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体委各个部门的机构体系和职能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范的服务有哪些
- 3、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主要措施
- 4、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 5、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是什么?
国家体委各个部门的机构体系和职能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确定国家体委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通过改革,逐步实现“管体育”与“办体育”的职能分离,进一步加强对体育事业的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推动群众体育社会化,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一)改革运动项目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单项运动协会管理运动项目的试点,将非重点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转移到相应的协会,并将国家队的具体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到有关协会和训练基地。
(二)改革竞赛管理体制。在竞赛管理上除国内、国际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家体委统筹安排外,一般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逐步交给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应的单项运动协会承办。同时,要促进体育竞赛与经济、经营活动相结合,使体育竞赛得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三)按照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将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的工作,转移给相应的事业单位承担。
(四)加强群众体育工作。把工作重点放到完善群众体育的政策法规,健全乡、镇、社区和各类基层体育组织网络,指导培训群众体育骨干,组织指导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等方面。坚持群众体育社会化方向,逐步建立以社会和个人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群众体育群众办的新机制。
(五)加强对竞技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本着“稳住一头,放开一片”和突出奥运会项目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竞技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搞好运动项目的合理布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经费投入上要保证重点,发展优势项目,充分发挥体育的多元功能和社会功能。
(六)加强对各类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各地区体育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开展国际间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体育交流,做好体育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的宏观管理。
(七)加强对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相应政策法规,培训和开发体育市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增强体育自我发展能力。
二、主要职责
国家体委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体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制订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改革,研究制订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经验。
(三)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体育工作,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农村的体育工作。
(四)制定全国性的体育竞赛制度,负责全国性体育竞赛的综合平衡,指导全国性体育竞赛工作。
(五)统一规划全国运动项目的布局,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定运动队工资和奖励的政策、标准,协同地方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贯彻中央有关涉外方针、政策,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指导并归口管理体育系统以及民间的体育外事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体育交往活动。
(七)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出版、科学研究工作;在国家教委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发展体育教育,培训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
(八)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制定体育设施、器材装备标准。
(九)研究制订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体育市场、领导和管理直属单位。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体委设12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协助委领导搞好各司工作的综合协调,办理委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研究制订全国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制度,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群众体育的发展,负责业余训练和各类运动学校的宏观管理。
(三)训练竞赛一司
负责体操、艺术体操、技艺、举重、摔跤、柔道、击剑、现代五项、马术等9个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提出发展规划、训练工作方针和原则,组织交流经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训练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提出国际活动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竞赛队伍的组队及在我国举办国际竞赛的组织工作,研究提出全国竞赛制度和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并指导全国性比赛,组织对高水平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和考核,指导单项运动协会的工作。
(四)训练竞赛二司
负责蓝球、排球、羽毛球、手球、棒球、垒球、曲棍球等12个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管理内容同训练竞赛一司。
(五)训练竞赛三司
负责田径、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等5个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管理内容同训练竞赛一司。
(六)训练竞赛综合司
研究、综合有关全国优秀运动队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优秀运动队伍和裁判员队伍建设的条例、制度,综合平衡全国运动项目设置、布局和分类管理,负责训练竞赛体制改革,综合平衡全国性竞赛计划,综合管理国内外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及运动成绩的统计发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体育人才交流法规。
(七)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体育状况,制订体育外事工作及涉港澳台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港澳台体育活动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并综合平衡体育系统涉外工作。
(八)科教司
研究制订体育科技、教育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负责全国体育系统重大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组织全国性体育科技学术交流和培训体育科技人员,组织体育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指导直属院校的教学、训练、科研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教练员的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
(九)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活动宣传报导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体育新闻,组织协调国内外重大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指导体育对外宣传和体育系统报刊、宣传、出版单位的业务,研究指导全国优秀运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协助文化艺术部门创作以体育为题材的文艺作品。
(十)计划财务司
负责综合编制全国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综合统计工作,制订全国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制定体育设施标准,编制直属单位和补助地方的基建计划,负责管理委机关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国家体委主办国内外大型体育比赛的财务和物资保障工作,对全国体育计划、统计、财务、场地、器材进行宏观管理,拟定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多种经营活动,归口管理体育基金和各种集资。
(十一)人事司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援外教练、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负责国家体委系统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制订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为委领导决策提出方案,拟定国家体委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掌握体育理论工作动态,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体育软科学研究的管理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体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体委机关行政编制为38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级领导职数40名(含国家体委专职委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范的服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所规范的服务内容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广义上讲只要涉及服务都试用本条例。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主要措施
1、调整奥林匹克运动项目发展的总体布局
建立结构合理,优化组合,多维支撑的项目布局体系。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重新调整确定现有奥运会重点项目。优势项目是实现《奥运争光计划》的基本保证,要继续巩固和发展18个国家重点投入项目中现有优势小项和潜优势小项,大力开发若干短期内能够达到世界水平的小项以及女子垒球、女子足球等项目。据统计,我国26个夏季奥运项目中有60个左右优势小项和70个左右潜优势小项,这些小项是我国竞技体育攀登世界高峰的主要力量。同时要注意奥运会设项变化,对有可能进入奥运会的优势项目也要给予扶待。要改革传统的重点布局方法,以奥运会有希望获奖牌为主要标准,进行优势和潜优势小项的布局、对于纳入重点布局的大项和小项,要有计划地制订各层次运动员比例,确定合理的年龄梯队,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通过政策导向、竞赛调控、法律法规保证,扩大我国竞技体育的优势范围和覆盖面,形成优势项目的人才群和人才链。
搞好地区布局,变项目的局部优势为全局优势、根据运动项目分类管理的原则和教练员力量以及各方面保证条件,有较雄厚的人才基础,已形成项目优势的地方和解放军要承担国家任务,国家允许承担任务的单位面向全国选材,使他们承担的项目向更高的水平发展。
发挥大区优势,实行重点项目区域联合,各展所长,使各大区在自已的优势项目上形成有力的拳头。
改变我国目前某些奥运会优势项目队伍萎缩、后备力量严重不足的状况,在目前省、市、自治区缩短战线、保证重点的情况下,实行社会合理分工,拓宽培养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渠道,引导省以下城市、行业体协、体育院校承担奥运争光任务。通过全国城市运动会设项适当调整,使目前基础过于薄弱的奥运会优势项目在计划单列城市、省以下的城市中得到发展。积极探索俱乐部制等管理模式,扩大社会资源的配置范围,形成多种类型的运动队伍体系,充分发挥体育院校培养高水平人才的积极性。
有计划地加强男子项目和边远落后地区竟技运动的发展。借鉴优势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手段,努力探索适合男子项目发展的训练规律。男子项目要保持和发展在亚运会上的领先地位,重点开发短期内能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优势项目。积极扶持、开发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优势项目。
2、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强对抗的国家队体制。我国运动项目的国家队划分为集中型、集中与分散结合型和分散型三种类型。集中型主要指科学化程度要求较高、运动员出成绩年龄较早、普及程度较低,地方由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承担任务,国家队教练力量和各方面保证条件较优越的优势项目;结合型指单项较多、涉及面较广,其中有些小项,地方有积极性,并具有较雄厚的人才基础、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即国家与地方共同承担任务的国家队;分散型指不设常年国家队的项目,可由条件较好的地方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比赛。
1995年国家体委要制订国家队组建办法,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奥运项目国家队组建形式,选定一批有能力赶超世界水平的地方或解动军的项目或队员承担国家队任务,初步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强对抗的格局。
集中型国家队和结合型中的集中部分是目前我国攀登世界体育高峰的突击力量,国家要继续在各方面给予重点保证。集中管理国家队的单位要通过体制与机制的转换,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训练、管理、科研、人才优势,为《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做出贡献。
国家队原则上每年进行选拔或调整,由国家体委主管部门公布名单。结合型和分散型国家队选定的地方或解放军教练员、运动员享受国家队工资、奖励、职称等方面待遇。
地方或解放军承担国家队任务,由国家体委主管部门与承办单位签定协议,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义务和奖惩措施,由地方或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承办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领导和管理,创造必要条件保证高水平人才的培养和国家急需人才的政策落实。对完成国家队任务的单位实行奖励性追加投入,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区市体委或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重奖。在大赛结束后,严格按协议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兑现政策。
制订科学、合理、完善的选拔办法,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大赛实行公平竞争,赛前一年确定选拔标准并严格执行。
3、加强科学训练,向管理和科技要成绩
继续贯彻三从一大 的科学训练原则和两严'方针,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技术训练与身体训练、苦练与科学训练的关系,在细、精、难、尖上下功夫。总结、推广我国乒乓球、女子排球、跳水、游泳、体操等项目的先进经验,努力探索训练规律,大胆改革与创新,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仪器、设备,改善训练条件,采用先进的训练方法、手段,使三从一大通过科学手段来实现。各级领导和训练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钻研业务,加强对训练的领导,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训练为中心上来。各项目都要根据世界技战术的发展趋势,确定符合本项目特点和中国运动员身体条件的训练指导思想,形成自己独特的技战术风格。运用多学科知识有的放矢地突破影响本项目发展的重大技术环节和薄弱环节,提高训练的科学化程度。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奥运争光计划》中的关键作用,要增强依靠科技进步的紧迫感,牢固树立向科技要成绩的观念,把科技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要加大对体育科技的投入,随着科技体制的转换,重点加强对应用科学研究的投资。教练员是科学训练的探索者、实践者,其本身的科技意识和消化能力的增强,对科技的应用至关重要。通过教练员科研素质的提高和科技力量的配备,实现运动项目由经验型向科技型的转变。总结推广在训练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科技成果,有计划地组织一批重大攻关课题,确定一批项目,对选材、训练理论、素质体能、技术战术、营养恢复、生理心理、训练手段、场地器材实行系统研究,开发出一批新的成果。
科研部门和科研人员要面向运动实践,围绕运动训练实践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解决运动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发挥国家体委五个直属科研所骨干作用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科研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走内涵扩大型的发展道路各省、市、自治区的科研机构和体育院校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研究重点,形成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建成若干个主要为运动训练服务的重点实验室。
正确认识优秀运动员成长的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大力造就一批体育尖子和明星,保持优秀人才最佳竞技状态的持续时间,延长运动寿命、把尖子选手作为该项目攀登世界高峰的带头人和开拓者,以他们先进、经湛的技术带动本项目总体实力的提高。要在严格管理、教育的同时,宣传体育明星的价值和贡献,提高社会知名度,对创造优异成绩者,国家给予重奖。通过体育体制和机制的转换,加大社会对体育尖子人才的奖励。对于射击等运动寿命长的优秀人才,要采取特殊政策,改善他们的待遇。建立优秀运动员就业制度、升学制度、保险制度。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一手狠抓运动训练、保证运动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不断提高,一手抓对运动队的综合管理和文化教育,搞好运动队的政治思想建设。要把运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软科学开发的一个重大课题。继承和发扬我国运动员长期以来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主义风貌和振兴中华的时代精神,包含了强烈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国际主义以及勤学苦练、勇攀高峰、尊重科学、勇于创新的思想作风。突破管理工作中已经落后的做法和手段,探索新形势下的新特点、新思路和新方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把思想教育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把注重运动员、教练员的价值与国情教育、现行政策教育结合起来,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把理论灌输与说服教育和参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努力培养和造就出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勇攀世界体坛高峰的队伍。
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 的方针,持续开展反兴奋剂斗争,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声誉和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纯洁性。
4、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教练员队伍
现代竞技体育的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教练员水平的竞争。培养一支有强烈事业心、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教练员队伍是不断提高训练水平的关键和根本保证。加强在职教练员岗位培训,到本世纪末对教练员全部轮训一遍。继续采取派教练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专业来华讲学、举办研讨班、传播技术信息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提高教练员的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精通本专业知识、及时掌握先进的训练理论和手段的业务素质。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拔一批有发展前途的年轻教练到国家队或水平较高的省市运动队随队培训,集中力量培养造就一批年轻有为的教练员。
改革传统的选拔、聘任教练模式,在继续坚持和完善主渠道的同时,注意选拔高知层教练,破格使用有特殊专长的自学成才教练,尤其要重视培养选拔一批35岁以下有发展前途的教练员,同时还要逐步设置科研教练员。制订体现教练员劳动价值的各项政策,建立激励教练员竞争向上的选拔聘用制度,改善教练员待遇。实行初级到高级个层次教练员的双向流动,充分调动各个层次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实施2000年后备人才工程
培养后备人才对保证竞技体育持续、快速发展,实现战略目标至关重要。要在完善一条龙训练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施2000年后备人才工程,加强后备人才梯队建设,搞好年龄与水平衔接,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和潜优势项目重点人才培养,制订后备人才培养总体方案。
根据项目特点,以各级各类体校及优秀运动员中达到现行教学训练大纲各项考核综合评定优良以上、各项目选材标准优秀以及二级以上等级的7岁至16岁年龄段的少年儿童为实施对象(含体育院校竞技体校学生),以目前在国家队和地方运动队以及各级各类体校中的优秀苗子为重点对象。为了快出人才、出高水平人才,在继续强化三级训练网主渠道的同时,根据某些项目特点,可集中少数优秀苗子进行重点培养、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后备人才基地,作为实施工程的重点保证。
建立以省选材科研中心为龙头的三级选材体系,对重点项目布局单位选材工作进行帮助与指导。围绕高水平后备人才的培养开展科研攻关,重点加强选材方法的研究以及心理、生理、生化等选材新指标的开发,探索选材与育才相结合的途径,加强对少年儿童训练的医务监督、恢复、营养等方面的研究。保证训练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选拔优秀教练员承担高水平后备人才的培养任务,建立教练员目标责任制,严格选聘、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少年儿童竞赛规程的制定要更有利于促进各项目年龄与 水平的衔接和梯队建设;有利于促进重点项目和优势项目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培养高水平运动后备人才,保证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方针的落实。
建立综合评定体系,对基地建设、投资保证、教练员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与效益、管理制度与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定。
6、建立效益投资体系
继续扩大国家拨款的主渠道、在国民经济逐步增长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对竞技体育的资金投入,逐步解决竞技体育经费不足的矛盾,保证竞技体育规模、技术水平的持续、稳步提高。
对国拨经费实行合理配置。制订竞技体育投资方案,根据国家对奥项的总体布局,对于奥运会重点项目在资金、物资上予以重点保证,并注意扩大对见效快,效益大的项目的投入。对集中型的国家队实行先投入,后评价的拨款方式、对于结合型的分散部分和分散型的国家队以及已经成为实体的协会采取部分投入,评价后再投入的方式。集中使用中央和地方用于培养后备人才的专项经费,调整后备人才专项资金投入的比例和结构。
努力拓宽竞技体育经费来源的渠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竞技体育投入逐渐增长,要加速竞技体育与经济联姻,建立体育产业管理机构,制订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实现奥运争光计划的战略目标多方积累资金。
加强对各体育训练基地的管理。根据现有基地的状况,国家和各级体委着眼点要放在提高现有基地的利用率上。要下决心在近年内解决某些奥运会项目国家队没有基地的问题。各基地要紧围绕为运动队和培养后备人才服务这一主题挖掘自身潜力,制订基地管理办法和奖惩标准,狠抓配套建设与管理,达到标准者给予奖励,达不到标准的给予处罚,使各体育训练基地成为开展运动训练和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中央和地方应从专项资金或发展体育产业的创收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为奥运争光计划做出贡献的训练、管理、科研、后备人才培养的单位和个人,对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各级体委的训练、竞赛单位应根据奥运争光计划总目标的要求,建立若干效益评估奖惩制度, 确定具体的奖惩办法,定期检查、考核,根据任务需要调整经典的比例和方向。
7、充分发挥竞赛的杠杆作用
竞赛是竞技体育多元功能的集中表现形式,对促进竞技体育内部协调运转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要积极改革完善竞赛体制,保证竞赛向社会化、制度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竞赛体制改革要着眼于提高竞赛质量和效益,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搞活竞赛经营,培养竞赛市场。
运用竞赛杠杆对运动项目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调整全运会的项目设置,引导各省市贯彻保证重点,突出奥运优势项目的方针。全运会除在项目设置上体现奥运战略外,规程中要体现优先发展奥运优势项目的政策,全国城市运动会继续坚持以培养奥运会重点项目后备人才为目的,以青少年为参加对象的宗旨;同时适当引导参赛城市发展基础薄弱的奥运优势项目。
引导人才的合理流动,建立合理的人才交流机制。通过竞赛,搞活人才交流,开辟人才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掘人才,实行运动员参赛资格证制度,全国单项比赛以竞技水平为参赛标准,改变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单一办法。全运会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改革解放军参加全运会的办法,鼓励地方积极向解放军输送人才;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体协之间进行人才交流,在全运会决赛前一年进行运动员资格注册, 从第三届城运会开始,允许省(区)内和跨省市人才交流,扩大出人才面。
引导后备力量建设。全国竞赛要继续贯彻分级比赛的原则,要按各项目的成材规律界定合理的年龄结构.根据不同年龄和训练水平提出不同要求,引导少儿训练向全面提高身体素质和掌握基本技术的方向发展。
引导运动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全国竞赛要顺应国际潮流,了解各项目技术发展趋势,通过规程、规则的修订、改变,促进或限制某些运动技术的发展。
为了适应国内外竞争日益激烈的高水平比赛,建立一支数量适宜、具有承担奥运会等世界大赛和国内各级比赛任务的高水平裁判队伍。裁判员既是体育竞赛中的执法者,又是新技术、新规则的引导者。认真落实国家体委制订的全国裁判员队伍发展规划、在全面抓好裁判员队伍建设的同时,着重抓好奥运会项目的高水平裁判队伍建设。重点培养一批业务精、外语通、作风硬的年轻裁判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培养少量专职裁判员。加强裁判队伍的管理和思想建设,进一步完善裁判员的考核、选派、升降、待遇等制度。提倡高尚的体育职业道德,狠抓不正之风,使裁判员能真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法。
全国比赛要适应国际比赛日趋稠密、系列赛日益增多的发展趋势,从实际出发,适当增加比赛次数,有条件的项目要逐步建立系列赛、大奖赛等赛制,创造运动队伍的锻炼机会,增强实战能力。
8、扩大开放,加强国际交往
加强对国际体育运动发展动向的研究,充分发挥体育情报信息部门、科研机构以及体育院校的作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系统研究,掌握国际体坛最新和最先进的技术、战术以及训练理论、手段、方法,国际奥委会的信息情报,各国动态及选手实力、规则修改、竞赛安排变化等情况,对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体坛的竞争,是必不可少的致胜因素。
充分利用改革开放的大好时机,加强对外交往,借助别国在一些项目上的优势,使自己在一些传统项目和特色项目上尽快提高和突破,采取请进来、派出去共同训练,共同比赛的方式,聘请外国教练员指导训练、讲学,促进运动员、教练员的交流学习。
有目的地组织重点项目团队的出国访问和比赛,创造更多更好的锻炼机会。国家体委外事比赛经费应以保证重点项目为主,对承担重点项目布局任务的教练员,要创造直接观摩世界高水平比赛或聆听讲学的机会,今后参加东亚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队伍的组建,适当考虑由承担全国重点项目布局任务的省市运动员为主组成。
进行国际体育人才交流,使我国竞技体育进一步全面走向世界。允许部分球类项目运动协会俱乐部聘请一些高水平的外籍球员加盟,提高国内竞赛的竞争水平。允许经国家批准的退役优秀选手加盟国外职业俱乐部,但要签订有关的合同,确保国家需要时可随时召回。
培养国际体育组织领导人,积极参与国际体育事务,逐步提高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的影响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我们现已是81个国际体育组织和42个亚洲体育组织的成员,我国的作用和地位在世界体坛中越来越重要。为适应体育的国际化发展需要,应加快制订培养国际体育组织领导人的计划,选拔已经退役的世界级体育明星和在国际体坛有影响的年轻教练员、裁判员进行重点培养、通过培训。尽快推荐一批懂外语、懂业务的体育官员进入国际体育组织,力争使18个重点和优势项目都应在国际组织中占一席之地,这是我国奥运争光计划的一个重要的辅助条件。
9、普及和宣传奥林匹克精神,扩大竞技体育的社会影响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以其独有就力吸引着世界各国积极的参与,宣传奥林匹克思想、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国际交往。
加强奥林匹克精神的宣传、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提高宣传质量,对外要尽快形成一种受到广泛重视,影响较大的舆论力量,对内要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奥运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奥林匹克理想年和参加国际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广大人民群众和领导关注的大好时机,有效地宣传奥运争光计划。在适当的时候,再次申请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
大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广泛动员社会成员参与体育运动。正确处理与全民健身计划的关系。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是我国体育发展的战略思想,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开展群众体育活动,重视学校体育工作,提高青少年的身体素质,不仅有利于增强人民体质,而且能有效地推动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解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目标的规定。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
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是采购政策实施中最常用,也是最直接的措施,就是通过对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标准的规定,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政策在支持节能环保,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本国产品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产品服务都大量采用明确需求标准的方式实施,如一些国家在采购政府办公设备方面实行比一般社会使用产品更严格的绿色采购能耗及排放标准、在支持本国产品中规定明确的本国货物增加值比例,在采购政府印刷服务中规定综合排放标准等。我国目前实施的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虽然现阶段还是以清单的形式实施,但列入清单的产品实际上也都有对应的能耗指标。需要说明的是,采购需求标准对创新型产品的导向作用非常大,需求技术标准越高、供应商越可能采用新技术,但采购成本也可能越高。政府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采购目的、产业政策及预算约束等因素,除国家统一采购政策规定要求外,不能擅自提高需求标准。特别是对进口产品的使用,人为提高需求标准将抑制国内产业发展,也不利于设备长期使用成本的降低。2007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了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保护和促进了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总量中进口产品比例一直保持在3%以内。
预留采购份额
预留采购份额,是指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或者全部采购项目中预留出一定的份额,专门面向特定供应商如中小企业开展采购,以支持、促进该类型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这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做法,如美国联邦政府将采购预算的23%左右留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2011年财政部下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预留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价格评审优惠
价格评审优惠是指在价格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对某类特定供应商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使其报价在与其他供应商报价相比时获得评审优势,进而提高胜出几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同时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2014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中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的政策,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优先采购
优先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某类特定供应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列明清单),使得该类供应商获得更多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帮助其持续发展。从国外做法看,既有对新技术产品实行推荐购买清单的做法,也有将清单与评审优惠结合使用的做法。我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清单,主要借鉴了后一类做法,即对列入优先采购清单内产品由采购人设定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采购。2004年和2006年财政部分别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二是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进行公布。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三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和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及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四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近几年来,通过采购节能和环保产品,降低了政府采购机构能源费用开支,推动了企业节能和环保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了能源,保护了环境,为实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国外采购政策实施中对需要政府部门强制使用某类别产品的,一般都是采用强制标准来实现,而不采用强制购买产品清单的做法,故《条例》在采购措施中只列出优先采购,而没列出强制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是什么?
颁发机构:财政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颁布日期:2020-01-03
实施日期:2020-03-01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