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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体育经费办法(残疾人协会经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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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政策优惠和福利待遇。

尊重、关爱、扶助残疾人,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三条 发展残疾人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五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赠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残疾人工作。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环境污染防护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状况监测网络和残疾报告制度,定期统计调查、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状况,并适时向社会通报。第十条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一)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三)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或者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在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定期给予生活补助;(四)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五)对因重大疾病、灾害、就学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特别救助;(六)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优先实施危房改造;(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八)其他救助措施。第十二条 残疾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三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为残疾人服务的保险产品和业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保障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份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残疾人,除持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伤残证件的外,可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的管理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第五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第六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法》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本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保障法》和本法的规定,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为残疾人服务;

(二)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和计划;

(三)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福利救济和辅助用品用具供应等工作;

(四)团结教育残疾人,做好残疾人的思想工作;

(五)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统筹向社会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的活动,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基金的管理,坚持帐目公开,接受社会和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七)兴办经济实体,为残疾人事业积累资金;

(八)开展残疾人事业交流活动;

(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残疾人基层群众组织,在所在单位领导下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第十一条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残疾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二章 康复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完成国家下达的康复任务,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第十三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省和有条件的市、地、州要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人福利企业,伤残军人休养院,精神病院,儿童福利院,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应当创造条件,配备康复设施和专职或兼职康复工作人员。

医学、卫生院校应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生活福利作为整个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广播电视、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以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资金,应当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等事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海内外人士资助残疾人事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有关单位应当为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生活提供方便,给予照顾。

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工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第十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十一条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正当手段谋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防治传染病和地方病等预防残疾的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落实康复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的制度。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第十四条 盲人学校、聋哑人学校、弱智人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设置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班,社会福利企业,荣军康复医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康复工作人员,配置康复设施和器械,开展残疾人生理、心理康复训练。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康复工作人员。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康复医疗专业班。第十五条 残疾人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康复医疗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残疾职工,按国家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有关规定支付:

(二)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待遇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酌情支付一部分;

(三)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合作医疗规定支付;

(四)企业职工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子女,由企业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支付;

(五)其他残疾人,家庭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申请补助。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计划,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区别情况限期达到。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建设和谐深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培训、教育、医疗康复、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自然人。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在各自所属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时对残疾人给予扶助。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第四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社会做出贡献。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管理。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必要的就业环境。第七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初次就业前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办理。

政府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残疾人职业训练基地,为办理就业登记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所需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办理就业登记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的,劳动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用工登记。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第九条 用人单位非因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原因,不得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第十条 残疾人符合申请经营报刊零售点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市邮政部门和市报业集团应当优先给予安排。第十一条 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在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或企业年检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按有关规定减免工商管理费。第十二条 残疾人的个人合法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第十三条 残疾人在市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人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和优先取药,同时免收挂号费。第十四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书杂费;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学杂费。市直属学校补助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补助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购买学生服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优先解决。

残疾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文化宫(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进入。第十七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使用有偿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享受半价优惠。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坐火车、汽车、飞机、轮船时,铁路、公交、民航等单位应当给予优先购票、优先上下和优先登记等服务。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免费乘坐市内的公共大巴和地铁。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由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公共大巴和地铁特许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停车场停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交停车费。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中心对需要法律援助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指定律师或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优先的法律援助,残疾人行动不便的,还应当上门服务。

  • 评论列表:
  •  孤鱼氿雾
     发布于 2022-07-15 16:38:59  回复该评论
  • 士资助残疾人事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
  •  舔夺岁吢
     发布于 2022-07-16 00:24:14  回复该评论
  • 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申请补助。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计划,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
  •  余安夙世
     发布于 2022-07-16 01:08:51  回复该评论
  • 长逐年有所增加。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以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资金,应当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等事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  南殷枝桠
     发布于 2022-07-15 17:50:34  回复该评论
  • 上下和优先登记等服务。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免费乘坐市内的公共大巴和地铁。《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由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公共大巴和地铁特许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停车场停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交停车费。第二十一条
  •  北槐戏侃
     发布于 2022-07-16 02:11:02  回复该评论
  • 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一)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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