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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青海省体育中心)

本文目录一览:

青海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治安行政管理,保障人民群众文化、体育、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集散场所。包括:

(一)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舞厅(会、场)、录相放映点(室)、电子游戏室、游艺室、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二)体育馆(场)、游泳馆(池)、浴池、滑冰(旱、水冰)场、台球室( 

场)、民用射击场;

(三)公园、动(植)物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

(四)酒吧、咖啡馆(厅)、音乐厅(茶座)、茶馆(园)、冷饮店、酒店、饭店;

(五)集市贸易、图书市场;

(六)公共交通车(站)、出租车(站)、广场、汽车停车场;

(七)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和寺庙以外的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

(八)其它供群众进行社会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治安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商业、园林等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共同搞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开办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发给《治安管理许可证》并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治安管理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市、县公安局核发。

公共场所因故停业、转业、迁移、更名转让时,应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注销《治安管理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第五条 利用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大型定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文艺演出(正常演出活动除外)、体育比赛和寺庙以外的大型宗教活动,承(主)办单位要制定出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提前五日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承(主)办单位申请后,于三日内作出答复。

外省、区民间文化艺术团体来我省公共场所表演文艺、杂技、曲艺、体育等节目,应持承接单位和演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演出。第六条 开办公共场所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通道设置合理。通道门为双向或外向开,容纳百人以上场所的门总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并在任何情况下保持畅通;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适当,工作人员懂得使用技术;

(三)夜间开放的,要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照明设备;

(四)不得超过核定人员容量。第七条 公共场所所使用的音响音量要适当,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学校、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休息。第八条 第二条(一)、(二)项公共场所内不得出售含酒精的饮料,不得允许饮酒过量的人员入场。咖啡馆(厅)音乐厅(茶座)不得出售酒精含量四十度以上的高度酒。其他场所给饮酒者售酒要适度。禁止给已饮酒过量者售酒。第九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门前二百米以内,开办台球、电子游戏、录像放映等场所。第十条 在文化、体育、游览区等公共场所摆设商业摊点,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场所同意,在指定位置营业。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安全。第十一条 凡在舞厅(场)、音乐(茶座)、酒吧等公共场所进行演唱(奏)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市、县文化管理部门核发的演唱(奏)许可证。

禁止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场)。第十二条 各类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和配合治安管理部门及辖区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不得无故予以拒绝。对提出的需要整改的治安问题要在限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不得有意拖延。第十三条 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听从工作人员的劝导;

(二)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三)爱护国家文物、名胜古迹和公共设施,不准涂写、刻画、损毁;

(四)不准攀折、损坏花草树木,不准伤害观赏动物;

(五)未经批准严禁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它违禁品;

(七)严禁欺行霸市、贩卖票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传播淫秽物品和起哄、抛掷杂物等其他有碍社会秩序的行为;

(八)严禁从事赌博、算命、看相、占卜、卖假药等活动。

残疾人持证可以免费的景区有哪些

中国的景区千千万,地大物博早就了各种不同的山川美景,让你大饱眼福,感叹祖国的山河壮丽,我们一直非常优待和照顾残疾人朋友,很多景区都有相关的政策,可以让残疾人免费景区参观的。

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群体的照顾和关爱,全国的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明确规定残疾人只要持证就可以免费游玩的,不过也有个别地方只是半票或者全票,具体情况以当地景点规定为准。

同时2017年全国已有31个省市还明确; 博物馆、公园、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纪念馆、动物园、植物园及一些风景名胜区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点,都应当对残疾人(聋哑人)免费开放 。

而有具体文件明确规定的省市有: 北京、天津、重庆、上海、河北、山西、黑龙江、内蒙古、吉林、贵州、江苏、浙江、安徽、四川、陕西、宁夏、河南、海南、湖南、江西、甘肃、云南、青海 。

并且一些地方还规定对重度残疾人陪同人员是否给以优惠,以及景区交通工具如何收费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因此这也意味着残疾人朋友到这些地方的大部分景区都是可以享受到免费游的,所以残疾人朋友到达景区记得出示残疾人证,并询问相关优惠政策,以便享受到最大化的优惠,不过具体情况以景区公示规定为准。

看不同的城市和不同的景区策略了。多数还是优惠策略。

杭州但是,开放了非常多的免费景区,特别是不需要特殊维护的景区。很多城市也还有身份证归属地折扣或者减免的策略。

我倒是,建议残疾人抱团游的游玩策略。

通过,网络自发组建“民间残疾人旅游团体”,在相互间有照应的同时,可以和各收费景区,在本就有残疾人、军人、学生等优惠的前提上,谈团购。这样,岂不是更好。如果,再加色“环保”等公益活动,那不是更有意义了。

所以,10人为基础,多多益善。即能有走遍景区的基础,还能带来不尽的欢笑,多好!有这样意愿的话,我来建群也可以啊!

为体现对残疾人这一特殊人群的关爱,全国的5A级风景名胜区明确规定残疾人只要持证就可以免费进入游玩,不过也有个别地方只是免半票或者不免,具体情况以当地规定为准。

2017年全国大部分省份都相应采取了减免措施,30多个省市博物馆,公园,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纪念馆,动物园,植物园及风景名胜区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点,对残疾免费开放。

北京、上海、甘肃、云南等30多个省市并对重度残疾人陪伴人员给予优惠。也希望其他省市尽快出台对残疾人旅游优惠政策措施。

青海西宁海湖新区是属于哪个区管辖?

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不属于哪个区,直隶属于西宁市。

2006年7月,西宁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海湖新区实行“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社会力量开发”的运作机制和“运转灵活、独立运作”的方式开发建设,力争把海湖新区建设成为集商贸金融、科技文化、旅游服务、行政办公、居住休闲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态新城区。

扩展资料:

海湖新区商圈的形成,将为新区打造最便利的生活圈增添“加速器”,带给居民更多便利和选择。

推进海湖新区发展进程,加快海湖中心商务区建设,着力打造青藏高原文化创意中心、总部经济和引领全省的金融集聚区。

同时,将结合海湖新区总部集聚区和城西金融街建设,重点发展银行、保险、证券、小额金融机构、中介、咨询等金融服务业态,以甲级写字楼引入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入驻,推进海湖总部经济发展。

此外,将加强海湖新区产业规划布局。发改、经济等部门将深入开展调研,结合新区实际,高起点、高标准规划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引导主城区功能向海湖新区延伸。

充分借助青海大剧院、科技馆、海湖体育中心等平台,积极发展文化演艺、文化创意等产业,大力促进万达嘉华、新华联索菲特五星级酒店建设,着力发展会议会展经济,力争把海湖新区打造成新兴产业聚集区,成为拉动城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西宁海湖新区

企业法律顾问怎么收费?

中央改委最新消息,放开律师收费,各单位可以自主定价。法律顾问费也是自由定价,根据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期限,服务要求等综合报价的。常见的公司法律顾问是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小公司的顾问费用三五万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稳妥推进律师服务收费放开工作,请你委在拟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再次进行调研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价格后,刑事案件代理、支付劳动报酬等公共利益案件代理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等会出现怎样变化,包括是上涨还是下降、变化幅度、影响范围等。

二、除对价格可能产生影响外,是否还会对社会其他方面带来影响和问题。

三、建议与主管部门、几家有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委托人等分别进行沟通座谈,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四、其他相关政策建议。

请将上述评估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时于11月18日前抄送我司(公共服务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司

2019年11月12日

江苏省发展和革委员会文件

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房产测绘服务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决定进一步缩小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将房产测绘服务收费等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对纳入《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苏发改服价发(2019)205号)的项目进行调整。以下8个项目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1)房产测绘服务收费(预测绘、实测绘);(2)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机场旅客班车票价、机场行李打包服务费);(3)涉外事项服务收费(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费);(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供热服务收费);(5)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换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6)港口服务收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7)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8)司法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切实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收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收费单位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优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要督促收费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完善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组织实施价格欺诈、相互串通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后相关服务领域的收费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积极做好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全省文化软实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未设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由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承担。第六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

(二)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五)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工作;

(六)开展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监测评估工作;

(七)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内容及形式第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宪法和法律、法规常识;

(三)民族宗教知识;

(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五)青海地方特色文化;

(六)社会科学其他基本知识。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论坛、讲座、研讨、座谈、宣讲、咨询、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演出等;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三)运用报刊、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依托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五)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第九条 每年5月为全省社会科学普及月,集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支持和参与各类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学科优势,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和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工作,面向公众举办讲座、提供咨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社会科学知识教育。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宣传栏、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广场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体育馆、展览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利用场馆、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七条 鼓励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支持专家学者创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读物、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青海省旅游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突出青海地域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原则,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及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依托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由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的公益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及时劝阻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会员信用建设,规范引导会员诚信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资源保护利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文化内涵、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和区域功能优势,结合打造区域旅游品牌、整合线路、扶贫开发等要求,构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优势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机制,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第十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的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涉及旅游的专项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实际需求,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施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利用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拆迁;利用工业、农牧业、文化、体育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

  • 评论列表:
  •  离鸢婼粥
     发布于 2022-09-08 02:44:52  回复该评论
  •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
  •  丑味败骨
     发布于 2022-09-07 23:25:12  回复该评论
  • 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江苏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
  •  忿咬轻禾
     发布于 2022-09-08 03:41:40  回复该评论
  • 点。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西宁海湖新区企业法律顾问怎么收费?中央改委最新消息,放开律师收费,各单位可以自主定价。法律顾问费也是自由定价,根据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期限,服务要求等综合报价的。常见的公司法律顾问是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小
  •  慵吋别れ
     发布于 2022-09-08 04:51:39  回复该评论
  •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由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的公益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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