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知识分享

专注于互联网知识技术分享平台

广东省体育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广东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本文目录一览: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

(三)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

(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

(五)其他体育活动。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第十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体育行政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第十二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注销申请书;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在90日内未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体育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可靠,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代码证是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集成电路卡(简称“IC卡”)作为代码载体与代码证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办理、应用和管理代码,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简称代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工作。第五条 税务、工商、人事、民政、计划、统计、金融、保险、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公安、海关等部门在各自业务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代码。第六条 下列组织机构应当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单位;

(三)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粤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驻粤机构;

(六)其他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第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向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同级代码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代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组织机构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其提交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核准登记、发给代码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成立但未申领代码证的组织机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第八条 组织机构应凭代码证办理下列事项:

(一)工商企业年度检验、变更登记;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变更登记;

(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验、变更登记;

(四)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年检、变更;

(五)社会保险登记、换证、验证、年检、变更;

(六)开设、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外汇业务和国内贷款业务;

(七)企业标准备案,商品条码注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程设备监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与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纤维检验;

(八)车辆征收税费、申领车辆牌证,车辆年检;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国有资产统计,资产评估;

(十)商标注册、广告业务审查;

(十一)进出口报关;

(十二)其他事项。

代码应用部门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应检查代码证的有效性,对持失效代码证的组织机构,拒绝办理相关业务。第九条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代码制作电子身份证件的,应当向代码主管部门申请制作。第十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变更的文件及原代码证,到当地代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依法终止的组织机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供注销资料、办理注销手续,并将代码证交回原发证部门。

代码主管部门对终止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其代码。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遗失或损毁代码证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遗失代码证的应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第十三条 代码证自发放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的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代码证及有关资料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四条 代码证实行年检制度。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代码证及有关资料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年度检验。

代码主管部门应对代码有效性进行审查,确认有效的,应在代码证上加盖年检印鉴。第十五条 代码证的申领、变更、补发、换证等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广州市辖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第三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和本市所属各区、县民政部门。第四条 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向所在地区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五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只准本单位人员参加,只限在本单位内活动。第六条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反映会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

(三)有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

(四)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或联络地址;

(五)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六)有正当的经费来源。第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第八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全市性社团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市内应有较大影响,并能代表我市进行某方面的社团活动。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广州”、“全市”等字样。第十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不得成立分会,也不得设立独立性二级社团机构。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报告(包括筹备情况);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社会团体章程;

(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五)负责人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六)成员数额。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经费来源;

(四)组织机构;

(五)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八)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必须如实填报由登记管理机关印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和社会团体情况登记表。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三十天内,书面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第十五条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布。第十六条 社团法人必须具备: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印章一概用圆形楷书阳文图记,镌刻社团名称全文,启用印章和制发会员证样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民政部门不予登记而不服的,在接到书面答复的十天内,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请求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复议后,应当在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售。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变更或注销,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应在改变后的十天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改变宗旨,或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对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奖励等方式,推动科学、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以及不用基金会名称但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进行活动。第五条 本省市级(地级市,以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会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设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宗旨;

(二)有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会址。第七条 设立基金会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同级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登记注册,并报省主管部门和省人民银行备案。

设立全省性或者跨市活动的基金会,应当报省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向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登记注册。

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进行活动。第八条 申请批准设立基金会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报批申请书;

(二)基金会章程;

(三)会址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及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

(五)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六)注册基金证明文件。第九条 基金会申请登记注册除向主管部门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和人民银行的审查批准文件。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

(一)名称和会址;

(二)宗旨和活动范围;

(三)基金及其增值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

(四)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五)领导成员产生的方式和职权范围;

(六)财务会计制度;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基金会的终止程序;

(九)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章程设立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

现职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但可以受聘担任荣誉职务。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基金会领导成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监督机构对基金的筹集、增值及其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筹集基金:

(一)接受境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友好团体及人士的捐赠;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资助。

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人收受回扣。第十三条 基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增值:

(一)购买国家债券;

(二)存入金融机构获息;

(三)委托有关机构投资;

(四)购买股票,但购买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基金及其增值资金用于违背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活动;

(二)直接的经营活动;

(三)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四)以有奖博彩形式扩充基金。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将基金的筹集、增值、使用情况向基金会发起单位、会员及捐赠者通报,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基金会管理费用及其工作人员工资,参照行政机关经费和工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基金会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对接受资助者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基金的,基金会有权停止、减少资助或者收回基金。第十八条 基金会变更名称、合并或者解散应当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发表公告。

体育协会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一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⒉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⒊办法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⒋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具体说明和指导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例如:《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二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或社会团体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体。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三制度类

⒈制度

制度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制订的要求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准则,是机关单位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订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安全生产制度》、《××地区环保局廉政制度》。

⒉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⒊规程

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试验、生产按程序进行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

⒋守则

守则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⒌须知

须知是有关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它的制发者是有关单位、部门。例如:《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四公约类

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而制订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应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的事项。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例如:《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 评论列表:
  •  馥妴迟山
     发布于 2022-07-09 17:31:22  回复该评论
  • )社会保险登记、换证、验证、年检、变更;(六)开设、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外汇业务和国内贷款业务;(七)企业标准备案,商品条码注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程设备监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锅炉
  •  慵吋柚笑
     发布于 2022-07-09 16:50:28  回复该评论
  • 码证的组织机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第八条 组织机构应凭代码证办理下列事项:(一)工商企业年度检验、变更登记;(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变更登记;(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验、变更登记;(四)税务登
  •  余安徒掠
     发布于 2022-07-09 22:09:42  回复该评论
  • 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资助。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人收受回扣。第十三条 基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增值:(一)购买国家债券;(二)存入金融机构获息;(三)委托有关机构投资;(四)购买股票,但购买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第十四条 基金会
  •  澄萌嘻友
     发布于 2022-07-09 20:57:46  回复该评论
  • 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第十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体育行政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

发表评论:

Powered By

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