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小区建筑红线以内的权属是否归全体业主所有?有何法律依据?我在大连,谢谢!急!!!
- 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的使用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政府
- 3、小区内的公用健身设施归谁所有?
- 4、民法典对小区红线的规定
- 5、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公共区域内地表以下的部分权利属于谁?
- 6、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是否都是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建筑红线以内的权属是否归全体业主所有?有何法律依据?我在大连,谢谢!急!!!
你问的太笼统,可以看看物权法第六章的内容,部分摘录如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总结起来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分别计算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房屋产权证里的公摊面积,如:楼宇大堂、楼梯、电梯、走廊、过道、外墙立面、房顶、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生活热水锅炉等;
第二类、没有列入公摊面积,但属商品房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为土地使用费是小区全体购房业主缴纳的),如:小区内的甬道、绿地、花园、广场、地上停车位、自行车房、地下室、楼宇地基、围墙等;
第三类、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各项服务的商用配套设施(这些建筑附属物的土地有些是政府划拨的、有些是开发商自己缴纳了土地使用费),如:小区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地下汽车库、锅炉房、会所等;
第四类、在我国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中,城市基础建设形成的不动产,如:小区内的人防工程、市政管线、配电室、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等。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的使用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政府
属于政府用地,即公共资源,一般是用来绿化、管线用的。也有些胆子大的或者不讲理的占地搞违章建筑,如果政府不问的话政府一般是不管的。
小区内的公用健身设施归谁所有?
现实问题
某小区花园内有公用健身设施,长期以来,该小区居民都喜欢去该花园内健身。但后来物业突然拆除公用健身设施,在花园里搭建了一个小卖部,此行为遭到了全体居民的反对,但是物业依然一意孤行,居民与物业发生了冲突。那么,该物业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小区的公用健身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无权擅自拆除改建小卖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法典对小区红线的规定
法律分析:1、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2、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公共区域内地表以下的部分权利属于谁?
根据土地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这方面的解释,符合规划并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已经建筑的地下室建筑应当由开发商移交业主委员会明确权属后,属于公共区划内的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公共区域内地表以下的部分权利属于城市公共管理设施,未在规划范围内的地表以下的水源、地层属于国有性质。
纵横法律网-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陈苏五律师
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是否都是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归谁?
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到底归谁?在走访调查中,目前听到两种声音,一种是小区商铺业主认为,当时购买商铺时就是看中门口的公共区域,这块公共区域使用权应该归商铺业主;而另外一种声音认为,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使用权也是全体业主来决定。但是,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信息才能判断。
那这个公共区域归属权到底属于谁呢?记者也咨询了区住建局相关部门,他们表示,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归属权,应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
如果商铺门前公共区域属于小区规划用地,而非市政道路,则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若商铺门前的区域,没有规划为小区公共用地,则停车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在销售时对停车位进行处理。
如果在规划时已经将其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且已经将其面积全部分摊到业主房屋之中,那么这些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