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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体育发展史是怎样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体育运动才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而得以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党和政府重视体育工作,把增强人民的体质,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作为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首要任务。1949年,新中国刚刚诞生,就成立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1952年成立了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此后,各级体委机构也建立起来。教育部门、共青团、工会和部队都成立了体育机构,到80年代,还成立了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中国龙舟协会、中国轮滑协会、中国钓鱼协会、中国信鸽协会。中国武术协会,并恢复和新建了火车头、前卫、银鹰、煤矿、林业、石油、农民、水利、电力和建筑工程公司等15个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从组织上加强对各行各业体育工作的领导。近几年来,由于体育运动的广泛普及和世界体育环境的发展,中国也兴起了体育热潮,各种群众性体育组织层出不穷,最近,北京又成立了奥星促进会。
1949年,中国人民-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列入了"提倡国民体育"的内容,从法律的高度指出了体育工作的重要性。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同年11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公布推行第一套广播体操,广播体操简单易行,是适合于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活动,四十多年来,广播体操不断改进和发展,更加科学和通用,已公布-广播体操七套。对于少年和儿童的日常体育训练,国家和政府也高度重视,截止到1985年为止,少年儿童广播体操已公布十套,国家体委还编制过纺织工人操、煤矿工人操、钢铁工人操等,在全国推行,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根据不同工种的特点编制出多种生产操,根据不同的病情编出保健操。尤其是为了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还编制出眼睛保健操。
1954年,中共中央批准国家体委党组《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报告》,批录中指出:"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增强人民体质,是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同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他体育活动的通知》,通知"正式规定在每天上午和下午工作时间中抽出十分钟做工间操"并"提倡早操和球类等多种多样的体育运动"。这一年,还公布了"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在全国施行,这一制度在六十年代改称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三十多年来,已有二亿多人达到各级标准,促进了广大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为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奠定了基础,创造了环境。
1955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提出"在全国人民中,首先在厂矿、学校、部队和机关青年中,广泛地开展体育运动,以增强人民体质"。1959年,周恩来总理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体育工作中,应贯彻执行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逐步提高我国的体育水平"。1960年,党中央在《关于卫生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凡能做到的,都要提倡做体操、打球、跑步、爬山、游泳、打太极拳及各种各样的体育运动"。由于党和政府对体育工作的一贯重视,倡导,鼓励,群众体育运动更加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并从中国地广人多,各地情况不同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总结出业余、自愿、因地、因时、因人制宜的原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出现了新的-、经济形势,体育事业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更大的进步。1979年,国家体委提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广泛开展群众体育工作,重点抓好学校体育,积极开展工农体育活动,大力加强少年儿童的业余训练"。十几年来,群众体育和业余训练得到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发展到二万多项,参加训练的学生200多万人,工农体育也蓬勃开展,社会办体育的热潮正在兴起,既有国家办,又有各部门、各行业和集体个人办,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资助体育,修场地,建学校,搞竞赛的情况都有。海外华人和港澳同胞也投资运动支持国内体育事业的发展。现在,从城市到乡村,男女老幼都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伤残人也投入到体育活动中去。活动内容既有近代体育,又有民族传统体育、家庭体育、体育旅游,医疗体育等新生事物,群众体育的路子越走越宽,体育运动的质量不断提高。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充分肯定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此时35年来体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指出体育事业的发展规模、普及程度,和发展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求全党全社会都要重视加强体育工作,进一步发展全民族的体育运动,逐步摸索出一条中国式的体育发展道路,创造体育工作的新局面。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更加认识到体育发展的重要性,在人才培养和财力支持方面做出很大的努力,国家体委多次召开体育工作会议,研讨中国体育现状、发展方向,主张广泛开展同世界各国运动员的技术交流。
党和国家的重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使中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愈来愈高,摘掉了"东亚病夫"的帽子,正逐步挤身于世界体育强国之林。
近代体育项目从十五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传入中国,在城市和学校里逐步开展起来,随之竞赛活动也日益兴起。本世纪初,一些城市开始举办运动会,国际体育竞赛也有所开展。在旧中国,国内规模较大的竞赛活动,有1910年至1948年间先后举办的七届全国运动会。有影响的地区性运动会有1913年至1934年先后举行的十八届华北运动会,和1923年至1936年举行的共六届华中运动会。此外,参加的国际性体育比赛主要有1913年至1934年举行的总共十届远东运动会。1932年至1948年先后共参加了三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但由于运动技术落后,运动成绩长期处于低水平。根据1936年至1948年的统计,田径项目总共只打破过八项全国纪录,绝大多数项目的全国纪录只相当于新中国二、-运动员的水平,同西方体育强国相比其差距显而易见,在国际性比赛中也仅在远东运动会上取得过一些名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泛开展各项体育运动,其中包括29个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现在已经成立了50多个单项运动协会,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了各种条件。早在1954年,旧中国的游泳纪录就已全部被刷新,绝大部分田径项目的纪录也被刷新。从1959年举行第一届全国运动会以来,到1993年已举办七届全运会。截止目前,在历届全运会上,我国运动员30多次打破田径、游泳、射击、举重、射箭、跳伞、航空模型等项目的世界纪录,打破全国纪录达两千多次。此外,近几年来,还创办了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也于1991年在南宁举行。
中国的国际体育交往也日益频繁,早在1989年,中国就已加入74个国际体育组织和38个亚洲体育组织,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八千多次体育交往,共达十多万人次。其中参加的综合性运动会除奥运会以外,还有1963年在印度尼西亚举行的有48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新兴力量运动会。在这届运动会上,充分显示了中国的实力,共获66枚金牌,56枚银牌,46枚铜牌,金牌总数和奖牌总数都列在首位,并有13人17次打破162项全国纪录,两人2次打破两次世界纪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1974年起参加了5届亚洲地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制度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2007]73号文件《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其中包括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所有相关职业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在劳社鉴函[2007]103号中正式将健身教练纳入到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行列(健身教练的编码为404030141),这意味着健身教练(私人教练)工作需符合国家的职业标准。将使健身教练行业的执业资格做到制度化、正规化、统一化,全面提高健身教练水平和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证书。该证书是健身教练执业的唯一资格证明。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国务院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体育强国建设进程,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扩大竞技体育群众基础,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努力奠定建设体育强国的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比2007年提高3.8个百分点;其中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市居民达到18%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分别比2007年提高4.9和2.9个百分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明显增加。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市(地)、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市(地)、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
(四)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踢毽、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市(地)、县(区)普遍建有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妇女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80%以上的城市街道、6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六)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100万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七)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通过对公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八)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愿明显增强,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较大增加,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研发推广适宜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健身的便于进入家庭的健身设备器材。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普及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安排专门时段播放广播体操、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太极拳(剑)等普及健身活动的节目。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扶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提高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整合街道辖区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基层农民运动会。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民族优秀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与优秀民族体育项目相关的教学内容。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坚持健康第一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六)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重视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办好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展示活动。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制订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九)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修订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达标活动。研制国家残疾人体质测定标准,深入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十)传承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活动,举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促进各民族、地区间交流,扩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国际影响力。
(十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以传统武术运动、冰雪运动、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江河横渡、元旦登高、春节长跑、健身大拜年、妇女健身展示等具有品牌特色、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十二)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以深化体育大会改革为突破口,创新办赛模式,提倡勤俭办赛,减少重复建设,简化大型活动,坚持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重在快乐;定期组织举办大中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充分调动和保护全民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二)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拓展服务功能,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结构、增强活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供培训经费,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丰富全民健身的内容,扩大竞技体育的群众基础。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七)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的力度。健全体质测定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技术健身指导。依托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各类综合性体育中心,建立国家、省、市三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提供运动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赠送运动健身书籍,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并对群众体质水平和运动健身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科学研究。
(八)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的作用,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组织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科研攻关,研制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加快制定《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计划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二)加强成效评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本计划,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体育健身工程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全民健身计划
健身设施更加完善,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任务是: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
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其中,16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达到12%以上,城市居民达到18%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在校学生每天至少参加一小时体育锻炼。提高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素质明显提高。
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人数比例增加到90%以上,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增加到16%以上。其中城市居民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增加到20%;农村居民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增加到12%。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达到25%以上。
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
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形成市(地)、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50%以上的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开放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类体育设施合理布局、互为补充、面向大众的网络化格局。
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
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县(区)普遍建有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团,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较大发展。80%以上的城市街道、6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社会体育指导队伍进一步发展。
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100万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10万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和技能有较大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普遍开展,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全民健身计划 ——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水平明显提高,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较大增加,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
三、工作措施
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新媒体等传媒方式,开办全民健身栏目,举办科学健身讲座,制作全民健身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全民健身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节庆体育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社会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树立体育健身是健康生活方式最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积极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
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纳入学校教育考核主要指标。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青少年健身和运动理念。办好各级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做好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社区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体育健身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有部门和人员负责社区体育工作。有条件的街道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社区体育俱乐部等社区体育健身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扶持居民委员会提高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经常性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整合街道辖区单位的体育设施、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共同发展。
加快发展农村体育。
各级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基层农民运动会。
广泛开展职工体育活动。
充分发挥行业体协、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民族优秀传统体育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优秀民族传统体育内容。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人才。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做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发掘整理工作,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开展民族传统体育的国内、国际交流。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全面发展老年人体育。
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办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和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活动。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老年人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机构和体育设施。
大力推广残疾人体育活动。
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方便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办好残疾人运动会。
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
修订和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采取多种办法广泛开展达标活动,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办好群众性体育活动。
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主题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组织举办好全国和地方综合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改革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办赛模式,简化形式,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勤俭办赛,促进广大群众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四、保障措施
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强关键领域和基础建设,解决突出问题,保证重大全民健身活动、器材购置的经费投入;对于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十二五”期间,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城乡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城市建设要考虑居民出行方便兼顾健身、休闲需要,建设更多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提供多种便利条件,促进居民体育健身活动。
提高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
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在公办学校布点整顿中腾出的闲置校舍和学校体育设施,可改造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主要阵地。公园每天有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被挤占、挪用。
支持基层体育组织建设。
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及办公用房、体育设施、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依托业余体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吸引、组织从事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严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做到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指导高危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
扶持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
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新方式,积极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促进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相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融合,互相带动、共同发展。扶持大众化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体育健身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行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提高体育健身科学性、安全性和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
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继续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建立健全体质测试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组织开展全民健身重大问题、特别是适合国民体质与健身特点需求的科研攻关,研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健全全民健身科研机构,扩大研究人员队伍,提高研究水平。加快制定《全民健身条例》配套规章和政策,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部门、各行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本计划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当地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本行政区域的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推行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推行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并对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各部门、各行业也可成立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 建立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编辑本段全民健身计划 - 起草说明
一、制定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目的
1995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全民健身工作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确定了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系统地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对策和措施。《纲要》实施15年来,“全民健身”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经常参加体育活动人数逐步增加,人民体质逐步增强,全民健身运动的环境和条件有较大改善,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基本形成。实践证明,“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已经成为发展我国群众体育事业的成功经验与宝贵模式。 当前,由于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改变,我国居民工作和业余生活中的体力活动不断减少,肥胖、高血压、血脂异常、糖尿病已成为我国居民常见的健康问题,亚健康群体不断扩大,各种心理疾病发病率迅速攀升,人口健康问题令人担忧。改善健康状况,关键是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最经济、最简便易行、最有效的办法是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体育锻炼活动。 全民健身与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直接关系到大家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各级政府需要关注的民生问题。高素质的人是综合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国民体质是综合国力的塔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全民健身活动还有助于人际交往、发展社会关系,排解不良情绪,促进社会和谐;有助于促进体育健身休闲服务业的发展,拉动内需,引导消费,增加就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进程。 2010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工作即将结束,需要制定新的全民健身计划,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全民健身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民政局是做什么的?
残疾人、福利、上访、军人转业、军烈属、拆迁、扶贫、结婚登记、离婚……
教委,民政局都是做什么的?
市教委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市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2、管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各行业、各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3、根据国家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教学改革。
4、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负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及舆论监督。
5、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6、协调中央、省驻青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与地方有关的工作;组织协调高等院校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和校际合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广科技成果。
7、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以及研究生招生工作和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的分配、调配及就业指导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计划;指导全市教育财务工作;管理国内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全市教育统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教育财务的审计。
9、指导全市学校校舍场地的建设和修缮;指导全市电化教育和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建设及勤工俭学、校办产业方面的工作。
10、组织、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11、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12、负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
13、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工作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调整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救济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各站、点捐助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十)负责乡镇(街道)和本市行政区域的变更、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一)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负责乡镇(街道)和本市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和本市村级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查、核定和报批;负责设置和管理城区路、街、巷标志牌、门牌、楼户牌等。地名标志和乡镇(街道)村名、地名标志。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绘制和审定;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负责市内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牵头县界的勘定、管理和争议的调处。
(十三)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市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五)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的建设。
(十八)管理、使用国家、省、市下拨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83178697 西湖路99号
越秀区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东路483号2楼
海珠区民政局 34289845 海联路160号4楼
荔湾区民政局 831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2楼
天河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38622075 黄埔大道中258号恒安大厦
白云区民政局 86389519 广园中路238号4楼402室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617 大沙东路333号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区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92 市桥镇清河东路319号东副楼2楼
南沙区民政局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5 开发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室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422 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
社会团体登记
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政部民社发[1996]10号)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第23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应当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申请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证明;
(四)社会团体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名单(个人会员须50个以上,团体会员须3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须50个以上);
(七)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
(八)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报告;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五)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七)会员名单;
(八)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三、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
7、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l、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有偿或无偿使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社会团体办理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时的会议纪要;
3、盖有会章的章程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盖有会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村科:
(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名称以及业务范围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请筹备
(一)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首先应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成立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应取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名称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住所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O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交由社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验资证明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应由以下人员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
三、清算组织主要有以下职权:
(1)清算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清算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
(4)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和债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明确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书。
清算活动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为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四、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报告书(原件);
(4)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表;
(5)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的年检
一、年检的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二、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年检的程序:
社会团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按要求准备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申请开办社会福利机构
政策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9号)
申办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金按开办床位计算,不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比例为1:1.5-3;
四、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13平方米。
申请办理程序及承诺
一、凡有意开办民办福利机构的人士,可先向广州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索取有关资料详细阅读(地址:西湖路99号6楼)。
二、已决定申办民办福利机构者,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救济处递交申请(50张床位以下的,在开办机构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筹办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申办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机构章程;
(四)服务场所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租赁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
(五)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平面图;
(六)资金状况证明;
(七)其他必须出具的证明。如合股办的,须有经公证的合伙协议书;申办者是华侨组织或个人的,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内容包括申办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资信(产)情况及有无犯罪记录等。
三、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相约前往实地察看场所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条件在30天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申办人在收到批准书后,方可进入筹建工作。筹建期间,要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有关卫生设施的施工以及领取《卫生防疫许可证》,同时,还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登记。
四、筹建竣工后,申办人向原申办的民政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并递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四)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拟订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拟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活动时间表。
对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在30天之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还须到机构所在区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如果该机构章程明确规定该机构为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为其主管单位的,则到同级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登记,领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的程序
当年登记注册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3月3 1日前,向原办理登记的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一、年度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向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如下年度检查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
2、年度检查报告书;
3、年度财务报表;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受理,核查年度检查材料。
(三)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2、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执行情况;
4、《老年人建筑设计基本规范》执行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事项。
(四)审核年度检查情况,对年检合格的,加盖年度检查戳记,发还《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对年检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对年检不合格经整改后的民办福利机构进行复核,如确已改进,给予办理年度检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停止服务活动,直至吊销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