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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年检(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在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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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四)营业性的体育技术信息服务;

(五)营业性的体育培训、中介服务;

(六)营业性的体育广告;

(七)其他体育集资、赞助和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的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第六条 体育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扶持经营者承担全民健身和培训优秀运动人才任务,为发展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服务。第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繁荣体育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审批管理第八条 开办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场所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经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第九条 申请开办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其体育场地、体育器材符合国家体委颁布的设施和器材标准;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体育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体育场所自办的体育竞赛、表演),应当向市、县(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兴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市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市政府同意,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三)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情况的说明;

(四)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书副本;

从事射击、射箭、探险、攀岩、登山、热气球、横渡江河、水下娱乐、滑稽体育表演、跳伞、赛马、马术等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第十二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收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体育场所或者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市场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体育消费者。第十五条 在经营活动中,严禁渲染暴力,严禁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停止营业的,应当及时申报,并交回《体育经营许可证》。

《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转让。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体育市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检查所需材料,不得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并领取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第二十条 体育场所不得接纳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体育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保持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需要年检嘛?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是不需要年检的。

根据《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扩展资料

依据《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参考资料霍尔果斯政府网-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维修人员,取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开办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的学校和培训班,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验,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二、对《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或者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对《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六条。四、对《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颁发《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高危体育项目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五、对《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六、对《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七、对《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后,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八、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工程规模;(四)投资总额;(五)当年投资额;(六)资金来源;(七)银行资信证明;(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十)发包方式;(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九、对《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需要每年一审吗?

企业年审是必须的,这个审查考察的是一个企业去年是否在合法经营,是否还在经营。所以只要是企业都要年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第十六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 评论列表:
  •  夙世森槿
     发布于 2022-08-26 17:29:44  回复该评论
  •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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