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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保护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增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体育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的管理。第三条 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任务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培育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的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自觉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第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
(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
(五)体育集资、赞助、中介服务、广告;
(六)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
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或者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工作中因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第八条 申请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三)有符合治安、消防、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救护要求的适当场所;
(四)场地、器材应符合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
(五)对从业人员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经营项目,需有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合格,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体育市场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体育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体育市场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体育市场经营场所;
(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各类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会同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五)监督检查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独立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七)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取得《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发放许可证并实行验证制度。
体育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体育市场管理人员对体育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须出示执法检查证件。第三章 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持有与参加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租用他人场地、设施的,还应持有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第十二条 在本省境内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举办该项活动的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三条 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市场管理,是指对下列事项的管理:
(一)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康复、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四)营业性的体育技术信息服务;
(五)营业性的体育培训;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和项目。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是体育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统一规划营业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四)培训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工商管理法规;
(二)依据有关规定核发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三)依据有关规定确认经营行为的台法性;
(四)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体育经营活动秩序。第六条 体育市场执法人员对体育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第七条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八条 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三)、(四)、(六)项体育经营活动的,须先经市体育市场管理部门资格审查,然后到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营业。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所;其体育场地、体育器材符合国家体委颁布的设施和器材标准;
(三)有规定数额以上的资金和必须的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因故确需变更经营范围、场所等登记注册事项的或终止经营的,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三章 管理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维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秩序,制止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经营者应重视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得从事有损于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欺骗群众的经营活动。不得赌博或变相赌博。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交纳税费。(管理费收费项目、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和卫生,防止环境污染。第十四条 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次、报酬等情况资料,报当地税务部门备案,重大的体育经营活动还须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其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广告法》的规定,经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审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保证其质量。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雇用或聘用未经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证照的从业人员担任体育经营活动的教练、技术培训咨询、指(辅)导、应急救护等工作。第十八条 营业性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接纳未按规定取得举办资格的经营者进行营业性竞赛、表演、培训、咨询等活动。第十九条 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 揭发、控告、申诉和抵制违法收费的权利。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经营业员者;对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为我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由政府或体育市场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权给予行政处罚。
凡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等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相应处罚。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体育产业化的形成,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进行经营的活动,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康复、体育培训;
(三)体育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体育彩票;
(四)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五)体育设施的建设、体育资源的利用及开发;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和项目。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二)规划营业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三)培训体育经营者和业务指导人员,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四)审查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条件,办理经营证;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
(三)体育场地、体育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凡以体育经营为独立法人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培训、竞赛、表演、康复、中介服务、咨询以及体育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经营者须持有效证件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体育经营证》,持《体育经营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从事各类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服务和从事体育中介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领取《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第七条 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体育场所自办体育竞赛、表演)须事先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市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第八条 经营和销售体育彩票,由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根据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体育经营证》和《临时性体育经营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专业人员合格证;
(三)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四)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情况说明;
(五)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书副本。
从事有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第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保证服务质量,依法缴纳各项税费。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一年,必须接受体育经营活动资格的年度检验。第十三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欺骗体育消费者;
(二)渲染暴力,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聘用未领取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应保持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检查所需材料,不得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体育经营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变更、年度检验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有弄虚作假、渲染暴力、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保护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增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体育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的管理。第三条 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任务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培育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的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自觉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第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
(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
(五)体育集资、赞助、中介服务、广告;
(六)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
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或者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工作中因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第八条 申请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内容有益身以健康;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三)有符合治安、消防、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救护要求的适当场所;
(四)场地、器材应符合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
(五)对从业人员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经营项目,需有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合格,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体育市场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体育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体育市场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体育市场经营场所;
(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种类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会同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五)监督检查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独立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七)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 对专业性强或技术要求高或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管理实许许可证制度。《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发放许可证并实行验证制度。
临时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一次性审批。
《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体育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体育市场管理人员对体育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须出示执法检查证件。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收取管理费和《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管理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持有与参加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租用他人场地、设施的,还应持有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向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场所所在地的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和项目
(一)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从事经营性的:
1.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渡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场所;
2.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3.体育健身、康复、娱乐活动;
4.体育培训活动;
5.体育中介服务、广告;
6.体育科技咨询;
7.其他有关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市场管理的体育项目:
根据国体政字(1996)031号文件规定有以下体育项目: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新增体育项目依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为准)。二、体育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体育市场。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队伍和制度;
(三)全面规划本地经营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核各类体育市场经营活动;
(五)会同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为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上岗证。三、体育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属单位、中央驻济单位、独资企业体育经营单位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市、地属体育经营单位由市、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市、县(区)属体育经营单位由市、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四、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体育经营许可证有两种,《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性体育经营许可证》。证书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发放。已经开展经营没按《办法》规定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到指定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五、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需填报《申请审批登记表》并报送有关材料:
(一)组织实施方案;
(二)经营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三)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五)惊险体育项目(射击、航空、航海、跳伞、热气球、赛车、汽车、摩托车、山地车、攀岩、登山、漂流、横渡江河、水下运动、拳击、武术、散打、跆拳道、无线电、滑稽体育表演等),经营者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要对场地、器材、通讯、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六、《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车检制度
体育经营者在每个经营年度终了15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七、体育市场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都要配备体育市场执法人员。证件由省政府统一颁发。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
根据鲁财综字(1998)8号文件规定,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向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发放《体育经营许可证》时,需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下达。此项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九、建立罚(没)款制度
概据鲁政发(1999)6号文件精神,各级体育市场管理部门要建立罚(没)款制度。应到各级财政部门办理罚(没)款手续,领取《罚(没)款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处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南昌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营业性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体育竞赛和表演;
(三)营业性体育培训和体育技术信息、康复、咨询服务;
(四)其他营业性体育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政府鼓励、扶持一切有益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内体育市场的管理。
各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的管理。第六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
(四)依法审批体育经营活动;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第七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市场。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消防、卫生、治安和环保条件的场所;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四)经营活动内容有益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从事射击、探险、攀登、漂流、热气球、高尔夫球、飞行、赛车、人工制冷冰场、旱冰、横渡江河、水下娱乐、滑稽体育表演(杂技除外)等体育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场地、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审查。第十条 要求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第十一条 市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各县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并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向工商、卫生、公安、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业。第十三条体育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内容、时间、地点等项目的,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稽查队伍,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协助监督。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者必须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不得阻挠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第十九条 体育场所不得接纳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依法管理。稽查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向体育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用于体育市场管理。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和检举揭发违法体育经营活动有功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三)聘用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责令纠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体育场所接纳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