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各族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工作、体育活动、体育经营的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活动,挖掘整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七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教育、建设、农业、财政、民族事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相关的体育工作。第二章 群众体育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引导、鼓励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第九条 每年九月最后一周为自治区全民健身体育节。自治区每四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农牧民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体育大会等体育竞赛活动。
州、市(地)、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举办相应的运动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群众开展适合城市社区和农牧区特点的体育活动,加强对群众性体育和健身活动的宣传、管理、指导。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群众体育竞赛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倡导、推广适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向公民传授体育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公民进行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第十四条 体育单项协会、行业体育协会等体育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体育及体育课程设置和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以及体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内容。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第十六条 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也应当向学生开放。
学校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经费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安排适合的体育活动。
有体育特长、体育成绩突出的学生升学考试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分。第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国家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对进行健身活动的残疾人和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第三章 竞技体育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采取措施提高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
建立健全自治区、州、市(地)和县(市、区)三级体育训练网络。办好自治区竞技体育运动学校、优秀运动队和州、市(地)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业余体校以及县(市、区)青少年业余体校,提高办学质量和训练水平,培养和选拔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竞技项目,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
什么是体育行规,行约?
体育法学术语。体育行规是体育行业规定,行业约定的简称,它是指在体育活动中形成的,由各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规则。
(1)概念
体育行规是体育行业规定,行业约定的简称,它是指在体育活动中形成的,由各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规则。
(2)体育行规的特征
第一,规范性。体育行规对体育行业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体育参与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如果违反体育行规,就要受到处罚。
第二,多样性。由于行规是行业协会章程,不同的体育单项协会、体育社团都有自己的章程,这就使得体育行规呈现多样性特征。
第三,差异性。由于体育项目的差异,对于同样一种违反行规的行为,在不同的项目中,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3)体育行规的形式
第一,协会章程。一般而言,体育协会章程主要包括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经费等内容。
第二,行业公约。行业公约是协会成员共同拟定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惩戒规则。协会作为自律性社会组织,往往制定相当数量的约束性措施与手段,惩戒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且允许违反纪律的会员按照程序进行申诉等。
第三,服务规范。服务规范是旨在调整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的重要规范之一。是在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和消费者的外在诉求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约束行业内部行为的操作规范,这是推动行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4)体育行规的效力
第一,体育行规是体育法学的必要补充。体育是一个涵盖多层面、多组织的体系,在国家立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司法实践中遭遇“空白点”或虽有原则规定但无法实际操作的现象并不罕见。体育行规应该成为国家立法机关未涵盖领域的补充性规定。
第二,体育行规在体育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体育行规是在体育实践中形成的由各种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准则,它不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体育行为准则。但是如果我们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通过将自然法中的正义和理性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规定,无疑有助于体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三,体育行规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体育行业协会在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相抵触,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体育行规的效力有其内在特殊性。在体育实践过程中,体育行规 不可替代的特殊使命。在竞技体育的比赛中,由于激烈对抗所产生的伤害风险是体育体育规则允许的。由于激烈比赛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应该由体育行规来决定罚款、停赛或终生禁赛等处罚,而不构成刑法理论中的犯罪。
体育协会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一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⒉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⒊办法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⒋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具体说明和指导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例如:《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二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或社会团体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体。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三制度类
⒈制度
制度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制订的要求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准则,是机关单位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订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安全生产制度》、《××地区环保局廉政制度》。
⒉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⒊规程
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试验、生产按程序进行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
⒋守则
守则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⒌须知
须知是有关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它的制发者是有关单位、部门。例如:《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四公约类
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而制订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应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的事项。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例如:《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China Stationery Sporting Goods Association, 简称CSSG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的制造商、经销商企业、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组织,是经济类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促进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产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及中国轻工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 协会的会徽为蓝底白色图案的方形标志,整体图形为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的英文缩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和贯彻政府对行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贯彻实施,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保护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
(二)开展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政府的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组织起草行业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条例,对行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性的咨询和评议。
(三)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的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动行业标准化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并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本行业相关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起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等级标准;组织产品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工作;审查推荐省市级著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接受委托组织科学技术成果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聘选、鉴定及推广、宣传工作;组织学术讨论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负责筹组建立行业基金,扶持行业发展新产品和开发新技术。开展行业的环保、节能和计量工作。
(六)促进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产品质量进步。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考核;实施名牌推进战略,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考核,参与行检、行评、产品认证和发放生产许可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及企业资质审查等工作;
(七)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行业在政策、信息、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交流;组织和参加来华展览、出国展览和学术技术交流;组织企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八)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九)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参与培育专业市场的成长。组织和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展销会、定货会、交易会等,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十)加强行业宣传,建立信息网络,进行市场预测,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开展咨询,主办行业网站,出版行业刊物。
(十一)开发和培训人才。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制定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方法;推动行业内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成长。
(十二)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行业特色区域经济建设,对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组织评估、咨询与监督;
(十三)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的制造、销售、经营、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四)凡有志于为发展我国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以及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均可被聘为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会员条件讨论批准,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用本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六)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团结、诚信、自律,自觉 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三)接受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有义务向协会提供企业相关数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新会员入会应缴纳一次性入会费1000元。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单位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将不再继续担任理事职位。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 政府及国际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财产处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经六届一次理事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83178697 西湖路99号
越秀区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东路483号2楼
海珠区民政局 34289845 海联路160号4楼
荔湾区民政局 831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2楼
天河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38622075 黄埔大道中258号恒安大厦
白云区民政局 86389519 广园中路238号4楼402室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617 大沙东路333号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区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92 市桥镇清河东路319号东副楼2楼
南沙区民政局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5 开发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室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422 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
社会团体登记
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政部民社发[1996]10号)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第23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应当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申请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证明;
(四)社会团体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名单(个人会员须50个以上,团体会员须3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须50个以上);
(七)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
(八)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报告;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五)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七)会员名单;
(八)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三、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
7、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l、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有偿或无偿使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社会团体办理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时的会议纪要;
3、盖有会章的章程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盖有会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村科:
(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名称以及业务范围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请筹备
(一)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首先应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成立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应取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名称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住所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O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交由社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验资证明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应由以下人员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
三、清算组织主要有以下职权:
(1)清算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清算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
(4)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和债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明确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书。
清算活动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为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四、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报告书(原件);
(4)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表;
(5)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的年检
一、年检的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二、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年检的程序:
社会团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按要求准备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申请开办社会福利机构
政策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9号)
申办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金按开办床位计算,不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比例为1:1.5-3;
四、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13平方米。
申请办理程序及承诺
一、凡有意开办民办福利机构的人士,可先向广州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索取有关资料详细阅读(地址:西湖路99号6楼)。
二、已决定申办民办福利机构者,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救济处递交申请(50张床位以下的,在开办机构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筹办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申办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机构章程;
(四)服务场所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租赁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
(五)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平面图;
(六)资金状况证明;
(七)其他必须出具的证明。如合股办的,须有经公证的合伙协议书;申办者是华侨组织或个人的,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内容包括申办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资信(产)情况及有无犯罪记录等。
三、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相约前往实地察看场所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条件在30天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申办人在收到批准书后,方可进入筹建工作。筹建期间,要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有关卫生设施的施工以及领取《卫生防疫许可证》,同时,还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登记。
四、筹建竣工后,申办人向原申办的民政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并递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四)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拟订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拟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活动时间表。
对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在30天之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还须到机构所在区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如果该机构章程明确规定该机构为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为其主管单位的,则到同级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登记,领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的程序
当年登记注册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3月3 1日前,向原办理登记的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一、年度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向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如下年度检查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
2、年度检查报告书;
3、年度财务报表;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受理,核查年度检查材料。
(三)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2、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执行情况;
4、《老年人建筑设计基本规范》执行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事项。
(四)审核年度检查情况,对年检合格的,加盖年度检查戳记,发还《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对年检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对年检不合格经整改后的民办福利机构进行复核,如确已改进,给予办理年度检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停止服务活动,直至吊销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