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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经营许可证怎么审(体育经营许可证怎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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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类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

当地政府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

然后去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到质检部门办理企业代码证;

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体育经营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各县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并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是: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

(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

(五)体育中介服务、赛场广告;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或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服务。第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

(三)制定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各类体育经营活动,并核定经营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分级组织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体育市场的发展。

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税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对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投资额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从事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实行审批制度。

*注:本款中关于“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

其他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注:本条中关于“投资额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第十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组织实施方案;

(三)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应发给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从事攀岩、射击、探险、拳击、蹦极跳、保龄球、热气球、航空、赛车、高尔夫球、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摩托车、摩托艇、无线电、铁人三项、马术、赛艇、极限运动、滑冰等危险性大或专业技术性强及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从事武术、游泳、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气功、皮划艇等危险性大或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由区、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注:本条中关于“投资额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

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首先要经过体育局审批并办理了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要获得该许可证,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有系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二、再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需准备材料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 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4. 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5. 申请单位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6. 申请单位经营地址方位示意图,标明具体位置。7. 经营场所平面图(需标明各功能间名称、面积;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位置,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及照片)。8. 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9. 房屋所有权和租赁证明。10. 单位承诺书及进货单位检测报告(相关证件)。11. 申请许可单位验收合格后,按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需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应公共用品的卫生检测报报告,泳池水水质检测报告,有中央空调的还需提供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三、最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由于游泳是一项高危性体育项目,所以 2014 年 5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修改了游泳场所强制性标准, 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许可证申领设置的条件更加严格。为此,市体育局还专门制定了一个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游泳项目实地检查 (检测)方法》,其中对游泳池池壁光洁度、游泳池色彩、照明、水深、警示标示、水池扶梯、地面防滑度、救生观察台、 救生器具、急救用品配备等都有明确标准。同时,还要求救生员必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 劳动部门颁发的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中证检测具有泳池场所高危证及卫生许可证检测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其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表演、展览;

(二)体育健身;

(三)体育旅游、娱乐;

(四)优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经纪;

(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第六条 鼓励境外、省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通过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运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体育人才。

鼓励开发经营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民间体育项目。第七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邪教、暴力、诈骗、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按体育经营项目分别实行登记、审批、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体育经营项目需要登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就经营项目、体育设施、器材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等事项进行登记,领取《体育经营登记证》,再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从事射击、射弩、飞镖等需要由公安部门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再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项目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应当向有管理权的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亮证经营,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举报、控告,依法请求赔偿。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经营性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优惠。第十四条 在经营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教练、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当通过体育运动技术标准考核,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体育运动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经纪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经纪资格证书,依法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教育、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专业技术工作。

经营者应当保证体育设施、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安全。

经营者对所经营体育项目中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应当如实说明、明确警示,并落实防范和救护措施。

体育经营场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第十七条 禁止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和设施。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经营者收费、罚款或者摊派。

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举报、控告,依法请求赔偿。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从事教练、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登记证》。第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评论列表:
  •  酒奴信愁
     发布于 2022-10-02 22:42:42  回复该评论
  • 经纪;(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第六条 鼓励境外、省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鼓励通过体育经营活动发展
  •  馥妴婉绾
     发布于 2022-10-02 17:01:02  回复该评论
  • 部门颁发的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中证检测具有泳池场所高危证及卫生许可证检测资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嘻友里赴
     发布于 2022-10-02 23:11:42  回复该评论
  • 本文目录一览:1、北京体育类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2、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3、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4、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北京体育类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当地政府教育局办理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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