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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第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区域性俱乐部联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优化社会体育活动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坚持竞技体育与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并重,积极创办群众体育健身品牌赛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体育竞赛计划时,应当统筹各项费用支出,列支相应经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和计生、外事、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备案: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办国际、洲际和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由申办地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申报,除省人民政府直接申办的外,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申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申报,同时报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山东省运动会,由申办地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有关事项后,向省人民政府备案;山东省残疾人运动会与山东省运动会同城举办,有关事项参照山东省运动会组织实施;
(四)各行业单独或者联合申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包括山东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全省学校体育联赛等,由申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同意。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申办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体育竞赛,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筹办经费给予补助;其他体育竞赛的筹办经费,由承办单位自筹。第十条 申办省级综合性体育竞赛,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承办的,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竞赛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赛事需要的接待、交通、通信和安全等基础设施;
(二)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等;
(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申办、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整合体育、文化、会展等场馆资源,合理规划新建场馆。
申办国际、洲际、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和山东省运动会,现有训练、比赛场馆设施数量应当达到承办竞赛所需总量的70%以上;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及举办其他省级体育竞赛,应当具备承办比赛所需的全部场馆。
确需新建体育场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根据人口数量和竞赛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统筹学校、社区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场馆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无障碍通行、安全和赛后综合利用等要求,做到外观简洁、设施先进。
进一步推进体育场馆管理使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新建体育场馆赛后依法交由学校、社区或者其他机构管理使用并对社会开放。
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由举办人自负盈亏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体育竞赛项目的范围包括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和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体育竞赛项目、体育表演项目。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全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相应级别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竞赛的职责:
(一)对承办全国和全市各类体育竞赛活动进行计划安排或招标,确定承办单位,制定相应竞赛计划和规程;
(二)审核体育竞赛申报登记文件;
(三)指导举办人组织体育竞赛,协助审定体育场地、设施、器材;
(四)监督检查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情况;
(五)制定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培训、选派裁判员;
(六)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最高记录,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七)申办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第五条 体育竞赛的管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举办人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举办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器材和必要的经费。第七条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举办区、县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30日内向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30日内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的或者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60日内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前款规定的登记申请,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登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逾期之日起5日内补发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并应追究有关行政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八条 举办人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交验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体育竞赛申报登记表;
(二)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有关机构出具的竞赛经费来源的验资证明或资金来源协议书及经费预算方案;
(四)竞赛场地、设施、器材等情况的可行性报告;
(五)举办危险性大、对抗剧烈、超大强度体育竞赛的,还应提供医疗急救方案和运动员人身保险证明;
(六)需要查验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体育行政部门在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后,核发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书面通知举办人。第十条 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如需要变更举办主体或者竞赛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的,举办人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需要取消竞赛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提前发布公告。
举办人不得私自转让举办权。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举办人和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提高运动成绩。
体育竞技参赛管理是怎样的?
竞技参赛的目的是通过参赛展示高超的竞技水平和获取优异的名次。竞技水平和竞赛名次这二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但却并非等同。一般而言,高超的竞技水平可以获得优异的竞赛名次。但是,当参赛者水平都比较低时,表现一般的参赛选手也可以获得较好的名次;有时即便运动员自己发挥(甚至超水平发挥)出平时的训练水平,对手如果表现得更好时,自己也无法获得理想的竞赛名次。
参加不同的竞赛,有着不同的参赛目标设计:有时要求运动员尽最大努力获得好成绩和好名次,有时则要求运动员故意隐瞒实力而不去尽力比赛,有时则重在参与和练兵而不设比赛目标。竞技参赛目标的设计和选择,受到竞技参赛管理战略和策略的制约。竞技参赛原则 竞技参赛原则是参赛者在参加运动竞赛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对竞技参赛活动的方式、方法予以指导和规范,告诉参赛者在竞技参赛活动中如何思考、如何操作才能够取得理想的参赛结果。不同的参赛目标和目的,有着不同的参赛原则。竞技参赛原则大致包括两类:指导参赛者的行为符合竞技场上的行为规范和指导参赛者能够获得满意的竞技结果。
指导参赛者行为规范的参赛原则诚信参赛原则。诚信参赛包括符合参赛资格规定以及依靠正当的竞技行为获得真实的参赛成绩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包括在性别、年龄、体重、地域、职业、健康状况等方面符合竞赛规则要求。后者主要包括科学补充营养、拒绝违禁药品,诚信竞技、拒绝串通比赛,尊重对手、不得蓄意加害等。遵规守纪原则。竞技者在参赛过程中的一切言行均应严格遵守比赛规程和该项目的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参赛过程中,竞技者应认真学习领会比赛规则和竞赛规程,树立在赛场上绝对服从裁判的理念。
积极进取争胜原则。参赛者在比赛中应努力拼搏,力争参赛胜利或表现出个人或团队所能达到的最佳竞技水平和最好比赛名次。该原则要求全过程、全方位地培养参赛者的进取拼搏精神,绝不轻言放弃和认输,不断给予参赛者积极向上的激励。慎对伤病参赛原则。参赛者在备赛和参赛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健康,在出现伤病时,需谨慎和妥善处理。该原则要求参赛者要与医生密切配合,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好参赛与伤病的矛盾。
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综合性或者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下列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一)有报名费、门票或者广告等收入的;
(二)利用自有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
(三)接受捐赠或赞助的。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全市性(含跨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
举办本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第七条 举办国际和全国性、全省性的体育竞赛,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外,举办人还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三)有与竞赛项目和竞赛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举办人申报体育竞赛,应当于竞赛举行3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四)竞赛器材和设施的情况证明;
(五)裁判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六)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七)体育竞赛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八)体育竞赛的安全和医疗保障措施及急救方案;
(九)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举办射击、射箭、航空、热气球、武术、拳击、散打、赛车、蹦极、马拉松以及其他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赛项目还应当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发给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体育竞赛需办理治安、消防等手续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经登记后不得随意变动。举办人因故确需变更竞赛的举办主体及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于竞赛举行1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三条 举办人因故需取消竞赛的,除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外,还应当依法清理有关的债权债务,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体育竞赛举办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第十五条 实行体育竞赛督察员制度。
督察员由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派出,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在本辖区内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行规则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保证公平竞赛。
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第十八条 举办一般性体育竞赛,其门票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举办重大、特殊体育竞赛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物价部门核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体育竞赛,收取费用的,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十九条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将经费收支预算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除按照已备案的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支付必要的成本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
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体育竞赛,应当经民政部门批准。
体育赛事组织管理是怎样的?
近年来,随着体育赛事举办的规模扩大和水平提升,如何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手段来运营管理大型体育赛事已经成为困扰赛事举办方的一大难题。根据国外大型体育赛事运营管理经验,采用项目管理的科学管理手段已经被证明是一项高效的大型活动管理途径,于是从2008年奥运会开始,项目管理手段逐步被国内体育赛事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认可和接受。2001年12月13日成立了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根据前几届奥运会的成功经验,建议奥组委采用项目管理科学方法统筹奥运会筹办工作。
奥组委总体策划部组织全委多次开展项目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邀请国内外项目管理专家针对各领域的管理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培养了一批具有项目管理知识、掌握一定的项目管理技能的团队,保证项目管理在奥运会筹办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把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大型公共活动,这在我国是第一次;如此完整、系统地把项目管理方法应用到奥运会的筹备工作当中,这在历届奥运会中也是第一次。
简而言之,体育赛事项目管理就是在一定的资源约束条件下,建立计划,然后执行计划以完成体育赛事项目目标的过程。 (一)体育赛事项目生命周期 美国项目管理协会将项目的生命周期定义为:“项目是分阶段完成的一项独特性任务,一个组织在完成一个项目时,会将项目划分为一系列的项目阶段,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项目,更好地把日常运作与项目管理结合在一起。项目的各个阶段放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项目的生命周期。”
结合我国体育赛事的运营管理特点和国内学者的共性观点,我们一般将体育赛事生命周期划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体育赛事项目的选择阶段,体育赛事项目举办权的取得阶段,体育赛事项目的方案制订阶段,体育赛事项目的组织筹备阶段,体育赛事项目的举办与控制阶段,以及体育赛事项目的收尾阶段。 (二)体育赛事项目管理的对象和方法 1. 体育赛事项目管理的对象 一般认为,体育赛事项目管理的对象包括以下四个要素:时间资源、资金资源、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体育赛事的运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