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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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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的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

来源:GB34290T-2017公共体育设施 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体育设施的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

一、 市、地“五个一”工程

市、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简称市、地“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

(一)综合体育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

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

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

应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游泳馆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五)体育公园

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二、县(市、区)“五个一”工程

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简称区、县“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池可合建为一体。

(一)田径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部分项目的田赛场地、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周长为400m的标准8道环形跑道及100m的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特点,体育场地面层可采用合成材料、木地板等材料。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

(三)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8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4000-8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

体育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室内游泳池

基本配置包括一个标准室内游泳和一个儿童戏水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儿童戏水池为10m×10m。

应当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

(五)体育公园(健身广场)

体育公园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健身广场要有一定数量的体育场地和健身器材。

三、街道体育设施

基本配置为一个室内体育场地为主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其中体育设施不少于5项,包括乒乓球室、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其中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500-1000平方米。

体育场地建设应考虑到当地群众喜好的体育活动,并与文化、卫生等设施相结合。

四、乡镇体育设施

基本配置为一个户外体育健身广场、一个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一套健身器材,以及其他场地设施。

体育场地建设应考虑到当地群众喜好的体育活动,并与文化、卫生等设施相结合。

五、社区、行政村体育设施

(一)社区

基本配置为一个建有室外健身设施的多功能健身点,其中室外健身器材不少于10件;也可是一个配备健身器材设施的体育活动室。

(二)行政村

基本配置为一个室外篮球场、两个室外乒乓球台(或乒乓球活动室)。

当前我国乡镇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

我国现有的公共体育场地很大的一部分是由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建设而成的,甚至还有着计划经济时期建设体育场地的分遗存,这些以前建设的体育场地大都普遍质量不高、体育设施种类比较单一,并且相应设施也是极其简陋。这一问题现实存在并也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无论是从体育场地、体育基础设施的总量还或者人均占有量上,我国乡镇现有设施难以满足乡镇居民的诉求。

虽然我国每年在体育事业建设上的投入逐渐增加,但是由于经济水平的原因,这个增长速度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对体育的兴趣和热情。这点从农村村民个人的收入也可以侧面反映。十九大报告也提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的发展也制约了体育设事业建设的发展。

乡镇体育设施建设的直接受益人是乡镇居民。他们是乡镇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的直接使用者,但是由于乡镇居民本身接受到的文化水平就不是很高、就更不用说体育意识和体育专业知识了,再加上受到生活习惯、本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局限,常常就会无意识的造成体育场地及设施的浪费和损坏。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物品过乡镇的一部分体育场地及设施是属于乡镇各中小学的。但是这些学校出于为学校学生的安全考虑,通常不会把场地开放给乡镇居民使用,这种不对外开放必然就会造成学校体育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学校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的资源优势就很难得以发挥,这种现象和情况对于乡镇体育公共事业的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加重了我国乡镇体育设施的负担。

政府对体育事业相监管只能不足是当下全国各个乡镇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实践中,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我国政府只是初步的完成基层乡镇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系建立,尚未有相应的管理法规和制度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

这种现实问题,是在我国基层乡镇改革体育文化服务供给体系不健全的监管、评价和考核的基础上产生的。直到今日,我国依旧没有一套统一的基层乡镇公共服务管理的制度、法规,甚至于没有一个操作性强、具有实际现实意义的指导性意见和文件。目前比较多的是各个省份对保障基层乡镇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政策。

这些政策,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了基层公共体育供给相应管理制度、政策的建立。当前能够自发组织参与体育锻炼的基层乡镇居民人才较少,能力较弱;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基层体育进行监管和指导,致使基层乡镇相关体育事物的组织与管理服务难以到位。

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乡镇体育活动进行指导;很多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很多时候都只是一纸法规却缺少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这些工作。这些都造成基层乡镇居民对乡镇公共体育服务的满意度普遍不高。

厦门市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展体育事业,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需求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供职工、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第三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单位自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依法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预算资金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以及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捐赠和赞助。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按以下用地定额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一)市级公共体育设施,每1千人口不低于170平方米;

(二)区级公共体育设施,每1千人口不低于310平方米;

(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每1千人口不低于280平方米,并应与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设施的有关技术规定、安全和卫生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应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第九条 旧城区改造,不得占用原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或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重建;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开展适合设施特点的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期满,应按期归还,并保持或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貌及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第十三条 新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

学校现有的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创造条件达到规定的标准。

学校的体育设施在假期和公休日期间应向学生开放。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因地制宜兴建或安排体育设施,为职工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鼓励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活动的情况下将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第十五条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维修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体育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并达到卫生标准。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收费手续。第十七条 体育设施建成后一个月内,应向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体育设施的管理档案,对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八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可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学体育基础设施及运动场地建设情况是怎样的?

      有学者对西安市2700所直属中小学进行了体育场地设施现状的调查,结果表明,没有一所学校运动场地达标,不少学校场地还惨遭“蚕食”,直接影响体育活动的开展,学生体质下降。在场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迫使许多学校想方设法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西安市应大力推进学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在城市学校比较集中的地方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社会体育场馆应该安排一定的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此次调查距离国家于1987年颁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过去近30年。学者们带着“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状况如何”的问题对西安市50余所中小学校和30余名专家、学者、领导以及10多个公共体育场馆进行问卷调查和个人访谈。目的就是为了对西安市目前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和实证描述,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发展对策 1.研究方法 调查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和个人访谈法,其中,向专家、领导、学者、中小学校、公共体育场馆发出100份问卷,回收率为87%,全部为有效问卷,效度与信度均符合检验要求。

      结果分析 经过调查,学者们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国家对中小学生人均体育活动面积有明确规定;二是调查中发现部分中小学校体育场地惨遭“蚕食”。虽然国家明确规定: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平方米,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平方米。学校田径运动场地,中学生人数在900人以下时,宜采用250米环形跑道;学生人数在1200~1500人时,宜采用300米环形跑道。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特别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少于一组60米直跑道;中学不应小于一组100米直跑道。但为了在昂贵的土地租金背景下,解决职工住房紧张难题,学校体育场地不断被蚕食。

       例如,调查中发现,2002年10月,西安市某单位经过市教育局和城建局批准,在厂职校体育场西侧画出了一片地方盖住宅楼,圈去了大半个操场。2003年3月,西安市霸桥新合镇某村干部在学校操场上砌墙建民房,操场上原有的篮球场地、乒乓球台等体育设施被画到建筑线内,致使学生开学两周无法上体育课,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上课。 群众对商业利益蚕食学校操场多怨声载道,呼吁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新建小区必须规划相应的体育配套设施,但一些房地产商唯利是图,任意侵占教育用地,使许多中小学校体育场地直接被扼杀在摇篮中。

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公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提升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教学和健身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经营性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者,是指负责体育设施维护管理,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建设、维护、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第二章 体育设施建设第六条 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类型多样的原则,人均体育场地占有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体育主管部门参加。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以及相关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综合体育场、大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综合体育馆、游泳馆等体育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全覆盖的规定,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休闲基地)等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特点,建设符合本地需要的健身广场等体育设施。

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建设符合农村特点的篮球场、乒乓球台等体育设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路径、篮球场、足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新建学校的建设主体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少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设施的,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捐赠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

经营性体育设施由其经营者负责管理。第十七条 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按规定保养、维修、管理体育设施;

(四)按规定的最低时限向公众开放;

(五)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六)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

(七)将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报体育等主管部门备案。

  • 评论列表:
  •  听弧戈亓
     发布于 2022-10-27 10:38:01  回复该评论
  • 地需要的健身广场等体育设施。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建设符合农村特点的篮球场、乒乓球台等体育设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套
  •  颜于而川
     发布于 2022-10-27 14:12:15  回复该评论
  • 施。学校现有的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创造条件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校的体育设施在假期和公休日期间应向学生开放。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因地制宜兴建或安排体育设施,为职工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鼓励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活动的情况下将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第十五条 体育设施的管
  •  酒奴殊姿
     发布于 2022-10-27 14:37:18  回复该评论
  • 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第十三条 新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学校现有的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创造条件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校的体育设施在假期和公休日期
  •  怎忘眉妩
     发布于 2022-10-27 11:51:47  回复该评论
  • 供必要的优惠条件。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开展适合设施特点的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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