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叫公共体育场馆
- 2、国际上对大型体育场馆赛后经营管理的界定是什么?
- 3、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过程中会涉及到哪些相关利益者
- 4、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 5、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
- 6、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什么叫公共体育场馆
公共体育场馆应该是由各级体育部门负责经营管理的一种“国有资产”,而不宜视作体育部门中的一级“事业单位”。资产的经济性质是经营,企业化经营是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公共体育场馆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认清其资产性质,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公共体育场馆资产经营机制,盘活公共体育场馆这部分国有资产,使之走出目前所处的困境,是体育场馆改革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基本思路可概括为:转变观念、理顺关系→内联外引、逐步…… 自建国以来,我国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截止1998年底,资金总量达372亿。根据1997年第四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在我国已拥有的615693个场馆中,新建场馆达54万多个,其中属于体育局(原体委)系统的公共体育场馆为14410个[1]。由于公共体育场馆大多数是较大规模的室内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和室外带有看台的体育场,属高规格、高档次体育场馆,因此,公共体育场馆所含投资量在场馆投资总量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可以说,公共体育场馆是我国体育界最大的“资本存量库”。目前,公共体育场馆均掌握在各级体育部门手中,由体育部门代理国家进行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公共体育场馆在经营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大多数场馆实现了由行政型管理向经营型管理的转化,场馆一改过去“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依靠自身的经营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渠道呈多元化,并逐步做到自给自足。在分配关系上,场馆打破了以往的“大锅饭”模式,名场馆拥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权,利用竞争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使公共体育场馆呈现出一定的生机和活力[1]。 但是,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体育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作为我国体育市场的“主战潮——公共体育场馆,其发展的现状较之体育产业发展的要求而言又是滞后的。公共体育场馆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甚至将影响到全民健身计划二期工程的顺利推行[5]。经过研究,笔者认为,没有认清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思想不解放,改革措施缺乏针对性,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本文拟从阐述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入手,对场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深化改革的基本设想,并希望借此为有关决策部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公共体育场馆资产性质分析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或政府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兴建的,以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社会公有体育场和体育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它是实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基础性物质条件。 基于上述公共体育场馆的内涵,我们可以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共体育场馆是政府所有的,即国有的;第二,公共体育场馆以物产的形式存在,并且属中间产品的范畴;第三,从公共体育场馆的功能和作用来看,它是一种生产资料或称之为资本品,即用来生产各类体育服务产品或培养人才,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生产资料;第四,公共体育场馆的实质是基础性物质条件,而不是一级组织或机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公共体育场馆,即公共体育场馆是政府购买的用以生产各类体育服务产品,以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资本品(或生产资料)。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共体育场馆就是一种“国有资产”。资产的经济性质是经营,资产经营的核心目标是效益(或利润)[3],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种“资产”同样要服从这一规定性,把公共体育场馆视作一级“事业单位”的做法就违背其经济性质的。但是,由于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和体育体制,再加上以前我们一直把体育看作是一种“福利性事业”或一个“纯消费部门”等原因,公共体育场馆便成为我国体育部门中的一级“事业单位”,并由各级体育部门及其职能部门代理政府对其进行“管理”,自此,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被严密地遮掩起来了。 其次,从公共体育场馆的产业性质来看,尽管公共体育场馆冠有“公共”的概念,但它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如运动竞赛的观赏、体育健身娱乐的参与、体育培训、场地租赁等)绝大多数都和人们的兴趣爱好、活动目的有关,因而这些体育服务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物品理论,即依据社会产品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可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其中,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私人物品由市场提供,混合物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公共体育场馆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大多数属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准公共物品,那么它就应该由市场来提供,或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4]。所以说,公共体育场馆走向市场,实现企业化经营是有其经济理论基础的,公共体育场馆应纳入狭义的体育产业(体育企业)范围之内加以发展。 2公共体育场馆现存主要问题及原因探析 由于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公共体育场馆的这种资产性质,长期将它当作一种事业单位来加以管理,尽管在改革开放后也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但终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共体育场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公共体育场馆陷入目前的困境。 2.1产权不明,关系不顺 公共体育场馆同体育部门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从目前来看,这个问题处在一种模糊状态之中。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种资产,则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可能:一则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二则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代理经营者。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级事业单位,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一种情况,即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从现实的具体操作来看,二者之间的上述三种关系同时存在,表现在:(1)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的收益权和财产支配权属于体育部门,意味着体育部门是所有者;(2)公共体育场馆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同时,每年仍下拨一定数量的资金到公共体育场馆,由体育部门支配和管理,意味着国家(或政府)是所有者,体育部门是代理经营者;(3)体育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具体事务(如人事、财务等)进行干预,意味着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上级主管单位。结果,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谁也说不清楚。由此可见,造成公共体育场馆产权不明,关系不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清楚地认识和把握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没有把它真正当作一种国有资产来经营。 2.2体制混乱,有“改”无“革” 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体制多达八种。包括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营包干责任制、全额管理、差额管理、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委托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自收自支责任制等等。其中差额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占有较大份额,只是在广州、北京等地出现了极少数场馆采用委托经营责任制和体育场馆的“物业管理”模式[7]。尽管上述多种体制并存是改革的结果,但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有些体制仍然是从计划经济中沿袭下来的陈旧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模式”的色彩;有些体制虽然反映出市场经济的某些特征,但也只能作为场馆改革过程中的过渡形式,要使体育场馆真正走上企业化经营的道路,这些体制仍需深化改革。从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事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体育场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和半企业化经营”至今,已历时17年之久,为什么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却无实质性进展呢?关键在于我们没有从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而是一直把公共体育场馆视为“事业单位”,其改革大多按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改革的模式进行套转,从而使改革缺乏针对性,自然是“改”而无“革”。 2.3观念错位,职能不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的职能到底是什么?要回答此问题,首先应该分析公共体育场馆的性质。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国有资产,那么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经营,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级事业单位,那么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服务。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肩负产业经营、为训练竞赛服务和向社会开放三重任务,同时履行经营和服务双重职能。并且,政府和体育部门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必须把服务(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由此可看出,在观念上我们仍然把公共体育场馆当作事业单位,将其服务职能凌驾于经营职能之上。同时,在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行过程中,着重强调“管理”的作用,强调经营为管理服务。其实,这种观念也是违背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种国有资产,它的首要职能就是经营,一切管理活动都应该为经营服务,只有经营好了,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如果一味地强调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职能,势必造成公共体育场馆在资产消耗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资金注入,结果只能维持在低资产水平下运行。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的场地条件差、设备老化、技术装备水平低等现象,就是过分强调服务职能的观念和做法直接造成的。 2.4经营不活,管理不善 当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经营不活、管理不善的现象,具体表现为:(1)资产水平较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2)经营条件有限,市场开发无力;(3)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方式落后;(4)内部机制运转不灵,管理效率上不去;(5)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创新不足,潜力不大。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1)运用管理“单位”或“部门”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来管理国有资产,方法不对路;(2)公共体育场馆由于职能不清导致任务过多、过杂、过重,面对多重压力而忙于应付;(3)公共体育场馆的手脚被缚,难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职能[5]。说到底,还是对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认识不清的问题。 3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基本设想 3.1总体思路 公共体育场馆可参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和具体办法,分类别进行改革,具体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转变观念、理顺关系;第二步,内联外引,逐步脱钩;第三步,自主经营,快速发展。 3.2措施和步骤 3.2.1转变观念,理顺关系首先,政府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树立以下新型的资产观念:(1)公共体育场馆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政府是这部分资产的所有者,并拥有收益权、占有权和支配权;(2)作为公共体育场馆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代理经营者,体育部门不是最佳选择对象,也不是惟一的选择对象;(3)公共体育场馆存在资产闲置或资产流失问题,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政府应该承担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风险;(4)公共体育场馆与体育部门分离,既不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更不会影响“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其次,各级体育部门要转变观念。(1)承认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还公共体育场馆的本来面目,并将其所有权返还给政府;(2)公共体育场馆不是自己的下级事业单位,也不是自己的后勤服务部门,更不是一块“肥肉”,脱离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的直接管理关系等于扔掉一个沉重的包袱;(3)没有了公共体育场馆的占有权,并不影响各体育部门体育事业目标的实现。 再次,公共体育场馆部门自身要转变观念。(1)既不依靠政府,也不依靠体育部门,到市场上去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前景更为广阔[6];(2)自身的实质是资产,经营才是主要职能,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是首要任务;(3)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职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是最高经营目标。 转变观念的实质是还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的本来面目。同时,观念的转变也是理顺场馆关系的前提条件。改革后,政府、体育部门和公共体育场馆三得之间的关系是:政府是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有权委托某一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或控股经营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各级体育部门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只存在业务上的往来;体育场馆以合适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充分履行自身的经营职能,完成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重任。 3.2.2内联外引、逐步脱钩内联,是指体育部门内部的资产联合,如场馆联合、场馆与职业俱乐部联合、场馆与体育企业联合等,其实质是资产重组。外引,是指通过引入体育部门以外的资金对场馆进行改革,包括引进企业资金,引进其他经营组织资金和引进外资。逐步脱钩是指公共体育场馆逐步从各级体育部门的隶属关系中分离出来,以一定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公共体育场馆与体育部门脱钩应结合场馆的实际情况,将场馆进行资产级别划分后逐步进行。 (1)公共体育场馆资产级别划分。第一级别:特大型、大型体育中心和部分新建的质量好、资本含量高、技术装备水平高,设备状况好、配套设施完善、地理位置好的综合性体育中心。第二级别:修建年限较长,设施条件较差的中、小型体育中心和规格较高的单独设置的大型多功能化体育场馆。第三级别:其他中、小型体育场馆。 (2)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措施。第一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宜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进行资产重组,即此类场馆可兼并对自己经营有利的其他低级别的场馆,也可合并同等级别的场馆。改造后的公共体育场馆与其他企业一样受《公司法》规范,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参与市场竞争,以法人资格承担责任[2]。第二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可考虑实行股份合作制或通过拍卖或股权转让改造成民营企业或被其他非国有企业所兼并。同时,还可考虑引进外资进行改造[2]。第三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可租赁给私人或法人机构经营,或实行“委托经营责任制”委托给体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经营。 3.2.3自主经营、快速发展经过改革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充分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各主体应构建资产经营机制、经营决策机制、利益激励机制、预算约束机制和内外协调机制,自主经营、快速发展,在市场中充分履行其经营职能,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4公共体育场馆改革后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国家每年按原计划下拨和增拨至各体育部门属公共体育场馆部分的资金,用以设立“运动训练、竞赛专项基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基金”和“公益性群众体育活动专项基金”。由体育部门统一管理和支配,确保“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场馆费用开支。 (2)体育部门与改革后的公共体育场馆之间的所有业务往来均按市场行为操作,即场馆使用按有偿付费方式进行,从各专项基金中列支。 (3)体育部门原有的不对外开放的专用竞赛、训练场馆仍保留在体育部门,用以服务于“奥运争光计划”的需要。 (4)改革后,体育事业(体育场馆部分)的公益性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是公益性的直接实现形式。公共体育场馆尽管是市场化模式运作,但它仍需通过公益性(社会效益)来吸引体育消费者,提高市场占有率。以社会效益促进经济效益,并通过经济效益提升社会效益的层次,实现双效互动和良性循环,这是公益性实现的间接形式。
国际上对大型体育场馆赛后经营管理的界定是什么?
2008年前,与08年北京奥运会配套的一些主要体育场馆将先后在北京国家奥林匹克公园耸立。它们和其它兴建和经过改造的几十个场馆一起,将迎接29届奥运之火在北京熊熊燃烧。但是,当这史无前例的宏伟庄严时刻成为过眼烟云以后,如何对这些投入巨资的体育场馆群进行赛后的经营运作和日常管理,将是政府、场馆业主和所有场馆经营管理者必须面临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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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这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这是一个必须与这些现代化的体育场馆兴建同步运筹帷幄的谋略和蓝图。
一、北京奥运场馆所处宏观环境分析
1、国际体育产业发展迅猛
目前国际体育产业发展已具备这样几个特点:
(1)体育产业与国民经济联系日趋紧密,正在成长为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
(2)传统的“政府型”、“公益型”体育管理模式已被“经营型”、“产业型”体育管理模式所取代;
(3)体育产业依靠非体育专长的企业精英能够优良地经营。
2、我过体育产业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体育产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较大,但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已越来越显著,已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体育产业作为一个经济部门开始在中国起步;
(2)体育消费日益增长并成为时尚;
(3)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市场和企业,并已按照健身娱乐、竞赛表演、体育用品、场馆经营等不同类型开始市场细分化。
3、北京市体育文化市场的现状及展望
(1)北京不仅是我国的政治首都,而且是名副其实的文化首都,其文化与体育产业的发展,整体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2)由于地域文化的差异,北京市民与其它地域(如我国南方,如上海)在体育文化的消费投入上,有明显的消费心理差异,统计也表明北京人体育文化消费投入明显高于上海;
(3)体育文化市场的发展与GDP的增长具有明显的正向关系,北京市的经济发展规划使得北京市的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具备充分的后劲;
(4)08北京奥运会的举行将给身处举办地的北京的体育产业以最大的拉动,其惯性作用,还会给嗣后的体育产业发展留下宽阔的空间和强力的后劲。
二、北京奥运场馆经营运作优劣势分析
1、面临的机遇与优势
(1)08奥运会主要体育场馆群可按市场规则进行联动开发,将形成重量级的规模效应,有利于规模效益的发挥;
(2)体育场馆群处于北京四环、五环之间,中轴线之侧,具有四通八达十分便捷的交通,从而使之处于十分优越的地理区位,蕴藏着极大的商业开发潜力;
(3)体育场馆群周边尚存有待规划开发区域,有可能形成更大气候的与体育产业相关的建筑群体,从而进一步增进体育场馆群的聚集效应和扩散效应。
(4)作为北京奥运会的重大建设项目,场馆群的主管方和出资方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及银行的信贷保证使所需建设资金有充分的保证,可以如期完工投入使用,从而能保证体育场馆群的经营管理规划顺利完成;
(5)主管方高瞻远瞩,“兵马未到,粮草先行”,在工程规划伊始,已进行科学民主的咨询论证,着手谋划体育场馆群的赛后经营模式、经营项目、发展战略,从而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可以从容不迫地实施以后的经营规划。
2、面临的挑战和劣势
(1)体育文化市场的开拓,体育场馆的企业化管理,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可供借鉴的经验很少;
(2)体育消费市场有个逐步形成的过程,而通过北京奥运会场馆建设后,形成了彻底的体育消费市场的买方市场,一段时期内会造成体育消费需求相对不足;
(3)体育文化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会面临国际体育管理集团和投资者的挑战,他们拥有先进的体育管理知识和营销策略,是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4)国内体育市场竞争也将越趋激烈,奥运后在北京留下了庞大的体育建筑群落(特别是奥林匹克公园内的几大国家级的体育场馆实体),从某种意义上又是激烈的竞争对手。
(5)体育馆建成后高额的维护运用费用、折旧费用、贷款利息及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会形成巨大的经济压力从而形成巨大的经营压力。
三、市场化运作奥运场馆的基础条件和总体思路
体育场馆的经营运作打破旧有体制,改变旧有观念,走市场化运作之路,是必然趋势,尤其是08年北京奥运会以后。
各体育场馆在资产规模、内在结构、市场定位、隶属关系和管理方式上会有很大差异,但发展方向是同一的,市场化运作的基本规律是同一的。
要搞好奥运场馆的赛后运作,除通过宏观微观形势和环境分析,给予自身正确的市场定位外,还应以场馆的建设和试运作期起,就创造和培育符合市场化运作的软、硬件基础条件。
1、地域环境:
便捷的交通;整体的商业环境;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性;对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形成现代化体育场馆优越的地域环境的四个要素。
2、投资结构:
据相关机关估计,08北京奥运会的相关投资额将在3000亿人民币左右,仅五个完成法人招标的场馆项目总投资也逾200余亿。事实上,政府财力无法负担奥运场馆的巨额投资,政府希望能够引入社会资本来运作。采用PPP(Publie-Private Paxtnerships),即政府、盈利性企业和非盈利性企事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既可减少财政压力,又可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多方投资股东对权益关心而形成的对管理者的压力会促使管理创造更好的经营运作业绩。
3、适宜规模:
(1)集群原则——同类集群和近类集群;
(2)适中原则——与总体需求相适应是场馆经营运作的重要条件;
(3)适应原则——既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相适应。
4、营运方式:
(1)把体育场馆经营运作作为一个专业看待,引入专业人才;
(2)场馆要有自己的专业经营公司;
(3)体育场馆要引入完全成本核算概念;
(4)体育场馆的经营形式一定要逐步实行单纯租赁者向资本经营者的根本转换。
5、管理模式:
现代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要实行三个“化”:
(1)企业化管理;
(2)专业化管理;
(3)集约化管理。
6、创新思维:
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体育场馆,是全新的行当,全新的挑战,需要全新的思路。08奥运会赛后的经营运作,根本的问题在于创新,或者说最主要的动力是创新。
四、奥运场馆经营运作的四个阶段
奥运场馆的赛后经营运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从工程起步开始就必须同步规划,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以开发总体方案为框架,按照体育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创新原则,效益原则,发展原则,适应不断变化的实践,既明确分阶段目标,又不断的进行分析、总结、提高,使运营方案更臻完美。
运营方案的实施步骤可分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项目中标至体育场馆竣工)
(1)一俟工程中标,与工程筹建同步,着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公司的组建。工程指挥部与体育场馆公司(名称待定)双轨运行,互相协调。
(2)体育场馆公司中的经营管理架构先行搭建,可先成立经营开发部,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营运方案的实施。
(3)以原工程标书中运营方案为基本框架,进行目标细分化,确定各个单项目标实施的时间节点。
(4)所有牵涉到环境价值开发的硬件与整体工程同步完成,并完成招商准备工作。
(5)全面做好体育场馆公司开业准备。
2、试运转阶段(体育场馆开业至北京奥运会准备前期)
(1)以体育场馆竣工为契机,策划系列庆典,目的是从各个经营管理环节进行实际试运转。
(2)重点策划一至数场高等级的体育比赛或文艺演出,以检验经营运转能力。
(3)着重进行企业形象(CI)策划。推行CIS(企业识别系统)战略,在奥运前完成BI(企业行为识别)、VI(企业视觉识别)。
3、奥运会阶段(北京奥运会举行前8个月至奥运会结束)
(1)学习、了解、熟悉国际奥运会对场馆运行的基本要求、具体规划,使这一阶段的开发运转方案服从、服务融合于奥运规划之中。
(2)用足“奥运热”,围绕奥运,精心策划几台大型赛事和文艺演出以及以奥运为主题的各种广场活动,既增加经济效益,又扩大体育场馆的无形资产。
(3)围绕在体育场馆举行的奥运项目进行试运转,使运作机制达到健全完善。
4、全面拓展阶段(奥运会后)
(1)原工程指挥部与体育场馆公司从双轨进行开始转向人员、体制、管理全面并轨,工程善后事务交由体育场馆公司办公室、物业、财务等部门协调解决。体育场馆公司在原有基础上着手完全企业化运作。
(2)经营机制迈上新的台阶,按照条件成熟先后,用一到二年时间成立体育经纪、文艺演出等子公司,完全面向市场经营运作。
(3)总结近二年运营的经验,在原运营方案的基础上,拟定经营运作全面拓展的具体规划。
(4)奥运后的一到二年内,完成原定经营运作方案中确定的商务租赁、环境价值开发、广告招商标的,形成体育场馆环商业圈,形成以体育、文艺为主业、全方位多元化经营运作的新局面。
(5)着手新项目新资源的开发。特别是体育场馆冠名权的出让,在奥运会一结束就进行实质性起步,使体育场馆的经营资源获得更大空间的拓深和开发。
五、奥运场馆赛后的基本盈利模式
1、基本经营格局
2、营收主次排列
3、经营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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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过程中会涉及到哪些相关利益者
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办法包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树立市场营销观念和搞活管理模式。
1、加强宣传和推广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企业并不像建设之初那样热衷,现在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项目像一个烫手山芋,没有人也没有部门愿意接手。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的重视更加谈不上。那么相关职能部门就要积极探索大型体育场馆的出路,发挥自己的应有作用,在机关内部通过宣传和推广让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发热重要性。同时通过宣传的方式鼓励民众建言献策,主动的参与到大型体育场馆这个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同时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报刊杂志的方式让人们对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困境有初步的了解,还要进行必要的专题宣传,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的方式让民众对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热烈的讨论,共同探索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的对策。总之,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的策略上最首要的是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在社会形成对大型体育场馆的困境的基本认识,才能在社会各方的努力下共同探索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出路。
2、政府放权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很成熟了,所以政府要进行职能的转变和合理的放权。政府的职能要更多的转向服务和监管。那么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和管理问题上,相关机关就要合理放权,把体育场馆的经营和管理权利放给市场,让市场主体进行更加专业的经营和管理,让我国的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和管理充满活力。同时对于场馆的资金上也要尽量进行自负盈亏,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让大型体育场馆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不再单一的依靠政府财政的拨款,造成政府财政的困境和体育场馆建设管理资金不足的双重压力。总之,对于我国的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的不足和政府管理的固化问题,真正让大型体育场馆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的竞争,在市场上解决资金和管理问题。
3、人才引进和功能转变我国的大型体育场馆经营和管理中亟需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同时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的功能定位也要更加的多样化。(1)要保证优秀管理人才的引进,国家机关可以通过事业单位招聘的方式为大型体育场馆引入更加优秀的管理经营人才,让我国的大型体育场馆管理更加专业。同时也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来留住经营管理人才,壮大我国的体育场馆经营管理队伍。还可以通过征询专家学者、征询民众的管理建设意见的基础上,让我国的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参与度更加高、更加贴近群众。(2)完善我国的体育场馆的功能,不仅要举办大型的体育赛事,还要向市民开放,让市民可以多走进体育场,同时还可以吸引商演,为体育场馆吸引更多的资金。总之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的功能要积极探索更多的出路。
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体育场馆管理模式是指体育场馆为实现发展目标而采取的决策、组织、管理形式,主要回答的是体育场馆建成后如何管理的问题,包括体育场馆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以及管理组织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从本质上来看,体育场馆管理就是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对体育场馆的管理目标、管理对象和管理手段进行整合,以推动体育场馆有效运转,是一种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独具特色且相对稳定的管理状态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基本模式 我国体育场馆基本经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体育场馆由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管理手段以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性管理为主,政府管理部门集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于一身。体育场馆一般隶属于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场馆本身是独立法人单位,管理有一定的自主性,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符合管理运营所需的内部机构。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国家对传统事业单位模式进行了相应改革,主要体现在运行资金投入上。
我国的大型体育场馆绝大多数都采用事业单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体育场馆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设立专门的事业单位负责对场馆实行自主运营管理。根据政府对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事业单位自主经营模式分为全额拨款管理、差额拨款管理以及自收自支管理三类。全额拨款管理。全额拨款管理是指体育场馆的一切运营费用(包括场馆维修费)由国家财政经费全额支出,并由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对场馆实行自主经营管理。
经济不发达地区常采用此种管理方式,其特点是把满足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运动队训练,服务全民健身,完成体育竞赛等职能作为首要任务,取得的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差额拨款管理。差额拨款管理是保留体育场馆的事业单位性质不变,部分运营费用由国家财政经费支出,同时在事业单位内部采用企业化管理模式,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管理。自收自支管理是指在国家不再提供财政资助的前提下,体育场馆完全通过自主经营获得场馆运营的所有经费,体育场馆实行收支相抵的运行模式。
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保护和使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场馆是指用于体育比赛、训练、教学以及健身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设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体育场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体育场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由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所属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单位自用和经营性的体育场馆由各单位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发展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对公共体育场馆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第七条 城乡开发区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
开发区、居住区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应当与开发区、居住区其它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和体育事业经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鼓励省内外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资在本省兴建体育场馆。第九条 体育场馆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设、经营体育场馆。
鼓励外商、港澳台商投资兴建、经营体育场馆。第十条 新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场馆;原有学校体育场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城镇学校密集地区学校体育场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建立共用体育场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应当将自用体育场馆建设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
学校和其它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体育场馆,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服务。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实行优惠,并提供方便。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可以开展适合本场馆特点的体育性经营活动,实行有偿服务或部分有偿服务。公共体育场馆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作公共体育场馆养护经费的补充。
单位自用的体育场馆在保证本单位的体育训练、竞赛和职工群众性体育活动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有偿向社会开放。
其它经营性体育场馆的管理、收费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体育场馆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场馆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体育场馆的正常、安全使用。
使用体育场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体育场馆及设施,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的用途。
城乡建设确需征用公共体育场馆或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占原则,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建造偿还。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公共体育场馆从事非体育活动的,须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建和损坏体育场馆;造成损坏的,应予修复或者补偿。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确需征用学校体育场馆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占和有利于教学、训练的原则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建造偿还。第十七条 对在体育场馆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使用公共体育场馆,不按期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归还和补交体育场馆使用费,并可处以使用费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馆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体育场馆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馆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体育场馆进行维修、养护,致使体育场馆受到严重损坏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使用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馆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学校体育场馆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体育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体育行政部门的,可以授权有关机构负责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体育场所进行管理。第六条 鼓励经营性体育场所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运动员的工作。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七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设计审批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经营性体育场所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第八条 开办经营性体育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体育场所经营证》的,不得擅自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
申领《体育场所经营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申请书;
(二)场所负责人及人员配备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场地、设施、器材的有关资料;
(四)规章制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第十条 经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认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体育场所开办申请书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其中需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取得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证照或者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开办者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改变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经营性体育场所歇业,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收缴有关证照。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体育场所临时从事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体育场所经营证》和《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证》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体育场所经营证》每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发证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十五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
《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证》不得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十六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当遵守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