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表
- 2、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2020修正)
- 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2013)
- 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2005)
- 5、哈尔滨市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18修正)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表
各市体育局,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进行2009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09]210号),为提高群众科学健身水平,大力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修订了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条件,同时,为配合推广使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更新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实行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市体育局将本辖区、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将各行业和省级体育运动协会符合标准、有工作积极性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材料统一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体育局群体处,同时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网上申报。联系人:侯 冰省级各体育运动协会和行业体协填写《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推荐书》时,“县(区)级体育部门或组织推荐意见”一栏,由该协会或体协填写、盖章,“地、市(区)级体育部门或组织推荐意见” 一栏由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填写、盖章。以上两栏均不得填写“同意”,而要填写“经审核,我中心或体协认为该指导员符合国家级评审标准,请予以批准”。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事业发展和管理。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发展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并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体育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竞争协作和灵活高效的体育工作运行机制。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发展体育产业,依法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第六条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体育科学学会等体育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第八条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各级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每年6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活动月。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各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健身活动月内,可以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各类健身活动,经营性体育场所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优惠。第十条 城镇应当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组织多种形式的社区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少年、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共青团和老年人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合青少年、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场所应当对学生、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实行优惠。第十二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体育场馆,建立残疾人体育基地,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选拔、培养残疾人体育人才。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聚集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并结合民族特点,开展以民族传统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健身活动,举办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活动,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发掘和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重视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发挥所属体育场馆的作用,倡导和推广适合职工特点的健身方法和锻炼项目。各级妇联组织应当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健身设施和场所,开展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群众性体育竞赛。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开展适合本场所用途的体育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体育功能。公园应当在5时至8时对晨练者开放和免收门票。但动物园、游乐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其他公园除外。学校体育场地可以在节假日、寒暑假向社会开放。第十六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体育指导站和体育健身活动点,配备专、兼职体育管理人员或者社会体育指导员;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室内体育活动场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应少于0.2平方米,并设置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第十七条 新建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新建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把国民体质作为国家资源进行管理,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建立国民体质监测机构。国民体质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公民实行体质监测。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定期发布监测数据。第十九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向公民传授体育健身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公民进行健身、娱乐、康复等活动,协助开展体质测定、监测、评价等活动。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2013)
一、《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名称修改为《哈尔滨市全民体育健身条例》。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和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删去第二款。四、第三条修改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五、第四条修改为:“公民依法享有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持科学文明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删去第三款。六、第五条修改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七、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公共体育设施。”
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场地、建筑物和设备。”八、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体育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三款修改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九、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款修改为:“公共体育设施的收益应当保证其维修、养护和更新的需要。”十、第九条修改为:“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提供捐赠、赞助。提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全民体育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一、第十条修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推广全民体育健身科技成果和健身方法。”十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公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小学校学生的体质监测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款修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开展体质监测活动。”十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均衡配置,改善农村的全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加大农村全民体育健身器材的投放力度。”
第二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指定人员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村镇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根据城镇和农村的特点,加强文体活动站(室)的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方面的作用。”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普及冰雪体育健身运动,为青少年上冰雪、市民上冰雪等冬季体育健身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的滑冰场,免费向社会开放。
“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应当建立公益性的滑雪场、滑冰馆等冬季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举办滑冰、滑雪、冰球、冰壶、冬泳、雪地足球等具有冰雪特色的冬季体育健身活动。”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款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全民体育健身技能、组织指导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四款修改为:“经营性体育健身活动单位,应当配备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2005)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二、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第四条 公民依法享有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持科学文明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公共体育设施。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场地、建筑物和设备。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体育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第八条 政府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的收益应当保证其维修、养护和更新的需要。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提供捐赠、赞助。提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全民体育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推广全民体育健身科技成果和健身方法。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公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中小学校学生的体质监测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开展体质监测活动。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均衡配置,改善农村的全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加大农村全民体育健身器材的投放力度。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指定人员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村镇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根据城镇和农村的特点,加强文体活动站(室)的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方面的作用。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普及冰雪体育健身运动,为青少年上冰雪、市民上冰雪等冬季体育健身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的滑冰场,免费向社会开放。
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应当建立公益性的滑雪场、冰馆等冬季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举办滑冰、滑雪、冰球、冰壶、冬泳、雪地足球等具有冰雪特色的冬季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以冬季项目为重点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业余体育训练队等课余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开展相应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时间、场所、设施等基本条件,并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广播体操及其他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综合素质。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全民体育健身技能、组织指导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经营性体育健身活动单位,应当配备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鼓励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