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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
为了确定活动的圆满进行,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活动方案,活动方案是活动的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那么制定活动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1
一、活动时间
1、8月1日,在市体育广场,社区通过健身项目展示、比赛交流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2、8月8日上午8:30分,在市体育广场参加全市举办的全民健身体育运动会。
二、活动主题、宣传口号:
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每一天,幸福生活一辈子。宣传口号为:“我健身,我快乐”“天天健身,天天快乐”“好体魄,好生活”“全民健身,你我同行”“参与全民健身,乐享低碳生活”。
三、活动内容:
1、认真做好“全民健身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办全民健身栏目,举办科学健身讲座,广泛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全面宣传报道社区组织健身活动情况。
2、精心组织丰富多彩的健身系列活动。围绕“每天锻炼一小时”主题,结合社区居民群实际情况,广泛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年龄、体育健身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各项健身活动;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好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个居民小区体育健身器材等资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重视残疾人健身需求,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康复项目;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开展多种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3、着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学校体育教师和暑期体育院校回宜的学生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利用丰富的体育专业技术知识,向广大群众讲解健身知识,推广健身方法,普及科学健身理念,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四、活动内容:
1、开展体育项目:
(1)健身操
(2)太极拳
(3)太极剑
(4)无极太极球
(5)腰鼓
(6)健身秧歌
(7)门球
(8)抖空竹
(9)乒乓球
(10)羽毛球等。
每个展演项目参加表演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每个展演项目参加表演人数不得少于8人。
2、参加体育特色健身项目表演的演员必须服装整齐。道具轻便、安全。
3、参加体育特色健身项目表演的.健身队必须自备音乐伴奏带或dvd光盘。
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2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高埂镇全民健身活动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社会事务办、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综合文化站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社区全民健身运动的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落实工作重点
(一)以各层次赛事活动为主线,提高群众体育的吸引力。
20xx年社区拟举办1次以上单位职工(学生)运动会或趣味运动会,提高群众体育活动对群众的吸引力,不断扩大群众体育的影响面、参与面。
(二)以各种节庆体育活动为抓手,营造全民健身运动氛围。
要充分利用元旦、三八、五四、国庆等节假日,特别是“全民健身日”,组织社区各单位、村(社区)、学校、老年文艺队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体育活动。村(社区)侧重于组织开展秧歌、腰鼓、健身气功、绿道健身、拔河、自行车骑游、跳绳及趣味比赛等活动,学校侧重于组织开展健身操、篮球、足球、乒乓球等活动。以体育活动丰富群众节日生活,营造浓厚的全民健身运动氛围。
(三)以全民动员为目标,增加全民健身的实效性。
全民健身运动的目的是要让社区人民都要动起来,增强身体素质。各单位、村(社区)、学校、文化站、文艺队要结合健身绿道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组织引导群众开展日常性全民健身运动,形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负责加强宣传,注重引导,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二)文化站。负责全民健身活动工作方案的制定、实 施和检查,负责各类活动计划实施的督促检查。青年志愿者和各级各类体育爱好者的作用,使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完善,活动制度逐步形成,管理和引导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健全。
(三)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举办学生运动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每年不少于1次,学生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95%。督促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确保学生每天健身不少于 1 小时。
(四)民政办。负责督促检查活动计划实施情况;负责社区村(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的落实和检查,为居民健身提供帮助和指导。
(五)工会。负责组织各企业开展职工运动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1次,职工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 50%。
(六)妇联。负责组织各基层妇女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年不少于1次,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妇女人数不少于 50%, 开展全民健身推广活动不少于1次。
(七)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社区)。负责制定本单位全民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抓好落实。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工作计划。为切实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本全民健身活动计划,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全民健身活动取得实效。并制定8月8日“全民健身日”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全民健身日”工作方案,并及时报送。
(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工作计划,
抓好工作落实,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体育场所、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各体育协会要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发挥场地和项目优势,为社会各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镇政府要将各村(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适时开展督查。
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3
一、活动目的:
全民健身日是社区邻里增加沟通与交流,促进邻里和谐的极好时机,通过此次活动让“全民健身日”变成人们健身的推动日,吸引更多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普及,在全社区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为构建和谐社区发挥积极作用。
二、活动主题:
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
三、活动时间:
20xx年8月8日
四、活动地点:
游泳池
五、活动对象及参与人数:
游泳池职工及家属,社区工作全体人员及社区居民。共计50人左右。
六、活动方式内容:
8月8日下午2:30由__召集职工及居民,到__游泳池集合,开展社区游泳比赛。
七、人员分工安排:
活动主持人:
场地布置:
召集居民:
奖品购买发放:
秩序维护:名
现场摄像:
八、活动经费预算
800元(其中100元制作标语,一等奖奖励3名,奖品共150元,二等奖奖励5名,奖品共150元,三等奖奖励10名,奖品共200元,参与礼品40份,奖品共200元)
九、活动预期效果
通过举办“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邻里联谊健身主题活动,引导人们科学锻炼身体,提高健身素养,增进邻居之间的情感沟通交流,促进社区和谐。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维护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健身场(馆)、中心、场地、设备(器材)。第三条 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积极组织符合基层特点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第五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章程,积极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全民体育健身经费和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必须全部用于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民体育健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每年五月为本省全民体育健身月。第二章 健身设施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对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会同同级规划行政部门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满足各类人群进行体育锻炼的需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健身活动中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有条件的村(居),应当规划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体育健身场所。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或者配置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器材,为职工健身锻炼提供必要的条件。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体育健身设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投入,保障公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
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比例,安排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政府投入的资金和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倾斜。第十五条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
鼓励向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捐赠人依法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体育健身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市和县级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第四条 鼓励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第六条 各级各类体育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七条 每年8月8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镇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和当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街道、镇均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住宅区和村应当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按照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条 街道、镇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可以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保证。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区,按照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其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受赠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宣传,刊登和播放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第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体质测定标准,制订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城镇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具体条件,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学校应当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实行优惠。第十七条 提倡单位的体育场馆向市民开放。
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场馆应当向市民开放。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对外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设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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