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四川一小学生被老师体罚后身亡,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 2、山西财经大学一女生体育课慢跑猝死,谁该为女孩的死负责?
- 3、中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死亡学校有责任吗?
- 4、学生在校体测摔倒死亡,扶起来的人有责任吗?
四川一小学生被老师体罚后身亡,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根据网络的报道结果来看,当时医生是有给出小女孩相关的死亡证明的,死亡证明上面写的就是突发昏迷心脏,心脏呼吸骤停。
事件梳理
据说在四川某小学,有小学生在课堂上遭到老师的体罚至死的事件在网络引发了关注,接下来为大家梳理一下这起事件的经过。
为了更好的梳理这起事件,以下将用受害人妹妹的视角来讲述这一事件,据受害人的双胞胎妹妹讲,在上课的时候,自己的姐姐和另外几名同学被老师喊去黑板上做题,但是自己的姐姐做错了两道题,被自己的老师用戒尺打了几下手板,并让其姐姐和另外几名同学跪在讲台上,当他的姐姐被打手板的时候,当时就哭了,然后跪了10分钟后下课。然后老师喊这些被罚跪的学生起来,但是这位双胞胎妹妹的姐姐却没有起来,是同学将他姐姐扶在座位上,老师当时是下课走了。
后面这位小女孩的姐姐一直趴在凳子上哭,同学将她扶起来之后,姐姐也一直趴在桌子上。后来上课的时候老师也叫了姐姐,但是这位姐姐也没有答应。当时老师也没有感觉到什么异常,就继续讲课,直到后面。学校通知这对双胞胎的家属来将姐姐接回家,其姐姐随后就被送往了医院。
事件后续
被送往医院之后才发现姐姐的情况有点不妙,经过医院的抢救之后,最终没有被抢救回来。这位小学生的生命就此消逝,医院给出的死亡证明单子上写的是突发昏迷,心脏呼吸骤停。
写在最后
这就是这起事件的经过,家属认为自己孩子的死跟老师体罚有关,相关涉事教师目前已停课,接受调查中。
对于这些事件你如何看待?欢迎留言。
山西财经大学一女生体育课慢跑猝死,谁该为女孩的死负责?
大学生活是我们都梦寐以求的,这也是我们通过激烈的高考,一路努力拼搏才拥有的,大学生活应该是多彩的,且十分有意义的,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疫情的不断肆虐,各大高校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实行了封校措施,这让所期盼的大学生活变得有了遗憾,近日,一则高校的新闻引起了人们关注,山西财经大学一位女学生在体育课上慢跑猝死,这是一则十分悲痛的消息,花一样的少女,花一样的年纪,美好的生活才刚刚开始,却不幸失去了生命,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则消息。
这起悲剧发生在3月24日,在这天的上午,山西财经大学某专业班级全体学生在财经大学呜城校区操场上体育课,在课前进行慢跑200米时,突然倒地,最后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面对这样的事件还有舆论的压力,校方做出了回应,称发现此情况,任课教师迅速对其营救,并立即拨打校医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但是,在送往医院,极力抢救后仍然身亡。校方做出了情况通报,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与该同学家属进行沟通也给予了精神补偿和生活照顾。
面对这样的事件,相信学校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这样恶性的事件是发生在学校中的,校方理应给出说法还有做出回应和措施,当然,这起事件的背后还有很多的舆论和争议,校方也应该对此重视,给学生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交代。花一样的少女失去了生命,这不论是对于谁来说都是悲痛的,更别提亲人了,希望校方能够合理且有效解决这起事件,也希望这个女孩子能够在另一个世界没有悲痛,永远快乐。
中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死亡学校有责任吗?
在这里需要提到过错责任:有过错即赔偿,无过错则不赔。
过错的认定,要结合事实,考虑主客观两方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体测摔倒死亡,扶起来的人有责任吗?
学校在校园内进行体育测试的时候摔倒死亡,扶起来的人没有责任的,因为造成这个学生死亡的并不是富起来的人,而是前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