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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改造篮球馆政府有支持吗
有支持,国家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印发《进一步促进体育消费的行动计划(2019 —2020年)》的通知。文件提出:要通过打造各类体育综合体及加强便民体育设施建设,拓展体育消费空间。
其中,鼓励和引导利用废旧厂房等现有设施,改造成健身休闲与商业服务融合发展的体育综合体;持续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两改工程,增加体育场地设施和功能,改造成体育综合体。
支持旅游景区引入体育资源,增设体育消费项目,升级成体育与旅游高度融合的体育综合体;细化落实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推动试点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打造成生产、生态、生活“三生融合”的体育综合体。
主要改造什么密接人员临时特殊场所
主要改造宾馆、学校等作为接收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临时特殊场所。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卫生防护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的通用要求、消毒措施、个人防护和卫生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室内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学校等改造作为新冠肺炎轻症患者救治、疑似患者隔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临时特殊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50849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时特殊场所 temporary special places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改造作为轻症患者治疗、疑似患者隔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临时场所。
3.2
污染区 contaminated area
轻症患者和疑似患者接受诊疗的区域,以及被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物品暂存场所和物品处理场所,包括病房、处置室、污物间以及患者出入院处理室等。
3.3
半污染区 semi-contaminated area
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有可能被患者血液、体液或病原微生物等污染的区域,包括医务人员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内走廊、患者使用后的物品及医疗器械处理室等。
3.4 清洁区 clean area
不易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污染以及传染病患者禁止进入的区域,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浴室、卫生间、储物间等。
3.5 两通道 two passages
污染通道和清洁通道。污染通道包括轻症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出入和转运通道等,清洁通道包括健康的医护和工作人员出入通道等。
4 新冠肺炎轻症患者救治临时特殊场所
4.1 通用要求
4.1.1 场所选择要求
4.1.1.1主要改造室内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作为接收新冠肺炎轻症患者的临时救治场所(如方舱医院等)。
4.1.1.2场所选址应尽量避开高密度居民区、幼儿园、学校等人群密集活动区。
4.1.1.3场所与周边建筑应设置至少20 m绿化隔离卫生间距。当不具备绿化条件时,其隔离卫生间距应不小于30 m。
4.1.1.4在场所外围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
4.1.2 建筑要求
4.1.2.1场所建筑应有适宜朝向,并满足安全、采光、日照、通风、消防等基本要求。
4.1.2.2地下空间不应被改造为此类临时特殊场所。
4.1.3 功能分区
4.1.3.1场所总体按照“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和“污染通道、清洁通道”进行分区运行使用,“两通道”应完全分开。
4.1.3.2各分区应采用物理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4.1.3.3在污染区与半污染区之间设置缓冲室。
4.1.3.4病床区应做好床位分区、男女分区。每区设置的病床数量不应大于50张,床位之间间隔1.2 m以上。每张床位应配置被褥、床头桌、收纳箱、垃圾桶及其他必要的个人生活用品等。
4.1.4 供水
每个病床区应单独设置饮用水供水点,并提供自来水和开水。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4.1.5 通风换气
4.1.5.1场所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场所内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应按区域独立设置,保障场所内的通风换气。
4.1.5.2清洁空气应首先通过清洁区,再流向半污染区、污染区。
4.1.5.3清洁区等小空间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4.1.5.4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应采用自然通风;污染区采用机械排风式通风时,排风量应多于送风量至少10 %。
4.1.5.5污染区如使用集中空调系统,全空气空调系统应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并尽可能关小回风。
4.1.5.6每周对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冷凝水盘等运行的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清洗消毒技术要求等参照WS/T 396执行。
4.1.6 污水处理
4.1.6.1排水管应密封;排水通气管四周应通风良好,不得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管道。排水要求参照GB 50849执行。
4.1.6.2各区污水、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消毒和生化处理。污水处理参照GB 19193和《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执行,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 18466的要求。
4.1.6.3临时设置的洗浴房、盥洗间的废水不能直接外排,随各区污水、废水单独收集后处理。
4.1.7 厕所卫生
4.1.7.1患者使用临时厕所时,应走专用通道;优先选用泡沫封堵型移动厕所。男厕按照每20人配一个蹲位,女厕按照每10人配一个蹲位,必要时应依据患者实际需求适当增加。临时厕所位置应在场所下风向并距离供餐区和供水点200 m以上。
4.1.7.2临时厕所中患者粪便等排泄物需要进行投药消毒或集中无害化处理。安排专人投药消毒,一日两次。安排专用粪便清运机械设备及时清运处理后的粪便。
4.1.7.3场所内外的固定厕所仅供医务工作人员使用。
4.1.7.4厕所粪便均需按照传染病医院要求严格管理,严禁直接外排。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GB19193执行。
4.1.7.5厕所内应设洗手设施,选配洗手液(或肥皂)、速干手消毒剂、非接触式烘干机等。在洗手池附近张贴“六步洗手法”步骤图。
4.1.8 垃圾处置
4.1.8.1清洁区生活垃圾放置在专用垃圾桶内,各病区单元配备套有医疗废物垃圾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垃圾应每日清理或及时清理。
4.1.8.2医疗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
4.2 消毒措施
4.2.1 物体表面消毒
诊疗设施设备表面以及床围栏、床头柜、公共桌椅、公共门把手等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消毒。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用有效氯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500mg/L的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作用30min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4.2.2 餐(饮)具消毒
餐(饮)具清除食物残渣后,煮沸消毒30 min,也可用有效氯5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 min后,再用清水洗净。
4.2.3 污染物(患者血液、分泌物和呕吐物)消毒
4.2.3.1少量污染物可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纱布、抹布等)沾取有效氯5000 mg/L~10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湿巾/干巾)小心移除。
4.2.3.2大量污染物应使用含吸水成分的消毒粉或漂白粉完全覆盖,或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完全覆盖后用足量的有效氯5000 mg/L~10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浇在吸水材料上,作用30 min以上(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干巾),小心清除干净。清除过程中避免接触污染物,清理的污染物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4.2.3.3患者的分泌物、呕吐物等采用专门容器收集,用有效氯20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按物、药比例1:2浸泡消毒2 h。
4.2.3.4清除污染物后,应对污染的环境或物体表面进行消毒。盛放污染物的容器可用有效氯5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 min,然后清洗干净。
4.2.4 皮肤、粘膜消毒
皮肤被污染物污染时,应立即清除污染物,再用一次性吸水材料沾取0.5 %碘伏或3 %过氧化氢消毒剂擦拭消毒3 min以上,使用清水清洗干净;粘膜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或0.05 %碘伏冲洗消毒。
4.2.5 手卫生
参与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加强手卫生措施。可选用含醇速干手消毒剂或醇类复配速干手消毒剂,或直接用75%乙醇进行擦拭消毒。醇类过敏者,可选择季铵盐类等有效的非醇类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3 %过氧化氢消毒剂、0.5 %碘伏或0.05 %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或浸泡双手,并适当延长消毒作用时间。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按上述方法消毒。
4.2.6 终末消毒
临时特殊场所终止使用后,应对场所内的物品和环境进行终末消毒,具体要求参照GB 19193执行。
4.3 个人防护
4.3.1 配备防护用品和设施
临时特殊场所应为医护、清洁、消毒、安保等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手消毒剂以及急救用品等,并设置穿脱防护服的场所和设施。
4.3.2 工作人员防护
4.3.2.1医护类工作人员在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鞋套等。
4.3.2.2清洁、消毒、安保等类别工作人员在临时特殊场所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4.3.2.3工作期间应减少人员交谈,避免聚集,做好手卫生。
4.3.3 患者防护
应佩戴口罩,避免近距离接触,做好手卫生。
4.4 卫生管理
4.4.1 加强环境卫生
应保持临时特殊场所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蟑螂、鼠类等孳生。
4.4.2 保持食堂卫生
每日对操作台、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清洁,并用有效氯5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消毒。应采用一次性餐具供餐,避免供应凉菜。
4.4.3 地面防滑
临时特殊场所内需采取防滑措施;若场所内走廊、厕所、洗浴房、盥洗间等区域地面未做防滑处理,应铺设临时防滑地垫。
5 新冠肺炎疑似患者隔离临时特殊场所
5.1 通用要求
5.1.1 场所选择要求
主要改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作为接收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的隔离场所。
场所选址要求参照4.1.1.2。
5.1.2 功能分区
5.1.2.1场所按“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和“污染通道、清洁通道”划分,并分区运行使用。
5.1.2.2在污染区与半污染区之间设置缓冲室,设置要求参照WS/T 311执行。
5.1.2.3疑似患者需单间隔离,隔离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房间。
5.1.3 通风换气
5.1.3.1应定时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调节;或安装排风设备,加强排风。有条件时安装循环风空气消毒机。
5.1.3.2使用空调系统时,应选择分体式空调。使用分体式空调时,应间隔一段时间开窗通风(通风30 min以上),房内卫生间排风扇常开。
5.1.4 污水和粪便处理
应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应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并确保消毒1.5 h后,总余氯量达10 mg/L,消毒后污水应符合GB 18466要求。
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GB 19193执行。
5.1.5 垃圾处置
疑似患者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按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废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规范封装后按流程进行处置。
5.1.6 洗手设施
场所公共区域和患者房间应设置洗手设施,选配洗手液(或肥皂)、速干手消毒剂、非接触式烘干机等。在洗手池附近张贴“六步洗手法”步骤图。
5.2 消毒措施
场所应加强清洁消毒,包括台面、地面、门把手等物体表面,以及手、皮肤、粘膜等,具体消毒方法参照4.2。
当房间内被隔离的疑似患者更换时,房间内物品和环境应参照GB 19193执行终末消毒。
5.3 个人防护
5.3.1 配备防护用品和设施
临时特殊场所应为医护、清洁、消毒、安保等工作人员配备口罩、防护服、手套、防护面屏或护目镜、手消毒剂以及急救用品等。设置穿脱防护服的场所和设施。
5.3.2 工作人员防护
场所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参照4.3.2。
5.3.3 疑似患者防护
应佩戴口罩,缩小活动范围,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设施,加强手卫生。
6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临时特殊场所
6.1 通用要求
6.1.1 场所选择要求
6.1.1.1主要改造宾馆、学校等作为接收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临时特殊场所。
6.1.1.2场所应为多层独栋建筑。
6.1.1.3选址与其他邻近建筑应设置至少20m绿化隔离卫生间距;邻近建筑不应包括人口稠密区及人群密集场所(如住宅区、商业中心、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和老年人聚集的场所);优先选择郊区宾馆、学校等。
6.1.2 建筑要求
参照4.1.2。
6.1.3 功能分区
6.1.3.1应将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区与工作人员工作区分开,将密切接触者通道与工作人员通道分开,并分区运行使用。
6.1.3.2各分区应采用物理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6.1.4 供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6.1.5 污、废水处理
6.1.5.1客房面盆下应有存水弯,卫生间地漏应有水封。
6.1.5.2分体式空调的冷凝水应集中收集或排到卫生间地漏。
6.1.5.3应设置独立化粪池和污水排放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应参照5.1.4进行处理。消毒后污水应符合GB18466要求。
6.1.6 通风换气
6.1.6.1应定时开窗通风,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调节;或安装机械排风设备,加强空气流通。
6.1.6.2使用空调系统时,应选择分体式空调。使用分体式空调前,应先开窗通风30 min,再开启空调,调至最大风量运行10 min以上才能关闭门窗;分体式空调关机后,打开窗户,通风换气。在满足室内温度适宜的前提下,空调运行时应保持窗户不完全闭合。
6.1.7 垃圾处置
6.1.7.1密切接触者生活垃圾应当统一收集,按生活垃圾处理。当密切接触者转为疑似患者或确诊后,其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6.1.7.2医疗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
6.1.8 洗手设施
参照5.1.6。
6.2 消毒措施
6.2.1 物体表面消毒
客房应由密切接触者自行清洁消毒。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桌面、床头柜、家具、门把手等),用有效氯5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进行定时喷洒或擦拭。
公共区域、外环境应由工作人员清洁消毒。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公共卫生间,用有效氯5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进行定时擦拭。
6.2.2 餐(饮)具消毒
参照4.2.2。
6.2.3 手卫生
参照4.2.5。
6.2.4 终末消毒
当密切接触者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并离开医学观察场所后,由专业人员对场所内的物品和环境参照GB 19193执行终末消毒。
6.3 个人防护
6.3.1 工作人员防护
6.3.1.1医护类工作人员在进行样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心理安抚等工作时,参照4.3.2.1进行防护。
6.3.1.2客房服务类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穿工作服,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必要时佩戴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应保持工作服清洁,定期清洗。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前往医院路上和在医院内应全程佩戴口罩。
6.3.1.3工作期间减少人员交谈,避免聚集,做好手卫生。
6.3.2 密切接触者防护
主要在隔离房间内活动,加强手卫生。经过公共区域时应佩戴口罩,避免接触房间外公共物品和设施。
6.4 卫生管理
6.4.1 场所内公共区域应无痰迹,楼道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楼梯扶手无积尘。
6.4.2 场所外地面无痰迹、污物、积水等;及时清理垃圾,无裸露垃圾;垃圾桶整洁。
6.4.3 密切接触者应单间隔离,隔离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房间。
6.4.4 每天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并做好记录,严禁带病上岗。工作人员家中如有疑似患者出现,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隔离,严禁上岗。
6.4.5 餐厅员工应实行错峰就餐、单独用餐。疫情流行期间,餐厅应与厨房完全隔断,并应防止餐厅的空气流向厨房。
6.4.6 密切接触者应实行送餐制,由服务人员送餐至隔离房间门口。
6.5 其他
6.5.1 应去除场所内现有地面的软装织物,如地毯等;或铺设一次性地垫。
6.5.2 应在场所内配备急救人员、设备和设施。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的体育运动场所。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育场馆建设规划,指导体育场馆的建设;
(三)制定体育场馆管理制度;
(四)维护体育场馆资产的完好,提高其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物价、教育、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管理体育场馆。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要求把体育场馆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体育场馆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标准的田径场、游泳池和体育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乡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第六条 开发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场地。第七条 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馆建设的体育工艺指导。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场馆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赞助建设公共体育场馆。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第九条 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方便和服务,并向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优惠。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开展活动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体育场馆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场馆,遵守体育场馆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场馆。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体育场馆或改变体育场馆用途的,须征得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择地新建偿还。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体育场馆的,须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签订临时占用协议,报经同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体育场馆临时占用许可证》,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体育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体育场馆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体育场馆升级改造,有哪些方面的建议?
仲量联行认为大型体育场馆往往位于城市核心规划区,随着早期“城市更新”中钢铁厂区、工业基地、船舶航运码头等成片可再利用空间将愈趋稀少,大型体育场馆成为了为数不多的大型综合空间,在优化城市建成空间及拉动区域整体焕新层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改造方式主要有2点:1.打造特色化场馆主题、2.培育场馆的客群粘性。很高兴您能一直采纳我的回答,希望一直为您提供帮助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的体育运动场所。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育场馆建设规划,指导体育场馆的建设;
(三)制定体育场馆管理制度;
(四)维护体育场馆资产的完好,提高其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物价、教育、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管理体育场馆。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要求把体育场馆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体育场馆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标准的田径场、游泳池和体育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乡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第六条 开发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场地。第七条 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其规划实施方案的专业技术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场馆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赞助建设公共体育场馆。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第九条 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方便和服务,并向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优惠。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开展活动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体育场馆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场馆,遵守体育场馆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场馆。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体育场馆或改变体育场馆用途的,须征得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择地新建偿还。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体育场馆的,须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签订临时占用协议,报经同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体育场馆临时占用许可证》,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体育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体育场馆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擅自占用体育场馆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擅自改变体育场馆性质和用途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体育场馆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达到原有规模和标准。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按所相差规模和标准的造价处以十倍罚款。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