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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比赛训练规章制度(学校体育训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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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管理的办法

文档介绍:第九章 社会体育管理的方法 第一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法律方法 第二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经济方法 第三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计划方法 第四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行政方法 第五节 社会体育的社团管理 第六节 社会体育的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法律方法 一、社会体育有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工作的基本纲领和总章程。《体育法》共有8章56条,分为总则、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保障条件、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以法规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该文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了纲领性的全面规划与部署,使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成为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规范化性工作。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有利于满足国民的健身需求,有利于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我国体育体制的改革。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共5部分26条,分别从计划提出的背景、计划的任务、实施的重点、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步骤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为保证全民健身计划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的目标,出台了配套文件和实施计划,主要有“全民健身一二一启动工程”、《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等,同时成立了“国家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加大全民健身科研力度,努力提高计划实施的科学性,并加大社会体育经费投入。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是1993年12月发布并于1994年6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共9条,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条件和素质、培训与考核、申请与审批、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制度》的实施步骤与要求进行了具体说明。 (四)国民体质测定制度 1996年,原国家体委发布了《中国成年人体质测

辽宁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体育竞赛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实行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具体负责竞赛计划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体育竞赛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体育竞赛: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第八条 举办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等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和其他需要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的体育服务标准。

对国家未制定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项目,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的体育服务标准。第九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举办体育竞赛,举办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工商等行政许可的,举办者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依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下列体育竞赛,应当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全省性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

(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三)冠以“辽宁省”、“辽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四)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

(五)单场次参加人员50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批冠以本级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举办市、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市、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以外的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第十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举办者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体育竞赛规程、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体育竞赛场所、设施、器材等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七)举办者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60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变更或者取消体育竞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者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5日前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运动员训练的规章制度,给的特别满意的还可以给加分

1:运动员必须努力学加强训练,争取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以提高个人的全面素质和班级荣誉!2:运动员必须服从教练员的要求,努力训练。3:诚实做人,吃苦耐劳,认真训练。4:遵守运动场规章制度,爱护场内设施,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训练。

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管理制度,急急急!

您好!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二、责任人

群众体育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但各自的工作任务。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

(四)《关于下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大纲〉的通知》(体群字[1994]152号);

(五)《全民健身条例》(第560号,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六)《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管理范围

一、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办理条件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六、批准权限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市州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七、申报材料

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八、办理程序和时限

1.省体育局负责审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符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并参加省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一级指导员培训,合格后可申报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2.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副处长复审。

4.分管副处长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及本处室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处长签字后三日内作出批准答复。

5.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凭批件七日内到群众体育处办理登记手续,授予证章、证书。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符合资格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观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符合资格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观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希望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的问题能够早日解决。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本单位、本系统内的体育竞赛,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公众的身心健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体育竞赛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第二章 举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以及本省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应当报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除举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外,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的职能或者业务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经费;

(三)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五)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

(六)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举办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四)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六)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60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20日前将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就备案事项提出当场更正或者限期补正等要求。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变更、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已备案的事项和内容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5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取消手续。

变更或者取消体育竞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3日前如实向社会发布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体育协会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团体和组织在其职能范围内举办的体育竞赛,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不得单独使用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但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组织合作举办的,可以使用相应的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 评论列表:
  •  绿邪惑心
     发布于 2022-08-16 05:36:54  回复该评论
  • )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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