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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健身场所人均(社区公共健身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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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标准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标准是:到2025年,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

《方案》指出,到2025年,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0.9块,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重点推进城市等有条件的地区每万人达到1块以上,形成供给丰富、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健身设施网络。

《方案》中的六项建设任务。

一、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内部的健身设施;

二、新建或改扩建能够开展至少包含4类(含4类)以上体育运动项目,且不设固定看台的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

三、新建公共体育场中的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

四、新建标准和非标准社会足球场地,标准场地指11人制足球场,非标准场地指7人制(8人制)、5人制足球场;

五、新建不低于5公里的健走步道、不低于10公里的登山步道、不低于15公里的骑行道;

六、新建冰雪、水上、山地、航空、汽车摩托车等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网-2025年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6平方米

村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标准

不低于3.8平方米

全民健身行动。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要求,完善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服务功能,推动乡镇(街道)建设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行政村(社区)建设体育活动室、多功能运动场,合理利用城市空置场所等,建成1200个有一定规模、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体育公园。

竞技体育为国争光行动。为即将到来的东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我省全力做好争入选和服务保障工作,抓好橄榄球、田径、滑板、单板滑雪、速度滑冰等项目联办国家队建设,确保东京奥运会对国家贡献位居全国前列,力争北京冬奥会参赛项目、人数、运动成绩全面超上届。

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在本市暂住的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第四条 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市民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持科学文明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体育健身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目标管理,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公共体育设施。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建造的,用于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运动场地、健身场所及体育设备。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体育事业费预算,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营者,其经营收入应当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或投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民体育健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推广体育健身科技成果和简便易行的体育健身方法,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第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公布市民体质状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开展体质测定活动。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指定人员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村镇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根据城镇和农村的特点,发挥居民委员会社区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方面的作用。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以冬季项目为重点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业余体育训练队等课余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开展相应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时间、场所、设施等基本条件,并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广播体操及其他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五条 本市依法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经营性体育健身活动单位,应当配备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鼓励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组织体育竞赛,开展体育专业教育,培养体育人才。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及安全、卫生标准,由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体育设施。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的配套设施同时交付使用。

村镇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体育场所。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公共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先建后占和不低于原体育设施标准、规模的原则建设偿还。

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和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体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全民健身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将全民健身设施作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列入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编制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和规划设计方案、开展竣工规划核实,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本规定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建(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居住区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等。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堤岸、绿地,改造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应当根据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除在公共绿地和学校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外,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面积标准配套建设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所,并对应配置安装健身器材。一个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的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所,可以单独计算,也可以混合计算。

(一)室外健身场地用地面积≥规划户数×户均人口数3.2人×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平方米;

(二)室内健身场所建筑面积≥规划户数×户均人口数3.2人×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平方米。

因人口、发展等因素,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省的执行要求对前款规定涉及的标准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既有居住区体育设施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旧厂房、仓库、架空层、空闲地、空闲设施等闲置资源,统筹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第六条 本市新建公办学校在规划、配套建设体育设施时,应当满足教学需求,并结合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使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学校已经建成,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未相对隔离,由有管理权限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认可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相对隔离改造。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本条规定建设或者改造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的体育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并为其办理相关责任保险。第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一)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向社会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部的,由产权人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配套建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捐赠或者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由接受捐赠或者资助的单位负责;

(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主体的,由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全民健身设施安全管理服务制度;

(二)保障健身场地(所)通风照明、消防安全、应急疏散和卫生服务等功能配套完备;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责任保险购买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五)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全民健身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7日公示停止开放的原因和时间,突发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不能开放的除外。

小区健身场地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保障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日前,由临沂市体育局牵头起草出台《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对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开出具体“处方”。

宝丽未来城室内健身场地

《管理细则》明确了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流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建体育设施及标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前,对拟出让居住用地地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体育部门发函征求体育设施配建意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建设条件意见作为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内容,土地成交后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首次报建时同时提报体育设施配建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室外体育设施用地、室内建筑面积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审查合格后出具规划总平面图,室内体育设施配套用房在首期实施地块中予以落实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方可核发居住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细则》同时明确分期开发的居住区项目,配套体育设施与居住区首期建设一并完成并投入使用。

在综合验收方面,《管理细则》规定体育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负责对体育设施配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体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体育部门出具验收公告验收证明,同时交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纳入监管。

宝丽未来城室外健身步道

在建设标准方面,《管理细则》明确了新建居住区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3平米以上,人均室内建筑面积达到0.1平米以上。对室内健身场所标识明确了具体要求,并按照环境与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水平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室外健身场地建设3种类型以上的活动场地,并且按照每一百平方米不低于10件器材的标准,科学合理配备室外健身器材,建设的场地设施应充分考虑幼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

  • 评论列表:
  •  野欢绮烟
     发布于 2022-09-29 00:23:28  回复该评论
  • 面超上届。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  森槿织谜
     发布于 2022-09-28 21:40:09  回复该评论
  • 动的开展,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在本市暂住的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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