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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四川省体育场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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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体育馆、游泳场等体育活动场所;

(二)影剧院、录像放映厅等放映演出活动场所;

(三)舞场、音乐茶座、酒吧间、台球房、电子游戏场等娱乐场所;

(四)公园、名胜地、风景区等浏览场所;

(五)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治安管理的其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违法犯罪和维持秩序的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治保组织或聘请相应治安执勤人员,严格管理,保障活动场所的安全。第五条 开办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场所,须由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第六条 组织大型文娱体育活动,举办灯会、花会、焰火晚会、龙舟会、展览会、物资交流会、各种纪念庆祝活动,以及拍摄电影、电视,主办单位应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当地县以上(含县)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作出答覆。第七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坚固,各种设施安全可靠,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二)出入口宽敞,太平门畅通;

(三)夜间开放的场所,照明充足,并设有应急照明设备;

(四)核定容量的,不准超员。第八条 舞场禁止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以及酗酒者进入,不许雇佣或变相雇佣舞伴。凡在舞会、音乐茶座等场所进行演唱、演奏,须持文化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第九条 游泳池和供划船、游泳的其他场所,必须建立安全救护制度,配备相应的观察救护人员,负责应急救护工作。第十条 浏览场所内的建筑、沟壑、洞穴、栈桥、水域等,凡有不安全因素的,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消除不了的,必须设置标志牌,禁止游人进入。

在浏览地区开设露天帐篷、渡假村等接待旅客住宿的,必须执行《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名胜地、风景区等浏览区捕猎、采集植物标本、从事采伐、开矿等活动。禁火区域不得生火。第十二条 露天放映演出场地必须宽敞安全。不得在高压输电线下,交通要道、崖坎山坡等无安全保障的地方进行放映演出活动。禁止在危险建筑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场、仓库及其附近举办文娱体育和庆祝活动。第十三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放映和演出的影片、录像片、剧目、曲目、须经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审查许可。禁止播放、演出反动淫秽片目、剧目和曲目。

民间艺人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进行演出活动,须经文化部门批准,禁止表演恐怖、摧残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等节目。第十四条 公民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场所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

(二)讲文明礼貌、听从指挥、不起哄、不抛掷物品、不寻衅滋事,不赌博,不搞其它伤风败俗的活动;

(三)不携带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和违禁物品进入活动场所;

(四)不倒卖文娱体育活动入场券。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其余条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各条条文中“体育经营合格证”修改为“体育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但国家或地方计划安排的体育比赛除外。

体育经营活动包括营业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技术信息中介服务以及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等。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认可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变相赌博或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第五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体育经营组织,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第二章 申办与经营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

(三)具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经营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时,应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对具备的各项条件作详尽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申请从事射击、登山、攀岩、探险、漂流、武术、拳击、热气球、航空运动、水下娱乐和自然水域游泳等体育经营活动,除报送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申请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组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除报送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第八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经营合格证的申请应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体育经营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体育经营合格证应载明经营的项目、内容和场所等事项。

体育经营合格证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九条 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合格证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需要办理治安、卫生等其他证明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从事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再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登记手续,不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面向内部职工开展的非营利性体育服务活动,不得对外售票,并加强管理,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二条 经营者举办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等经营活动需要开展广告业务的,应依法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遵守工商行政、治安管理、消防、物价、税收、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等登记事项。因故需要更改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经营者需要聘用从事教练、培训和救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维护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对经营场所内有关人员的安全负责。第十七条 对未取得体育经营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规划;

(二)对体育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核、登记发证并定期验审;

(三)对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发证;

(四)为经营者提供体育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 评论列表:
  •  双笙袖间
     发布于 2022-07-03 00:18:58  回复该评论
  • 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组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除报送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第八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经营合格证的申请应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
  •  只影冬马
     发布于 2022-07-02 21:58:48  回复该评论
  • 入,不许雇佣或变相雇佣舞伴。凡在舞会、音乐茶座等场所进行演唱、演奏,须持文化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第九条 游泳池和供划船、游泳的其他场所,必须建立安全救护制度,配备相应的观察救护人员,负责应急救护工作。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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