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知识分享

专注于互联网知识技术分享平台

山东公共体育服务(山东省普通高校体育)

本文目录一览: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体育事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体育项目或者体育经营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体育活动场所。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引导和保护。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相应的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规定;

(三)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体育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性体育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依法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持许可证等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从事射击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报请公安部门批准。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内容、时间、地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教练、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或者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取得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体育经纪人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业。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资格证书每二年审验一次,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每年审验一次。

体育经营许可证和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第十三条 经营者对从事的体育经营项目必须按照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负责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的秩序,制止不文明的行为。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注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十六条 消费者应当爱护体育经营场所及体育器械、设备,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组织和个人利用上述标志从事活动的,应当征得经营者同意,订立使用合同。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应当与经营者协商一致,订立转播合同。

山东省体育局的内设机构

拟订全省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

指导全省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组织协调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组织指导青少年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参赛工作;承担全省裁判员、运动员等级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直属单位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山东分会秘书处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对外体育交流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体育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体育训练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体育科学研究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竞技体育学校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200号

山东省武术院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水上运动技术学校

地址:日照市东营路156号

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

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31号

山东省威海体育训练基地

地址:威海市文化西路10号

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山东省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乒乓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山东省棋类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体育晨报社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山东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秘书处

地址:济南市马鞍山路9号

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

地址:聊城市湖南路东段、聊大医院西邻科技楼五楼

山东省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山东省青岛航海运动学校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268号乙

山东省烟台航海运动学校

地址:烟台市罘芝区大马路111号虹口宾馆12号楼

山东省运动员康复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两运”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体育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总的管理(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是中央确定的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体育外事是全省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制定的对外方针,服从服务于全省及国家体育总局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局党组统一领导全省体育外事工作。(二)省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是省体育局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局党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体育外事工作;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与本单位、本处室相关的外事工作。各单位、各处室在涉外工作上要与对外体育交流中心相互协调配合;对外体育交流中心应及时向各单位、各处室通报上级对外方针、政策、信息等;各单位、各处室应及时向对外体育交流中心通报本单位、本处室的涉外工作情况,就涉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共同研究处理,如需向局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的,应及时上报。

二、国际体育活动的管理(三)凡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活动主办单位向省体育局呈报请示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与外事管理部门会签后经局领导签发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四)出国(境)参加商业性体育竞赛及表演活动,必须按国家体育总局及文化部关于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规定,报省体育局审核后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三、出国执行公务的管理(五)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外事管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和业务对口原则提出派遣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报请体育局局长审定。(六)各单位、各处室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出国名额前,须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告外事管理部门,由外事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七)因公出访,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八)出访前及回国后,均应按国内出差管理制度进行请销假。

四、邀请外籍专家来鲁工作及邀请外宾来访的管理(九)邀请外籍专家来我局系统工作,需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处室、人事及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十)接受外籍专家工作的单位,须在外籍专家来鲁前按省外办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鲁外办领字(2004)8号文件到省外办办理相关手续。(十一)邀请国外国家级单项运动协会副主席(或相当级别官员)以上职务人士来鲁,需报请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必要时报省外办由其发出邀请函。邀请一般外国人士来访,须经外事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五、外事活动中的国家安全工作(十二)任何一项外事活动,都要认真执行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外事活动的主办者必须对参与外事活动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保持国格、人格尊严。

六、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十三)出国执行公务必须按因公出国审批的程序和规定报批,不得通过因私、旅游渠道办理因公出国事项。(十四)除外事管理部门外,其它单位、部门不得组织出访团组。(十五)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必须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上缴外事管理部门。(十六)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及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要按公通字(2003)13号文件登记备案。(十七)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在国内申领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非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者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其它(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山东省体育局。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省体育局

目前山东省内哪几所大学招收体育生?

1、山东省内招生体育生专业的大学有很多。如青岛大学,依据青岛大学招生网发布的招生计划显示,2020年其体育教育(不分文理)专业在山东省内计划招生人数为36人。

2、在山东省内找收体育专业的还有山东大学。依据其招生网发布的2020年招生计划显示,该年度其面向山东省内招生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计划人数25人,学制为本科4年制。

3、还有如济南大学在山东省也招收体育专业学生。依据其招生网发布2020年招生计划显示,该年度其面向山东省内招收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师范类)专业,合计计划招生人数为151人。

4、青岛科技大学在2020年也招收体育专业类学生。依据其招生网发布的2020年招生计划显示,该年度其面向山东省内招收休闲术招生人数为50人。

5、曲阜师范大学在2020年招收的体育学生专业有体育教育。该专业面向山东省内计划招生人数为20人。本次招收的专业学生类型为省属公费师范生。

6、另外如烟台大学也招收体育专业类学生。其2020年的体育类招生专业为休闲体育、运动训练两个专业,对应的在山东招生计划人数分别为40人和120人。

参考资料来源:烟台大学招生信息网-2020年山东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2020年招生计划(体育不分文理)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大学本科招生网-招生计划查询(山东体育学类)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招生计划(体育不分文理)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大学本科招生网-招生计划(体育)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科技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体育事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体育项目或者体育经营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体育活动场所。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引导和保护。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相应的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规定;

(三)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等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从事射击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报请公安部门批准。第九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内容、时间、地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相应专业技术证书。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从事的体育经营项目必须按照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负责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的秩序,制止不文明的行为。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注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十五条 消费者应当爱护体育经营场所及体育器械、设备,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组织和个人利用上述标志从事活动的,应当征得经营者同意,订立使用合同。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应当与经营者协商一致,订立转播合同。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体育市场实行稽查制度。稽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场地、器材标准和性能、活动规则、参与人员执业资格加强监督。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体育市场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索取、变相索取财物;

(二)参与经营者提供的娱乐、宴请等活动;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竞赛活动安全。”

2.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体育竞赛活动应当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与服务。”

3.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4.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竞赛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竞赛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竞赛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竞赛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外事、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城市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活动的相关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参与体育竞赛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5.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统称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6.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区域性俱乐部联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优化社会体育活动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

7.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发起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主办方),具体承担筹备、实施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承办方)以及为体育竞赛活动提供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和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协办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下列事项做出约定:

“(一)体育竞赛活动具体工作分工;

“(二)体育竞赛活动安全责任;

“(三)体育竞赛活动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

“(四)体育竞赛活动转播权和标识、图片、视频等权益归属;

“(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8.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活动,举办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竞赛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省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二)举办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疾人运动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行业单独或者联合申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活动,包括山东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全省学校体育联赛等,由申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体育、民族、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举办区域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向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体育竞赛活动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同意。”

9.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赛事需要的接待、交通、通信和安全等基础设施;

“(二)符合安全、医疗、消防、气象、应急救援要求的场馆、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等;

“(三)与竞赛类别、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裁判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与竞赛类别、规模相适应的竞赛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五)大型体育竞赛活动成立专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竞赛局部地区无线电电波秩序管控。

“未经省人民政府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体育竞赛活动名称中使用‘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或者具有类似含义的文字。”

1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加强体育竞赛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依法维护赛场秩序。

“体育竞赛活动的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共同维护赛场秩序。”

11.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落实各项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并根据规定要求参赛者提交健康状况、人身保险、运动技能等相关证明和参赛承诺。”

1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体育竞赛活动相关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竞赛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转播权等,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1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体育竞赛活动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鼓励社会力量对其主办或者承办的体育竞赛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1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体育竞赛活动信用制度,对体育竞赛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实行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1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体育竞赛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16.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体育竞赛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17.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评论列表:
  •  莣萳傻梦
     发布于 2022-07-31 12:29:11  回复该评论
  • 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教练、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或者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取得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体育
  •  闹旅隐诗
     发布于 2022-07-31 14:14:42  回复该评论
  • 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体育项目或者体育经营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  柔侣风渺
     发布于 2022-07-31 05:53:38  回复该评论
  • ,作为第九条:“发起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主办方),具体承担筹备、实施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承办方)以及为体育竞赛活动提供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和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或

发表评论:

Powered By

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