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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的领班班子都谁啊?
邱树华:女,汉族,1961年1月生,河南商丘人,1979年3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2000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经管理专业),现任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和人民武装工作,分管全区政法工作,协助陈季主任抓好管委会工作。
主管党建、纪检、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人才、机关工作。
分管部门:组织人事劳动局、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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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季,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籍贯:江苏南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82年2月入党,大学学历(1982年2月毕业于塔里木农垦大学农业专业),现任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协助邱树华书记抓好党工委工作。
主管财政、行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工作,协调工商、税务工作。
分管部门:财政局、规划房产局、国土资源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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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83年7月毕业于西北民族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现任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工作: 兼任高新区北区工业园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分管统战、民族宗教、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协助邱树华书记抓好人民武装工作和政法工作。协调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分管部门:产业发展局、北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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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潮云,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籍贯:陕西大荔,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入党,大学学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政工师职称。现任乌鲁木齐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工作: 兼任甘泉堡高新区工业园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分管招商引资、机关事务管理、综合协调、对外宣传、政府法制、机要、保密、档案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与米东区、阜康市的工作。
分管部门:办公室、商务局、甘泉堡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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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鑫,男,汉族,1965年10月生,现年43岁,籍贯:河南南阳,1982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2003年9月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治思想教育专业)。现任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分管纪律检查、信访、督查、综合目标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协助邱树华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陈季主任抓好审计和政风行风工作。
分管部门:纪工委、监察审计局、信访办、督查办、目标办、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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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山,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怀远,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1998年12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现任乌鲁木齐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精神文明建设、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扶贫帮困、双拥、老龄、老干、人民团体、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普法、卫生防疫。协助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副书记抓好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法、统战、民族宗族工作。协调与新市区的工作。
分管部门:社会事业发展局、派出所、防疫站、老龄委、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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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男,汉族,籍贯河南,1969年4月出生, 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博士,现任乌鲁木齐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工作:兼任高新区北区工业园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分管科技、知识产权、企业孵化、外事旅游、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担保、银企合作、新大科技园和百花村软件园等区外园建设工作。协助陈季主任抓好财税工作;协助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副主任抓好企业管理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研究工作。
分管部门:科技局、创业服务中心(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公司、担保公司、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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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品,男,汉族,1967年3月生,现年42岁,籍贯:江苏滨海, 1988年1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工作: 兼任甘泉堡高新区工业园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分管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市政市容、综合执法、工程建设、生态农业开发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分管部门:建设环保局、建设总公司、农业生态开发公司、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创建办、拆迁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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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政,1969年10月9日出生,男,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01年8月――2004年8月 在职攻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2005年12月取得管理学硕士学位。现任党工委委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分管工作:助邱树华书记抓好党建和机关工作,协助李潮云副主任抓好办公室和招商引资工作。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四条 高新区是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基地,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和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发展的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及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区坚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原则,坚持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原则,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五条 高新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六条 管委会对高新区的集中开发建设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可实行封闭式管理。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第八条 高新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支持所在区(县)发展经济,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第九条 高新区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高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中长期开发建设和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四)负责高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七)负责高新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八)负责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上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管委会所属的工作部门可依法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高新区应健全企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配套服务体系。第十四条 高新区应依法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发展。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在高新区设立内外资银行,开展信贷等金融业务。
高新区经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第十五条 高新区的规划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高新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下列形式:
(一)由高新区兴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二)投资者与高新区及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土地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可依法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十九条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管委会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认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四条 高新区是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基地,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和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发展的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及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区坚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原则,坚持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原则,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五条 高新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六条 管委会对高新区的集中开发建设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可实行封闭式管理。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第八条 高新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支持所在区(县)发展经济,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第九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中长期开发建设和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四)负责高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土地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
(七)负责高新区房地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八)负责高新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九)负责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管委会所属的工作部门可依法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高新区应健全企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配套服务体系。第十四条 高新区应依法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发展。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在高新区设立内外资银行,开展信贷等金融业务。
高新区经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第十五条 高新区的规划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高新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下列形式:
(一)由高新区兴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二)投资者与高新区及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投资者成片开发。第十七条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依法可以出让、转让。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可依法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