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上海市体育馆人才招聘会收门票吗
- 2、上海体育、五星体育、劲爆体育三者是什么关系?
- 3、上海精武体育总会 和 中国武术协会 什么关系
- 4、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 5、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7修正)
上海市体育馆人才招聘会收门票吗
免费的。敞开式的,上海所有招聘会都是免费对求职者开放的。
另外还分普通场和专业场,专业场的要凭学历证明。
场馆名称: 上海体育馆
举办周期: 体育馆:周六中高级场,周日行业专场;
地址: 徐汇区漕溪北路1111号
乘车路线: 地铁线路:地铁一号线、地铁四号线 (上海体育馆站下,1号出口,直达), 地铁三号线(漕溪路站下,步行5分钟即到)。
公交线路: 15、42、49、89、92、120、138、157、251、704、718、720、721、726、754、764、808、824、857、923、924、927、946、985、沪松线、申闵专线。
上海大舞台(Shanghai Gymnasium),坐落在上海西南地区,著名的华亭宾馆对面,原名上海体育馆。上海体育馆是国内大型的体育馆之一,1975年建成使用。主馆呈圆形,高33米,屋顶网架跨度直径110米,可容纳观众18000人。上海大舞台是在上海体育馆保留原体育馆功能的基础上于1999年10月改建而成的。大舞台分为上、下两层结构,舞台平面呈橄榄型,舞台左右两端最大有效使用距离60米,前后最大纵深32米,舞台面积约1250平方米。大型文艺演出可容纳观众8000-10000人左右,体育比赛可容纳观众12000人。
上海体育、五星体育、劲爆体育三者是什么关系?
没有上海体育这个频道
五星体育是中国最具活力的顶级体育传媒集团,成立于2001年10月8日的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五星体育,依托SMG的传媒资源优势以及在全国的影响力,有效地整合SMG所属的体育传媒资源,以五星体育传媒品牌塑造为核心,打造拥有广播、电视、网络三大播出平台,以体育传媒内容生产、广告经营、版权经营、赛事转播制作、自创赛事资源运作、体育经纪以及品牌授权经营为完整产业链的跨媒体、跨地域经营的中国体育传媒集团。2006年3月起以“五星体育”红色标识统一对外,共有162名员工,平均年龄不到40,是一支年轻的体育传媒团队。
劲爆体育隶属于上海五星体育,数字电视频道,全国都能看。
上海精武体育总会 和 中国武术协会 什么关系
上海精武体育总会 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下属单位。
中国武术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武术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个人组成,是武术行业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上海精武体育总会是中国近代体育史上历史最悠久,成立最早并有深远影响的民间体育团体。主要工作:组织开展武术引向学校工作,选派会员和教员进学校开展学生素质教育和创办武术特色学校,普及武术运动;加强会员在公园、社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组织开展各类培训、辅导和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精武友会和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组织交流;举办武术、文化等培训;组织开展武术理论研究,收集资料,编写教学教材,整理史料,传承和传授传统武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开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赛事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体育赛事的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七条 (体育社会团体责任)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促进发展第八条 (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升体育赛事品质。第十条 (自主品牌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显著的自主品牌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十四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评估制度。
市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对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参赛者权利保护)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赛、获得赛事信息和比赛成绩、对比赛成绩申诉等权利。第十七条 (政府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鼓励、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市民有依法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投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组织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第七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第八条 鼓励市民参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安全使用体育健身设施。市民应当遵守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提供设施、经费、时间等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等体育健身活动,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等的管理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协调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开设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个小时的体育健身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培养学生体育锻炼兴趣,提高学生体育技能,增强学生体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体育健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市民运动会,推广体育锻炼达标,引导和鼓励市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健身知识宣传普及,指导市民体育健身。第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四条 鼓励社区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组织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增强市民体育健身意识。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