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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培训中心领导班子(江苏省体育局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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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的内设机构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委教育工委)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综合协调、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信访、保密、教育社团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协调与兄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教育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江苏省有关教育法规、规章草案;协调区域教育现代化实施有关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承担教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江苏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类教育的布局结构调整以及体制改革工作;承担江苏省高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工作;拟订江苏省各类高等教育和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承担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规划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四)基础教育处

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基础教育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常规管理;指导基础教育的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工作;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民族教育以及工读学校教育工作。

(五)职业教育处

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德育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高等教育处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统筹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校专业设置与学科、教材建设;指导高校本、专科生培养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校实验室、图书馆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指导高校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统筹管理工作;拟订江苏省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审批以及硕士点、博士点设置审核工作;组织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承担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社会教育处

承担社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农民文化技术教育、职工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扫盲教育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

(九)师资处

承担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工作;拟订江苏省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师德、师风建设;规划、指导实施高校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组织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协调教育系统人才工作;负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市、区(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十)高校学生处

承担高校学生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大学生常规管理;承担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拟订高校招生政策;承担高校学生转学审核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奖惩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普通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一)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

规划、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校承担国家和江苏省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承担高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校思想理论、舆论阵地、校园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德育和社会实践;协调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与产业处

规划、指导高校科学技术工作;指导高校科技体制改革;协调、指导高校参与国家、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产学研结合和科技产业发展等工作;指导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协调教育系统知识产权工作。

(十三)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相关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协调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会同江苏省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学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指导、协调学生军训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双拥和征兵工作。

(十四)组织处(统战与群工处)

指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党委换届选举有关工作;指导高校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负责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参与做好高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江苏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会同江苏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统战工作;会同江苏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做好民主党派、侨联台联和民族宗教工作;会同江苏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十五)安全保卫与维护稳定处

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安全保卫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承担高校网络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食品卫生、校舍、实验器材、药品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工作;指导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工作。

(十六)教育督导室(江苏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拟订对中等及其以下教育进行督导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市、区(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组织对中等及其以下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江苏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江苏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工作处(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各项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承担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江苏省出国留学和来我省留学人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承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事项;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前期审核论证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厅管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工作;协助做好教育对外宣传工作。

(十九)财务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收费等有关政策;负责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承担江苏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统筹管理国家专项拨款、赠援款和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贷款;指导、协调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工作。

(二十)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资福利等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市、区(县)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二十一)审计处

负责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但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除外。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体育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鼓励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工作。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第九条 体育经营者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时,应当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十条 体育经营者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第十二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聘用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上述从业人员。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体育经营者对所经营体育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因体育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害的,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产生的振动、噪声及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标准。第十六条 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七条 公益性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对其所举办体育活动的名称、吉祥物、徽记等标志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体育经营者索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不得干扰正常的经营秩序。第二十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体育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爱护体育设施和器材,损坏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体育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第二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体育局局长陈刚是什么级别

正厅级别

1、江苏省体育局局长是正厅级别待遇;

2、与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省工商局长、常州市市长级别相同。

江苏省体育局的人员编制

省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8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

江苏省省组织部领导干部名单

截止2021年9月省委组织部领导有以下几位同志

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郭元强

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丽平

副部长、省政府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徐郭平

副部长、省委机构编制办主任:俞军

副部长、省委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工委书记:周为号

副部长、省委老干部局局长、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书记:江桦

副部长、省公务员局局长、省考核办副主任:李伟

副部长:郑跃奇、洪浩

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姜爱军

部务委员(党组成员)、干部一处处长:黄楚中

部务委员、部办公室主任:董德

江苏体育局局长是谁?

你好,事实上现任江苏省体育局局长是陈少军同志。

希望能够帮到你。

  • 评论列表:
  •  瑰颈桔烟
     发布于 2022-09-10 06:47:54  回复该评论
  • 验室、图书馆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指导高校信息化建设工作。(七)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统筹管理工作;拟订江苏省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学
  •  晴枙同尘
     发布于 2022-09-10 10:25:40  回复该评论
  •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七条 公益性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对其所举办体育活动的名称、吉祥物、徽记等标志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体育经营者索取费
  •  夙世辞取
     发布于 2022-09-10 02:06:22  回复该评论
  • (以下称体育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鼓励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工作。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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