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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防控工作规范(体育场馆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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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的北京日常防疫具体内容是什么?

6月5日,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了《北京日常防疫指引》。该《北京日常防疫指引》共有七章60个情景,内容涵盖市民交通出行、外出就餐、购物、游玩、休闲娱乐、文化交流等生活场景以及商务洽谈、田间务农等工作场景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管理者在防疫方面应该做到哪些,市民应该遵守哪些规范等,并对如何佩戴口罩、预防性消毒、健康使用空调、患病后如何就医等提出科学建议。最近发布的指引中提出户外活动可不佩戴口罩,更是彰显了我国抗击疫情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最近发布交通出行篇、户外活动篇更是为市民防控疫情提供了良好的指引。

网约车、出租车防疫指引

对于市民,要做到以下四点:1、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特别近期与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乘客 ,应该佩戴口罩并尽量坐后排。2、注意手卫生。3、遵循呼吸卫生/咳嗽礼仪,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垃圾桶内。4、尽量选择非现金支付。对于管理人员和司机,应做好以下十一点:1、不要疲劳驾驶。2、有呼吸道症状或发热不得上班应尽快就医。3、司机在服务期间应注意手卫生。4、车内准备垃圾袋等防护清洁用具。5、尽量使用非现金收付方式。6、通过广播电台提示、粘贴健康材料等方式开展卫生知识宣传。7、定时开窗通风。8、保持车内整洁。9、定期消毒和清洁乘客经常触摸的地方。10、保持座椅套清洁。11、乘客出现呕吐时,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清理呕吐物后,再对污染过的地面、车壁等进行消毒处理。

户外活动防疫指引

户外活动主要有五点要求:1、市民在户外活动时可不佩戴口罩,当与同伴以外的人近距离接触时,需要佩戴口罩。2、市民前往体育场所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后,获得许可后方可进入。3、儿童在监护人陪同下外出,监护人应注意儿童的个人卫生。4、户外活动时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肘部或纸巾遮住,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垃圾桶内。5、回家后即使清理双手。

科学防疫要将常态化防控措施融入日常工作生活,引导大家从生活细节做起,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保持社交距离、倡导健康饮食习惯等成为日常生活工作行为规范,引导市民养成健康生活习惯。

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场所,是指用于体育竞赛、训练、教学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所和单位使用的非公共体育场所。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纳入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体育场所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场所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在资金上给予保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体育场所。第八条 城市、村镇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用地标准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所。第九条 新建各类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一)新建大专院校应当有运动场、体育馆、游泳池和一定数量的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

(二)新建中学应当有含100米直跑道的400米环形跑道,或含60米直跑道的250米环形跑道,并在环形跑道中建有足球场等运动场,有符合学校规模的篮球场、排球场、体育活动室等体育场所。

(三)新建小学应当有内含60米直跑道的200米以上球形跑道,并在环形跑道中建有足球场等运动场。有一定数量的篮球场、排球场、体育活动室等体育场所。现有各类学校应当参照新建学校的标准,将体育场所建设列入学校发展规划。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各自条件,将体育场所或体育设施建设列入单位发展规划。第十条 公共体育场所和训练场所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其使用面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建、扩建、拆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大型体育场所的改建、扩建、拆迁必须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拆迁体育场所,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确需拆迁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原有的性质、规模重建。(二)重建公共体育场所的选址应当与城市规划相一致。(三)具备重建公共体育场所的资金。(四)重建与拆迁应当同步进行。将市中心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所迁建到市中心区域外的,应当严格控制。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拆迁单位在重建时必须改善条件。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和方便。第十四条 非公共体育场所除用本单位的体育活动外,可以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在保证体育活动使用的前提下,可以综合利用其设施,开展适合本场所特点的体育性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提高体育场所的利用率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场所,遵守体育场所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场所,已被侵占,收回后仍可作为体育场所的,应限期收回;已挪作他用,不能再作体育场所的,由挪用单位按同等条件另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不得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和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限定时间恢复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体育场所完好。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场所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场所登记手续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登记情况应当上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007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馆(场)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馆(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体育馆(场)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排除火险隐患,完善消防设施,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单位负责人和职工的岗位责任。第四条 管理单位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消防干部,在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防火负责人和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建立防火档案,制定火灾事故预案,组织消防演习。

(三)负责对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审核。

(四)按本规定纠正、处理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监督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活动的单位严格执行防火安全的各项制度。第五条 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得少于体育馆(场)职工总人数的30%。

义务消防队应定期进行防火训练,队员必须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进行防火检查,能扑救火灾。第六条 体育馆(场)的防火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馆(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馆(场)内不得擅自在额定座位外增设观众座位。

(三)安全出口处应设明显标志。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疏散门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

(四)馆(场)内修缮施工,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或备案。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在防火重点部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

(六)设专人管理维护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七)昼夜专人巡逻、值班。第七条 体育馆(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体育馆(场)应当定期检测电气设备。对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的,及时维修、更换。第八条 体育馆(场)内设有宾馆、招待所的,管理单位应对住宿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加强管理;出租房间、厅、室的,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确定各自的防火责任。第九条 在体育馆(场)内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根据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方案。

防火安全方案应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防火措施和应急疏散方案等。

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单位监督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并由管理单位加强检查、落实。第十条 在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时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与火险有关的活动。

(二)搭建台、板以及使用道具、设置布景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三)观众人数不准超过额定座位数。

(四)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增设巡逻、值班人员,加强巡逻、值班,确保安全。

(六)活动结束后,对体育馆(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活动使用的电源。第十一条 参加在体育馆(场)举办的体育、文艺、展览、展销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馆(场)防火管理制度,听从管理。

禁止将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携入馆(场)内。除休息厅或演出需要外,体育馆内禁止吸烟。对违反馆(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应予劝阻;经劝阻无效的,送交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局及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体育馆规章制度

体育馆安全生产经营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根据国家和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经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5.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实施。

6.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7.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馆长签署后,报市安监局备案。

8.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完成市体育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体育馆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体育馆馆长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对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经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经营事故。

体育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体育馆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馆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体育馆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经营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经营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二)体育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经营安全。

(三)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四)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体育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经营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经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7.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体育馆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廊坊市体育馆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馆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馆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二、馆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全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全馆人身、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亲自审批全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馆防范特大和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研究和决策全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三、副馆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二)主持制订分管工作范围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对容易发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组织进行严格检查,发现特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在特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暂时停止使用。

(三)督促、检查分管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纳入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

(四)定期向馆长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责任追究

体育馆领导班子成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经营是确保体育馆正常开展活动,牵涉员工家庭幸福的重要元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将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实施,既利于体育馆的持续发展,又可辐射社会,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为使我馆安全工作规范、有条理,提高广大员工的责任意识,特制定以下责任制度:

1.责任对象为全体与体育馆签订岗位工作合同关系的员工。

2.责任范围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而定,岗位职责所示岗位工作的区域、岗位工作的对象即为该岗位的安全责任范围。该岗位对“范围”内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凡违反体育馆安全管理制度者,可直接追究其责任。

3.员工因故“换班”、“离岗”须征经馆长同意,否则在此期间的安全责任由该员工自负。

4.员工在“范围”内发现安全隐患,且无力整改的,应及时与其他职能部门联系,以求迅速消除隐患。对隐而不报者,后果自负。

5.对畜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设法推卸责任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罚。

6.本责任制与员工考核挂钩,具体可根据损失情况给予不同程度处罚,严重者追究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

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体育馆内部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火灾危害。

二、应根据各部位用电最大容量的需要和电气线路、设备敷设、安装环境,对配电间、供电线路、导线类型、设备安装进行设计,搞好总体规划和布局。电气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锅炉等重要设备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置及其电器线路、设备的敷设、安装应请示消防、劳动安全部门。

三、建筑内的导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密闭。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荧光灯 (包括镇流器) 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

四、主要的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严禁在电器线路上私自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五、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都应明确操作程序并严格遵守。重要电气设备应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和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应配备专职电工或熟练工人,持证上岗;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等。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登记建档,按期检测,安全设防施及附件齐全。

六、防火重点部位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并经单位领导审批),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严禁损坏和随意更改用电保险装置。

电工安全管理制度

1.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体育馆电源供应系统,任何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2.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电工对馆内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4.电工对员工等人发现的报修电器,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5.大型活动期间,电工对全馆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活动安全。

体育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队,并正常开展消防管理活动。

二、举办集体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公安消防等机构审批。

三、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五、在设有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严格遵守《体育馆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七、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八、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列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落实防火责任人,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严格管理。

九、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十、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简称“标准”)和管理制度。

员工上岗前填写领料单,本部门领导签字,登记以旧换新去库房领取。

一人进行多工种作业的,按从事主工种的标准发放给防护用品。

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以上职工,所发防护用品的使用期应相应的延长。

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时间,调换其他工种时应交旧防护用品,领新工种用品(遗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工种防护用品不发。

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出。

工伤人员需要特殊防护用品,由本人写出申请,报领导审批。超过100元必须经馆长批示后发放。

每年在10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劳保用品资金计划,经馆长审核批准后列入年综合计划,专款专用。

防护用品领料单一式叁份,去库饭领发,库饭必须加盖“收发专用”章,领料单开出后一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负责保管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予表扬,对无故丢失、损坏的给予教育及折价赔偿。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员工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体育馆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1、体育馆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先进工作者应实行奖惩。

2、年初制订年度安全目标,完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报请馆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安全目标要层层分解,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并切实将目标落实到到人。对员工实行月考核、月奖惩制度。

4、体育馆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给予有关人员一定金额奖励。

5、体育馆管理层安全管理目标考核,采用年终考评结算兑现的办法,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6、对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属实者,予以奖励。

7、奖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体育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体育馆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安全教育等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馆长对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馆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体育馆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馆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不得录用。

四、电工必须定期检查馆内用电设施,确保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五、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到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查体,上岗时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七、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暂缓进职、不进职、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是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安全责任人要把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二、要充分利用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法规、制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员工懂得安全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安全知识。

三、坚持每年开展全馆性的“119”消防日活动,安排、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宣传,进行灭火演练等各项活动。

四、每年要对员工、临时工等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使其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防火安全,自学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制度。

五、重点防火部位要对本部位工作人员和电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六、利用先进经验、典型火灾案例等内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责任意识和火灾防范意识。

七、抓好义务消防队和义务消防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义务消防队要制定消防学习、宣传、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活动。

八、通过消防知识的学习全体员工要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安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

一、为研究讨论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全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二、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三、负责安全的部门或同志应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对于突发事件,分管领导要及时召开安全会议;如果事情重大要及时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并向体育局汇报;

五、对于一般性事件,要在行政会议上及时通报并研究。

配电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配电室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按时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二、严格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则,杜绝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三、对设备和安全设施要勤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精心维护和保养好设备,确保正常安全配电。

四、注意随手关闭门窗,经常查看防护网、密封条防护情况,谨防小动物窜入配电室而发生意外。

五、严格禁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进配电室;严禁烧电炉、煤油炉等;严禁吸烟。工作人员须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六、配电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七、严格岗位责任制和节假日值班制度,不得脱岗、漏岗和擅离职守。

体育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强化体育馆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免受危害,保证体育馆安全,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点部位情况

1、体育馆位于廊坊市和平路189号,设有环形消防通道。

2、体育馆为框架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面积8300平方米,高24米。

二、火灾事故特点

1、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蔓延迅速,易造成人员伤亡。

2、大型活动时人员较密集,疏散难度大。

三、灭火力量布置

1、室外环状消防栓位于体育馆东南西北四角,室内消防栓位于一层走廊、大厅,二层大厅,三层观众席等位置。

2、馆内配置有60具ABC干粉灭火器、8辆手推式灭火小推车,分别分置在馆内比赛场地、配电间、高压室、大厅和走廊各处。

3、用室外或室内消防栓铺干线灭火,初起火灾可用室内灭火器直接灭火。

四、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场所的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场所,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锻炼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所和单位内部使用的非公共体育场所。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体育场所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休育场所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所规划及对体育场所要求)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

城乡居住区内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场所面积不得减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体育场所和单位内部使用的标准体育场地,不得改变其性质、用途。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面积标准)

新建城市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改建、扩建城市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参照前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乡(镇)村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按不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场所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资金。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所改建、扩建的要求)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所拆迁的要求)

拆迁公共体育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原有的性质、规模重建;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拆迁人在重建时应当适当改善条件。

(二)重建公共体育场所的选址应与城市规划以及本地区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相一致。

(三)具备重建公共体育场所的资金。

将市中心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所迁建到市中心区域外的,应当严格控制。第十条 (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申请和审批)

新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应当先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向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拆除并重建公共体育场所的,应当先征得产权人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所的竣工验收)

公共体育场所竣工后,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时应当有市体育行政部门参加。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所的维修保养)

公共体育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市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公共体育场所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经营)

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向社会开放,并优先向青少年开放。

公共体育场所可以开展适合本场所特点的体育性经营活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辅助设施的要求)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

闲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和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场所完好。临时占用期满后的2年内不得再次占用。第十五条 (临时占用辅助设施的申请和审批)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时间为6个月以下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的,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发放《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

呼和浩特防疫最新规定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规范恢复开放文化旅游体育场所的公告

(2022年第61号)

为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的文化生活需求,进一步精准科学实施疫情防控,经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从4月27日起我市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旅行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酒吧、剧院内营业性演出活动、体育经营场所等将有序恢复开放。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和旗县区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各级宣传(新闻出版、电影)单位,文化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控,加大巡查力度。

二、各恢复开放场所要持续做好通风、清洁、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到消毒全覆盖,一日一消毒,不留死角空白。严格落实“限流、预约”要求,合理设置人员接待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严格执行预约、实名登记、体温测量、佩戴口罩、核验“青城码”、接种疫苗凭证等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及场所配备新冠病毒抗原自检试剂盒。

三、各恢复开放场所要严格落实“四早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设置临时隔离点,禁止体温异常、健康码黄码或红码、未接种新冠疫苗人员入内,若发现体温异常者立即带往临时隔离点,进行留置观察,及时上报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时建立防控台帐,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四、各开放场所严格落实员工健康监测规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预案,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制度。属地主管部门要组织各恢复开放场所进行疫情防控应急演练,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五、本公告自4月27日起执行,后续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27日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2022年第60号)

近期,国内新增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高位运行,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加之“五一”假期即将到来,我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增大,为严密防范、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持续巩固我市疫情防控平稳向好态势,现公告如下:

一、对有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旗旅居史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对有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旗旅居史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一律实施“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

二、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低风险县、区、旗来(返)呼人员(行程码为绿码且带*号),非必要不入呼。确需来(返)呼的需持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行落地核酸采样,并交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其管控,待持有落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方可有序流动。

三、上述以外低风险地区,通过民航、铁路、公路来(返)呼人员需持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呼后在公路查验点或“一场两站”进行落地核酸采样,查验“青城码”和体温检测正常后予以通行。

四、所有外地来(返)呼人员须在抵呼前或抵呼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按规定执行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防控要求,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提倡单位要求职工返岗前48小时内加做1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未出前采取居家办公。

五、货运车辆实行点对点运输,货车司乘人员全程不下车、不接触,货物即装(卸)即走,在市域内不得随意停靠。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货物装卸企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管理装卸人员和司乘人员落实好闭环管理各项防控措施。闭环人员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出入”,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六、跨省高速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旁的餐饮、住宿、超市、理发店等场所要严格查验“青城码”,出示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场所。

本公告从4月27日起执行。上述措施要求,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26日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我市部分区域临时管控并进行新冠疫情风险排查的公告

(2022年第59号)

广大市民:

4月25日接到包头市协查通报,1名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14天内有我市旅居史,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部分区域临时管控并进行新冠疫情风险排查。经核实,该患者4月25日持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从我市自驾前往包头市,在包头市高速入口落地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复核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4月26日凌晨再次接到包头市通报,该患者核酸检测复检结果为阴性。为确保我市疫情防控大局平稳可控、万无一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继续对相关密接、次密接及关联人进行临时管控并开展核酸筛查,截至目前,涉及相关人员和环境核酸检测结果均阴性。疫情防控相关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请广大市民理解、信任、支持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的舆论环境。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26日

  • 评论列表:
  •  拥嬉心児
     发布于 2022-07-16 18:09:20  回复该评论
  • 第八条 城市、村镇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用地标准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所。第九条 新建各类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一)新建大专院校应当有运动场、体育馆
  •  性许痴妓
     发布于 2022-07-16 15:25:31  回复该评论
  • 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二)主持制订分管工作范围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对容易发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组织进行严格检查,发现特大
  •  慵吋寻妄
     发布于 2022-07-16 11:09:26  回复该评论
  • (场)防火管理制度,听从管理。禁止将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携入馆(场)内。除休息厅或演出需要外,体育馆内禁止吸烟。对违反馆(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应予劝阻;经劝阻无效的,送交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第十
  •  可难笙沉
     发布于 2022-07-16 14:33:07  回复该评论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对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鸢旧长野
     发布于 2022-07-16 16:55:27  回复该评论
  • 证公共体育场所完好。临时占用期满后的2年内不得再次占用。第十五条 (临时占用辅助设施的申请和审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时间为6个月以下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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