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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对体育项目补助(厦门体育中心免费吗)

本文目录一览:

翻新篮球场国家有补贴吗

各地落实情况可能有差别。

每个新建标准式篮球场或非标准式篮球场补助金额为5万元,用于场地建设和设施购置。2.每个新建门球场项目补助金额为5万元,用于场地建设和设施购置。3.配建体育健身器材每套2.5万元,8件一套。4.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列入补助范围。(1)获得过中央、自治区援建和支持的项目。(2)重复申报或擅自改点以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3)其他不符合补助的事项。

厦门体育中考评分标准2022

法律分析:厦门中招体育考试项目不变,每位考生都须考四项,总分仍为30分。考试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16日至25日进行,第二阶段5月9日至16日进行,补考时间为5月29日。两类人可申请免考:一是身体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或患有严重疾病获准免修体育科目的考生;二是患不适合剧烈运动疾病的考生。

考分计算方法:经核准免考的考生,属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获准免修体育科目的考生,其体育中考成绩以本年度所有参与体育考试的考生的平均分(四舍五入)计算;初三阶段因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体育赛事意外受伤不能参加体育中考的考生,经学校提供相关证明后报送市教育局体卫艺处研究处理;其他获准免考的考生,其体育中考成绩以本年度所有参与体育考试的考生的平均分的80%(四舍五入)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国家运动员退役后还可以领取工资吗

国家运动员退役后还可以领取工资。

国际级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另外还有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金:

其标准为:奥运会冠军5000元,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顶峰的运动员4000元。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由厦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享受退役安置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不享受退役安置费。

扩展资料:

关于运动员退役后发放退役费及相关的安置如下:

1、运动员退役后被调入到新单位工作的工资发放标准:

运动员退役后,被国家调入到新单位工作的,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

2、运动员一次性退役费制度(该项主要适用于非自主择业退役的运动员)

运动员退役时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在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200-600元,运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800元。运动员每满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的退役费。

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运动员

国家级运动健将的待遇

厦门市优秀运动员招收引进、

在训待遇、退役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优秀运动员招收引进、在训待遇、退役安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办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运动员,不包括职业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后备人才为:运动年龄符合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选材标准》的要求,且形态、机能、健康、心理和运动素质经综合评估属优秀的后备人才。

第二章 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引进

第五条 根据体育竞赛需要,能代表厦门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秀运动员引进。

1、获国际健将、健将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

2.获全国三大赛前三名及以上名次的。

国际健将、健将,应以《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为准》,比赛成绩应以获奖证书为准。

全国三大赛指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和全国锦标赛。

第六条 身体健康,无家族遗传病史、无传染病史和无有碍运动成绩提高的其它疾病,年龄符合优秀后备人才选材要求,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秀后备人才引进或招收。

1、身体形态、机能、运动素质、基本技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选材标准,且属优秀的;

2、获得全国青少年同龄组比赛前八名,有培养前途的。

身体形态、机能、健康状况、运动素质和心理素质须经市体育局所属的科研医务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的检测。

后备人才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田径12-17岁;游泳7-15岁;羽毛球9-14岁;乒乓球8-12岁;跳水7-12岁;举重11-17岁;射击14-18岁;射箭14-18岁;帆板16-18岁;皮划艇15-17岁;赛艇15-17岁。

第七条 优秀后备人才引进的程序

1、教练员物色的优秀后备人才须经过6个月的试训,试训期满,由科研医务部门进行体检(见附表1),体检合格者可参加集训。

2、优秀后备人才集训期为12个月。集训期满,由科研医务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进行运动机能的综合测评(见附表2一7),符合要求的,准予报调。

3、报调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确属优秀后备人才的,准予正式入队并向编制部门申请编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凡正式录用的优秀后备人才,其户口迁入厦门市优秀运动队集体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的待遇

第九条 优秀运动员待遇由体育津贴、等级运动员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

第十条 体育津贴

1、临时体育津贴。报调试用期的优秀运动员,每月发给200元。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体育津贴。已办理正式入队手续的优秀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每月发给800元的体育津贴。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技术等级津贴。国际级运动健将每月15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月1000元;一级运动员每月700元。

第十二条 成绩津贴

1、优秀运动员成绩津贴,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按附表14的标准执行。

2.优秀运动员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认可的,可比照享受同一级别赛事第二名的成绩津贴。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低于主力队员一个档次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3.领取成绩津贴的优秀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按提高的名次从下一年度一月起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比赛冠军的优秀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的成绩津贴。下一年度再次获得相应比赛第一名时,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获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4、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比赛名次的优秀运动员,在两年内未达到本人原获得的比赛名次,则成绩津贴从第三年一月起下调一个档次。成绩津贴下调后的当年,仍未获得原有名次的,则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成绩津贴再下调一个档次,以此类推。再次比赛获得名次高于下调的名次,则从下一年度一月起按新获得的名次享受成绩津贴。

5、优秀运动员因伤病在两年内不能参赛的,须办理退役手续。

6.优秀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被查处,受停赛一年处分的,扣发其一年的成绩津贴和等级津贴。

第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执行优秀运动员的待遇,其档案工资予以保留;优秀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其档案工资标准缴交,个人缴交部分从其在训待遇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由单位统一组织,个人自愿缴费,参加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

第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需按有关程序呈报市体育局批准。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待业期为半年,待业期不计算运龄。在待业期内只发给体育津贴。半年后其人事关系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实行货币化安置。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费由退役成绩安置费和退役运动年限安置费组成。

退役成绩安置费发放标准按附表15执行。

退役运动年限安置费。国际级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由厦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享受退役安置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不享受退役安置费。

第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除名处分,不享受退役安置费。

1、优秀运动员申请退役未获批准擅自离队的;

2、优秀运动员未办理任何手续代表其他省(市)参赛的;

3、优秀运动员经批准退役,待业期满无故不离队的;

4、优秀运动员因严重违法被拘留、劳教、判刑的;

5、优秀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被查处,受停赛二年处分的。

第十九条 退役的优秀运动员领取退役安置费后又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招收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重新计算工龄。

第二十条 退役成绩安置费以在训期间获得的最好成绩一次性计算。

第二十一条 运动年限从报调试用之日起到正式批准退役之日止,按实际年限计算到月。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发给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三条 退役安置费的发放,于正式批准退役后其人事关系、户口关系办完转移手续的次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满16周岁的退役运动员,由父母监护并领取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必须以代表我市参赛取得的运动成绩计算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的在训待遇和退役安置费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优秀运动员取得的一次性退役安置费收入,其收入在厦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在训待遇及退役安置费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执行的有关运动员管理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13表略

附表14附表

优秀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

单位:元/月

名次比赛名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奥运会35003300320029002800270026002400世界锦标赛世界杯30002800270024002300220020001900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25002300220019001800170015001400全运会22002000190016001500140012001100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180016001600120011001000880700全国青年锦标赛150013001200900800700500400

附表15

优秀运动员退役成绩安置费

单位:万元

竞赛名称金牌银、铜牌4―6名7―8名奥运会30252015世界锦标赛世界杯25201512亚运会20161210亚洲锦标赛亚洲杯161410 全运会141286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121086全国青年锦标赛10864

国家运动健身补贴

国家运动健身补贴现在没有,都是一些地方政策。

比如:聊城市全民健身运动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和引导社会办赛的进程,规范和加强市级全民健身运动会经费管理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列入聊城市全民健身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及活动。

二、补助办法

1、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确保效益”的原则,对纳入全民健身运动会的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社会参与程度、市场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分类补助。补助资金分为竞赛组织经费和参赛食宿费补贴。竞赛组织经费属于基本保障经费。参赛食宿费补贴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2、竞赛组织费包括:场地费、器材费(含竞赛用文具、电脑、纸笔等)、宣传费、市内交通费、安保费、医疗保障费、裁判费(食宿、往返差旅、劳务费)、大会工作人员伙食费。

参赛补贴是指按单项竞赛规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编的参赛运动员、随队工作人员食宿费补贴。

3、参赛规模是指单项竞赛规程规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人数总和。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项目参赛规模和类别核定,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选择。

4、项目补助类别:

一类项目:参赛规模少于300人的项目,裁判员按运动员人数10%核定,竞委会工作人员按运动员、裁判员总人数的10%核定;裁判员和竞委会工作人员如不能满足比赛需求的,根据国家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竞赛、裁判办法确定。竞赛组织费按参赛人数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补助,统筹按3天计算。参赛队伍按每人每天160元补贴,按3天计算,不收取任何参赛费。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

二类项目:参赛规模300-700人的项目,裁判员根据参赛人数配备20至40人;竞委会工作人员配备15至25人。裁判员和竞委会工作人员如不能满足比赛需求的,根据国家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竞赛、裁判办法确定。此类项目按每项目15万元补助竞赛组织经费。大会不予参赛队食宿补贴,不收取任何参赛费。市场开发费用优先用于赛事组织。

三类项目:参赛规模700人以上的项目,裁判员、竞赛工作人员参照二类项目核定,按每项目15万元标准补助竞赛组织经费,大会不负责参赛队食宿。补助经费和市场开发确有不足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参赛费。

5、补助标准和资金将视物价变化等因素,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开支事项及标准

1、食宿补贴标准。在编运动员、随队工作人员、裁判员及竞赛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60元核算。住宿标准为2-3人间,安全卫生,能洗澡;用餐以自助餐形式为主,干净卫生,搭配合理,同时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专职人员全程监督检查。本地裁判员和竞赛工作人员除值班人员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2、差旅费。运动队差旅费自理。外调裁判员及竞赛工作人员差旅费,可按往返直达汽车或火车硬席、动车高铁二等座标准给予报销,中途无故停留、绕道所增加的费用不予报销。特特情况,确需邀请外省市裁判员的,费用由单项竞委会统筹解决。

3、劳务费及服装。裁判长、仲裁委主任、赛风赛纪监督主任每人每天200元,副裁判长、仲裁委员、赛风赛纪监督副主任每人每天160元,裁判员每人每天130元,辅助裁判员及其他竞赛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不在大会食宿的,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发放期限按赛期内实际工作天数计算,1000元封顶。

裁判及工作人员服装事宜,由单项竞委会根据不同项目要求自行确定。

4、奖品。比赛以精神奖励为主,另设物质奖励的,费用由竞委会自行解决。

四、资金申报审批

1、各单位按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要求,综合往届参赛规模和本届运动会本项目比赛计划安排,依据补助标准,据实客观申报补助类别及金额,报市体育局审核确定。

2、市体育局在汇总审核各单位申报情况基础上,提出当届全民健身运动会资助经费分配方案建议,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局的建议,综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审核确定各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4、各项目竞赛补助经费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至各项目单位。

五、资金管理和使用

1、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特别是食宿费补助应当专款用于参赛人员的住宿和用餐,不得挪用挤占。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该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或结转到下一年比赛使用。

2、 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1、市体育局将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各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结果作为以后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结合组织赛事评估,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3、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级其他需要财政资金补助的体育赛事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聊城市体育局。

  • 评论列表:
  •  泪灼叔途
     发布于 2022-08-20 21:47:19  回复该评论
  • 须经市体育局所属的科研医务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的检测。后备人才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田径12-17岁;游泳7-15岁;羽毛球9-14岁;乒乓球8-12岁;跳水7-12岁;举重11-17岁;射击14-18岁;射箭14-18岁;帆板16-18岁;皮划艇15-17岁;赛艇15-17岁。第七条 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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