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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区2018全民体育健身(广丰全民健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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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机制,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确全民健身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进行专项评估;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

(四)发布科学健身指引,引导群众科学健身;

(五)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基层延伸,以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点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树立健康生活理念,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鼓励公民依法组建或者参加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市场机制或者社会资源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教育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项目和方法,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广告,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支持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国内外体育交流,拓展全民健身理论、项目、人才、设备、服务、活动等交流渠道,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体育合作。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示、表演、竞赛等形式的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培育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地区传统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打造区域特色群众性体育品牌活动和赛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等基层体育服务场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支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全民健身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八条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程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当天没有体育课的,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包括课间操等学校组织的学生健身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抽样监测, 并根据学生体质监测结果,指导学生科学开展体育活动。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纳入中考总分。第十三条 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根据章程,在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督促未成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经营性体育健身组织,满足公众健身需求。第十五条 经营国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和高危险性体育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七条 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设施,保护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城乡兼顾、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十九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林业和园林、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对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规定的指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城市和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设置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设置标准,规划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居住组团级的公共体育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建设用地,兴建并逐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第四条 全民健身工作实行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全民健身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发掘、整理民族、民间传统健身项目,开发适合本地特点的全民健身项目,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文体活动站、文体活动室的建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健身活动提供服务。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点用于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并逐步提高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的投入比例。

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健身活动的设施。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或者赞助。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有季节特点和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动。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体育总会组织,发挥体育群众团体组织作用,服务于全民健身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及健身知识。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课时开设体育课,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学校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全校运动会。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和管理,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质监测。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七条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健身设施,维护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 评论列表:
  •  辞眸不矜
     发布于 2022-09-10 05:05:02  回复该评论
  • 活动,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文体活动站、文体活动室的建设。
  •  蓝殇青尢
     发布于 2022-09-10 00:14:12  回复该评论
  • 设置标准,规划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居住组团级的公共体育设施。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建设用地,兴建并逐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兴
  •  离鸢叙詓
     发布于 2022-09-10 00:00:28  回复该评论
  • 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及健身知识。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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