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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配置人均要求(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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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第五条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五年以上;

(二)较系统地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三)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社会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四)具有指导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在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第六条 评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可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侧重。第七条 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教练员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第八条 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及时到当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标准

2001年10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在京举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颁布新闻发布会。国家体育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领导以及首都部分新闻单位的记者出席了会议。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张发强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该《标准》是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直接指导下、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领导下,由北京体育大学组织编写的。《标准》的研制工作是从1999年8月1日开始启动,1999年11月15日完成初槁。初稿完成后,采用会议评审与函审的方式征询了专家的意见,并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后,于2000年1月28日完成送审稿。在体育界以及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反复论证、修订于2000年3月28日定稿。2001年8月7日,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职业标准是衡量劳动者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尺度,是职业培训的依据,是劳动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基础、措施。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建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培养、发展体育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建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规范体育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其中职业标准是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核心。

《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们所开展的社会体育活动由过去的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变为了国家的一项工作,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标准》的颁布将为提高社会体育工作者的素质、丰富国家的人才资源、与市场经济接轨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保障人们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标准》已由人民体育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一)是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鉴定规范的基础依据。

(二)是衡量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能力的重要依据。

(三)是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劳动报酬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为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五)为合理利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劳动资源提供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是由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环境;职业能力特征;文化程度要求;培训要求;鉴定要求;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比重表等部分构成。

(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编码为:4-04-03-01,属于第四大类、第四中类、第三小类。大典的建立为我国职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并为我国各行业制定职业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定义

《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要求职业的定义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确定。据此,将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定义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指导社会体育活动者学习、掌握体育健身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人们进行健身、娱乐、康复等活动;协助开展体质测定、监测、评价等活动;承担经营、管理及服务工作。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划分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等级分为社会体育指导师、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四个级别(四级为初级,中级、高级、指导师依次递进,指导师为最高级别)。各个等级的主要职能是:

初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指导练习对象学习基本技术动作和提高基本运动素质。

中级:能够针对不同年龄、性别练习对象的情况指导练习者提高专项技术水平、进行健身活动。

高级: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技能完成技术指导工作;能够为从事不同职业者、残障人、需控制体重者提供健身服务;能够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培训和管理能力。

指导师:能够独立解决技术指导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能够胜任康复锻炼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和科研能力。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的确定

1、职业功能

职业功能是指一个职业所要实现的活动国标,或是一个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根据不同主要的性质和特点,职业功能可按工作的领域、项目或工作程序来划分。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功能的划分是依据工作的领域进行划分的,其职业功能分为接待咨询、准备工作、技术指导、健身指导、培训及经营与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工作组成的。

2、工作内容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职业的工作内容可以按种类划分,也可按照程序划分。工作内容的确定是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等级工作的范围和工作任务的不同进行划分的,表述时按一件事的表述形式提出,每个项目一般包括2个或2个以上的工作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内容详见《标准》中各等级的工作要求。

《标准》是体育系统第一个由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它的颁布必将积极促进体育从业人员的素质,大大提高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同时,也将为体育系统从业人员走向职业化提供借鉴与促进。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该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千分之几

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分别达到3%和10%;经常从事指导工作的比例从60%提高到70%;文化和年龄结构有所改善;地区和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是什么样的?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

(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

(四)接受有关组织和单位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合格;

(六)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参加该体育项目的培训并达到标准。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近一年内开展或协同开展30次以上志愿服务;

2.了解体育健身和竞赛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

3.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管理方法,能够组织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两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和指导工作;

3.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良好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较高水平的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体育组织的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或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四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在一项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中具有较高的水平或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具有特殊造诣;

3.较系统地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组织能力,能够承担较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工作,能够撰写有关全民健身工作或调研报告;

4.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在地(市)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一级、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许条件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具备的等级条件,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可在体育健身技能传授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有所侧重。

(二)近5年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在职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和优秀运动员在申请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时,可以放宽培训考核与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直接批准授予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申请晋升等级称号时,可以适当放宽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晋升。

如何报名:

如需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需要先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考试,可以前往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咨询考试报名的相关事项,或者在当地一些正规的培训机构进行代报名,一般的培训机构都会提供这项服务。

拓展资料: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相当于是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一个“上岗证”,有些地方规定体育经营须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上岗。

所以,可以合法从事指导、传授社会体育活动等的的体育类职业。例如,在社区等地工作等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一经考取之后,是终生有效的。

参考资料:国家体育总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会要求性

一、可登陆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网络管理平台,申请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鉴定。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报名条件

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报考: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通过初级运动技术考核,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体育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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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一、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报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二级以上(包括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至少1年。

(3)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

二、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报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体育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社会体育指导师报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指导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全民健身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改善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捐赠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谁投资、谁受益;谁受赠、谁管理、谁维护。第六条 每年6月10日为全民健身日,6月10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第七条 公益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适应市民健身的需要,全市人均体育用地应当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有居民住宅区应当逐步合理配置公共体育设施。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按照标准设置,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且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有偿向社会开放。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应当优惠。第九条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达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具有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三)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四)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等级证书,持证上岗,在规定的范围内服务。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订全民健身活动计划,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施。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健身竞赛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综合运动会。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4年应当至少举办一次综合运动会。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民体质监测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

(二)缩小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

(三)降低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指标;

(四)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五)健身活动影响他人的人身安全、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四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较大的,予以警告。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 评论列表:
  •  孤央性许
     发布于 2022-09-01 05:12:16  回复该评论
  • 设施;(五)健身活动影响他人的人身安全、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四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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