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0-02-02
《全民健身条例》 2009-09-07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08-05-07
国家体育锻练标准施行办法 2008-05-07
反兴奋剂条例 2008-05-04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2007-11-1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4-08-20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3-09-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8-05-08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关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05-08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2008-05-08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008-05-0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2003-09-17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2-01-1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
国家体育总局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
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04-01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5-27
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10-02-05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02-04
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2010-02-0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2-04
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10-02-04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2010-02-03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10-02-03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2-03
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2010-02-03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2010-02-03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2010-02-03
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2008-05-09
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2008-05-09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9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8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2008-05-08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2008-05-08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2008-05-08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8-05-08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8-05-08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2007-12-03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11-29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7-11-14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07-11-14
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2007-04-23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5-10-25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2005-06-03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2005-06-02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06-02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2004-09-03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2003-09-18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3-09-18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8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3-09-18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3-09-18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7
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培育体育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策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职能,加快从“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推动国有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重大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各地建立健全体育产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二)加快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体育市场监管队伍,明确管理职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制度,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服务条件、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权益。加快制定各类体育标准,建立体育标准体系。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三)加大体育产业投融资支持力度。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财政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通过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或争取其他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产品、项目和企业给予扶持。鼓励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积极探索创建体育产业发展基金和体育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四)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在体育赞助、体育捐赠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体育产业企业的水、电、气、热等基本费用收费标准的调整。体育赞助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益性体育组织捐赠财产,依照有关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五)创新体育场馆运营机制。积极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探索运营管理的新模式。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在规划建设阶段要考虑综合利用、多功能使用的要求,为场馆的日后运营、维护和管理创造条件。通过建立体育场馆商业圈,延伸产业链,实现产业互补,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推进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扶持体育场馆运营专业机构,提高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探索体育场馆冠名等无形资产开发形式,拓展场馆收入来源。
(六)支持和规范职业体育发展。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发展职业体育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创新和丰富体育发展模式、推动体育运动普及与提高方面的作用,按照职业体育发展规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式。从中国的国情和项目特点出发,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加强项目协会和职业俱乐部的基础建设和规范建设,严格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准入标准,健全职业体育赛事,促进职业体育规范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建立政府依法监管、协会管办分离、俱乐部自主运作的中国特色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研究推动职业体育发展的扶持政策。
(七)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体育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品牌战略。引导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自主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打造体育用品世界品牌。鼓励体育服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积极鼓励和扶持知名体育健身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体育健身品牌。积极推进体育赛事营销和管理的创新,大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赛事品牌。
(八)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保护。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名称、标志、版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团的市场开发模式,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强化知识产权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积极探索体育无形资产开发模式。
(九)抓好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工作。加大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力度,结合《全国体育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重点培养管理、经营、中介、科研等高层次体育产业人才。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产业培训,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产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为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储备。加强现有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的岗位职业培训,建立体育产业专业人员资质认证制度,提高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体育产业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对体育产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切实将体育产业纳入各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体育部门要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体育产业管理队伍组织机构建设,要把体育产业工作作为衡量体育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各级体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任务、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准确把握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体育部门要提高服务水平,动员和引导社会的广泛参与。进一步加大体育产业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快体育产业发展步伐。
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体育法规制定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体育法规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法规,是指国家体育总局根据依法主管全国体育工作的职能,制定的调整体育活动中行政、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体育法规包括: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或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起草的体育法律;
(二)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起草及国家体育总局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体育行政法规;
(三)国家体育总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
(四)国家体育总局与相关的同级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共同制定并联合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第三条 体育法规的类型主要有法律、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对体育工作全局作出最根本、效力及于全国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法律”(也称“法”)。
对体育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或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条例”。
对体育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
对体育某一种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
对执行国家与体育相关的某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而作出具体安排或解释、补充的规范性文件,称“实施细则”。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或与相关的同级部门联合发布,也可以由国家体育总局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第四条 体育行政规章的内容不得超出行政管理的范围。第五条 制定体育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
(三)从国情出发,从体育工作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有可操作性;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符合法定程序。第六条 制定体育法规分为计划、起草、审议、发布四个阶段。第二章 计划与起草第七条 体育法规制定计划分为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两种。
长远规划由国家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建议,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拟订草案,上报总局领导审定。
年度计划由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在当年4月5日之前提出建议,经政策法规司汇总协调,上报总局领导审定。
需要申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计划的体育,由政策法规司根据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建议汇总协调,拟出建议稿,报请总局领导签发上报。第八条 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提出的体育法规制定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具体负责单位和起草单位;
(四)起草进度安排。第九条 未列入计划的体育法规,总局领导不予审批。
未列入当年年度计划但又必须制定的体育法规,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同政策法规司协商,报请总局领导批准后,补充进当年年度计划。
每年补充进当年年度计划的体育法规,数量不超过当年年度计划总数的五分之一。第十条 体育法规起草阶段的有关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或由其授权、委托起草的体育法律,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由总局领导审定。
(二)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或由其授权、委托起草的体育行政法规,由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起草;涉及总局外单位或总局内两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总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配合。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门起草小组,由总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及政策法规司参加。
(三)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重要的体育行政规章,可以由政策法规司配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总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配合。
(四)国家体育总局与其他同级部门联合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以国家体育总局为主起草的,由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以其他同级部门为主起草的,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或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