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高考体育加分新政策
- 2、运城防疫最新规定
- 3、运城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及职责
- 4、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高考体育加分新政策
必须是全国性比赛中藤球项目前六名的应届考生,才有加分资格。给你一份官方材料,祝你成功!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关于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工作的通知
一、认定测试对象
(一)认定对象:
1.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得前六名的应届考生;
2.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考生;
3.上述1、2两项认定对象中2010年1月6日以后获得“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项目奖项者限定在由省体育局认定、经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赛事和项目范围内(见附件1); 4.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考生。
(二)测试对象:
1.除上述(一)认定对象外,在其他全国性比赛中获得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定向运动、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电子制作、航海(建筑)模型、航空航天模型、车辆模型、藤球、健美操、艺术体操、体操、举重、拳击、柔道、摔跤、跆拳道、射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水上运动、武术等项目前六名的应届考生;
2.除上述(一)认定对象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考生;
3.上述测试对象中2010年1月6日以后获得“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项目奖项者,限定附件1规定的赛事和项目范围内。
(三)非应届毕业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认定测试。
二、报名及认定测试安排
认定测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体育局进行统一认定;由省体育局会同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统一测试。测试于4月25日-26日进行。测试项目参见《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工作的通知》附件及相关公告。
三、工作程序
(一)认定测试申请:符合认定测试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于高考报名时(3月20日—24日)登陆浙江教育考试网“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报名”系统界面,完成报名信息录入;3月26日—28日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并领取《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登记表》(以下简称《认定测试登记表》)。
(二)资格审查: 报名参加认定测试的考生携《认定测试登记表》到所在学校与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所在学校与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认定测试考生的运动项目等级证书、原始成绩材料,并在《认定测试登记表》上签名盖章。经资格审查后的《认定测试登记表》由考生所在学校集中交当地招生考试机构。
(三)资格公示:认定测试考生所在学校须在考生办理认定测试报名手续后于校园内醒目处统一公示具备加分认定测试资格的本校考生名单,公示至当年8月底。公示时须公布当地招考机构的举报电话。
(四)材料上报:各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整理所属县(市、区)认定测试考生材料,于4月7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计划处,并按规定进行集中公示至当年8月底。上报材料如下:本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花名册》(见附件3,一式2份)、考生《认定测试登记表》(全部)、身份证复印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奖状原件及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须由地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名证明)及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五)公布测试点:测试点于测试前一周在浙江省体育局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网址同上)及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同时公布。
(六) 测试:符合测试条件的考生凭“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号”、身份证于4月24日到指定测试点领取《准考证》、缴纳报考费,了解本人参加项目的具体测试时间、场地安排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参加测试,逾期不补。
(七)测试结果公示:经测试合格的考生,由浙江省体育局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公示至当年年底。
运城防疫最新规定
运城防疫最新规定如下:
一、5月20日起,全市居民每7-10天至少进行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对所有人员实行免费。
二、5月20日起,按照“谁管理、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单位等重点单位,大型商超、农贸市场、餐饮住宿、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旅游景点、商务楼宇、交通场站、零售药店、学校(含托幼儿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城际客运等公共交通工具,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棋牌室、麻将馆、网吧、KTV、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
按摩、理发、洗浴、足疗、水疗、茶庄、酒吧、美容院、健身房、体育馆、游泳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密闭场所,会议培训、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团队旅游等聚集性活动,要严格落实测温、扫验码(场所码、健康码、行程卡)、查证(5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无5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上述场所,并提醒其及时开展核酸检测。
三、上述场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醒群众需查验5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不按规定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引起疫情传播风险的场所和单位,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县(市、区)要将核酸采样点设置情况及采样时间向社会公布。便民采样点在每日7时至20时内根据人员聚集情况差异化设定采样时间,周末及节假日不休息。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需提供24小时核酸检测服务。各县(市、区)要加强核酸检测“采送检报”工作,确保8小时内出具结果并上传至核酸检测信息平台,方便群众及时查询。
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国务院客户端、晋快检、山西健康码或检测机构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平台核酸查询结果或纸质报告为凭证,平台以核酸检测时间为准,纸质报告以报告时间为准。对“一老一小”等无智能手机人群需查验纸质报告,也可由家人代为查验检测结果。
运城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编制6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名,职数2名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政务应急、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拟定民办教育有关政策规定,审批、撤销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二)人事科 编制4名,职数2名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局属学校干部人事工作,推荐市管高中领导干部;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依法落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调整流动等职责;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干部培训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编制3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拟定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政策;承担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承担局机关、直属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监督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四)基础教育科 编制4名,职数2名
承担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拟定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规划全市中小学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地方教材,推进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协调、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军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疫病防控、食品卫生工作。
(五)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编制3名,职数1名
承担全市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师培养培训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成人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指导农村成人教育和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工教育、岗位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全市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各类成人高等、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教师进修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指导各类成人函授站工作。
(六)高等教育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承担高职高专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拟定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指导改进高职高专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指导高职高专院校的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政策法规科) 编制3名,职数1名
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拟定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督导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组织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牵头组织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承担全市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它法律事务。
(八)师资培训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规划、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师进修校和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研修提高工作;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普通话测试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九)思想政治教育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承担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与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校园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幼儿教育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承担全市幼儿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提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建议;组织实施幼儿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幼儿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工作;指导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
党委办公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学校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监察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开展宣传教育,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八条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
(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五)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不随意张贴、喷涂、悬挂广告,散发传单;
(七)不踩踏草地、攀折花木;
(八)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九)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十)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在呼吸系统传染病发生时自觉佩戴口罩;
(十一)自觉配合相关传染病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二)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文明,保持合理社交距离;
(二)着装整洁得体,不赤膊;
(三)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四)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六)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七)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节日庆典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八)不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九)不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十)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出入口或者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超速、抢道行驶;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七)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八)车辆停靠时,不妨碍他人通行;
(九)停车入位,不乱停乱放,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十)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翻越、倚坐或者挪动道路隔离设施、设备;
(十二)不在车行道内行走、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十三)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