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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竞技性体育运动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参加各种各样的体育运动,就避免不了会受伤,因为这些体育运动都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了,世界上哪一个运动员不是遍体鳞伤。这些伤痛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受伤之后,尤其是对于这种竞争性的运动,我们应该由谁来负责有谁来帮助我们赔偿医疗费能损失,如果我们是自愿加入这些经济活动的话,那么如果我们受到了损伤也不得让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是我们由于被他人的一些行为,导致我们受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在道德上要求这个人来复我们的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如果我们自己造成的伤害的话,那么只能用自己来承担。如果我们是以团队的形式进行证明,竞技体育的话,如果我们受伤的话是我们整个团队来进行承担。或者说我们的团队会要求我们进行买保险的形式,那么他们就不会代替我们承担,而是以保险的形势对我们进行理赔。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明确提出了体育场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组织提供安全保障。所以我们在活动当中,应该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在运动之前进行及时的热身,而且妥善安置自己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危险,我们都不愿意这种危险的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这得需要我们遵守规则,不要违规去运动或者竞争。如果这是由一个整体进行组织的大型竞技活动的话,那么我们武商这个大型的组织者应该会给予我们一定的帮助,或者我们参加之前会每个人天一份属于自己的保险,避免发生这种纠纷,因为责任不明,而事情越闹越大的现象。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在娱乐场所受伤算谁的责任
在娱乐场所受伤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其他过错方负责。在娱乐场所受伤的,娱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娱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若是娱乐场所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纠纷,篮球场地比赛受伤,谁负责任?
在根据规则进行的比赛中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在从事身体接触较多、对抗性较强的比赛时,参赛者自愿参加,视为甘冒风险行为,只能由受害者本人承担相关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况称为“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由于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这种意外事件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了损害结果,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他行为人无法阻挡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