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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具有体育设施整体经营权、负责体育设施的维护、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的机构。第四条 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有序推进、长效运行的原则。第七条 公众在使用体育设施时,应当自觉遵守开放场所管理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开放场所管理秩序或者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第二章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群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体育设施(单体)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因场馆类型、气候条件等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对外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制定开放时间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公共体育设施用于训练、修缮维护改造或者承接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天数视为对外开放天数。
公共体育设施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措施等内容。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者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第十条 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需要增加投入或者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有偿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优先向周边学校开放,并对体育考试和学生运动会等优惠开放。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周边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体育设施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编印开放指南并公示;
(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并在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无障碍标志;
(三)对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标准化服务内容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客户服务、健身服务、场地服务、器材设备、安全保卫、活动管理、人群管理、风险管理、环境保洁等方面标准。
校园体育设施应不应该对外开放?
中国政府提出的全民健身活动,目前在中国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中国的社会健身理念,得到大部分老百姓的认可和参与,现在大家走在大街上经常可以看到人们进行体育锻炼的身影。不过中国的全民健身问题还是有一些,主要是锻炼的场地比较少,健身房一类的价格比较贵,大大的影响全民健身的开展。
全民健身是一个口号,更应该全面的进行实施,不过全民健身方面设施真的需要进行增加了,不然老百姓健身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最近大家讨论的一个话题是校园里面的体育设施应不应该对外开放,我觉得这是很有必要的一个事情,因为学校放假以后里面的体育设施,现在来看基本是一个浪费。
学校的体育设施理论上来说属于全国人民所有,那么学校体育设施给周围的老百姓使用,也会比较的合理。最主要的是学校的体育设施是免费的,这样可以吸引更多人去参与健身活动,现在城市里面学校的体育条件最好,有场地和设备,完全可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健身活动要求。
学校开发自身的体育设施,可以方便居民健身,使老百姓可以降低健身费用。大家知道现在的健身房价格很高,动辄几千元的健身费用不是一般人可以承受的,所以健身房不是每一个人能去的地方,如果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话,这个问题就很快的解决了,大家可以在免费的场地进行体育锻炼。
当然,学校开放体育设施会引起一个学校学生的安全问题,这点我觉得可以通过身份验证来解决。办法其实很简单,进入学校锻炼的人,需要做一个登记,同时要拿出身份证来证明自己,这样既可以解决学生的安全问题,也可以解决大家锻炼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情,我支持校园体育设施开放,也希望全民健身越来越棒。
厦门校园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怎么入校锻炼?非厦门本地人可以申请入校锻炼吗?
非厦门本地人也可以申请入校锻炼的。只要你出示身份证和暂住证就可以申请。
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有何建议
要不要对外开放,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在全民健身背景下,公共体育设施不足是一个基本现状,针对体育场地设施不能满足人们的锻炼需求这一问题,拥有大量体育设施的学校自然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许多人提出开放学校体育设施资源,来实现学校与社会上的互补。然而又有人担心在学校体育对外开放后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挤占学生的体育学习锻炼的空间问题,存在对外开放的安全风险问题,以及设施设备维护问题等,直接导致校方在对待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持消极态度。
针对开不开的问题,有人提出不应该开,如华师曾诚表示:场地设施设备较充足的学校只有少部分,大部分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数量和质量都达不到规定标准,连学校基本体育课和活动都保障不了,一旦对外开放势必更加挤占了学校体育的资源。马文凯提出学校的主要责任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只要能做好教学工作就,已经是对全民健身最大的支持,把有限的学校体育资源一味的对社会开放是强加给学校的负担。宁大小佟还提出公立学校属于国家投资的理应负担社会责任,而民办私立学校不是公共性质,可不开放。欣欣则提出对外来运动者出现安全事故处理难,事故后当事人或家属习惯性地把责任归于学校,肆意在校园吵闹,而学校为避免影响扩大,即使自身不负有法律责任,通常会选择赔偿来息事宁人。这是我们的社会普遍缺乏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导致的,这种局面不改变,则学校在对外开放中始终忧心忡忡。
大部分人认为应该开,一方面当下社会体育场馆资源不足和群众的建设需求不断增加都是现实情况,还有就是我国的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学校基本都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对外开放有一个重要前提:不影响教学。川师姚俊杰认为在当下社会体育场馆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开放,如集大彭林认为应该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对外开放。不同的学校面对不同的现实情况,一刀切的开放形式必然会引出很多隐患,如徐亚文提出寄宿制的中小学由于长期有大量的学校在学校生活,这类学校如果对外开放就会对在校中小学生造成较大影响,也会有很大的安全风险。不同级别的学校体育资源拥有情况也是不一样的,高校拥有大量的高大体育场馆和专业的体育设施,这些设施在很大程度上在日常教学中是用不着的,高校应该加强对外开放,加之高校学生都是成年人,学生的人身安全风险相对较低。而中小学则应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