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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考体育评分标准2021
2021河北中考体育评分标准:体育考试满分30分,考试办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于2021年5月底前进行。
部分项目评分标准
一、800米跑(女),1000米跑(男)
1、场地及器材:400米田径场,电子计时设备、发令枪、发令旗、秒表若干块。
2、考试方法:站立式起跑,可穿平底胶鞋或赤脚跑步。电子计时,监考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打响发令枪;其他按田径规则执行。
二、投掷实心球
1、场地及器材:20米长、5米宽的平地一块,同一牌子的实心球若干个,球体周长:42厘米,直径:13.36厘米(±1厘米),重量:男、女生均为2公斤(±30克),球体为生胶铸造,球体内不得有滚动物。电子测距仪。
2、动作规格:投掷前,原地两脚前后或左右开立,身体正对投掷方向。双手举球至头上方稍后仰,双肩与投掷线平行,原地用力把球投向前方。球出手的同时后脚可向前迈出一步,或前后脚腾空交叉换步。整个动作过程不能侧向、踩线或过线投掷。
3、考试方法:在投掷区划一条白线为起掷线,考生站在起掷线后每人投掷二次,取其中最远一次成绩。记录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起掷线后沿至球着地点后沿之间的垂直距离。
三、推铅球
1、场地器材:平坦土质场地,投掷圈直径为2.135米。铅球重量3千克。电子测距仪。
2、动作规格:在投掷圈内,原地或滑步推均可,用单手从肩上推出。不得将铅球移至肩下或后抛掷。球出手后,脚不得踏在圈线上,身体各部位不得触圈外地面。
3、考试方法:每人推二次,取其中最远一次的成绩。记录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通过投掷圈的圆心,丈量投掷圈内沿至球落地后之间的距离。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河北中考体育项目及成绩标准是什么2022?
河北中考体育项目及成绩标准分过程性考核和现场测试,分过程性考核为20分,现场测试为30分,河北中考体育总分50分。
一、过程性考核为:
七年级上学期作为过渡适应期不计成绩,七年级下学期至九年级上学期四个学期的成绩之和为过程性考核成绩,九年级下学期不再实施过程性考核;现场测试在九年级下学期进行。
1、日常参与体育锻炼情况,满分4分。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成绩,满分8分。
3、体育与健康课成绩考核,满分8分。
二、现场考试分为三类:
1、必考项目(满分为12分):
1000米跑(男生),800米跑(女生)。
2、抽考项目(满分为10分):
(1)50米跑。
(2)立定跳远。
(3)1分钟跳绳。
(4)引体向上或掷实心球(男生),仰卧起坐或掷实心球(女生)。
3、选考项目(满分为8分):
(1)足球运球绕杆。
(2)篮球运球绕杆。
(3)排球正面双手垫球。
以上内容参考: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3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表演;
(二)体育健身、健美;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表彰或奖励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活动经营者。第五条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及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鼓励体育活动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第八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表演;
(二)体育健身、健美;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表彰或奖励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活动经营者。第五条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条件的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及从业人员;
(四)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凭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接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申请举行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前款所称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一次性或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第八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的人员以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请未按前款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第十条 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和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利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