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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年人体育优待办法(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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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第七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乘搭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候车、船、飞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第九条 市内各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第十条 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第十一条 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免交租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第十二条 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第十五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第十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第十七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21)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件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核准、制发和管理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并逐步推行电子优待凭证。

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受理申请、初核和管理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服务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优质服务;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鼓励亲友、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运用智能化产品提供相应帮助。

鼓励服务单位、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提升老年人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第六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免费享受前款优待。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等交通服务单位应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等服务。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患者预留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患者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公立医院对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的老年人应当减收普通门诊诊查费。具体减收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家庭病床服务。第九条 政务服务、医疗机构、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应当主动提供引导、咨询服务,为其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第十条 鼓励商场、餐饮、旅游、文化等服务单位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并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智慧健康养老、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第十二条 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领、补办的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设置2年有效期。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向区老龄工作机构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区老龄工作机构初核后,报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核准制发。

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老年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自助续期终端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办理续期手续。

个人在申领、续期、补办、升级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时,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并签署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因未及时续期、补办、升级老年人优待凭证而无法享受优待所产生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区应当通过开展多种老年人文娱活动,引导老年志愿者结合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个人专长,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实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第四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享受免费待遇或者优惠待遇。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给予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服务和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落等服务,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当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者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惠的具体措施,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提倡邮政、电信、银行、餐饮、商场、供电、供水、燃料、维修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等服务,并在营业场所设立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

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贫困老年人入读老年大学,享受学费减免优惠。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运营养老机构、设施,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第九条 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关爱老年人服务和援助呼叫信息网络对接,实现区域内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和援助服务全覆盖。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户籍在辖区内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参保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应当给予资助、补助。

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逐步设立优先就医专用通道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范围;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生活困难的老年优抚对象,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 评论列表:
  •  断渊空枝
     发布于 2022-10-25 20:23:35  回复该评论
  • 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服务和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落等服务,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长途汽车客运站
  •  鸽吻谨兮
     发布于 2022-10-25 13:29:56  回复该评论
  •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向区老龄工作机构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区老龄工作机构初核后,报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核准制发。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老年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自助续期终端或者网络服务
  •  惑心馥妴
     发布于 2022-10-25 11:27:57  回复该评论
  • 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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