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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农村体育治理(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体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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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导语:为做好农村体育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发展农村体育工作,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我收集的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快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体育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农村体育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农民为主要对象,以乡镇为重点,面向基层,服务农民;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以加强体育设施建设、繁荣农村体育为中心,深化体育改革,推动体育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农村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体育和农村工作的法规及方针政策,发展体育事业,增进农民的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倡导和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方式,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健全业余训练体系,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健身的物质条件;发展体育产业,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

第五条 农村体育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小康建设内容。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村体育在体育事业中的基础地位,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推广,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在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发展民族和民间传统体育,挖掘、保护、整理、推广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不断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水平。

第七条 农村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保障学生在素质教育中健康成长;应当利用学校体育教师和体育场地设施等资源优势,为农村体育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农村体育工作,建立与当地农村体育发展相适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应当加强对当地体育社会团体和基层体育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他们在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乡镇、居委会可以建立体育指导站。县、乡镇、村和居民小区适时建立和发展体育健身点。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体育健身点应根据当地条件安排场地设施,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其他文化体育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一定的活动经费。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和体育健身点的管理,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应当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和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县应当根据条件和工作需要,建立体育总会,对农民体育进行组织和指导。县、乡镇、居委会应当积极建立农民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物质保障

第十二条 农村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乡镇、居委会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投入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发展体育事业。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和赞助等形式支持发展体育事业。

第十三条 农村应当在全面推进小康县、小康乡镇、小康村的建设中,搞好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各类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县城应当建设比较完善的体育场地设施。区位条件优越、基础建设好、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小城镇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小城镇的部署,率先搞好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在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发挥引导、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坚持多样、实用、就近、方便的原则,在群众居住区建设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县、乡镇可建综合性群众健身活动中心,不断提高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水平。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公园体育和广场体育,加强对公园体育、广场体育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体育设施。

第十五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功能完好,使用安全。

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高使用率和服务质量。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为儿童青少年开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建设儿童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或体育俱乐部,丰富学生校外生活。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规划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首先选择适当地点,在不减少原有体育场地面积和不降低原有体育场地标准的前提下,新建体育场地后,方能改变原体育场地用途。

非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第四章 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农村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与生产劳动、文化活动相结合,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和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农村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应当突出经常性、普遍性、民族性、多样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开展体育活动,严禁在体育活动中从事赌博、封建迷信和一切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二十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注重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为他们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宣传、普及体育科学知识,推广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体育健身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举办各种小型体育竞赛及活动。应当坚持课外体育活动制度,保证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好各类体育代表队和课外体育小组,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和课外运动训练,提高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积极推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立体质测试站,组织广大群众进行体质检测。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体质测试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 体育训练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体育训练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体育训练网络,培育和发展当地传统体育项目和优势体育项目,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体育骨干。

第二十五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改善体育训练和文化学习的.条件,提高训练和教学质量,共同办好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各级各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处理好文化学习和运动训练的关系,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应当具备所设项目训练的场地设施条件;应当遵循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运动训练规律,科学选材、系统训练,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扶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改善运动训练条件,搞好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体育训练机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办体育训练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批,加强对社会开办的体育训练机构的管理,确保体育训练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第六章 体育骨干

第二十八条 县、乡镇、居委会和村应当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体育骨干队伍。农村体育骨干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组织、指导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志愿者。

第二十九条 体育骨干的基本职责是: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和开展体育活动;宣传体育科学知识,传授体育技能;指导群众进行科学锻炼;引导群众进行合理的体育消费。

第三十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骨干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体育骨干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体育骨干的作用。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体育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改革和发展农村体育产业的规划和措施,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康复、咨询等体育产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体育产业,繁荣体育市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体育经营者和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应当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量力而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集资、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县包括县、自治县、旗和农村人口占50%以上的县级市、县级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体育现状及其如何改善

农村学校体育教育现状分析与改革策略

摘要:学校体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摆正学校体育工作在学校教育中的位置,是推进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地区差异,农村的体育教育面貌与现代教育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异。本文采用文献法以农村学校体育教育的现状为切入点,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农村中小学体育的面貌有一个较大的改善,使其真正成为推行素质教育的主力军。

关键词:农村学校体育教育;现状;改革策略

学校体育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国民体育的基础。我国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必须坚持“农村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长期以来,农村学校体育始终是学校教育的薄弱环节,社会环境在影响和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造成学校体育基础条件先天不足,专业教师负担过重,国家教育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得不到完全落实的现象很普遍。

一、对农村学校体育教育现状的分析

1、学校领导对体育重视不够

(1)校领导对体育课和体育活动漠不关心,只抓升学率,无视学生体育活动和身体健康状况。

(2)体育课质量基本无人关心,校领导只对文化课感兴趣,体育课可有可无。

农村中小学体育课情况与教育部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应试教育对体育课开设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应试压力的影响随年级增高而加大,尤其到了中学,只要是高考范围之外的课程,一律不去“浪费”时间,基于这一思想,体、音、美自然成为可有可无的“小三门”,被视为正常教学的附属品。

2、体育师资缺乏并质量堪忧

体育师资严重不足。体育教师的队伍远远满足不了教学的需要。师资为教育之根本,其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学校在某学科领域的教学水平。在贫困地区农村中学,一般没有专职体育教师,有少许来自大中专的毕业生,有的近半数体育老师分配下去也改教了数学、语文等“主课”。随着体育教育的改革,教师自身没有及时“充电”,体育教学程式化、单一化、刻板化、根本就无法实施素质教育。

3、教学设施严重不足

场地器材严重匮乏。教学条件是学校的教学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又是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促进。但许多乡村学校因对体育教育的漠视,不可能投资于体育教学设施的改善。体育经费的不足使学校体育设施得不到补充,破损的器材不能及时维修,给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留下严重事故隐患;有的学校连一块普通的垫子也没有,更谈不上横箱、踏跳板、体操棒、音像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

4、教学不规范

不少乡村教师,尤其体音美老师缺少与外界的交流和借鉴学习,也少有本地区同行之间定期的教研活动,对国内外最新教育动态及先进的教学方法知之甚少,教学模式仍停留在二三十年前的水平。多数教师无法胜任新《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诸如对韵律体操、民族体育等要求感到力不从心;不少人不会备课,缺少教学资源,更无从设计规范的教案,探索新颖的教学方法;体育课上教师教得很吃力,学生学得很乏味,单一的教学形式难以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二、 农村学校体育教育的改革策略

1、要提高各阶层对体育教育功能的认识

人们往往认为一个学校、一个学生在体育比赛中取得好成绩,就是体育效果好,而对体育教学的质量问题不十分重视。各级管理部门及广大乡村体育教师应转变观念,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大纲》要求实施体育教育;加强提高对体育教育的认识,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在乡村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属品,而是增强学生身心素质的重要途径,使学生真正做到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全面发展;正确处理和解决“正课”与体音美等“副课”的关系,让乡村体育教育正常有序地开展起来,使其真正成为推行素质教育的主力军。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积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加大对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力度。在思想上积极引导,举办科学理论讲座,请模范体育教师做报告等以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深入领会体育教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使他们热爱本职,重教敬业。在业务上悉心培养,聘请一些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举行教学观摩,开展优质课的评选活动等,多渠道、多层次地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鼓励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使他们尽快成为学科的带头人。同时,加强对专职兼职体育教师们的培训、函授、进修和观摩学习等,提高他们思想觉悟、思想境界和文化素质,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及相邻学科的基础知识。关心广大山区农村体育教师生活,改善体育教师待遇,提高青年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正确对待体育教师的待遇、地位、荣誉、使用等,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调动体育教师的积极性,使他们安心工作。

3、加强对教学设施投入,有计划地开展体育活动

新课标指出:“体育场地、器材是加强素质教育,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增进学生健康的物质保证。”学校应首先配备体育教学的基本设施,如教学用具、场地器材、音响设备等。积极争取政府各部门对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争取尽可能多的社会支持,从而解决山区学校体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还可以自力更生自做教具,可以利用废旧物、生活物品、生活设施和生活工具等解决器材的短缺问题。在农村小学,操场、器材等方面都不能和城市里的学校相比,然而农村小学也有农村小学的优势。

此外,学校还应利用课余时间,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保证课时,不得随意侵占,应和其他学科平等地进行教学、考核,使得体育教育从学生到家长、从教师到领导,以至全社会都重视起来,为使学生进入自发、自由的体育锻炼境地而努力。教师也应充分应用现有的体育设施和器材,加强体育教学研究和体育活动的指导,切实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有一定的运动量和运动强度。

国家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体育课程标准也已经出台,我国的学校体育教育正面临着从未有过的机遇和挑战,乡村体育教育任重道远。作为教育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位成员都应来关心、支持体育教育,尤其要关注相对落后的乡村体育教育的发展,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乡村中小学体育教育的面貌有一个较大的改善,也只有这样,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话。

当前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策略都有什么呢?

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环境的优化,供给主体单一的问题亟须得到妥善解决。为此,要不断强化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水平,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要搭建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供给的新局面。政府部门肩负起乡村公共体育建设的主要职责,加强对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服务供给满足乡村居民的体育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下放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力,吸引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体育的服务中,确保体育资源的补充更及时、有效。充分发挥出二者的资源优势,多元的服务供给主体的搭建使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得到强有力的推动。

另一方面,鼓励多主体体育产业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有利于区域范围内的体育环境得到改善,持续优化服务环境,倡导多主体体育产业向前发展,共同为乡村体育环境的持续优化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对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现状的调查,发现乡村地区普遍存在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统筹规划不合理的情况。为此,要从以下2个层面来制订可行方案。

一方面,增加偏远地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设施数量。政府部门要加大调研力度,对各个行政村的体育锻炼需求进行综合性考虑,根据地区的人口数量和基本需求来制订针对性的体育设施安排方案。将体育基础设施放置在乡村人口聚集处,包括超市、广场等公共区域,有利于满足广大乡村居民的使用需求。

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做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方案建设,达成区域均等化的发展目标,让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惠及大众。另一方面,丰富公共体育设施种类。应着手丰富体育基础设施的种类,倾听各方的想法与建议,补充更具特色的体育项目与设施,让广大乡村居民参与到多元的体育锻炼中,达到身心素质的强化目标。统筹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设施建设,对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有推动意义。

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建设应始终以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核心,让每个乡村居民都能够获得良好的体验和感受是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根本追求。其一,增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在体育服务方面要针对弱势群体展开,让这一群体可以获得良好的参与体验,体会体育锻炼的乐趣,为自身健康打好基础。

其二,做好资源的全面整合。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展开,要始终以公民的需求为前提,可以尝试开放乡村地区学校的体育锻炼空间,提高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械设施的利用率,使其成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框架中的关键一项,激发大众的健身热情。

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是保证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效果强化的根本,但从调查结果看,目前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人才队伍缺失,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为此,要完善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人才队伍。一方面,对于现有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相关部门的人才进行培训。

通过多元的培训方式让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人员充分了解体育服务的相关内容,以高标准、严要求强化自身综合素养。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和福利吸引优质人才到基层。相关部门积极与学校开展合作,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输送优质人才,在科学宣传和正确引导下让更多优质人才愿意投身到乡村的公共体育建设中。

农村体育管理有什么样的教育意义?

      农村体育是指在一定地域(农村)开展的体育活动,以农民为主要参加对象,以增强体质,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它包括在农村地区所进行的,由农村基层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面向农村各阶层居民的体育活动与形式。既包含农民阶层的体育活动,也包含农村学生的体育活动,既有传统的民族民间体育形式,也涉及某些新兴的狩猎、垂钓、越野、探险等时尚体育形式。农村体育涵盖了农村的多种体育活动与形式。

     农村体育的主要内容 农村有着大量特色的体育活动与体育形式。农村体育绝不局限于竞技类的体育项目,那些凝炼地方文化特色的体育项目与内容,如扭秧歌、赛龙舟、荡秋千、抖空竹、摔跤、角力、赛马等,是农村体育最充满活力的表现形式。 首先,农村体育涉及特定的地域范围,即指农村这个特定的地区,只有在这个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的体育活动,才能称之为农村体育。众所周知,在不同的农村地区,往往都有着一些民族、民间特色体育项目,例如朝鲜族的荡秋千,蒙古族的赛马、摔跤,江南地区的舞狮、赛龙舟、抖空竹,苏北里下河地区的莲湘等,这些极富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间体育项目,是农村体育最富生命力的表现形式。它蕴含着浓郁的地方文化特色,形成了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它是农村体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次,农村体育还包含某些球类项目。篮球作为一项全世界最风行的运动之一,也深受广大农村青年的喜爱。这个项目由于对场地器材要求不高,简便易行,在某些农村地区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例如江苏海安北凌乡,最初就是由当时的公社书记带领农民用木板自制了篮球架开展了篮球活动,并自此形成了长达50余年的农村体育传统。再如江苏的丹阳是著名的农民篮球之乡。 最后,传统武术活动,也是在农村较受群众欢迎和喜爱的体育项目。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受《少林寺》等电影的宣传和影响,武术成为深受农民喜爱的强身健体形式。农村涌现了一批武术之乡,诸如河北沧州、河南陈家沟、福建石狮、江苏沛县等。

  • 评论列表:
  •  双笙弥繁
     发布于 2022-10-04 07:35:55  回复该评论
  • ,搞好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体育训练机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办体育训练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批,加强对社会开办的
  •  鸠骨孚鲸
     发布于 2022-10-04 04:32:43  回复该评论
  • 学校体育始终是学校教育的薄弱环节,社会环境在影响和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造成学校体育基础条件先天不足,专业教师负担过重,国家教育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得不到完全落实的现象很普遍。一、对农村学校体育教育现状的分析1、学校领导对体育重视不够
  •  舔夺不矜
     发布于 2022-10-04 04:28:07  回复该评论
  • 炼;引导群众进行合理的体育消费。 第三十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骨干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体育骨干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体育骨干的作用。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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