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伍绍祖的人物履历
- 2、体育纳入高考从什么时候开始
-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 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2019修正)
- 5、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 6、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伍绍祖的人物履历
1939年4月8日出生于西安,衡阳耒阳市南门外松茂堂人。父亲为中共中央军委秘书长、中国红军电台的奠基人、红军无线电通讯事业的创始人伍云甫,母亲为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民政部顾问熊天荆。
1940年2月,随母亲熊天荆到延安。
1944年,在延安第一完小学习。
1946年,秋转入延安保育院小学,同年冬,加入儿童团。
1947年3月,随延安保育院小学转移,参加二千里行军到达太行,被评为行军模范,入读西柏坡村机关小学。
1949年,加入中国少年先锋队。
1951年,毕业于北京育才小学。
1951年-1957年,在北京101中学读书,不仅德智体得到全面发展,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而且几乎是全班最瘦小的他居然在一次班级的100公尺比赛中获得第一名。
195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多次被评为市、校级“三好学生”,毕业时获得北京市教育局颁发的银质奖章。
1957年8月,以优异的成绩考进了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攻读理论核物理专业。
195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59年4月,担任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体协主席。
1960年上半年,在刻苦学习的同时,关心国家大事,积极投身青年工作,当选为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生会副主席,9月成为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委员,开始半脱产学习。由于校学生会所有半脱产干部因为身体不好,于是在1961年9月,被调到清华大学学生会任秘书长,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配合学校党委、团委,团结全体同学共同度过困难时期。
1962年4月,清华大学第15届学生代表大会上,被选为清华大学学生会副主席。1960年9月─1962年9月担任系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半脱产干部。由于担任了两年政治辅导员,学习延长一年。
1964年7月本科毕业,考取清华大学理论核物理专业研究生。
1965年1月,当选第18届全国学联主席(1965年—1972年)、第4届全国青联常委,同年4月中止学习,调到共青团中央国际联络部。
1969年5月,由于文化大革命,开始在河南共青团中央机关“五七”干校劳动三年并经受“审查”,在共青团的工作岗位上,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的学生工作和青年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1972年4月,调入国务院办公室担任国务院副总理王震秘书,协助王震做好分管国务院的业务工作,与“四人帮”进行了坚决斗争。
1975年7月-1982年7月,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司令部二局参谋、科技部二局副科长、副局长,其间,1979年1月-12月,借调至团中央机关工作,同年5月任第5届全国青联副主席、第19届全国学联主席(1979年-1981年)。
1982年7月起,任新组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为当时最年轻的副大军区正级干部。
1985年,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政治委员、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中国新时代集团第二任董事长。
1988年10月,被中央军委授予少将军衔。先后参与和主持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导工作,积极创新,开拓进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注重加强国防科研试验部队政治工作,弘扬“两弹一星精神”,为国防科技培养了大批人才。认真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积极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开放和对外合作交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在领导和主管核工业的工作中,认真贯彻了中央关于“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积极推进我国核技术、核工业的转型与发展。在领导国防科技工业的岗位上殚精竭虑,作出了突出贡献。
1988年12月底,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1989年12月─1992年7月,在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部在职学习硕士学位课程结业。
1990年,领导举办第十一届亚运会获得成功。深知体育科技在未来国际体坛极端重要,采取“科技兴体”的战略,在巴塞罗那奥运会中产生第一批“金牌效应”。中国体操、乒乓球、女子竞走、女子游泳等运动,依靠科技解决技术难点、弱点,收到良好效果,夺得金牌。
1995年-1999年,兼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
1996年被美国国立波尔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
1999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局长、中国奥委会主席伍绍祖与北京市市长刘淇飞赴瑞士洛桑,向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呈交了北京市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申办书。
1996年、1997年、1999年先后被聘为武汉体育学院、清华大学、南京体育学院客座教授。
1996年,率团参加亚特兰大奥运会,任中国奥运代表团团长。先后率团出征巴塞罗那奥运会和亚特兰大奥运会,取得骄人战绩,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誉。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体委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党组书记,中国奥委会主席、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席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并兼任北京2000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执行主席。伍绍祖坚持体育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民族振兴为目标,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改革创新,开创了中国体育事业的新局面。
在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工作期间,还兼任中国奥委会主席、国际气功科学联合会主席和国际武术联合会主席、荣誉主席等职,为我国的体育事业和申办奥运做出了贡献。伍绍祖高度重视全民健身事业,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全民健身计划”。高度重视体育法制建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制定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积极推动体育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大力推进体育事业改革和体育产业开发,积极促成体育彩票的发行,使我国体育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全面、持续、健康的发展。
2000年5月起任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2002年,任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书记、中直机关党建研究会会长。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中直机关党的建设五年规划,及时向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为加强中直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2003年3月,成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并当选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2004年4月27日,中直机关侨联成立,当选为中直机关侨联第一届委员会主席。
2005年3月,当选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多次带领调研组赴全国各地考察、调研,提出了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提案和调研报告,多次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还对人民政协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推动人民政协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1月,任中直机关侨联主席、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名誉理事长等职务。深入研究党史资料,撰写了大量理论文章,宣传、弘扬延安精神,为党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经常深入市县农村,组织“健康快车火车医院”为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使12万多患者重见光明,为全国21个省167所农村学校建成了太阳能浴室,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2年9月18日15时,因病逝世,享年73岁 。
中共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届中央委员,第三、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八、十九届全国学联主席,第五届全国青联主席,中国核学会第二届副理事长。
体育纳入高考从什么时候开始
体育纳入高考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体育法修订,规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学校必须按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把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作为修法重点,在扩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促进体育资源开放共享、推行全民健身等方面作出诸多规定。此外,法律还把增强青少年体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已启动研究将体育纳入高考!双一流高校率先开始!
4月21日,教育部发布《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22年版)》,新课标将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正式施行。此次教育部门针对旧版做出多处调整,全面提升了小学及初级中学体育课权重。
根据新课标规划,从今年9月起,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各年级均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占总课时比例10%-11%,超越外语(6%-8%)和理化生、科学(8%-10%),成为小、初阶段仅次于语文和数学的第三大主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体育活动,从事体育事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支持体育事业,推进体育社会化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挖掘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组织、从事、支持体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社会体育与体育社会团体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督导制度,建立社会体育督导机制。第九条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条件,普及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投入一定的经费,配备体育设施,结合各自特点,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障职工参加体育锻炼的基本权益。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组织群众开展适合城市社区和农牧区特点的体育活动,加强对群众性体育指导站和健身活动点的管理、指导。第十三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各级老年人、残疾人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特点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系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组织国民体质测定,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五条 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考核、认证。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第十七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承担管理该运动项目普及与提高工作的职责,在协议基础上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并向上级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登记。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和竞赛,适时召开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经常举行体育竞赛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运动会。
体育课应当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依据之一。对有体育特长,成绩突出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加分或者免试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
学校应当为病残学生安排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程内容,开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比赛。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体育教师,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课余体育训练工作,逐步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和选拔具有体育特长的体育骨干和后备人才。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发展本省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树立公民自觉参与健身的社会风尚,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考核、资格认证、颁发等级证书和日常管理。在各种体育健身站、院等场所进行社会体育活动指导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利用节假日、农闲开展适合不同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居民、村民参加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并为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创造条件。第六条 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规定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每学年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体育运动队,开展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的监测,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体质状况分析和改善体质状况的指导。第七条 各级体育组织选招运动员、聘任教练员、选调裁判员和组建体育运动队,应当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应当对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体育运动队应当进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组建、联办体育运动队,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鼓励兴办各类体育项目俱乐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俱乐部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国家安排在本省举办的体育竞赛,按照国家的授权管理。
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和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市、县也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具体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第十条 发挥各级体育总会联系、团结各单项体育协会、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作用。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管理该项体育竞赛、训练;受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组队参加国内外体育比赛。第十一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在协议的基础上,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在上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家和省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代表本地区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第十二条 运动员流动实行有偿转让。运动员跨省流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竞技体育实行依法管理、公平竞争、提高水平、确保安全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比赛规则,教练员必须文明执教,裁判员必须按照裁判规则公正裁判。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第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入学、升学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待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为本省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运动员。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专利、版权等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体育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本部门或本行业的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扶植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体育教育和体育科研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促进本省体育事业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各级体育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各自的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社会化。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要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第九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并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以提高职工体质和健康水平。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重视职工体育工作和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发挥所属场馆的作用,倡导和推广适合职工工作特点的健身方法和锻炼项目。
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体育活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挖掘、整理具有本省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生每天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扶植和发展传统体育项目。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竞赛。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教学需要和有关规定选配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学校体育设施标准,配置场地、器材和设备。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它用。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各自的优势,发展竞技体育项目。鼓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组建高水平运动队。要围绕省内外重大体育竞赛进行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第二十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科学、公平、择优的体育人才选拔制度,选拔和组建代表本省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业余体育训练,合理设置训练项目,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二条 计划、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工作,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予以优待。第二十三条 省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家和省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二十四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协会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 体育竞赛的省纪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第五章 保障条件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体育事业经费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逐年有所增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体育活动的经费要给予必要的保证。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 (政府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第五条 (部门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经信、外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博览、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第六条 (协会职责)
市和区(市)县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赛事规划)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推动群众性赛事活动。第九条 (引进赛事)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进、举办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着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城市影响力。第十条 (自主品牌)
本市支持并培育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弘扬天府文化、宣传成都城市品牌。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本市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赛事活动。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博览等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消费引流作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与文化、旅游、餐饮、交通、商贸、乡村振兴、会展等产业的创新、协调、融合发展,为服务业增加新动能,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第十三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风险性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和调整本区域体育赛事活动规划布局和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依据。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四条 (区域合作)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体育赛事活动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