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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体育中心游泳馆的天河体育中心游泳馆简介
游泳池水净化系统是采用国际先进的循环过滤和臭氧消毒设备;比赛灯光采用从英国引进的GEC灯;音响系统采用进口高品质设备,备有三路数字延时电路,使观众席、池面及水下音响效果达到同步,为花样游泳比赛提供完美的音质和音量;电子计时计分系统采用SEIKO提供的最新设备,确保精确性能。馆内的空调及热风采用顶吹设计,有效防止天花结露滴水。馆内观众席分六个区,共有3000多个座位。2003年游泳馆还对跳台进行了改造,增设了5米和10米的双人跳台,完全能满足举办各种国际大赛的需要。
天河游泳馆曾成功地举办过1987年的第六届全运会游泳、花样游泳、跳水、水球项目比赛,88年的亚洲游泳锦标赛,96年的第十届世界杯青年跳水锦标赛,97年第八届世界杯花样游泳比赛以及2001年第九届全运会游泳和花样游泳比赛。天河游泳馆原隶属广州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作为广州市竞技体育的重点项目,市游泳队经常在馆内进行训练和教学任务,多年来向省、部队及国家队输送了一大批高水平的游泳和花样游泳运动员,为广州市、广东省的竞技体育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而游泳馆在重视竞技体育的同时,也不忘群众体育的开展。
现时天河游泳馆就开设有游泳和跳水训练班,并向各个年龄、层次的人群招生,为广大的游泳业余爱好者提供了学习的机会。天河游泳馆除了组织重大比赛外,还担负了向市民开放,开展群众性游泳健身活动的角色。游泳馆每年进场的人数达到10万以上。另外,游泳馆还积极引入一些其他项目,比如与香港史巴高潜水会合作开展潜水运动项目等,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游泳馆的经营思路,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好评,同时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2001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游泳场、馆管理,保障游泳活动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馆(含宾馆、饭店游泳池),均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本市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体育运动委员会对游泳场、馆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开办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卫生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报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
(一)符合安全、卫生防疫要求,有相应的更衣、淋浴、医疗、卫生等设施。
(二)深水区、浅水区有明显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三)水面照度不得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灯。第五条 游泳场、馆管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落实:
(一)建立救护制度。配备经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救护人员和必要的救生设备。救护人员与游泳人员比例不低于1比150。游泳活动时间内救护人员必须严守岗位。
(二)健全入场验票、验证制度。严格控制游泳场、馆容量,平均每人游泳有效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不得超员售票。
(三)建立健全场内、池内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场内卫生和池内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严禁患有心脏病、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参加游泳活动。
(四)维护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影响游泳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种行为。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严禁醉酒的人员参加游泳活动。
(五)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必须及时报告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第六条 游泳人员必须遵守游泳场、馆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爱护游泳场、馆内的设施。严禁在游泳场、馆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第七条 游泳场、馆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开办游泳场、馆的,责令停办,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不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的,处以该游泳场、馆5000元罚款。
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应对该场、馆主要负责人加重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并处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分别由公安机关、卫生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治安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问题,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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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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