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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第二高级中学的学校领导
现任校长:
薛进立,男,杭师大生物本科毕业,生物高级教师,现任校长,党总支委员,市新课程改革综合实践课项目开发课题组成员。
浙江省第二届生物骨干教师培训结业、浙师大教育学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获心理健康教育上岗C证。曾荣获镇优秀党员、优秀教师,校优秀教师,学区先进教育工作者,县优秀团干,县优秀教师,县、市教坛中坚,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市生物学科基地专家组专家等荣誉。近年来多次执教县市示范课,参加教师基本功比赛,多次得县一等奖,多篇论文、案例获县市一、二等奖,《高中生物主体性教学的实践与反思》发表于国家核心刊物。曾承担国家课题子课题研究,以及省级课题《案例教学提高生物课堂教学有效性的研究》的子课题《案例教学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影响研究》、县级课题《基于研究性学习的生物课程校本开发》的研究;曾担任《生物点金》高考复习用书编委,《名师大课堂》新课程用书编委,《市新课程培训资料》编委,《温州市课程模块教学生物部分》主编等。
校长室
校长兼党支部副书记薛进立:
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直管人事和财务。联系高二、高三段。
副校长缪立康:
协助校长工作,分管后勤。
校长助理王敬仁:
协助校长工作,分管教学、教科研。联系高一段。
党支部
书记应重庆:
全面负责学校党务工作。
副书记尤良楷:
协助校长书记工作,分管德育,具体负责党务工作。
组织委员胡世局:
负责党支部组织工作。
校办
主任(享受副校级)兼党支部纪律委员李初梗:
协助校长工作,主持校办工作,协调各处室;起草学校工作计划、总结、行事历,起草并初审相关文案;负责纪检监察,人事、计生督管,工资核算督管,评先评优,会议记录,校务接待等。
副主任林如快:
协助主任工作,分管教职工年度考核(含专业技术、师德等),职称评审;学校印章管理;校务宣传(网站、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大厅门面、横幅、信息发布等);每周工作(活动)要点督管;主席台安排;接待室、中型会议室督管;周前会考勤、打卡考勤督管;文件及档案督管等。
朱小飞:
人事干部。人事常规工作,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人事报表等相关表册管理,计生管理,请假备案,工资及相关的学年度教师考核等核算,职称评审及校办其他工作。
项丽妹:
档案(含电子类)管理。收取各部门存档资料汇总整理,文件、证书、奖品及学校规章制度汇总、整理、存档,教师档案管理,配合职称、评估、教师考核及校办其他工作。
张平:
文书管理。每周工作要点及学校短信息整理发布,文件收发(上挂)传阅,周前会及打卡考勤统计,各处室、年段(组)考勤汇总统计,接待室、中型会议室管理及会务配合,新闻报道上传、显示屏信息管理,师德培训材料管理及校办其他工作。
教务科研处
副主任杨礼栋:
主持教务处工作,负责教学人事安排,招生和学籍管理,请假与报销审核,图书资料征订,分管考务、课务,课堂考勤,教学常规量化考核,高考,图书资料室、实验室、阅览室(书吧)及印务中心管理。
副主任傅广旅:
分管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选课系统设置及管理,电子学籍管理,学分认定与录入,会考工作,课外活动及竞赛。
副主任方文朴
分管教科研,教研(备课)组建设及考核,教科研课题及论文,教育(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骨干)专业成长,师徒结对,校本培训,学科业务测试。
周琴枫:
学籍及招生管理,配合会考、学生数据库更新与维护,校园网“教学园地”维护及配合其它教务工作。
屠宁宁:
课务、考务、教务日志,配合高考,每月课时统计及配合其它教务工作。
李慈洁:
考务及考试成绩统计,学生数据库的更新与维护,教研活动与教师课堂考勤及配合其它教务工作。
杨晓娣:
登记、整理、报送相关教科研材料,教务科研处各类考核汇总,常规量化考核统计公布及配合其它教务工作。
陈雪萍:
教师书吧管理,教师报纸书信、杂志征订发放;及其它临时性工作。
王爱民:
资料室管理,书刊、资料(音像)、课本教材及学生邮件;教学用具、用书、资料征订管理;校园一卡通充值管理;配合教学后勤工作。
朱县省(兼):
校园数字化网络管理,校园多媒体、教师计算机技术及维护等;配合广播室信号、阶梯教室设备管理。
黄林红:
图书室管理,及其它临时性工作。
陈海英
学生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管理及其它临时性工作。
杨慧:
物理实验室管理,配合教学后勤工作。
薛爱国:
生物实验室管理,配合教学后勤工作。
张玲玲:
化学实验室管理,配合教学后勤工作。
政教处
主任徐成盘:
主持政教处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德育常规与德育活动,体育教育与“两操”,心理健康教育。家长学校及高一段学生行规,校讯通管理。
副主任刘教造兼党支部宣传委员:
班级行规竞赛,教室与清洁区卫生环境,值日(值周班)工作,学生停车管理,高二段学生行规管理。负责支部政宣工作。
干事李鹏:
学生寝室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管理,艺术教育管理,高三学生行规管理。
林海滨:
登记、整理、公布、发放、报送相关材料,(值周班)通知与布置。
李雪:
保健(医务)室管理,学生(住校生)保健、班会课考勤,体检及配合校园卫生环境检查等
团委
郑蓓蓓:负责团委、学生会日常工作,校园文化、义工队。
虞孔奔:负责学生社团、文明督察队、广播室及学生文明礼仪教育。
郑蓓蓓(兼):心理咨询室日常工作。
总务处
主任林枫:
主持总务处工作,财务及基建管理,大宗物品设备采购,校务招待,后勤服务调度等。
副主任陈礼敏:
协助主任工作,分管安保工作,财产管理,日常维修与零星购置,勤杂工与公共卫生管理,食宿与劳动基地管理。
陈小鸟:
财务工作,收费、报账、统计及差旅费票据审核等。
王亮:
庶务工作,日常用品采购,财产检查、报修登记,停车管理与日常后勤服务。
白锡标:
仓储工作,财产入账,购置物品验收、入库、领用及部分公用锁钥管理等。
杨观儒:
电工及通讯、音响等相关工作。
杨寿赞:
体育器材室及运动场养护管理,日常零星维修等。
徐上听:
水工维修,杂物管理,班级锁钥管理,一阶二阶和公共场所卫生,部分勤杂工作。
王俊顶(男,物业派遣):
寝室、场馆及校园公共卫生,绿化整理及部分勤杂。
王叔芹(女,物业派遣):
实验(行政)楼厕所清扫,行政楼层门窗、接待室中型会议室清洁,其它配合工作。
※(勤杂工作视情况可有所调整)。
葫芦岛龙港区教师招聘报考条件是什么?
必须是师范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参加面试。
龙港高级中学有几个体育班
11个。龙港高级中学自2015年起实施体育多样化项目课程改革,开设11门体育兴趣班级,有攀岩、滑冰、咏春拳等,深受学生们喜爱。
苍南龙港五中学生在校脑出血致死应该怎么赔偿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家长和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教育部第十二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从法的形式上回答了这些问题。
一、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所谓学生,一般是指在学校读书的人。由于历史原因,学生在我国已成为学龄青少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身份,一种特定的社会称谓。作为自然人,学龄青少年除了具有公民的社会身份,学生是其主要的社会身份。人们通常把在大中小学校读书的青少年公民,不论其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受到伤害,都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且把事故与学校的责任挂钩。因而,哪些学生伤害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为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因为,学龄青少年除了在学校学习,还有很多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活动,划清学生人身伤害是学校的事故还是非学校的事故的界限,不仅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要求,也是正确区分学龄青少年的公民身份和学生身份的要求。教育部《办法》第二条按照学校教育管理标准,除了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确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所以不能用校园围墙的界限来区分学生伤害是否为学校事故,而要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来区分。就一般情况,走读学校的管理职责始于学生上学,终止于学生放学。因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都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而且,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从责任归属上判断,也不属于学校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在校学生是指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一般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国民教育体系外的学校的在校学生的伤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比如社会上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的学员的伤害事故就不是《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学龄青少年的伤害事故,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对于这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能会负有责任。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办法》第八条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 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项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列举了学校履行了管理、保护职责以后,对于因其它原因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故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教师正确地履行了体育课的教学职责,学生在体育课或在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学校也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是《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究其原因,这类事故属于体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体育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受害人同意理论”,司法界早已有此规则。基于此,学校不承担体育活动中人身伤害的责任。然而,学生参加学校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校级比赛或者在学校运动队训练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没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应参照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负责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其根据不是体育活动的风险规则,而是源于“雇主规则”。
《办法》对自杀和体育活动中的学生伤害的规定,实为对众所周知的法则的重申,并非教育行政机关所独创,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推进素质教育的开展。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致害人经过归责之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所以,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二是指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前者《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其归结为“依法”,根据《教育法》和民法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以及其它事故当事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事故当事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后者《办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解决负有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赔偿多少的问题。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学校应不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来确定。学校依法应该赔偿多少呢?则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目前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这四个方面。赔偿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不久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上述四个方面13项的具体赔偿标准,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在与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协商或调解时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教育法》和民事法律的问题,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依法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开展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