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姚明正式当选新一届中国篮协主席,篮协主席什么级别
- 2、中国排球协会2009——2012最新排球比赛规则。
- 3、最新人事任免宁辉东最新任命
- 4、求最新的大学排名.
- 5、2016年景洪市人民政府最新任命通知
- 6、中建五局周勇最新任命
姚明正式当选新一届中国篮协主席,篮协主席什么级别
据目前官方的声明,中国篮球协会主席不属于官方身份,不存在级别。
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对中国篮协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篮球管理中心和篮球协会联合办公,变为中国篮协和体育总局管办分离。
中国篮协将作为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存在,就像中国足协一样,它不属于任何一个行政机构,所以说,作为篮协主席的姚明,自然也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编制。
不过作为中国篮协的一把手,姚明的手中其实掌握着实权,对篮协拥有绝对的决策权、领导权以及人事任命权,可以说是权高位重。
如果说还像以前一样属于国家管理人员的话,当时管理中心和篮协一体的时候,当时管理中心主任级别相当于正厅级,(相当于省教育厅厅长、地级市市长、北京市丰台区区长、省工商局局长级别)。而原来担任过篮协主席的张发强、于再清都是副部长、副省长级别的干部。
扩展资料
中国篮球协会
中国篮球协会(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成立于1956年6月,简称“中国篮协”(CBA),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2017年2月23日,在中国篮球协会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姚明当选篮协主席。3月16日,据CCTV5官微透露,上海男篮已经完成了部分股权的转让,姚明正在兑现自己的承诺:在下赛季开始前彻底脱身上海男篮的运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篮球协会
中国排球协会2009——2012最新排球比赛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协”,英文译名“CHINESE VOLLEY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排球运动的行业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排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国排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活动,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排球协会、排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排球协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承认和遵守国际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专项运动协会。
第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全国排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与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排球运动的发展。同时,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与排球相关的经营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和积累资金,促进排球运动产业化。
中国排球协会的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指导会员协会的工作;
(二)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各类全国性竞赛的管理;
(三) 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四) 指导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集训和培训;
(五) 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
(六) 提出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 组织协调排球宣传、新闻出版及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以及排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八) 制定本项目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训练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
(九) 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十) 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实行会员制。中国排球协会会员分为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协会
(一)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排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排球运动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协会;中国排球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行业、系统有一个排球协会,而该协会必须是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认可的;
(二)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协会在所属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排球活动拥有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权;
(三) 会员协会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划内的地、市、区、县及行业、系统的排球协会及排球俱乐部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俱乐部
凡按照《中国排球协会关于排球俱乐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的拥有职业排球队的俱乐部,经中国排球协会批准并注册后,即成为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俱乐部;凡会员协会及其所属组织按规定审批注册的群众性排球俱乐部,在向本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中国排球协会基层会员俱乐部组织。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
各类排球俱乐部可按章程依属地就近吸收个人会员。俱乐部吸收的个人会员经所属相应的排球协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中国排球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
(四) 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入会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以下材料:
(一) 该组织的章程;
(二) 该组织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民政部门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 该组织的组织状况和负责人名单;
(四) 其他应附的材料。
第十六条 退会
(一)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并在清理了与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得到中国排球协会认可以后,退会方可成立。在此之前,该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仍被视为中国排球协会的会员。
(二) 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的退会经过认可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将终止和取消其中国排球协会会员资格:
(一) 不按时交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二) 严重违返中国排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给中国排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 会员俱乐部未按时注册或俱乐部自身解体、破产及被政府社团管理部门取缔。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全国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管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员协会和单位、部门及有关方面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举产生:
(一) 会员协会的代表;
(二) 重点行业体协的代表;
(三) 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排球协会常设机构的代表;
(四) 有关单位的代表;
(五) 全国排球界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业余训练工作者等方面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 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审议通过全国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方案;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任期四年,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本会执行委员会同意或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出书面要求,可举行全国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上领导人;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听取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执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向全国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讨论的议案;
(三) 审定本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听取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六) 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第三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由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席或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和经营实体,常设办事机构在执行委员会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秘书长推荐,由主席任命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常委会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排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各专项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专项委员会是中国排球协会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在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以下八个专项委员会:
(一) 竞赛委员会
(二) 训练科研委员会
(三) 裁判委员会
(四) 宣传委员会
(五) 俱乐部委员会
(六) 青少年委员会
(七) 沙滩排球委员会
(八) 市场开发推广委员会
第四十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职责:
(一) 竞赛委员会
1、 起草、修订全国排球竞赛法规;
2、 研究拟定全国排球竞赛制度,制定竞赛制度改革方案;
3、 拟定全国和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排球竞赛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比赛;
4、 指导各地区的排球竞赛工作。
(二) 训练科研委员会
1、 组织教练员、科研人员进行排球专项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为改进排球训练、比赛、教学提供建议和指导;
2、 组织排球项目的科学技术攻关;
3、 组织教练员培训和观摩学习,编写教练员教材;
4、 推荐各级国家队教练员;
5、 对各级国家排球队的组建、训练、比赛和管理提出建议。
(三) 裁判委员会
1、 编译、发布《排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 拟定裁判员管理法规;
3、 组织管理排球裁判员队伍;
4、 组织裁判员培训,编写裁判员教材;
5、 指导、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6、 综合申报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
(四) 宣传委员会
1、 研究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状况,制定中长期的宣传指导方针和阶段性的宣传计划;
2、 起草、修订有关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3、 组织、指导和监督排球比赛的电视、广播及报刊的新闻报道工作;
4、 指导和监督排球专业书刊的出版工作。
(五) 俱乐部委员会
1、 研究职业排球俱乐部发展状况,并就加强俱乐部建设问题提出建议;
2、 组织俱乐部之间的经验交流;
3、 协调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 青少年委员会
1、 指导、协调全国青少年和群众性排球运动的发展;
2、 对青少年和学校排球运动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教育主管机构拟定有关的管理法规;
3、 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大、中、小学排球教育,组织各类全国性的青少年排球比赛;
4、 对国家青年、少年排球队的组建提出建议。
(七) 沙滩排球委员会
1、 指导、协调全国沙滩排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2、 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或指导社会组织承办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及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沙滩排球比赛;
3、 组织、协调沙滩排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
4、 对国家沙滩排球队的组建提出建议。
(八) 市场开发推广委员会
1、 研究排球市场发展变化情况,拟定经营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
2、 研究改进排球形象包装的措施和办法;
3、 指导地方排球组织的市场开发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 为国内排球器材装备生产厂家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和一名至三名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专项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名,执行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俱乐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为全国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四十四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地方、行业、系统和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地方排球协会可按行政区划,在县以上成立;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成立相应的排球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企业、学校、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可在当地排球协会或行业、系统排球组织指导下建立排球俱乐部组织。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 境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三) 会费;
(四) 协议和广告收入;
(五) 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比 赛的组织管理
第五十五条 比赛管理
(一) 中国排球协会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排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 全国性各级正式比赛、中国排球协会举办的国际邀请赛和双边互访比赛,以及国际排联和亚排联委托中国排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排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 中国排球协会同一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比赛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四)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比赛、会员俱乐部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排球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管理,比赛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比赛资格
(一) 未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俱乐部、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排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 未经国际排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排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排联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协会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八比赛、表演活动的转播
第五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对其主办的排球比赛、表演等活动,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中国排球协会承办的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比赛、表演等活动的电视或广播电台的播放权,属于国际排球联合会、亚洲排球联合会或其授权的机构。
第五十八条 国内电视台、广播电台或其他机构要求对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主办的排球比赛、表演等活动进行直播或录播时,需事先向主办者提出转播的申请,并与主办者签订播放权转让协议书。未经主办者的许可,已获得播放权转让的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者转让其已经获得的播放权。主办者有权拒绝没有与其签订播放权转让协议的电视、广播机构进入或接近比赛表演场地。
第五十九条 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音像制品的制作、转让或发行,由中国排球协会依照《国际排联章程》和我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需经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执行委员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人事任免宁辉东最新任命
兰州市政府发布通知,决定任免一批干部,任命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兰州市生态建设管理局等机构负责人。
决定任命:
宁辉东为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
求最新的大学排名.
2007年中国大学最新权威排名介绍
一、排行要素
1、国家重视程度(各个时期的重点大学、国家投资力度)、实验室装备、对国家的贡献
2、学术水平(论文)、学科精品度
3、师资力量(博士的比例、来自名牌大学的比例、敬业精神及精神面貌、工作业绩及在全国同类学科同行中的地位) 、博导规模及效率
4、新生入学成绩、教学质量
5、学校的文化、理念、学风、校风
6、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的状况进行加权分析---历史(权重10%)、现状(80%)和未来发展(10%)综合权衡。
二、中国的大学权威排名: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武汉大学、天津大学、厦门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重庆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北大学、兰州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
中国大学最新权威排名介绍
自1952年至2000年,中共中央、中央政府、教育部一共公布了七次"重点大学"或"重点建设首批"名单,取其交集,集中于下述十所(即"2+8"十所) 名校,他们无愧堪称为"重点中的重点"。
"2"-世界一流;"8"-世界知名,按如下顺序:
北方:清华、北大、北理工、哈工大、西交
南方:南大、复旦、上交、浙大、中科大
再加上北航、天大、南开、人大、北师大这五所,共计十五所大学组成当今中国高校的国家队。
中国的重点大学
一、六所重点大学:
1954年12月,教育部在《关于重点高等学校和专家工作范围的决议》中,指定以下6所学校为全国性重点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医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
二、十六所重点大学:
1959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指定以下16所高校为全国重点大学: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工业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医学院(北京医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第一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
三、 1959年8月28日又增加4所重点大学:
协和医科大学、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国防科技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军事通讯工程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四.六十四所重点大学(16+4+44):
1960年10月22日,中央决定在原来20所(16+4)重点大学的基础上,再增加44所重点大学:
1、文理(苏式综合大学): 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山东海洋学院(理科)、兰州大学、
2、工科: 大连工学院、东北工学院、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华中工学院、重庆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3、专门性大学:北京石油学院、北京地质学院、北京邮电学院、北京钢铁学院、北京矿业学院、北京铁道学院、北京化工学院、唐山铁道学院、吉林工业大学、大连海运学院、华东水利学院、华东化工学院、华东纺织工学院、同济大学、武汉水电学院、中南矿冶学院、成都电讯工程学院、北京农机化学院、北京林学院、北京中医学院、中山医学院、北京外国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北京对外贸易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体育学院
五、 1963年9月12日,教育部通知增加3所重点大学:
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
六、 1963年10月24日,教育部通知增加1所重点大学:
南京农学院
*至此,全国重点高校共68所。
七、1978年文革结束,国家又增加了一批重点高校,并重新宣布了过国家重点大学名单:
重点综合大学(17所)
北京大学 内蒙古大学 新疆大学 复旦大学 武汉大学 厦门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吉林大学 兰州大学 中山大学 山东大学 湘潭大学 南开大学 西北大学 云南大学 四川大学 南京大学
重点理工院校(52所)
清华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中南工业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理工学院 北京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重庆建筑大学 东南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西北轻工业学院天津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大庆石油学院 东北大学 石油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吉林工业大学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燕山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河海大学 同济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浙江大学 东华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青岛海洋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气象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 江苏理工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长春科技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武汉工业大学 武汉测绘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重点农业院校(9所)
中国农业大学 山西农业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江西农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
重点医药院校(6所)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北京医科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中山医科大学 华西医科大学
重点林业院校(1所) 北京林业大学
重点财经院校(1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重点艺术院校(1所) 中央音乐学院
重点体育院校(1所) 北京体育大学
重点民族院校(1所) 中央民族大学
重点外语院校(2所)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重点政法院校(2所) 国际关系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重点师范院校(2所) 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八、“七五”、“八五”期间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校(15所)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医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九、首批正式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22所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198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 22所高校首批试办研究生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上海医科大学。
十.1986年第二批试办研究生院的高校10所:
198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10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 中山大学、东南大学、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因北京医科大学和上海医科大学分别合并到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目前实际只有31所研究生院(1+22+10-2=31)。
十一、2000年第三批试办研究生院的高校22所:
2000年6月教育部又批准了北方交通大学等22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北方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山东大学、石油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
2002年5月,教育部批准了哈尔滨工程大学、海河大学2所大学试办研究生院。后来又批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试办研究生院。
至此全国总共有56所(31+22+2+1=56)研究生院。
十二、2004年教育部指定全国34所考研自行确定复试录取线的高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 天津大学 南开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复旦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吉林大学同济大学 南京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东北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厦门大学 湖南大学 武汉大学兰州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中山大学 中南大学 重庆大学 山东大学 四川大学
十三、首批拥有教授任职资格审批权的高校(32所)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山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十四、31所副部长级大学(14+7+11-1=31)
(一) 1992年中央指定:14所书记、校长职务由中央管理的高校: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医科大学、中国科技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14所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由中央直接任命,书记和校长享受副部级待遇。
(二)、2000年增加7所:南京大学 浙江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武汉大学 四川大学 中山大学
(三)、2003年12月再新增11所 :吉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厦门大学、中南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重庆大学、山东大学、兰州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四)、迄今为止,全国副部级高校总共31所,(*注:北京医科大学已并入北京大学,因此14+7+11-1=31)
十五、1996年8月,首批通过“211工程”立项审核的27所(注:非预审)
“九五”期间“211工程”建设规划任务
(一)首先重点建设2所高等学校,使其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上,接近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国际上确立较高的声誉和地位。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
(二)着重提高和改善25所左右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密切相关、重点学科比较集中、承担较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基础设施条件,使其在人才培养质量上有显著提高,一些重点学科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并在高等学校中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东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大学。
后又有高校要求在“九五”期间首批重点建设,至此“九五”期间首批重点建设的“211工程”院校增加到50所。
十六、2003年,教育部公布的入选“211工程”的95所大学名单
继1996年8月,首批通过“211工程”立项审核设的 27所大学之后,1997年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厦门大学等院校陆续加入“九五”首批“211工程”建设的50所院校,截至2003年,入选 “211”工程大学总共达到95所。2003年教育部公布的这95所大学的名单如下: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广播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石油大学、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兰州大学、新疆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十七、进入“985工程”大学
第一部分: 已进入“985工程”大学所签署的重点建设协议对各高校的定位及资助经费总量
1998年12月24日,教育部制订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将“若干所”正式列入其中,明确指出“创建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和一批一流学科”。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及部委所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书对各学校的定位及资金资助情况(三年内拨款经费总量),按照共建合同签约时间,分列如下:
1. 目标定位:“世界一流大学”
北京大学 18亿 (教育部拨款)
清华大学 18亿 (教育部拨款)
2. 目标定位:“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
浙江大学 14亿 (7亿+7亿)(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1999年11月8日
南京大学 12亿 (6亿+6亿)(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1999年7月26日
复旦大学 12亿 (6亿+6亿)(教育部拨款+市拨款) 1999年7月27日
上海交通大学 12亿 (6亿+6亿)(教育部拨款+市拨款) 1999年7月27日
中国科技大学 9亿 (3亿+3亿+3亿)(教育部拨款+中科院拨款+省拨款)1999年7月25 日
西安交通大学 9亿 (6亿+3亿)(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1999年9月11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 10亿 (3亿+3亿+4亿)(教育部拨款+国防科工委拨款+省拨款)1999年11月14日
北京理工大学 10亿 (3亿+3亿+4亿)(教育部拨款+国防科工委拨款+市拨款)2000月 9月23日
北京师范大学 12亿 (6亿+6亿) (教育部拨款+市拨款)2002月8月24日
*以上的大学即所谓的“2”+“9”工程,是国家投资建设大学的重中之重。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名的世界一流大学”(虽已签约、但经费未公布)
3. 目标定位:“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依据中央资助经费经费情况分列如下:
1) 中央资助经费为3亿以上(不含3亿)的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9亿 (3亿+3亿+3亿)(教育部拨款+国防科工委拨款+市拨款)2001
年9月23日
西北工业大学 9亿 (3亿+3亿+3亿)(教育部拨款+国防科工委拨款+陕西省、西安市
以土地等形式) 2002年1月22日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两校共14亿 (教育部拨款+市拨款) 2000年12月25日
武汉大学 8亿 (4亿+4亿)(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2月13日
四川大学 7.2亿 (4亿+3.2亿) (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9月29日
吉林大学 7亿 (4亿+3亿) (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2月22日
2) 中央资助经费为3亿的大学:
中山大学 12亿 (3亿+9亿) (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10月26日
山东大学 8亿 (3亿+5亿) (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2月26日
东南大学 6亿 (3亿+3亿) (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2月12日
华中科技大学 6亿 (3亿+3亿) (教育部拨款+湖北省、武汉市以资金、项目等形式) 2001年2月13日
厦门大学 6亿 (3亿 +1.5亿+1.5亿)(教育部拨款+福建省拨款+厦门市拨款)2001年2月22日
同济大学 6亿 (3亿+3亿) (教育部拨款+市拨款) 2002年6月26日
重庆大学 5.4亿 (3亿+2.4亿) (教育部拨款+市拨款) 2001年9月28日
兰州大学 4.5亿 (3亿+1.5亿+土地)(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12月9日
3) 中央资助经费为2亿的大学:
中南大学 4亿 (2亿+2亿) (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2月27日
湖南大学 4亿 (2亿+2亿) (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2月27日
大连理工大学 4亿 (2亿+2亿) (教育部拨款+辽宁省、大连市拨款) 2001年8月8日
华南理工大学 4亿 (2亿+2亿) (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10月26日
东北大学 4亿 (2亿+1亿+1亿)(教育部拨款+省拨款+沈阳市拨款) 2002年1月23日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 3.6亿 (2亿+1.6亿) (教育部拨款+省拨款) 2001年9月29日
中国海洋大学 3亿 (教育部、山东省、中国海洋局、青岛市总拨款额)2001年2月27日
*2004年,又有中国农业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入“985工程”的行列,使“985工程”大学总数达到38所(34+4)。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哈工程、南理工、南航由国防科工委投资按985工程标准建设。
哈工程、南理工、南航在国防科工委的支持下曾于2003~2004年集体冲击985二期,但鉴于教育部关于部委、行业大学名额平衡,冲击未遂,至此,哈工程、南理工、南航由国防科工委投入资金资助(例如:哈工程3亿+2亿+1亿由国防科工委、海军、黑龙江三方共建,南理工2亿+2亿+1亿,南航2 亿+2亿+1亿)按985工程标准,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但也是由于部委、行业平衡,2004年中国农业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入“985工程”二期的行列)
十八、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十所重中之重大学
自1952年至2000年,中共中央、中央政府、教育部一共公布了七次"重点大学"或"重点建设首批"名单,取其交集,集中于下述十所(即"2+8"十所) 名校,他们无愧堪称为"重点中的重点"。
"2"-世界一流;"8"-世界知名,按如下顺序:
北方:清华、北大、北理工、哈工大、西交
南方:南大、复旦、上交、浙大、中科大
*十九、教育部直属大学
从1952年起,教育部指定了一批又一批的大学为教育部直属的(重点)大学,如北大、清华、人大、复旦等。70 年代末,只有不到30所,然而从90年代中后期起,急剧扩编,至今已有72所大学纳入教育部直属大学。这些大学只是教育部直属的,他们中有的纳入全国重点大学(如全国六所、十六所、六十四所、八十八所重点大学,211工程95所重点大学,985工程38所重点大学),有的则不属于全国重点大学。到目前为止,仍有十几所教育部直属大学未纳入国家211工程(即不属于国家重点大学)。因此教育部直属大学与全国性重点大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当然全国的著名的重点大学主要集中教育部直属大学这个集团,除外还有直属中科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国防科工委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72所教育部直属大学名单: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无锡轻工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青岛海洋大学 武汉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湖南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兰州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师范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石油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广播学院 河海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东华大学 中央戏剧学院 长安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南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中央美术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二十、国防科委院校
国防科工委院校是规模仅次于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另一个大学集团。1952年,中共中央指定北京工业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四所大学为国防院校。
国防院校后来又改名为国防科委院校。从50年代后期,先后又有西北工大、成都电讯、南航加入到国防院校的行列,至1963年我国共有八所国防科委院校:哈尔滨工业大学(航空、航天)、北京理工大学(导弹 坦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机 导弹)、上海交通大学(船舶火车)、西北工业大学(飞机导弹 船舶)、成都电讯工程学院(电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机)、太原机械学院(兵器)
1966年,国防科委院校在上述八大院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哈军工(国防科大+哈工程)、西军电(西电)、南炮工(南京理工)。
七十年代初国防科委院校解散,哈工大分配到航天部。上海交大分到船舶部。北航、西工大、南航分到航空部。北理工、南京理工大学(即南炮工)分到兵器部。电子科大(成都电讯)、西安电子科大(西军电)被分到电子部。哈军工解体为国防科技大学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分别归中央军委和船舶部。随后,上海交大转到教育部;电子科大、西安电子科大分到电子部后来又归到信息产业部。1996年,恢复国防科工委院校。只有七所:哈工大(航天)、北航(航空、航天)、北理工(兵器)、西工大(航空、航天、航海)、哈工程(航海、核能)、南理工(兵器)、南航(航空)。该七所国防科工委院校全是211工程大学;其中哈工大、北理工、北航、西工大、哈工程是1996年8月前首批27所通过211工程立项审核的大学,1999年开始哈工大、北航、北理工、西工大陆续进入教育部985 工程大学。(哈工程、南理工、南航由国防科工委全额资助,按985工程标准建设)
*二十一、国防院校十分重要的地位
1、50-60年代四所国防院校全部纳入国家重点扶植的10所大学(清华、北大、复旦、西交大、中科大、哈军工70年哈军工解体为国防科大和哈工程、哈工大、北理工、北航、上海交大)。
2、1959年中共中央指定16所重点大学,国防院校就占了4所(哈工大、北理工、北航、上海交大)。
3、70年代末,国务院批准了第一批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贷款的10所大学中,国防院校也占有4所:清华、北大、复旦、上交大、西交大、中科大、国防科大、哈工大、北理工、北航。
4、1983年,中国在联合国备案的14所重点大学国防院校占了4所:国防科技大学、哈工大、北理工、北航。
5、“七五”、“八五”期间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校15所,国防院校也占了5(4+1)所:国防科技大学、哈工大、北理工、北航、西工大(后补上的)。
6、1992年中央指定的14所书记、校长职务由中央管理的高校中(即副部长级),国防院校也占4所(哈工大、北航、北理工、西工大)
7、1996年8月,通过首批211工程立项审核通过的大学共27所,国防院校也占了5所(哈工大、北航、北理工、西工大、哈工程) 。
8、1999年开始的985工程,获取中央资助在6亿(含6亿)以上,且总资助在9亿(含9亿)以上的大学13所,国防院校也占了4所(哈工大、北理工、北航、西工大)。
9、从2003年开始,哈工程、南理工、南航由国防科工委资助按985工程标准建设,总资助也都超过5亿。
2016年景洪市人民政府最新任命通知
州委常委、市委书记 木崇根
主持市委全面工作;联系市人大、市政协。
市委副书记、市长 刘俊杰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市委副书记 尹显红
协助市委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兼任市委党校校长;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外事工作、市委办公室、市委研究室、市委督查室、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侨联、市残联;联系军队。
市委副书记 赵开锋
协助市委书记抓好新农村建设工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岩香
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高建越
主持市纪委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寇文华
主持市委政法委和市委市政府群众工作部工作;负责政法工作;分管信访、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武警部队。
市委常委、武装部政委 秦翔四
主持市人民武装部党委工作;负责军事(市武委会、民兵、预备役、边境军民联防)工作。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培兰
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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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岩香宝
主持市委宣传部工作;负责思想宣传、意识形态、对外宣传工作;分管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文产办(市节庆办)、市文明办。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马晓冬
主持市委组织部工作;负责组织、统战、人事、老干部工作;分管市委统战部、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市委老干部局、市直机关工委和市委党史研究室。
中建五局周勇最新任命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由于中建总公司是副部级别单位,其下属中建各局均属于正厅级单位,中建五局周勇现任党委书记,因此其行政级别是正厅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