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小学生上课期间晕倒,竟然抢救无效最后死亡?
- 2、小学生在学校参加运动会受伤造成骨折,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 3、小学生在学校自己组织拔河导致手指受伤,参与的同学应该承担责任吗?
- 4、安全手抄报的安全事故案例
- 5、学生防溺水主题日记作文
- 6、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至骨折,校方该怎么处理?
小学生上课期间晕倒,竟然抢救无效最后死亡?
上课期间晕倒,竟然抢救无效最后死亡?
一、事件经过是什么?
江苏阜宁县师范学校附属学校通榆路校区罗某某在教室上课的时候,突然毫无征兆的晕倒,随后校方人员立马将罗某某送往了最近的抚宁县人民医院,最后,罗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据老师和周围的同学说,他是正在上课的时候突然晕倒的,一点症状都没有,平时身体也没有什么问题,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他晕倒的。
二、这名学生到底是什么原因死亡的?
事发后学校报了警,在接到报警之后,阜宁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了该局的精干警力展开了调查,经过现场的勘查走访以及对他的同班同学的询问,再结合法医的检验,查明了罗某某的任课老师没有殴打和体罚该学生的行为,罗某某很可能是自身患有疾病,才导致晕倒的。警方透漏,罗某某具体的死亡原因正在等待病理检查的结果。
三、这件事情学校该负责任吗?
事发后,警方就这件事进行了通报,并让让大家理智看待这件事等待官方最后的调查结果。如果这件事是因为罗某某自身的疾病造成的死亡,学校是没有责任的。在事情发后,学校已经第一时间将罗某某送往了医院进行救治,学校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反而是家里人,罗某身体有健康隐患就应该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平时就可以对罗某某多加照顾,可能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所以,大家等待检查结果就好,不要盲目猜测。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家长在做好监护工作之外,也要及时告知学校一些特殊的情况,让学校的老师有个心里准备,这样就可以避免发生大家不想看到的结果。
小学生在学校参加运动会受伤造成骨折,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是的。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将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将骨折后发生移位的骨折断端重新恢复正常或接近原有解剖关系,以重新恢复骨骼的支架作用。复位的方法有闭合复位和手术复位。
固定骨折复位后,因不稳定,容易发生再移位,因此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将其固定在满意的位置,使其逐渐愈合。如果通过手术切开用钢板、钢针、髓内针、螺丝钉等固定,则称内固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小学生体育课玩撕名牌骨折 老师失职学校被判担责
小学生在学校自己组织拔河导致手指受伤,参与的同学应该承担责任吗?
主要是看为什么会受伤呢,如果是同学造成的,那么是需要担责任的,如果是小学生自己的问题那么就和其他人无关了呢。
安全手抄报的安全事故案例
第一篇 交通安全
〖案例1〗无证驾驶酿车祸
2006年月10月1日,某县职技校学生李飞(男、17岁)和其弟东冶中学学生李某飞(男、15岁)无证骑乘一辆无牌五羊125型二轮摩托车行至城镇李会腰路段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提示:案例中的李飞两兄弟的惨祸是由于自身违反了“年满18岁取得驾驶证方可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而造成的。因此,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尽可能地避免车祸的发生。
〖案例2〗横穿马路惨遇车祸 2007年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某乡马场村村小学生郎某(女,1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香河县淑胡镇庄子村村民张某(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某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提示:横穿道路惨遇车祸令人痛心,事故案例提醒学校要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安全出行。
〖案例3〗人货混装酿惨祸
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镇源人罗某驾驶农友农用拖拉机从砖厂拉砖到阳光新城工地,车上乘坐其妻子、儿子和女儿三人。拖拉机驶至机场专用道K3+400m处时,车辆向右驶出路面侧翻于路边,造成其妻子及一双尚未成年的儿女当场死亡,拖拉机受损的特大死亡事故。
提示:乘坐拖拉机、低速载货车辆极易发生车祸。学校要加强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的教育,在返校和回家时要“乘安全车,安全乘车”。
〖案例4〗司机大意花朵遭殃
2006年7月安徽某县一名3岁幼儿,因为在高温下被司机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6小时导致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案例将人们的视线再次吸引到幼儿园、小学校车的交通安全问题上。
提示:校车司机一时疏忽大意,致使一个幼小的生命还未来得及享受多彩的生活就过早地夭折。痛定思痛,这起案例提醒幼儿园要加强对校车司机的教育和管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案例5〗司机酒后驾驶超载校车
2009年2月17日,广东东莞交警支队民警在樟木头镇赵林路口查获一辆粤SV2966号中型客车,司机在接受检查时躲躲闪闪。凭着职业敏感,民警觉得该司机肯定有问题,于是要求司机出示证件,司机打开窗户出示证件时,民警闻到一股酒气,当即要求司机下车接受酒精测试。经检查,该中型客车为某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核载19人,实载38人,超载100%,且司机思某属酒后驾驶。民警对司机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责令司机联系该校有关人员前来处理及派出车辆转运学生。
提示:超载和酒后驾车都是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学校要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载。
第二篇 消防安全
〖案例1〗克拉玛依大火
1994年12月8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工作,克市教委组织中小学生在友谊馆为验收团举行汇报演出,部分中小学生、教师、工作人员、验收团成员及当地领导共796人到馆内参加活动。16时20分左右,由于舞台上方7号光柱灯烤燃附近纱幕,引起大幕起火,火势迅速蔓延,约一分钟后电线短路,灯光熄灭,剧厅内各种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致使众人被烧或窒息,伤亡极为惨重。共死亡325人,其中小学生288人,干部、教师及工作人员37人,受伤住院130人。
提示:经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12.8”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克拉玛依友谊馆人员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对剧厅管理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不重视公共场所安全消防工作,汇报演出活动的组织者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
当地教育局、学校和剧院负责人均受到严厉地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回顾此案例,克拉玛依特大火灾虽然已经过去很多年,但是当时触目惊心的惨境仍然令人心悸。从火灾的起因,火灾现场的应急疏散,平时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逃生演练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我们总结、吸取教训的地方。
〖案例2〗小小火柴头引然大火
1994年12月31日吉林某学校教学楼一学生在室内吸烟,将用后未熄灭的火柴棒,随手扔在木质地板上,掉进地板的窟窿里,引燃地板下的可燃物酿成火灾。火灾烧毁教室19 间、语音室 1 间、阶梯教室 1 间,过火面积 955 平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提示:一个不良习惯,一点小小的疏忽,却酿成一场大祸。因此,学校在平时的消防宣传教育中,要注重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
〖案例3〗蜡烛引起的火灾
1997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云南省富宁县洞波乡中心学校学生侯某在床上蚊帐内点蜡烛看书,瞌睡之际不慎碰倒蜡烛引燃蚊帐和衣物引起火灾。火灾烧死学生21人,伤2人,烧毁宿舍24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提示:晚上点蜡烛照明的情况,在农村学校时有发生,未酿成火灾纯属幸运。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杜绝熄灯后点火的情况出现,防患于未然。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校园内发生火灾主要原因是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线路老化、人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所致,校园内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危急生命,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校园各项秩序。防范校园火灾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当前我区各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得力,措施落实,全区学校消防安全形势处于良好状态,但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应吸取其他学校火灾事故教训,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要时刻敲醒消防安全的警钟,从思想上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制度,认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只有做到警钟常鸣,才能确保校园长治久安。
第三篇 食品卫生安全
〖案例1〗学生好奇误食桐子果伤生
2003年3月13日,思茅区某镇村小学的部分学生,晚饭后在学校操场边玩耍,有学生来到桐子果树下,捡到落在地面的桐子果,剥开后吃果仁,先后有47名学生捡吃了桐子果,数量3至10粒不等,晚上9点左右,有学生出现恶心、呕吐、头晕的症状,经老师询问,有同学说是吃了地上捡的桐子果,随后凡吃了桐子果的同学纷纷出现相同的症状。后经调查证实这是一起误食桐子果所导致的中毒事件,共导致47人中毒,无死亡。
提示:桐子属有毒物,果仁如花生般大小,误食多因小孩好奇心及缺少食品安全知识所致。误食中毒后会引起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呼吸困难、皮肤青紫,严重者循环衰弱,少尿危及生命。
此起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小学生好奇心理,以及缺少相关食品安全知识所致,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各级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让其不要随意采摘和捡拾不知道其属性的野果食用。
〖案例2〗学生食用变质米干中毒
2001年10月10日,思茅区某镇村小学发生一起因食用变质米干,导致53人发生中毒的事件。经调查,学校食堂所供应的米干是10月9日下午2:00左右从米干厂购买,然后放置于班车行李架上托运,班车几经停留,直至9日晚上才送到学校食堂,食堂工作人员收到米干后,在室内常温下放置,到10月10日供应早点时,距米干出厂已经17个小时,炊事员在抓米干时发现有粘黏、馊味,已明显变质,但未引起注意,只将米干在开水里烫了一下就加入肉汤、佐料供学生食用,最终导致了食物中毒事故。
提示:此起中毒事件,只要炊事人员将已经变质的米干倒掉,不要加工供学生食用,就可以避免发生食物中毒,然而炊事人员为了节约几斤米干,心怀侥幸心理、不讲职业道德、不顾学生安全,仍然加工销售变质后的米干。后在剩余的米干中检出腊样芽胞杆菌,证实这是一起腊样芽胞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局对该村小食堂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3〗学生食用皮蛋中毒
2008年9月14日,普洱市技工学校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经查明,这是一起食用凉拌皮蛋而导致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共有25名学生发病,中毒学生均食用过学校食堂加工销售的凉拌皮蛋,中毒学生经医院及时救治,治疗痊愈,无死亡。
提示:该起中毒事件是由于学校食堂违反有关规定,制作销售凉拌皮蛋所致。为预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省、市、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规定学校食堂一律禁止加工食用野生菌、凉拌菜、皮蛋、四季豆等高危险食品,然而技校的食堂管理人员、厨师违反规定加工皮蛋供学生食用,最终导致了食物中毒。事后有关部门对学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罚款人民币5000元。皮蛋,又叫松花蛋,其外壳上含有很多细菌,污染皮蛋的细菌主要是沙门氏菌,如在选购、制作过程中不严格,就很容易引起中毒。因此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大型活动、宴请禁止供应皮蛋。
第四篇 人身安全
〖案例1〗学生恐慌酿踩踏事故
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造成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
提示:惨痛教训提醒学校和教师要加强学生文明礼让行为习惯的养成,要做好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有序、畅通,预防踩踏事故的发展。
〖案例2〗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提示: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3〗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
提示: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总之,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
〖案例4〗铁饼伤人体育老师有责任
2003年5月13日下午第八节课,某校体育教师正在带领学生进行铁饼训练,一名学生将铁饼投掷完后,学生王某正要用投掷的方式进行回饼,此时,下课铃声响了,学生们开始纷纷向校外走去。体育老师发现王某要投回来刚要制止,但为时已晚,铁饼向在校园甬路上的行走学生们飞去,砸在了三年二班学生张某的头部,致使其头部受伤。校长和班主任闻讯后,和体育老师迅速将张某送往阿城市医院并及时通知了家长,经诊断其为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在此案例中,学校和体育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体育教师对学生王某进行了制止,但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学校应加强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案例5〗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2003 年 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 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7600 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提示: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
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 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案例6〗教师使派学生出车祸 学校教师难逃其责 2003 年 9月,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初一年二班的班主任齐某让本班学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在过公路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下落不明。法院认为教师役使学生买早餐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同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责之便,置学生安全于不顾,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买早点,虽纯属于个人私事,也所属职务行为,因而判决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提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学生防溺水主题日记作文
天气越来越热,暑假也即将来临。每年暑期都是溺水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每一起溺水身亡事故,都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下面是我整合的学生防溺水主题 日记 作文 ,一起来看看吧。
学生防溺水主题日记作文1
水是生命之源,万物之本。但是,没有谁会想到,外表温柔可爱的水却也有内心凶残的一面,稍不留神就会“命丧黄泉”。所以,同学们,我们一定要学会防溺水,更要学会保护自己。
我清清楚楚的记得,就在去年的暑假,就有许许多多溺水身亡的事件。如:8月10日的一天,小刚和小明、小美、小兵从山上砍柴回来,此时,他们觉得十分炎热。便马上带上衣服、裤子到了小溪边。在小溪边他们做了热身运动后,便马上跳到了水里。他们高高兴兴地游了几个小时后,觉得在这么浅的地方游没什么意思。小明便说:“我们来比赛吧!从河的这一边游到河的另一边,这里的距离大约是50米,河中央最深处可达10米,你们敢不敢来。”小美、小刚和小兵一起说了一声敢后,便一起朝河的另一边游去。当游到河中央时,小刚的脚忽然抽筋了,他扑腾着想往岸上游,可是他却渐渐的往下沉。小明看到小刚沉下去之后,便往小刚那边游去,想去救小刚。可是他也被拉了下去。另外两个人也去救小刚,但也被拉了下去。最后,他们四个人都因为溺水而身亡了。和他们一样的溺水事例,在我们身边举不胜举。
我还清清楚楚的记得,去年5月的一天,一个从城市里来到了我们乡村的小孩,他很文静,我和他便很快成了好朋友。一次,我和他从地上捡完贝母回来时,便约了几个好朋友去小溪里洗澡,其中也包括那个城市来的朋友。可他以前从来也没有去小溪里洗过澡,以为小溪里的水深度和城市里的 游泳 馆一样,都是有规律的。一开始他就因为不适应这里的水深而沉了下去。我们看见他不见了,便开始寻找他。最后,我们在水的最深处找到了他,把他救了上来,送到了医院。幸亏送到医院及时,不然可惨了。
同学们,水是十分危险的,让我们一起学会防溺水的技能吧!
学生防溺水主题日记作文2
当你看到一位母亲怀胎十月,在经历无数痛苦地煎熬和漫长的等待之后,随着“哇”的一声响亮的啼哭,宣告着一个新的小生命诞生时,你是否会感叹生命的来之不易?
当你看见一位身患重病的病人,看见他在生死边缘上痛苦地挣扎,无数次昏迷,无数次命悬一线……他对生命的渴望,又是否让你叹惋生命的脆弱?
生命无处不在在,在川流不息的人群中,来来往往那一颗颗跳动的心灵,那一张张微笑的脸庞,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散发着智慧气息的森林里,沐浴着阳光茁壮成长的小树,伟岸而祥和的参天古树,是一株株充满生机的生命;在那浩瀚无垠的大海里,无忧无虑畅游的小鱼,婀娜多姿的珊瑚,是无数灵动而美丽的生命。可是这么美丽的生命有时却又是这么的脆弱,几分钟前生龙活虎,却由于自已的贪玩,无知而瞬间消失!
小学生游泳应在有安全保障区的游泳区内进行,严禁在游泳区内游泳。若是选择河里,应选择水下情况熟悉的区域。参加游泳应结伴集体活动,不可单独游泳,要有成人的带领。游泳时间不宜过长,20-30分钟应上岸休息一会,每次游泳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游泳前应做全身运动,充分活动关节,放松肌肉,以免下水后发生抽筋,扭伤等事故。如果发生抽筋,要镇静,不要慌乱,边呼喊边自救。常见的是小脚抽筋,这时应做仰泳姿势,用手扳住脚趾,小腿用力前蹬,奋力向浅水区或岸边靠近。
因此我在这里呼吁:我们要珍爱生命,远离溺水。
学生防溺水主题日记作文3
水是天底下最温柔的物体了,她也非常的听你的话。你把她装进圆的瓶子,她就变成圆的;你把她装进方的瓶子,她就变成方的;你把她装进长的瓶子,她就变成长的;你把她装进扁的瓶子,她就变成扁的了!可就是这样一个让人觉得温柔无比的物体,却也隐藏着无限的凶机。
河水是清冷的,让人觉得舒服的,看起来又是那么的温柔平静。会使你觉得投入她的怀抱将是非常美好的事,你也经不住她的_,投入了她的怀抱,可有时她会抱着你不放。就像6月26日上午,我县某一学校初一(1)班学生徐某,因天气炎热,想到欧江清冷一会儿,投入其怀抱,结果就再也回不来了。
河水是凉爽的,让人觉得舒适的,玩起来又是那么的富有情趣。你想在她身边多呆一会儿,也许你也只是想和她握握手,或者是踢踢脚,和她亲近亲近,可是她发起火来就不得了。记得2004年5月30日中午12时许,我县某一小学四年级学生朱某与几位同学在欧江边玩,朱某不慎被发火的水带走了,离开了他的亲戚朋友。
河水是无情的,让人觉得恐怖的,做起来又是那么的难以防范。也许你觉得河水那么可怕,你就不去接触她,那也就安全无事了,可她还是不一定放过你。比如2月29日下午2时许,遂昌县湖山乡一中心小学二年级学生罗某在自家门口步行时,不慎滑倒掉进小溪,就被她抢走了生命。
水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也是人所离不开的。可是由于水所发生的悲剧又是不少的,仅我县中小学生在2004年的一年时间里,就发生溺水事件十一例,死亡十二人。但我们也不能因为她存在的危机而就不去接触她,要想不发生类似的悲剧,我想关键在于防范。对水如此,对其他的亦应是如此。
学生防溺水主题日记作文4
游泳,是广大青少年 爱好 的体育锻炼项目之一。然而,不做好预备、缺少安全防范意识,碰到意外时慌张、不能沉着自救,极易发生溺水伤亡事故。
为了确保游泳安全,避免溺水事故的发生,不要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不摸底和不知水情或比较危险且宜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选择好的游泳场所,对场所的环境,如该水库、浴场是否是卫生,水下是否是平坦,有无暗礁、暗流、杂草,水域的深浅等情况要了解清楚。
必须要有组织并在老师或熟习水性的人的带领下去游泳。以便相互照顾。假如集体组织外出游泳,下水前后都要盘点人数、并指定救生员做安全保护。要清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态,平时四肢就轻易抽筋者不宜参加游泳或不要到深水区游泳。要做好下水前的预备,先活动活动身体,如水温太低应先在浅水处用水淋洗身体,待适应水温后再下水游泳;镶有假牙的同学,应将假牙取下,以防呛水时假牙落入食管或气管。
对自己的水性要有自知之明,下水后不能逞能,不要冒然跳水和潜泳,更不能相互打闹,以免喝水和溺水。不要在急流和旋涡处游泳,更不要酒后游泳。在游泳中假如忽然觉得身体不舒服,如眩晕、恶心、心慌、气短等,要立即上岸休息或呼救。在游泳中,若小腿或脚部抽筋,千万不要惶恐,可用力蹬腿或做跳跃动作,或用力推拿、拉扯抽筋部位,同时呼唤同伴救助。
在游泳中碰到溺水事故时,现场急救迫在眉睫,心肺复苏最为重要。将溺水者救上岸后,要立即清除口腔、鼻咽腔的呕吐物和泥沙等杂物,保持呼吸通畅;应将其舌头拉出,以免后翻梗塞呼吸道;将溺水者的腹部垫高,使胸及头部下垂,或抱其双腿将腹部放在急救者肩部,做走动或跳动"倒水"动作。恢复溺水者呼吸是急救成败的关键,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可采取口对口或口对鼻的人工呼吸方式,在急救的同时应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学生防溺水主题日记作文5
炎热的暑假马上就要到了,同学们都想找个凉快的地方去避暑,有的同学就想到水库或溪边去游泳,可是有的同学却不知道水到底有多深,就冒昧的下去游泳。但游泳是有一定的危险性,每年夏天,不知有多少人因为游泳而失去了鲜活的生命。所以告诫大家:没有成年人的陪护千万不要去游泳。
我曾经听外婆给我讲过这样一个 故事 :在他小的时候,家里很穷,没有电风扇更别提什么空调了,呆在家里嫌热,有一天中午,他就和小伙伴们一起趁家人午休的时间偷偷溜到河边玩耍,小朋友们看到清清的河水很高兴,就开始玩起了打水仗,玩了一会儿,他们就想去游泳,其中有个十一二岁的大哥哥带头先下了水,于是别的小朋友也跟着一个个下去游泳了,在水里你追我赶,玩的可开心了。可是有的小朋友根本就不会游泳,快天黑了,小朋友尽兴的回家了,到了吃晚饭的时间,隔壁邻居家的阿姨找不到自己家的女儿了,我心想坏了,是不是刚才在水塘游泳还没回来,于是我就和他们一起去找,刚到河边就看到了他的衣服还在岸边,可是左找右找就是看不到人影,大家都慌了,连忙找来各种工具进行打捞,几个小时过去了,最后终于在一处水流湍急的石缝边找到了,可是他已经停止了呼吸,永远的离开了我们。
这个故事给了我深刻的教训,在这里,我提醒大家:游泳一定要有家长看护,不会游泳的不要下水,即使游泳也应在有安全保障区的游泳区内进行,严禁在非游泳区内游泳。这样我们的生命才有安全保障。
为了防止溺水,我们应该做到:不宜在太凉太深的水库或鱼塘游泳,如感觉水温与体温相差较大,慢慢入水,渐渐适应,可以在水中玩游戏,但不能搞恶作剧。在露天游泳池遇到雷雨天气时,应立刻上岸,到安全的地方躲避,以免发生意外。
同学们一定要记住血的教训,防止溺水、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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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至骨折,校方该怎么处理?
如果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可以要求两者同时赔付。如果不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伤害,只能申请意外险赔付。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如果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可以要求两者同时赔付。如果不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伤害,只能申请意外险赔付。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一是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r二是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r法律依据:r《侵权责任法》r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r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