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知识分享

专注于互联网知识技术分享平台

公共体育场馆财政补贴(民营体育场馆补贴)

本文目录一览:

国家运动健身补贴

国家运动健身补贴现在没有,都是一些地方政策。

比如:聊城市全民健身运动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和引导社会办赛的进程,规范和加强市级全民健身运动会经费管理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列入聊城市全民健身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及活动。

二、补助办法

1、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确保效益”的原则,对纳入全民健身运动会的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社会参与程度、市场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分类补助。补助资金分为竞赛组织经费和参赛食宿费补贴。竞赛组织经费属于基本保障经费。参赛食宿费补贴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2、竞赛组织费包括:场地费、器材费(含竞赛用文具、电脑、纸笔等)、宣传费、市内交通费、安保费、医疗保障费、裁判费(食宿、往返差旅、劳务费)、大会工作人员伙食费。

参赛补贴是指按单项竞赛规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编的参赛运动员、随队工作人员食宿费补贴。

3、参赛规模是指单项竞赛规程规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人数总和。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项目参赛规模和类别核定,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选择。

4、项目补助类别:

一类项目:参赛规模少于300人的项目,裁判员按运动员人数10%核定,竞委会工作人员按运动员、裁判员总人数的10%核定;裁判员和竞委会工作人员如不能满足比赛需求的,根据国家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竞赛、裁判办法确定。竞赛组织费按参赛人数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补助,统筹按3天计算。参赛队伍按每人每天160元补贴,按3天计算,不收取任何参赛费。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

二类项目:参赛规模300-700人的项目,裁判员根据参赛人数配备20至40人;竞委会工作人员配备15至25人。裁判员和竞委会工作人员如不能满足比赛需求的,根据国家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竞赛、裁判办法确定。此类项目按每项目15万元补助竞赛组织经费。大会不予参赛队食宿补贴,不收取任何参赛费。市场开发费用优先用于赛事组织。

三类项目:参赛规模700人以上的项目,裁判员、竞赛工作人员参照二类项目核定,按每项目15万元标准补助竞赛组织经费,大会不负责参赛队食宿。补助经费和市场开发确有不足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参赛费。

5、补助标准和资金将视物价变化等因素,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开支事项及标准

1、食宿补贴标准。在编运动员、随队工作人员、裁判员及竞赛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60元核算。住宿标准为2-3人间,安全卫生,能洗澡;用餐以自助餐形式为主,干净卫生,搭配合理,同时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专职人员全程监督检查。本地裁判员和竞赛工作人员除值班人员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2、差旅费。运动队差旅费自理。外调裁判员及竞赛工作人员差旅费,可按往返直达汽车或火车硬席、动车高铁二等座标准给予报销,中途无故停留、绕道所增加的费用不予报销。特特情况,确需邀请外省市裁判员的,费用由单项竞委会统筹解决。

3、劳务费及服装。裁判长、仲裁委主任、赛风赛纪监督主任每人每天200元,副裁判长、仲裁委员、赛风赛纪监督副主任每人每天160元,裁判员每人每天130元,辅助裁判员及其他竞赛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不在大会食宿的,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发放期限按赛期内实际工作天数计算,1000元封顶。

裁判及工作人员服装事宜,由单项竞委会根据不同项目要求自行确定。

4、奖品。比赛以精神奖励为主,另设物质奖励的,费用由竞委会自行解决。

四、资金申报审批

1、各单位按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要求,综合往届参赛规模和本届运动会本项目比赛计划安排,依据补助标准,据实客观申报补助类别及金额,报市体育局审核确定。

2、市体育局在汇总审核各单位申报情况基础上,提出当届全民健身运动会资助经费分配方案建议,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局的建议,综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审核确定各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4、各项目竞赛补助经费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至各项目单位。

五、资金管理和使用

1、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特别是食宿费补助应当专款用于参赛人员的住宿和用餐,不得挪用挤占。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该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或结转到下一年比赛使用。

2、 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1、市体育局将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各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结果作为以后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结合组织赛事评估,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3、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级其他需要财政资金补助的体育赛事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聊城市体育局。

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维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维修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全国体育场馆维修,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第三条 维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正常事业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金、福利、差旅费等项开支。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维修经费。第四条 维修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育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体育部门)使用维修经费,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补助范围第六条 维修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各省级体育部门所开展的18个奥运会重点项目的体育场馆的维修与改造;国家体育总局与地方共建的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

18个奥运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乒乓球、羽毛球、射击、射箭、击剑、体操、举重、摔跤、柔道、赛艇、帆船帆板、篮球、排球、速滑、短道速滑。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老、少、边、穷地区体育训练基地及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维修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第八条 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为维修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体育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体育部门申请经费时,均须上报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第九条 对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各省级体育部门对专款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共同下达。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维修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并对使用情况跟踪问效。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维修经费的财务管理。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款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体育部门,体育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专款一次拨付给用款单位。第十三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仍未动工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可用于下年度本地区体育场馆的维修。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维修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维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维修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安排维修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二)挪用维修经费的;

(三)用维修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羽毛球馆国家有补贴?

没有,本身羽毛球馆就是盈利性场所,国家没有对羽毛球馆这方面补贴的政策。

民营体育馆国家有补助吗

这个原则上是没有的。但是也有例外,需要和相关部门协商。许多民营体育馆也能得到些政府部门比如街道、区县或体育局以及合作单位或共建单位的支持。但不一定以补贴的方式做。毕竟补贴这个说法太敏感了。

体育场馆免费开放资金可以发放工资吗

可以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公共体育场馆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 评论列表:
  •  鸠骨俛就
     发布于 2022-07-09 07:30:35  回复该评论
  • 或由财政部收回。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可用于下年度本地区体育场馆的维修。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维修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体育部门

发表评论:

Powered By

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