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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健委主任是谁?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李自召
2019-06-05 2139 次浏览
索引号
005452495/2016-00023
主题分类
部门领导
发布日期
2019-06-05
领导简历:
1979.10--1982.10 河南省云阳中医药学校学习
1982.10--1988.08 河南省郏县冢头长桥卫生院
1988.08--1992.01 河南省郏县人民医院
1992.01--1998.04 河南省郏县中医院院长
1998.04--2003.03 河南省郏县卫生局局长
2003.03--2009.09 河南省汝州市政府副市长
2009.09--2011.07 河南省汝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2011.07--2013.09 河南省汝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2013.09--2015.0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生局副局长
2015.01--2018.0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
2018.01--2019.0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9.01-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卫健委和卫健体委有啥区别?
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民健康、卫生健康、体育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工作方针,以及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健康体育事业发展政策、规定。负责起草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体育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区域卫生健康体育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推进全市卫生健康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卫健委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其负责的工作是:1、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有关规划、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2、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3、组织协调公立医院的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卫健委的招聘要求是:1、年龄在4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4、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平顶山市卫生局的领导信息
李 培 平顶山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卫生局党政全面工作。
罗世军 平顶山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罗世军同志主管人事科、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食品卫生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老干部科、保健办。分管人事、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法制教育与宣传、老干部、领导干部医疗保健、信息化建设、双拥、计划生育等工作。
齐冠丽 平顶山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主管规划财务审计科、医政科、中医管理局工作。分管医改、规划财务、医政、药政、中医、无偿献血、卫生支农等工作。
杨振民 平顶山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主管疾病预防控制科、行政审批科、红十字会办公室。分管疾病控制、地方病、行政审批、红十字会、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等工作。
张泉水 平顶山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主管办公室、应急办、科教科、医学会办公室。分管机关行政、卫生应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档案、科研教育、新闻宣传、干部联村、扶贫、工青妇等工作。
赵晓梅 平顶山市卫生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主管监察室、机关总支。分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纠风、党建、文明建设等工作。
谈华 调研员 谈华同志协助罗世军同志做好分管相关工作。
侯德军 调研员 侯德军同志协助齐冠丽同志做好分管相关工作。
王秀卿 副调研员 王秀卿同志协助杨振民同志做好分管相关工作。
张湛华 副调研员 张湛华同志协助张泉水同志做好分管相关工作。
卫健委和卫生局是同一个部门吗?
卫健委和卫生局应该说基本上还算同一个部门,卫生局是当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以前老的叫法。后来因为弱化计划生育,和当地计生委合并称为卫计委,再后来取消计划生育,改名为卫健委。是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简称。其功能与职责与卫生局相差不大。
卫健委和卫生局不是同一个部门,卫健委和卫生局不是同一个级别的。卫健委其实就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这个部门主要是组织并拟订中国国民的健康政策,以及预防和控制国民重大疾病的,并且也负责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负责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争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而卫生局只是国家地方的各级医院的一个主管部门,平时主要负责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以及当地的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西医结合的发展工作。
如果县区成立统一的行政综合执法中心:
卫生监督将成为其中一个执法分队;如果成立领域执法,卫生监督将单独成立卫生健康领域内的执法中心。行政执法以县区为主,设区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撤销,整合到县区执法中心。
成立后的执法中心,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事业单位由于职能转化,将所有的行政职能划归到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取消了事业单位的参公属性。按照辽宁省的改革方案,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也同样确定不再参公,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暂时保留身份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