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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财务管理规定(体育俱乐部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目录一览:

体育馆财务管理制度

你可以一步到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会计准则-指南规定的162个科目中选择使用。请参见:

1001 现 金

1002 银行存款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11 存放同业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1021 结算备付金

1031 存出保证金

1051 拆出资金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21 应收票据

1122 应收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1131 应收股利

1132 应收利息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1231 其他应收款

1241 坏账准备

1251 贴现资产

1301 贷款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1401 材料采购

1402 在途物资

1403 原材料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1406 库存商品

1407 发出商品

1409 商品进销差价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1431 周转材料

1441 贵金属

1442 抵债资产

1451 损余物资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1501 待摊费用

1511 独立账户资产

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

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526 投资性房地产

1531 长期应收款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

1601 固定资产

1602 累计折旧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04 在建工程

1605 工程物资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1611 融资租赁资产

1612 未担保余值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1631 油气资产

1632 累计折耗

1701 无形资产

1702 累计摊销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711 商誉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1 短期借款

2002 存入保证金

2003 拆入资金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2011 同业存放

2012 吸收存款

2021 贴现负债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201 应付票据

2202 应付账款

2205 预收账款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2221 应交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2241 其他应付款

2251 应付保户红利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2401 预提费用

2411 预计负债

2501 递延收益

2601 长期借款

2602 应付债券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7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2711 保户储金

2721 独立账户负债

2801 长期应付款

28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2811 专项应付款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3002 外汇买卖

3101 衍生工具

3201 套期工具

3202 被套期项目

4001 实收资本

4002 资本公积

4101 盈余公积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4103 本年利润

4104 利润分配

4201 库存股

5001 生产成本

5101 制造费用

5201 劳务成本

5301 研发支出

5401 工程施工

5402 工程结算

5403 机械作业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6011 利息收入

6021 手续费收入

6031 保费收入

6032 分保费收入

6041 租赁收入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6061 汇兑损益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111 投资收益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6301 营业外收入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6402 其他业务支出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6411 利息支出

6412 手续费支出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6511 赔付支出

6521 保户红利支出

6531 退保金

6541 分出保费

6542 分保费用

6601 销售费用

6602 管理费用

6603 财务费用

6611 勘探费用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6711 营业外支出

6801 所得税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工作,提高竞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竞赛顺利进行,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下简称单项竞赛)是指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竞赛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主办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第三条 单项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应设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单项竞赛资金筹集、使用、核算及管理等工作。单项竞赛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 单项竞赛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同时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单项竞赛圆满、顺利进行。第五条 单项竞赛财务工作应接受主办单位、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单项竞赛活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参赛经费。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项竞赛财务部门根据竞赛规模、参赛人数、会期等开支因素以及收入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报组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编制预算时,要列出具体开支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第八条 承办单位筹集单项竞赛资金确有困难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适当给予补助,以推动当地体育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九条 单项竞赛收入包括项目中心核拨竞赛经费收入、体委补助收入、广告赞助收入、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门票收入及其它与单项竞赛相关的收入。第十条 单项竞赛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项竞赛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分配、挪用和隐匿帐外。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或上级体委拨入的竞赛费,应及时为其开具发票。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积极培育开拓竞赛市场,充分开发单项竞赛无形资产和利用竞赛的广告媒体作用,积极、稳妥、依法组织收入,保证竞赛需要。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和组委会要加强对单项竞赛赞助合同的管理。合同签署过程中,集资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要共同进行充分的论证,明确与赞助商等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确保有关各方的利益和竞赛的顺利进行。组委会财务部门要掌握、监督合同的落实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与单项竞赛有关的各类广告活动,应由合法的中介人办理,双方以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中介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掌握。第十五条 以单项竞赛名义接受的赞助和捐赠的实物,必须计入收入帐并登记财产明细帐。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单项竞赛支出要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禁一切铺张浪费和攀比行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单项竞赛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包括在包干定额之内。任何主办和承办单位不得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各参赛队。

裁判人员酬金标准按项目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为降低单项竞赛费用支出,在保证竞赛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十九条 伙食费支出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可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费标准规定的通知》〔(85)体计计字464号〕中的实物标准,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按照承办单位所在省市的优秀运动队伙食标准上浮30%-50%。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二、各代表队工作人员伙食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商主办单位制定。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三、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补助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不得向参赛队收取。第二十条 住宿费支出的管理:

一、各代表队在编人员在竞赛期间的住宿费由组委会支付。

二、各代表队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队自理。

三、制定住宿标准既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又要保证运动队休息、安全、卫生。第二十一条 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兴奋剂检测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委会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财务法律制度一览

一、会计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

5、医院会计制度

6、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7、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9、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0、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1、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1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14、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

15、测绘单位会计制度

16、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财务制度

1、企业财务通则

2、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

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5、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6、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8、医院财务制度

9、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0、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

11、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2、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3、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4、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5、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6、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7、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8、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20、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2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22、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四、会计准则

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6、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8、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9、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10、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1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2、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1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5、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16、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17、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18、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19、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五、审计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2、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

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

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七、会计核算方法

1、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

5、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6、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7、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8、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

9、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10、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1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八、会计处理规定

1、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2、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5、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6、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7、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8、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9、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0、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11、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1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

1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1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15、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16、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17、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18、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9、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

20、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

21、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22、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3、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24、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25、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26、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27、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28、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29、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3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3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

33、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35、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

2、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

3、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4、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5、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十、其他会计制度

1、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5、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6、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7、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8、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9、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10、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

1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第三条 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中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参与本单位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核等工作。第五条 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 中心的公益金、奖金和发行成本费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第七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公益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公益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心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公益金的收缴事宜,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缴付公益金,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九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下级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第十条 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结算公益金。公益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存使用的原则。为落实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计划,国家体育总局按各地体育彩票实际销售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其余公益金由地方分级留存,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第十一条 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彩票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

奖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50%。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现场须公布中奖办法,包括奖级划分、奖金数额等内容,明确体育彩票返奖金额不低于50%。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可在奖金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金。

风险金是指从电脑彩票每个奖期销售额中提取2%(在50%奖金范围内),用来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的资金,当风险金累计达到200万元时,超出部分存入调节基金。

调节基金是指用来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用于设立特别奖项的资金。调节基金来源于:

1.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2.逾期未兑付的奖金;

3.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4.风险金累计达到200万元后超出的部分。

风险金和调节基金提取后,要确保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逾期未兑付的奖金不再予以兑付,视为自动弃奖,不得计入当期奖金支出。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经确认后纳入公益金管理;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调节基金管理,继续用于返奖。第十三条 发行成本费是指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体育彩票印制、运输。发行销售、管理机构的公用开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本费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高于20%,其中国家体育总局提取一定比例的印制发行费,用于体育彩票的印制、运输和发行费用等,其余由地方分级提留使用。第十四条 中心的发行费收入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准按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得直接计人事业收入。中心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可直接计入事业收入。第十五条 中心可从取得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确定)提取修购基金,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用于中心固定资产(如电脑彩票设备)的购置、维修等支出。第十六条 库存彩票是指中心在发行过程中储备的彩票。中心应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合理的库存彩票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订购彩票,防止库存积压。库存彩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彩票的调入与发出,应按数量进行备查登记。

国家对中小学生体育赛事经费标准出了什么文件?

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逐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综合效益,现将《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加强领导,管理好所辖内的各类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 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 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 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 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

 第十三条 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 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 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发布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设置。

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

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进行统计,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 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有关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同时交验学生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大型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

比赛一般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十五条 运动队应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食宿。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能提供保证运动员赛后的热淋浴条件。必须有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保证运动员营养的需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裁判员、运动员应分离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六条 赛会期间任何人员不允许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参赛或工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十九条 比赛场、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章 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三十条 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选聘。

 第三十一条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所有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聘。

 第三十二条 凡由主办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差旅费由赛区负担。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所有的食宿费、裁判员酬金均由赛区负担。

 第三十三条 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主办的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员的选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员名单,要在比赛前一个月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对违反此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安排,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必须佩带级别标志。

 第三十六条 每次竞赛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裁判员工作报告表送交主办单位。

 第六章 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 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 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据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及一定数额的举报、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对参赛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检测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

 第四十条 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并有可靠的资金或财源保证。

 第四十一条 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帐,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比赛,必须征得主办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条 凡承办大、中学生运动会的单位、地区以及承办规模较大的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单项比赛的单位,以运动会或比赛的名义所征集的赞助款,广告、售销体育彩票的费用等行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应按总收入5%的比例上缴大、中学生体育协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评论列表:
  •  依疚欲奴
     发布于 2022-09-10 19:20:15  回复该评论
  • 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
  •  双笙轻禾
     发布于 2022-09-10 23:57:34  回复该评论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3、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5、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6、企业
  •  依疚软祣
     发布于 2022-09-11 05:08:48  回复该评论
  • 计处理规定22、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3、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24、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25、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6、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
  •  拥嬉擅傲
     发布于 2022-09-10 23:12:38  回复该评论
  • 机构的公用开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本费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高于20%,其中国家体育总局提取一定比例的印制发行费,用于体育彩票的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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