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各大公园归哪个部门管?
- 2、潍坊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 3、公园是属于哪个部门管?
- 4、南宁市公园条例(2021修正)
- 5、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
- 6、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北京各大公园归哪个部门管?
归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管。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相当正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市属公园及其他所属机构人、财、物管理。负责市属公园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服务、科技工作,并实施监督,以及财务管理审计、劳动人事、安全保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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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处、服务管理处、安全应急处、组织人事处、宣传处、科技处、审计处9个处室。
下辖颐和园管理处、天坛公园管理处、北海公园管理处、景山公园管理处、中山公园管理处、香山公园管理处、北京植物园管理处、北京动物园管理处、紫竹院公园管理处、玉渊潭公园管理处、陶然亭公园管理处、中国园林博物馆北京筹备办公室、北京市园林学校、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院、中心党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16个直属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简介
潍坊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健身活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用财政性资金(含体彩公益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免费、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健身器材及场地。第三条 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健身需求。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健身设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健身设施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捐赠的公共健身设施依据相关法律可以留名纪念。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体育场、公共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社区(行政村)实施公共健身工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公共健身活动场地。第八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第九条 老旧城区、社区公共健身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公共健身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健身设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健身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有固定的健身活动场地并具备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申请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建设计划逐步予以配建。第十二条 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鼓励采购创新型健身设施,推动公共健身设施提档升级。第十三条 公共健身设施按照“谁接收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捐赠的公共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
接收公共健身设施,应当签订协议书,明确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 保修期内的公共健身设施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第十六条 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公共健身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征得设施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七条 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公共健身设施实行强制报废,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公共健身设施;实行收费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优惠。第十九条 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公园是属于哪个部门管?
由公园管理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管理局是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机构。
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2、肩负着守护者、管理者、使用的监管者、生态产品的供给者、生态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的使者等角色;
3、以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满足人民认识自然和亲近自然的精神文化需求、确保国家的重要生态资源全民共享、世代传承的职责;
4、以建设美丽中国、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为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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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案例:
“你是干什么的?公园里不允许私自贩卖物品。”4月6日下午,北京植物园首次邀请香山街道城管执法队的城管队员来园,与北京植物园护园队联合执法,共同劝阻不文明游园行为。
执法队员沿着公园主路巡视,在梅园附近发一名游客正在兜售商品。他左手边放着一个手提袋,里面放着不少塑料花环及小饰品,手上还拿着一个纸质玩具招揽生意。城管执法队员走上前去,当场予以没收。该游客并没有反抗,把手提袋交给城管队员以后,赶忙低头走开了。
随后,在公园中湖附近,又发现了3起捞鱼的行为,其中有一对夫妇带着两个小孩儿,拿着小网兜捕捞水中的鱼虾。
公园保安走上前去劝说,但这对夫妇并未理睬,还反驳说“凭啥不让我们捞?”随后,一名城管队员走过去,语气坚定地说:“请您把捕鱼工具收起来,这里是非钓鱼区域,禁止捕捞。按规定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夫妇听完,立马收起了网兜,并表态“今后不在这里捞鱼了”。
清明节期间正值北京植物园第31届桃花节,园内春花烂漫,游人如织,从一线巡视情况来看,今年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减少很多,但仍然存在一些游客出现攀爬桃树、攀折花木的不文明行为。为了引导游客文明游园,北京植物园和香山派出所所有干部职工节假日全部停休值守一线。
同时还引入文明引导员、大学生志愿者做好景区文明游园的宣传与劝导工作,一旦发现不文明行为就会立即上前劝阻,大部分游客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立即改正。”
今后北京植物园将加大联合执法频次,不仅是属地城管部门,还有驻园派出所也与公园加强联动,定期会商,制定联动执法、移交扭送等措施,对园内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巡视,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对门区秩序及景区游园秩序、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治理。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对公园不文明行为说“NO”——北京植物园首次邀请执法部门进园联合执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管理局
南宁市公园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级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园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政府管理的公园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
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设立公园管理机构,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和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公园建设总量、布局与规模。
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有条件的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湖泊周边,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第十条 严格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规划建设公园,确需建设的,应当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一条 公园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民族、历史文化等自然、人文条件,发展特色乡土植物种植,推广应用立体绿化、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园林垃圾二次利用等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倡导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设计规范、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组织编制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定时,应当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定程序报批。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项目,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园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十四条 公园的各类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其功能、规模和选址应当符合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公园的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游客安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及各类设施。
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淄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动物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专类公园等。第四条 公园的管理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由政府保障的公园,其管理养护等必要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公园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园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包括公园的名称、类别、位置、主管部门等内容。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管理与服务。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公园管理机构和公园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公园管理服务单位。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情况报公园主管部门。第十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管理维护公园的绿化景观和游憩、服务等设施;
(三)负责公园的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等;
(四)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公园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第十一条 公园的设施维护、植被养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构)筑物、雕塑、景观墙以及各类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没有安全隐患;
(二)道路、地面应当平整完好,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三)座椅、直饮水设备、健身设施、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好无损,功能完善;
(四)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六)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污物、痰迹以及烟头等杂物;
(七)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箱,垃圾日产日清,箱体干净整洁,周围地面无污渍;
(八)景观水体清洁、无异味,水面无废弃物、藻类等漂浮物;
(九)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公园应当每日向公众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三日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园入口处公布。第十三条 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或者公园内的收费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票价种类、优待对象、优惠幅度以及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需要调整门票价格或者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平面图、游园示意图,停车场、主要道路出入口和交叉处应当设置导向标志,景点附近可以设景物介绍牌。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便民服务点,向游人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多功能充电、应急工具、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等服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屏、触摸屏、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向游人提供服务电话、景点导览、服务设施位置、疫情防控、天气预报、出行提示等信息。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提供游览、休憩、文化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公园。”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范围划出用地控制线。”六、删除第七条。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公园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等多种功能的需要。
“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在建”修改为“新建”。九、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内的建设,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十、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城市”二字删除。十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主管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补偿相应的用地,并补偿经济损失。”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园应当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十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公园内从事商业和文化娱乐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报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十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园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识牌、安全警示牌和游客须知。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十六、将第二十三条中“应当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一句话修改为“应当报经园林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十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应当报经园林、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组织检测,经营者负责维修保养。”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游园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劝阻,维护正常游园秩序。”十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删除“必须”二字。二十、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园,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公园入园收费应当对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实行优惠。”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二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除供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在划定地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