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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体育经营场所消费提示(平遥县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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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活动经营、消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第五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发改、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体育器材;

(三)有符合要求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经营。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人员容量的限制规定。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第十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一条 经营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禁止从事具有淫秽、赌博内容和其他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三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侵占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设备;

(二)强行派购物品或者安置人员;

(三)非法收取费用;

(四)未持有合法证件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检查及处罚;

(五)未依法定程序扣押、收缴、吊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损失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第十六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四)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体育活动项目;

(二)要求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消费者与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二)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诉;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消费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二)遵守体育经营场所的管理、安全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三)爱护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器材;

(四)保持体育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等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危险性大、技术和保障条件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是:滑翔、热气球、动力伞、漂流、攀岩、蹦极、武术(含散打)、健身气功、拳击、赛车(含卡丁车)、摩托车、摩托艇、跆拳道、游泳、轮滑、汽车、登山、滑雪、潜水、滑冰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第七条 利用危险性大、技术和保障条件要求高的体育运动项目从事经营的,应当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从事第六条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

(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第八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体育活动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体育场所、设施、器材的证明文件、合格证书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要求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使用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标志。第十一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公示证照。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变更证照、备案。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歇业、停业手续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控制经营场所接纳消费者的数量,人均活动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遵照国家关于消费者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不得准许其参与。第十六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项目及设施、器材,应当告知注意事项、标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利用上述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和省规定的执法证件。对未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体育活动经营者有权拒绝。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违反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准许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参与或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未作真实说明、未设置明确警示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侵害体育活动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

我们在电视上看到里面有人滑雪的时候,心里想的都是好厉害啊,为什么他们能飞这么高呢?电视屏幕外面的我们并不知道,滑雪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这项体育运动的运动员就可以说是时时刻刻面临着的生命的威胁。你知道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有那些吗?是怎样管理的呢?下面就让我为你介绍一下吧。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国务院批准,游泳、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为中国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2013年5月1日公布)。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简介

一些地方性体育法规明确指出“体育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高危项目”,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公告

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具体项目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一、 游泳

二、 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三、 潜水

四、 攀岩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本公告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特此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1日

管理

《全民健身条例》管理规定

为保障公民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减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故发生率,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是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要取得许可,并规定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三是明确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六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体育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体育行政部门的,可以授权有关机构负责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体育场所进行管理。第六条 鼓励经营性体育场所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运动员的工作。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七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设计审批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经营性体育场所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第八条 开办经营性体育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体育场所经营证》的,不得擅自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

申领《体育场所经营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申请书;

(二)场所负责人及人员配备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场地、设施、器材的有关资料;

(四)规章制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第十条 经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认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体育场所开办申请书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其中需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取得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证照或者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开办者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改变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经营性体育场所歇业,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收缴有关证照。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体育场所临时从事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体育场所经营证》和《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证》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体育场所经营证》每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发证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十五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

《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证》不得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十六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当遵守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活动经营、消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第五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物价、环保、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办程序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安市体育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项目;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体育器材;

(四)有符合要求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申办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

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以市、区、县冠名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由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地点,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亮证经营。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人员容量的限制规定。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五条 经营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项目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禁止从事具有淫秽、赌博内容和其他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侵占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设备;

(二)强行派购物品或者安置人员;

(三)非法收取费用;

(四)未持有合法证件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检查及处罚;

(五)未依法定程序扣押、收缴、吊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损失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第二十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四)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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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瑰颈绿邪
     发布于 2022-10-01 22:53:03  回复该评论
  • 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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