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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裁判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官网裁判查询)

本文目录一览:

羽毛球裁判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和审批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与选派

第七章 裁判员行为规范

第七章 裁判员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裁判员是竞赛场上依据竞赛规则确保比赛公正、有序进行的执法者,是保障羽毛球竞赛有序进行的重要因素。为加速羽毛球事业的发展,促进羽毛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建立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精湛业务水平的羽毛球裁判队伍,特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羽毛球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该地区的羽毛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中国羽协注册的国际A级、国际B级、亚洲A级、亚洲B级、国家级裁判员和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在中国羽协备案的一级裁判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是中国羽毛球裁判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执行本规定,管理中国羽毛球裁判员的各项事务。

第五条 根据《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和《中国羽毛球裁判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羽毛球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裁委会),是隶属于中国羽毛球协会管理裁判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翻译、翻印、解释“羽毛球竞赛规则”和协助制定、修改有关竞赛制度,负责对报考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和现任国家级裁判员的考核工作,负责筹办、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学习、交流工作,协助各地羽协培训裁判员,指导和协助健全国各省、市羽协裁委会,协助安排全国比赛的裁判员,推荐报考国际裁判员和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人选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羽协裁委会委员由有代表性、热心羽毛球裁判工作的裁判骨干组成,任期四年,主持裁委会日常事务工作,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羽毛球协会可根据该地区裁判员的规模,成立裁判员管理机构,或直接执行裁判员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羽毛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A级、国际B级、亚洲A级、亚洲B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使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羽毛球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羽毛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羽毛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羽毛球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羽毛球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经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中国羽协备案。

第十二条 精通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羽毛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羽毛球竞赛编排方法和英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曾两次任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或者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规定的有关破格考生的报考条件,经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组织的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多次担任全国比赛和国际比赛的主要裁判,具有丰富的临场裁判经验、较高的裁判业务水平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英语),由中国羽协推荐,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可以申报亚洲级和国际级裁判员。亚洲级裁判员由亚羽联考核审批,国际级裁判员由世界羽联考核审批。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经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具有突出贡献的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省市意见,经审核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和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具备考试资格并通过考试者可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提交审批单位审批。申报者应严格遵守技术等级规定,如实填报裁判员等级申报表,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年龄达60岁的一级和国家级裁判员,原则上不再担任临场裁判员和发球裁判员的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每两年向中国羽协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双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2月31日。注册时裁判员必须上交一份裁判员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材料不全者将不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至少每两年对一级裁判员进行一次注册,同时,要将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至少每两年对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一次注册,同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注册时须使用中国羽协统一编制的注册登记表格(附件2)。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裁判员,将不安排注册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羽毛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被推荐参加晋级考试;

(四)被表彰和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监督本级羽毛球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六)检举裁判队伍不良现象;

(七)向上级申诉。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羽协有关裁判员的管理规定,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过程中公正执法;

(二) 认真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 自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 服从分配,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 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与选派

第二十四条 各级羽毛球裁判主管部门,至少两年组织一次裁判员培训。内容包括裁判修养、裁判基础理论、英语、规则裁判法、竞赛组织编排、临场实习等。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既可采取赛前、考前和岗前培训,也可进行专题培训;既可举办普及辅导班,也可组织高级研讨班。

第二十五条 根据竞赛计划和年度注册情况,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在每年年初下发该年度全国性比赛和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裁判员工作安排。担任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的裁判员名单,原则上由乒羽中心提出建议,征求有关省市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确定。其他各级、各类羽毛球羽毛球比赛的裁判员,由各相应体育行政部门的裁判主管部门选派。

第二十六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及全国性比赛中,裁判长和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须为国家级(以上),司线员技术等级原则上不低于一级;省级比赛,裁判长技术等级为国家级,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须为一级以上,司线员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地、县级比赛,裁判长和裁判员可分别由一级和二级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选派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应注意选派的数量和代表性,以确保执行“临场裁判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担任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主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各类羽毛球比赛和培训的注册裁判员。

第二十九条 担任其他协会或部门举办的全国性各类羽毛球比赛的注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选派,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

第三十条 担任境外组织或协会组织的国际比赛或培训活动的注册裁判员,由中国羽协选派,裁判员不得自行接受其他境外组织或协会邀请,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

第七章 裁判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须加强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公正执法、顾全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禁收受贿赂或者变相勒索。在赛区期间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馈赠礼品或者高消费娱乐活动。在封闭期间,不得私自与运动队接触。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须奉公守法,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裁判员守则》等各项规定,遵守赛区或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确保充沛的体力和精神,严禁酗酒,夜不归宿。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掌握竞赛规程、精通羽毛球规则和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被选派的裁判员须自行携带裁判证、裁判用具按时到赛区报到。如因故不能参加裁判工作者,须于报到前30天通过所属地方体育局项目主管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递交书面请假报告。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仪表端庄、自然大方,精神饱满、体力充沛。在全国性比赛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由中国羽协颁发的裁判员等级胸徽。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到达赛区后要随时查对赛程安排,准时到场、认真参加赛前准备会,准备充分,头脑清醒。赛后认真总结,不断提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要牢记比赛的主体是运动员。比赛过程中,不炫耀权威,不滥用职权,冷静对待运动员、教练员或观众的激动反应,宣报温和自信,有效地控制比赛,切忌傲慢、言辞不端、举止粗鲁。

第三十八条 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长和裁判员须按有关比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延长在赛区的滞留时间。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裁判长须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交赛区裁判长工作报告(附件3)。参加境外学习、工作的裁判员,须在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交裁判员境外执裁(培训)报告(附件4)。

第三十九条 裁判员在赛区的表现,由裁判长和仲裁进行评定,按裁判员赛区工作鉴定表(附件5)要求填写,并交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备案。

第八章 裁判员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羽毛球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报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彰。根据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每个赛区按人数比例评选表彰若干名表现优秀的裁判员,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获得者。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羽协其他有关规定者,均视为违纪行为,将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内乒羽中心选派的全国和国际性比赛中,对于请假两次以上以及在赛区迟到早退的裁判员,将视情况减少其在下一年度的裁判安排,并将请假情况记录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于擅自接受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境外其他有关组织或地区协会委派和邀请的注册裁判员,一经发现,即给予停止裁判工作和裁判培训活动一年、取消其晋升考试的资格的处罚;对于屡犯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停止其裁判员注册两年。

第四十四条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凡在重大比赛中有行贿受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触犯刑法者,将送相关部门安法处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裁判员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2:裁判员注册登记表一至四

附件3:裁判长赛区工作报告提纲

附件4:裁判员境外执裁(培训)报告提纲

附件5:裁判员赛区工作鉴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8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6年4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鹏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对1980年以来由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废止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1件(目录见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体委安全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80.6.24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 出国体育团队组队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1983.7.2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3 关于统一发布重要体育新闻的规定

国家体委1984.5.7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4 国际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考核办法(草案)

国家体委1984.5.2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5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自筹经费进行对外体育活动问题的规定(试行)

国家体委1984.8.1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6 国家体委关于发布《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通知

国家体委1984.12.31公布

已被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代替

7 关于聘请裁判员酬金的规定

国家体委、财政部1985.7.17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8 体育团队出访纪律补充规定

国家体委1986.6.19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9 国家体委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体委1986.11.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0 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

国家体委1987.2.2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1 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

国家体委1987.2.2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2 国家体委防火责任的规定

国家体委1987.4.2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3 国家体委关于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体育活动的规定

国家体委1987.11.1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4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国家体委1987.12.2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5 国家体育系统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办法

国家体委1988.7.2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6 国家体委关于催办查办工作的规定

国家体委1989.2.28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7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

国家体委1989.5.1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8 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89.5.19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9 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运动服装(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89.6.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0 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第2号令 1989.6.1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1 体育器材设备审定办法

国家体委第4号令 1989.6.28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2 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受理国家体委系统行政监察案件立案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1990.6.1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3 国家体委关于公派援外教练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90.11.6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4 国家体委关于公派援外教练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90.11.16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5 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第14号令1991.1.19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6 国家体委系统成人统考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1991.2.23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7 国家体委关于公派出国(境)体育技术人员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1992.3.1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8 《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体委1992.3.1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9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1992. 6.1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30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1992.9.15公布

已被2006年2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代替

31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

国家体委1992.9.16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32 体育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体委1995.3.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33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1996.6.7公布

已被2003年8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公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代替

34 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第21号令1996.6.21公布

已被2003年6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代替

35 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国家体委第22号令1996.7.2公布

已被2003年7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公布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代替

36 大型运动会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96.11.1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37 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1997.4.10公布

已被2002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代替

38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它规定

国家体委、财政部1997.4.30公布

已被2004年3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公布的《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代替

39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试行)

国家体委第24号令1997.11.21公布

已被2004年1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公布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代替

40 全国城市运动会申办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1998.5.2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41 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1998.10.22

已被2003年8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公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代替

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0-02-02

《全民健身条例》 2009-09-07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08-05-07

国家体育锻练标准施行办法 2008-05-07

反兴奋剂条例 2008-05-04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2007-11-1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4-08-20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3-09-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8-05-08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关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05-08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2008-05-08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008-05-0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2003-09-17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2-01-1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

国家体育总局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

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04-01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5-27

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10-02-05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02-04

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2010-02-0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2-04

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10-02-04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2010-02-03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10-02-03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2-03

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2010-02-03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2010-02-03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2010-02-03

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2008-05-09

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2008-05-09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9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8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2008-05-08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2008-05-08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2008-05-08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8-05-08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8-05-08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2007-12-03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11-29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7-11-14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07-11-14

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2007-04-23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5-10-25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2005-06-03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2005-06-02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06-02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2004-09-03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2003-09-18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3-09-18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8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3-09-18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3-09-18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7

游泳裁判员信息怎么查询?

百度一下,搜索游泳裁判信息官网,注意,一定要是官网,因为现在的诈骗网站太多,所以要看清楚,再查询,如果你是本人的话也是裁判员,那你应该有档案号,填写个人资料就会查询到了

国家体委批准于明岩国家级裁判的通知

具备申请篮球各等级裁判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的程序是:在现有级别基础上申请上一级别,没有等级称号的裁判员,必须由最低级别三级开始,逐步向高一级别申请。个人申请后,由基层单位,根据本人申请,考核其裁判实际情况。向有关批准部门进行推荐,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必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篮球处及篮球运动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一级裁判员必须参加省、市场信息、自治区体委及篮球协会组织的考试。 批准授予篮球等级裁判员的权限是: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由省、市、自治区体委批准授予,二级和三级裁判员由地、县级体委批准授予。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行业体育协会,可批准本单位,本系统一级以下篮球裁判员,省、市所属体育学院,可批准本单位、三级裁判员,上述两地批准的裁判员,应报当地体委备案。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1989年6月1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

(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二、废止的政策性文件

(一)仲裁委员会条例

(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2]体政研字8号)

(二)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1985年7月17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5]体干字582号)

(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3号)

(四)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

(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4号)

(五)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7]体综办字23号)

(六)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2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8]体干字103号)

(七)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

(198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9]体训竞综字21号)

(八)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1997年4月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发布,体群字〔1997〕50号)

(九)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体经字〔1998〕365号)

(十)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30号)

(十一)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1999〕444号)

(十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53号)

(十三)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游字〔2000〕304号)

(十四)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1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汽联字〔2001〕122号)

(十五)《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2003年5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体群字〔2003〕42号)

(十六)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

(2004年1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体群字〔2004〕10号)

(十七)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2005〕210号)

(十八)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08年8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8〕460号)

(十九)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012年3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青字〔2012〕18号)三、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原第七条增加一项:“工商营业执照”,列为第(六)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三)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四)删去第十二条全文“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删去第十三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删去第十四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 评论列表:
  •  余安夙世
     发布于 2022-08-03 01:31:35  回复该评论
  • 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30号)(十一)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1999〕444号)(十二)体育
  •  断渊一镜
     发布于 2022-08-03 02:46:19  回复该评论
  • 法 2008-05-08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2008-05-08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8-05-08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8-05-08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2007-12
  •  孤鱼野の
     发布于 2022-08-03 04:56:35  回复该评论
  •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对1980年以来由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废止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1件(目录见附件)。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四月二十日附件
  •  鸽吻鱼芗
     发布于 2022-08-03 03:24:10  回复该评论
  • 家体委第4号令 1989.6.28公布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22 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受理国家体委系统行政监察案件立案试行办法国家体委1990.6.15公布形
  •  双笙七禾
     发布于 2022-08-03 00:53:54  回复该评论
  • 家体委1995.3.1公布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33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家体委1996.6.7公布已被2003年8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公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代替34 国家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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