者、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职工、相关职能部门、学生个人及其监护人。对各方责任要予以明确,以避免过激行为的出现。
3、构建学校安全法律体系
学校安全法律体系并非独立个体,其法律中心是《学校安全法》,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作为补充来进行学校安全法律体系的全面构建。在法律的构建过程中,应该多多加入学校安全的相关条款,对校园安全的问责机制和责任分配都予以明确。
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1、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2、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3、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报酬。
扩展资料
社会体育指导(等级制度):
1、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鼓励社会体面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制度。
2、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3、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4、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体育总局将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极端天气下举办室外活动会有哪些风险?
在甘肃白银举办的马拉松发生意外之后,国家体育总局也是及时的召开了赛事安全管理会议,要求各个赛事的组织者和举办者在捐各种赛事的时候,一定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赛事的举办中做好各种安全保障工作,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在极端条件下举办室外的活动。首先会导致活动的无法正常举办。在举办活动的时候,天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如果在举办室外活动的时候出现了极端天气的话,活动也就无法顺利的举办了;其次,发生安全风险。在极端天气中举办室外活动的话,还可能导致各种安全的风险,这样的安全风险不仅会对参会人员的生命中造成威胁,还会造成更为严重的财产损失;最后,社会影响恶劣。在室外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极端天气,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就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社会的舆论影响也会非常恶劣,所以说是需要我们反省的。
一、活动无法正常举办。
极端天气带来的一个风险就是活动无法正常的举办,这对于很多的选手和参会者来说还是非常难过的。所以说在极端天气中,赛事组织方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防万一。
二、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
在极端的天气中举办活动话,对于所有参会人员的生命都是一种威胁,尤其是大风和雷雨天气,很容易引发其他自然灾害,这对于所有的参会者来说都不是一个好消息,严重的随时危及生命。
三、社会影响恶劣。
在极端天气中举办室外活动是非常不明智的,如果说一旦发生任何意外的话,很可能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是非常恶劣的,也是需要主办方做好准备的。
中国职业体育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一)政府行政干预过多
政府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不能参与市场竞争,更不能直接垄断经营权,这是政府机构的一般法则,是市场经济对政府角色的基本要求。然而,回顾我国职业体育产业的发展过程,不难看出,政府行政部门在自身角色定位上存在盲区。尽管进行了改制,但这只是解决了名义上的身份,其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即摆脱行政主管的权威地位。因此,如果政府不对自身角色定位进行深刻的改变,就会干涉职业体育产业正常的市场运作规律,这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尽管政府行政干预可以推进职业体育产业的发展,但其给职业体育发展带来的不利要大于利益。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为了经济效益、政绩,有的政府部门不愿意将一些大型体育赛事交给社会其他方按照市场规律举办,经常是政府行政人员主动出面经营。这不仅影响了社会各方力量举办职业体育运动的积极性,而且还给政府体育部门的行政管理带来了相当困难。另一方面,政府行政干预不利于职业体育产业的市场化,不利于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风险意识的形成,这导致了职业体育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利于其人才的最佳配置,最主要的是政府行政干预制约了职业体育经济潜力的发挥,不利于我国职业体育产业的健全和完善。
(二)缺乏鼓励其发展的优惠政策
职业体育产业覆盖面广、波及力强,其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拉动消费、促进投资、解决就业等,还可以通过职业人员带动全民参与体育锻炼,增强全民身体素质。因此制定职业体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其发展以及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关于采用什么政策鼓励社会举办体育项目,引导并扩大体育消费,我国政府并没有明确的政策可供参考。
目前,我国出台的各类体育产业法律法规,大多都是采取一揽子的管理办法,而对于管理的具体细节和各运动项目的规定模糊、不清晰,这使得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三)经营管理人才缺乏
我国现行的教育体系不利于职业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因为职业体育产业所需要的人才,不仅仅是只懂体育知识的人才,还需要既懂体育,又懂管理、经济等的综合型人才。而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是沿着小学—初中—高中—大学而进行的,这种教育体系使得成绩好的人只想考入理想的高等院校,根本不可能重视体育;而那些成绩很难进入高等院校且体育能力强的学生,为了进入高等院校就选择体育生这条道路,他们大多只能选择体校、体育职业中专或者体育技术学校等培养体育人才的院校。
综合来看,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发展主要缺乏以下两类人才:一是职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的管理人才;二是体育产品的营销人才和研发人才。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职业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无形资产开发力度欠缺
在我国,对职业体育产业的无形资产开发始于体育产业化改革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国家明确了体育要“面向市场,走向市场,以产业化为方向”的基本思路。改革后我国开始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职业体育产业无形资产的开发,使其开始进行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开发和利用。但对于其无形资产价值的认识却仍然不高,对其开发和利用水平不高,开发层次缺乏深度和广度,市场化运作水平不高,收益率较低,使体育无形资产在我国整个体育产业中所占的份额不大、规模偏小,造成体育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比如,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时,并没有对其影视播放权、广告经营权和商业赞助权等进行严格管制,从而导致体育无形资产的大面积流失。
在我国,关于体育无形资产的理论研究也十分匮乏,更不用说设立专门的职业体育产业无形资产开发机构,与体育无形资产市场运营密切相关的中介、策划、咨询等服务组织发育迟缓,这使得无形资产管理严重滞后,很容易导致无形资产流失,开发杂乱无章,甚至各自为战。例如,2008年,我国利用奥运会的契机,对无形资产的开发不管是在观念和认识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无形资产开发的内容更加丰富、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此外还有奥运会场地图样的装饰品,如鸟巢和水立方等。这些都是有形资产的体现,而对于体育赛事的徽标、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重视和开发远远落后于有形资产。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职业体育无形资产开发的规模和实际的经济效益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
常见路跑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风险点有哪些
收入损失风险、财产损失风险、法律或协议要求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责任风险、收支匹配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环境风险、其他风险等。
收入损失风险是大型体育赛事组织者最大的风险。收入损失风险指由于意外事故、赛事中断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个赛事而造成的退费损失风险,这种风险是,因为整个大型体育赛事运作的目的是确保最终的赛事能够顺利进行,一旦赛事部分或全部取消,则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重大损失。
财产损失风险主要包括大型体育赛事建筑损坏。丢失、火灾、爆炸、故意破坏,设备损坏(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比赛器械、电视电话、办公室、医学设备等等)及相关财务风险,盗窃、欺诈、挪用。运输风险与汽车风险等等。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主要是指下列人员的意外伤害:与组委会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大型体育赛事的参赛人员,媒体、中介,观众,等等。
从甘肃山地越野马拉松事故来看体育赛事主办方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本文是我2019年1月发布在我个人微信公众号的一片文章,当时仅作学术探讨。文中特别提出夏季马拉松比赛对天气因素造成伤害事故的注意义务,不幸的是,近日在甘肃举办的越野赛事还是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后果。这再次敲响了安全办赛的警钟。以下是但是我的原文:
随着我国 体育 事业的发展, 体育 场馆的不断开放利用, 体育 活动的组织方式、参与人数、运动项目也迅速增加。丰富的 体育 活动在满足 社会 公众 体育 娱乐 需求的同时,其相伴而来的 体育 伤害问题也时常见诸报端。“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如果 体育 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能妥善应对,必将影响 体育 产业的发展和 体育 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
一、伤亡事故是一把悬在 体育 赛事上空的利剑
1. 体育 赛事的特性决定伤亡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
就 体育 赛事而言,很多项目非常注重对抗性和对身体的极限挑战,竞技行为本身页具有激烈性、戏剧性、不确定性的特点。所以在 体育 赛事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伤害甚至死亡事故,特别是随着 体育 的竞技性不断增强,各类型伤害出现的频率和后果的严重性都比以往要大得多。此处我们谈的 体育 “伤亡事故”区别于一般的损害,主要指对赛事参与人的人身造成程度较深的意外损害情况,如较重的伤害、疾病或死亡。其伤害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是故意,否则将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事故。
2.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往往影响恶劣
特别是大型 体育 赛事,往往吸引着来自全球各地大量的运动员、工作人员及服务人员, 以及数量更为庞大观众、媒体人员和官员等,赛事的参与者动辄以万计, 甚至十万、百万计。在如此高度密集的人群、集中的时间、变化多端的气氛情绪下, 任何事故的发生, 都会对参与者以及主办方造成巨大的影响。通过现代媒体的实时报道,赛事事故很快便会传遍全国乃至全世界,由此造成的损失不仅在物质方面,更会使得 社会 公众对主办方的能力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引发各种形式的危机。
3.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
一场 体育 赛事的参与者一般会有运动员、教练、裁判,也会有承办官员、组织管理者、经纪中介人员,还会有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志愿者,更不能缺少 社会 观众、嘉宾及媒体等等;赛事伤亡事故可能出现在比赛中,在运动员与教练、裁判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比赛外,在观众和管理者之间……不同主体、不同伤害行为甚至是纯粹个体突发意外的事件中,往往在各个参与人相互的成立的参赛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之间互相交缠,最终因果关系的查明和责任的承担将是摆在争议解决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的部分法律问题
1. 体育 伤亡事故常见的原因
根据对 体育 伤害事故新闻以及法院案例中伤亡方的主张进行统计分析,一般引发伤亡事故的原因基本可以分为 体育 的内在风险、场地设施存在瑕癖、组织管理不到位、医务监督不力等方面。
2. 体育 赛事组织者法律责任的基础
对于赛事组织者而言,《侵权责任法》第37 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娱乐 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 条亦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 娱乐 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社会 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一般认为,赛事组织者除了应当做好赛事举办的相关事宜外,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障观众的组织和赛后疏导,控制观众情绪,引导观众友好观赛;第二,应当确保相关的设施或者器械的安全性;第三,应当为运动员购置保险;第四,应当确保裁判的公平性等等。如果因为上述的原因导致运动员发生伤害事故,赛事举办方也应当承担责任。
3. 体育 赛事组织者“无谓的抵抗”
实践中,绝大多数赛事组织者或其他 体育 经营管理人员喜欢使用免责条款或单方的免责声明,寄希望于依靠对方的承诺或者自己的一点提示就免除自己背负的安全管理义务,这无疑是一叶障目,自欺欺人。
根据《合同法》第40 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司法现状对赛事组织者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劝老人不要吸烟,老人情绪激动后心脏病发作死亡,法院竟然都能以“公平原则”为由责令劝人者补偿死者家属1.5万人民币。“死哪讹哪”,“谁穷谁有理”的时代,一旦在 社会 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难免伤亡一方找出各种理由追究组织者的责任,而法院也往往出于息事宁人而乱和稀泥。
在 体育 赛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果想摆脱自己的责任,需要 体育 组织者自身过硬和细致入微的管理能力。
三、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的法律风险防范概要
但是 体育 赛事是有组织的活动, 体育 赛事的伤害事故亦有其规律可循,更有大量的经验可以借鉴的。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预见的,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予以减轻、规避或转移。
1. 体育 赛事组织者防范伤亡事故法律风险的几个方法
第一是 体育 赛事主办方配置全方位的 体育 保险。第二是 体育 赛事主办方和 体育 主管部门对场馆、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第三是 体育 赛事主办方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责任培训,第四是督促运动员、教练和裁判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 体育 道德意识。
2. 体育 赛事组织者的管理细节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种类并不是无穷无尽的, 体育 赛事组织者需要做的是在可以预测的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虽然千差万别的 体育 活动很难找到统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客观上存在一些能够确定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素。 如在确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确定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确定 体育 中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主要考虑下列内容 :
(1)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
在 体育 实践中,大量免费开放的 体育 场所和免费进行的 体育 活动中出现的伤害经营者和组织者能否免责?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免费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但是,对于大量免费或者非营利性的 体育 场馆和 体育 活动,完全无视其非营利性特征也不利于促进 体育 活动的开展。根据 体育 的特殊性和风险利益平衡负担的原则,可将安全保证义务人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作为首位需要考虑的标准。
(2) 体育 活动开展的特征。
其一,应考虑 体育 项目本身的特征。 体育 项目不同,风险也不同。对抗性的 体育 活动和非对抗性的 体育 活动相比,同场竞技类项目与非同场竞技类项目相比,风险可能更高,具有身体接触性、同场竞技性特点的足球、篮球、散打、摔跤等运动比慢跑、乒乓球、羽毛球更容易造成伤害。 体育 活动自身的危险性越大,原告遭受伤害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告承担的注意义务越高。
其二,应考虑项目参与者的特点。 体育 中的理性人标准是相当于领导者、教师、指导者或教练,这种假设的谨慎人的行为可能综合了主观的和客观的因素,包括体力特征、心理能力和技能,但有些参与者无法达到这一标准。首先,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儿童损害的侵权行为需要有特别的规则,对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高。其次,对于参与 体育 的年老、残疾、肥胖等特殊体质者,经营者、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人。一般人应注意自己所处的环境特征,但如果该人是哑、盲、聋或其他残疾人,则经营者组织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知晓情况和风险。再次,对初学者的注意义务要高于高水平的参与者。最后,组织同场对抗时要考虑各方实力相当,否则造成伤害应承担责任。
其三、应考虑开展项目的气候环境等外界因素。 在室外举行的项目比室内项目要更多考虑环境的影响。如天气情况、赛道封闭、交通疏散、饮水供应、警示设立和医疗救助等。如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举办的 体育 活动比在适宜的气候条件下更容易造成伤害,在夏季举办马拉松的组织者应对炎热天气引起的中暑和引发的猝死有所准备。
四、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组织者免于赔偿的司法案例
2 015年9月20日,郭某作为赛事第342号选手在参加北京国际铁人三项“奥运距离”赛事过程中猝死。该赛事系被告北京市丰台区 体育 局主办,美国国际管理集团(IMG)承办的赛事,已经连续四年在丰台区园博园举办,包含1500米游泳、40公里自行车赛和10公里跑步。2015年9月20日上午,郭某作为参赛选手完成1500米游泳之后开始自行车赛段,大概9点10分左右,郭某在自行车赛段10多公里处发生意外情况,后被送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以下简称731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事故发生后郭某家属向法院提出总计约60万元的赔偿。
被告的主要答辩理由:(1)被告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承办者之一,赛事组织严密、管理规范。被告参与承办的2015北京国际铁人三项赛赛事遵循国际惯例及中国铁人三项协会标准举办。 比赛基础设施方面的竞赛场地及配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了充足的、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提供了安全保障、医疗救助、饮食住宿、通讯、交通、志愿者服务、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制定了详细的竞赛规则并在报名之前向 社会 公开,广泛告知赛事风险和内容,并为参赛运动员购买保险,尽到了安全提示和注意义务。
(2)郭某在比赛中途 发生意外事故后,被告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救治措施, 郭某死亡的结果与被告的安全保障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参与承办的2015北京国际铁人三项赛赛事制定了详细的医疗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赛前组织管理阶段,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了审核。在比赛赛道设置医疗点,并配有急救车和急救摩托车随队机动救治,专业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医疗救护志愿者,分布在赛道上。 在原告于自行车赛道14-15公里处发生意外事故后,巡视员第一时间上报,启动紧急救助方案,并在最短时间内将原告送到医院,被告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救治措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并非严格责任,应该是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并不是绝对的注意义务。在原告突发意外情况后,被告根据以上情况,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
(3)郭某报名时签署了承认接受赛事中危险的免责声明,被告因为免责条款的存在而免除责任。 铁人三项是高强度的运动项目,活动本身存在固有的风险,而是否发生损害、发生怎样的损害、损害的程度如何都是不确定的,参赛者在签订免责条款时已明确知晓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参加比赛的注意事项:参赛者自愿报名并签署责任书的行为表明其明知铁人三项运动中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参加比赛所带来的后果 ,应属甘冒风险行为,根据免责条款的内容,损害后果由郭跃本人承担。
(4)原告已经获得保险赔偿及人道主义救助,因郭某的父母提出家庭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IMG公司基于人道主义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用。在郭某 发生意外事故后,IMG公司、被告及赛事组委会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原告申领了中国阳光保险集团的保险赔偿 ,共计33万元。另外在郭某救治过程中,IMG公司与郭某家人签署了《郭守玉授权IMG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协议书》,为郭某家人垫付了88401.36元的人道主义救助。道义层面,死者为大,当尊重,IMG公司、被告在原告发生不幸事故后已经超越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尽力提供援助,不应再承担更多的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作为赛事举办方,在安全告知、组织安排、医疗救助、保险赔付等方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对郭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则案例的其他启示:
1.如果赛事组织者规范管理赛事、管理制度完善、后勤保障到位等情况下,法院并非一成不变的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打铁还需自身硬。
2.这个案件还有一个背景是,北京市各个 体育 局早已施行法律顾问制度,相信在该案件的赛事以及赛事事故发生后的诉讼过程中,法律顾问对赛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和诉讼中的答辩策略都有及时参与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语
在经济和文化多元化发展和互相冲击的今天, 体育 赛事所面临的风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赛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赛事能否成功举办的关键,对赛事风险的管理早已经是 体育 赛事经营管理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