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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移交资料(场地移交单内容)

本文导读目录:

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 理论知识

建设模式: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目前普遍采用的)、BOT建设-运营-移交

管理模式:

请问奥运体育场资料?

"鸟巢"是中国国家体育场,"水立方"是国家游泳中心,都在北京奥林匹克公园.

--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位于城市中轴线的北端,面积约1215公顷,其中包括760公顷的森林绿地,占地50公顷的中华民族博物馆以及占地405公顷的展览馆、体育场馆及奥运村。

膜结构的完美体现——水立方

膜结构建筑是21世纪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全新的建筑形式,至今已成为大跨度空间建筑的主要形式之一。它集建筑学、结构力学、精细化工、材料科学与计算机技术等为一体,建造出具有标志性的空间结构形式,它不仅体现出结构的力量美,还充分表现出建筑师的设想,享受大自然浪漫空间。在2008年的奥运会建筑设计上,膜结构应用就得到完美的体现.

“水立方”是世界上最大的膜结构工程,除了地面之外,外表都采用了膜结构———ETFE材料,蓝色的表面出乎意料的柔软但又很充实。国家体育馆工程承包总经理谭晓春透露,这种材料的寿命为20多年,但实际会比这个长,人可以踩在上面行走,感觉特别棒。目前世界上只有三家企业能够完成这个膜结构。

“考虑到场馆的节能标准,膜结构具有较强的隔热功能;另外,修补这种结构非常方便,比如,射枪或者是尖锐的东西戳进去后,监控的电脑会自动显现出来。如果破了一个洞,只需用不干胶一贴就行了;膜结构还非常轻巧,并具有良好的自洁性,尘土不容易粘在上面,尘土也能随着雨水被排出。”谭晓春说,膜结构自身就具有排水和排污的功能以及去湿和防雾功能,尤其是防结露功能,对游泳运动尤其重要。

作为一个摹写水的建筑,水立方纷繁自由的结构形式,源自对规划体系巧妙而简单的变异,简洁纯净的体形谦虚地与宏伟的主场对话,不同气质的对比使各自的灵性得到趣味盎然的共生。椰树、沙滩、人造海浪……将奥林匹克的竞技场升华为世人心目中永远的水上乐园。

奥运“鸟巢”见证中国胸怀

“鸟巢”,这件被誉为“第四代体育馆”的伟大建筑作品,见证的不仅仅是人类21世纪在建筑与人居环境领域的不懈追求,也见证着中国这个东方文明古国不断走向开放的历史进程。

2002年10月25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和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授权,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面向全球征集2008年奥运会主体育场——中国国家体育场的建筑概念设计方案。

国家体育场是第一个进入建筑设计程序的北京奥运场馆设施。据北京市规划委介绍,国家体育场建筑概念设计竞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资格预审;第二阶段为正式竞赛。截止到2002年11月20日,竞赛办公室共收到44家著名设计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格预审文件,经过严格的资格预审,最终确定了14家设计单位进入正式的方案竞赛,他们分别来自中国、美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瑞士、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

奥运会不仅吸引着世界上最伟大的运动员创造最好的成绩,而且吸引着世界上最伟大的建筑师创造最伟大的作品,包括世界建筑设计最高奖——“普利茨克奖”得主在内的全球许多最具实力的设计团队和最有才华的设计师都参与了这次竞赛。2003年3月18日,最终参与竞赛的全球13家具有丰富经验的著名建筑设计公司及设计联合体,将他们理想中的中国国家体育场的壮丽构想送抵北京。13个设计方案中,境内方案2个、境外方案8个、中外合作方案3个。

在随后的方案评审中,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关肇邺和荷兰建筑大师库哈斯等13名权威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严格评审、反复比较、认真筛选,经过两轮无记名投票,选举出3个优秀方案,分别是由瑞士赫尔佐格和德梅隆设计公司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设计完成的“鸟巢”方案、由中国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独立设计的“浮空开启屋面”方案、由日本株式会社佐藤综合计画与中国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合作设计的“天空体育场”方案。

在此基础上,评审委员会又以压倒多数票推选“鸟巢”方案为重点推荐实施方案。在讨论“鸟巢”方案时,共有8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1票作废。在国际建筑竞赛中,一个方案能获得如此多的共识,应属少见。

为征求公众意见,竞赛组织单位又将全部13个设计方案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公开展出。展出历时6天,征得观众投票6000余张。其中被中外评委重点推荐的“鸟巢”方案获票3506张,“浮空开启屋面”获票3472张,“天空体育场”获票3454张,排名前三位。“鸟巢”名列第一,表现出观众与评委在相当程度上的认同。

经决策部门认真研究,“鸟巢”最终被确定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中国国家体育场的最终实施方案。

满足奥运需求,重视“后奥运开发”

——不仅要筑造历史性建筑,而且要体现节俭办奥运理念,为实施“后奥运开发”奠定基础

许多看过“鸟巢”设计模型的人这样形容:那是一个用树枝般的钢网把一个可容10万人的体育场编织成的一个温馨鸟巢!用来孕育与呵护生命的“巢”,寄托着人类对未来的希望。

的确,整个体育场结构的组件相互支撑,形成网格状的构架,外观看上去就仿若树枝织成的鸟巢,其灰色矿质般的钢网以透明的膜材料覆盖,其中包含着一个土红色的碗状体育场看台。在这里,中国传统文化中镂空的手法、陶瓷的纹路、红色的灿烂与热烈,与现代最先进的钢结构设计完美地相融在一起。

让人惊叹的是,整个建筑通过巨型网状结构联系,内部没有一根立柱,看台是一个完整的没有任何遮挡的碗状造型,如同一个巨大的容器,赋予体育场以不可思议的戏剧性和无与伦比的震撼力。这种均匀而连续的环形也将使观众获得最佳的视野,带动他们的兴奋情绪,并激励运动员向更快、更高、更强冲刺。在这里,人,真正被赋予中心的地位。

更为匠心独具的是,“鸟巢”把整个体育场室外地形微微隆起,将很多附属设施置于地形下面,这样既避免了下挖土方所耗的巨大投资,而隆起的坡地在室外广场的边缘缓缓降落,依势筑成热身场地的2000个露天座席,与周围环境有机融合,并再次节省了投资。

评审委员会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关肇邺评价说,这个建筑没有任何多余的处理,一切因其功能而产生形象,建筑形式与结构细部自然统一。

评审委员会和许多其他建筑界专家都认为,“鸟巢”将不仅为2008年奥运会树立一座独特的历史性的标志性建筑,而且在世界建筑发展史上也将具有开创性意义,将为21世纪的中国和世界建筑发展提供历史见证。

设计并搭建“鸟巢”不易,要让“鸟巢”在未来的日子里充满生机与活力更为不易。据介绍,“鸟巢”设计之初和深化设计的过程中,一直贯穿着节俭办奥运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奥运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永久设施和临时设施的平衡。按照要求,“鸟巢”共设10万个座席,其中8万个是永久性的,另外两万个是奥运会期间临时增加的。

在此基础上,设计中将“鸟巢”的功能与周围地区日后定位乃至整个城市的中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考虑。根据已确定的规划方案,“鸟巢”所在的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赛后将成为一个集体育竞赛、会议展览、文化娱乐、商务和休闲购物于一体的市民公共活动中心。作为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鸟巢”将成为北京的标志性建筑之一,在相当长时期内,也将成为参观旅游的热点地区。同时,“鸟巢”在设计建设中,还在场地和空间的多功能上下了很大功夫,以提高场馆利用效率,除能够承担开幕、闭幕和体育比赛外,还将满足健身、商务、展览、演出等多种需求,为成功实施“后奥运开发”奠定坚实基础。

在探索中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

——运用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促奥运“鸟巢”孵出产业“金蛋”

作为社会公益项目,过去体育场馆建设一般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则由财政补贴。这导致许多体育设施在建成后往往成为政府财政补贴长期甩不掉的“包袱”。

北京决心“换脑筋”。面对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体育场馆建设,北京以市场经济的思维方式,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奥运项目建设和运营运作模式。

按照规划,由北京市负责的场馆及配套设施项目,将运用市场机制融资建设,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用一位北京奥组委专业人士的话说,就是“奥运‘鸟巢’要孵产业‘金蛋’”。

第一个要建的当然就是将在2008年举行奥运会开幕式和闭幕式、可容纳10万名观众的主体育场。在深入调研、认真分析、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北京将其建设投资方式分两部分:北京市政府出资58%,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代表;另外的投资部分则通过全球招标,由最终中标的项目法人合作方出资。

考虑到国家体育场投资额度大,赛后营运成本高等特点,为吸引投资商,北京市开出了相当优惠的条件,除国资公司代表政府投资58%外,在土地转让、拆迁等方面也都给予了相当优惠的政策。

2002年10月28日,北京向全球公开发售奥运项目资格预审和意向征集文件,标志着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正式启动;2003年1至2月,由中外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建设方案设想、融资计划思路、运营方案意向等进行评估,确定了5名投标入围者;2003年7月,在对投标人递交的优化设计、建设、融资、运营以及移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后,推荐了2名中标候选人;随后,经过谈判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最终确定项目法人合作方中标者。

2003年8月9日上午,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合作方签约仪式举行,以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为代表的联合体,最终成为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合作方招标的中标人。这个联合体成员包括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国金州控股集团公司及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国安岳强有限公司。中标联合体与北京市国资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获得2008年奥运会后30年的国家体育场经营权。国资公司30年不参与分红,经营期满后收回完好的体育场。北京奥组委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要场馆及相关设施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已圆满结束,完成项目法人招标工作的国家体育场等6个项目,总投资约205亿元,其中85%即174亿元的资金通过项目法人招标,运用市场机制融资完成。

让我们期待着:2008年夏季,在“鸟巢”——雄伟壮观的中国国家体育场内,全世界与中国共同起舞!

北京奥运会体育馆简介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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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都,早在三千年前周朝时,燕诸侯国就定都北京,称之为蓟。后来,辽、金、元、明、清均定其为国都,因此,北京以千年古都闻名于世。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北京成为新中国的首都。 北京是全国政治、文化的中心及国内和国际交流的枢纽。北京市占地面积16,80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有1,077.7万。

北京风景秀丽,是著名的旅游城市。这里有世界上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宫殿――故宫,有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皇家花园――颐和园及世界著名的万里长城。天安门广场雄伟壮丽,摩天大楼云集,立交桥纵横交错,古朴典雅的传统风格与先进的现代文化融为一体,使这座古老的城市展现出崭新的面貌。

北京已成功地获得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宗旨,必将给北京带来日新月异的变化,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体育运动和世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友好交流。

山东省有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规定吗

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2016版)

发布日期:2016-04-14访问次数:

3908信息来源:县质监局字号:[ 大 中 小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3号)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于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2016

2015年12月3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关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氨制冷压力管道禁止通过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巡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第三十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鼓励电梯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救援演练。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运行安全负责,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记录;设备发生可能影响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故障时,应当立即处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止使用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主办方应当对其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检验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检测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约定检验时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现场进行安全防护。

检验结束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所在地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主要由行业专家组成的安全技术委员会,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数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现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响应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少于三人或者重伤人数少于十人,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初期未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是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组织事故调查权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调查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

(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

(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对公共场所内的特种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1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关于奥运场馆的后期利用的论文或资料

1998年日本长野冬奥会后,巨额的场馆设施维护费用成为长野的大包袱;2000年悉尼奥运会后,部分场馆废弃,少数场馆进行拆除卖废旧建筑材料;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30多个奥运场馆,每年1亿多欧元的高昂维护费用让雅典叫苦不迭……

辉煌过后遭遇尴尬。几乎每次奥运会结束后,主办方都要为大量体育场馆的运营伤透脑筋,一些主办城市,甚至因此背负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奥运场馆赛后利用,成为世界性难题。

“鸟巢”“水立方”……一批梦幻般的奥运场馆,在这次堪称经典的盛会之后,命运究竟如何?场馆赛后利用,能否如同北京奥运会本身一样,成为又一次“中国式奇迹”。

综合新华社

人多体育场地少成苦涩的“先天优势”

一个苦涩的“先天优势”使得北京在奥运场馆利用上占有先机——中国人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实在太少了。

根据2004年开始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的结果,当时在北京,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2.2平方米,而在这2.2平方米中,还有很多场馆并不对外开放,当时的开放率仅为58%。

与此同时,日本的人均场地面积是19平方米。欧美体育大国的人均场地面积更高。尽管为了举办北京奥运会,北京市新增了12处场馆,建筑面积达到71.7万平方米,但除以巨大的人口基数,北京的人均场地面积增加得并不多。北京的人均场地面积在全国还是靠前的,全国人均场地面积仅有可怜的1.04平方米。因此,场馆不是多了,而是远远不够。这,就是北京的苦涩的“先天优势”。

拆了浪费,留着更浪费

北京修建场馆前已有准备

拆,还是留?这是一个两难选择。一些主办城市在奥运结束后将不再具有更大利用价值的场馆和配套设施拆除,土地另行规划使用。拆了浪费,但是留着更浪费:毫无尽头的巨额维护、运转费用足以让一个城市不堪重负。所以,最好的选择是:主办城市越多利用已有设施,将来就会少负债。要做到这一点,有一个前提:在场馆修建之前,就要做好奥运闭幕之后继续使用的规划。

北京就是这么做的——在奥运场馆建设的初期,就从整体布局、赛后利用、市民需求、社区配套和市场运营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和统一规划。北京奥运会场馆在建设规划之中特别注意到兼顾集中与分散的原则。奥运会场馆主要集中在北京城市的北部和西部,共分为4个区域,包括一个中心区和三个分区。中心区位于奥林匹克公园内,3个分区分别是大学区、西部社区、北部风景旅游区。

可以说,“在北京高校新建一部分场馆,赛后成为大学生体育文化活动中心,满足学生在室内上体育课、开展大型活动的需求”以及“把一部分场馆建设在人口稠密、体育设施相对缺乏的大型社区”,成为北京奥运场馆规划的指导思想。4大区域中,北京奥运中心区作为场馆和设施最集中的区域,奥运会后将成为一个集展览、体育、休闲、商业等活动于一体的大型高品质区域。而大学区的场馆都坐落于各大高校校园内,赛后主要用于教学、训练、比赛等。

北京西部缺乏大型的体育设施,五棵松体育中心将很好地填补这个空白。五棵松场馆赛后将为周边社区的居民服务,有效缓解城市西部公共体育设施的紧张状况。至于北部风景旅游区的顺义水上中心和乡村赛马场,由于水上、马术项目是旅游者十分喜爱的运动项目,因此,奥运会后该区域将成为很有特色的旅游场所。高校奥运场馆的建设是北京奥运会的一大亮点:乒乓球馆在北京大学、摔跤馆在中国农业大学、进行羽毛球和艺术体操比赛的体育馆在北京工业大学、柔道和跆拳道馆在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的高校成为北京奥运会的主要参与单位,有四所高校新建了奥运会比赛场馆,两所高校的体育馆经过改造成为比赛和训练场馆,首都数十万大学生从中直接受益——建在大学里面的体育场馆,根本不存在奥运会后利用率不高的问题。

对奥运场馆的赛后利用问题,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副会长杜巍并不担忧,“筹备奥运会七年当中,大众参与体育的热情提高,体育人口在逐年增加,北京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已经超过50%,北京将引导大众有偿进行体育消费。

在“水立方”冲浪

到“鸟巢”观光、购物

把奥运场馆尤其是主体育场建成城市新地标,是很多奥运主办城市的追求,为此不惜投入高额的建造费用。对此,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曾提出忠告:“大家总想修建宏大而昂贵的建筑。比赛时爆满,门票收入对主办者很重要。但是,我们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能否把比赛场地修建得恰如其分,在赛后仍能使用。”

“水立方”是北京奥运会的标志性建筑,有关方面早在2006年初就开始制订奥运后的运营方案:划分为七大运营板块,包括商业楼、网球场、热身厅、戏水乐园,甚至还包括了商业区。为了适应赛后运营,“水立方”的1.7万个座位赛后将被拆除1.1万个,降低了维护成本,另一方面,剩下的6000个坐席也满足了国际泳联关于举办世界比赛的场馆必须拥有4000以上坐席的规定,使“水立方”继续保有举办大型游泳赛事的功能。

记者了解到,通过奥运赛后改建,“水立方”的竞赛功能面积届时将只占到总面积的21.4%左右,此后将是一个戏水乐园,运营的主体是人造冲浪海滩,围绕它的还有种类繁多的水上娱乐、健身、培训等设施,建成后将是北京最大型、最全面的市民水上游乐中心,为将来的市场化运营管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鸟巢”在设计时也充分考虑到了永久设施和临时设施的平衡,“鸟巢”共设10万个坐席,其中8万个是永久性的,另外2万个是奥运会期间临时增加的。根据规划,“鸟巢”所在的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赛后将成为一个集体育竞赛、会议展览、文化娱乐、商务和休闲购物于一体的市民公共活动中心,以提高场馆使用效率。

事实上,作为闻名世界的建筑奇迹,“鸟巢”早在竣工前,光靠旅游就收益不少。在北京奥运会期间,“鸟巢”里面每天“高朋满座”,这其中不乏田径爱好者,但更多的人,还是来现场感受“鸟巢”。跟其他奥运主办城市相比,北京奥运会后场馆利用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与国人日益高涨的旅游热情。光靠观光旅游,“鸟巢”就能赚得盆满钵满。

值得一提的是,像“鸟巢”、“水立方”等北京奥运会场馆,都有自己的业主。以“鸟巢”为例,2003年,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中标成为“鸟巢”项目法人合作方,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共同组建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负责国家体育场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各项工作,并享有政府授予的30年特许经营权。

与此前由缺乏专业经营人才的体育部门负责场馆赛后利用相比,把场馆交给企业,用30年的经营时间来完成它的回收,无疑是一大创举。

视点

场馆利用不能盲目追求利润

辛华

奥运会后,由业主来经营场馆,是一大创新,但也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企业自然要追求利润,是否会将老百姓挡在场馆之外?

这首先要搞清一个概念:奥运场馆是经营性的,还是公益性的?

用北京奥组委官员魏纪中的话来说:奥运场馆毕竟是公共设施,政府在其中给予了大量的支持,像税费的减免、财政的投入,所以即使在建设中吸纳了民间资金,但奥运场馆仍然具有公益性的特质。所以奥运场馆经营的利润应该受到限制。

魏纪中曾表示,北京奥运场馆日后的经营可以参考国家大剧院的经验。国家大剧院也是一个投资很大的项目,但是由于政府的支持,国家拿出了大量的补贴,所以它可以推行一个合理的票价体系,能让大家买得起票。所以,奥运场馆应该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较低票价向百姓开放的。

因此,合理的收费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既能使企业经营场馆有利润,又不会群众健身“进场无门”——场馆赛后利用,最主要的还是“人”,如果没有群众的广泛参与,赛后场馆利用,终是一句空话。

同时,建在大学内的场馆,也面临一个如何向普通群众开放的问题。北京市体育局表示,北京将继续促进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这也是一个长期需要关注的问题。

奥运会赛后场馆利用,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虽然在北京奥运会场馆赛后利用方面做了大量与细致的工作,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将面临不少难题。直面困难、解决问题,在奥运场馆赛后有效利用方面探索出宝贵的经验来,这也是中国在北京奥运会后对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继续贡献。

眼界

昔日奥运主体育场今何在

雅典:沾满尘土,成希腊财政黑洞

雅典奥运会场馆建设、奥运会运营和其他相关支出达120亿美元。由于奥运前,雅典对奥运场馆建设规划不够周全,尤其场馆的建设支出、场馆的赛后利用、场馆建设工期等方面存在很大隐患。奥运会结束后,场馆的赛后利用问题迟迟没有定论,这也导致了希腊政府目前每年仍需投入近1亿欧元的维护费。多年后,一座座漂亮的体育场馆沾满了尘土,无人问津,曾经被认为会是雅典奥运会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场馆成了财政上的巨大黑洞。

悉尼:6年组织38个项目比赛

悉尼奥运会后,悉尼奥运会的许多运动场馆都破产了。作为奥林匹克历史上容积最大的体育场,高昂的维护费让澳大利亚政府每年至少损失几千万澳元。为此,从2003年起,悉尼奥林匹克公园组织了38个项目的体育比赛,其中有400万观众到奥林匹克公园观看比赛,130万观众光顾主体育场观看比赛。奥运会后举办的橄榄球联赛单场观众纪录为109874人。目前每周3000人到高尔夫训练场参加娱乐健身活动,每周1600人到网球中心打网球,13500人参加250次学习游泳和田径赛事活动;奥林匹克公园还举办南半球规模最大的悉尼复活节展示,奥林匹克公园每年吸引550万人游客。

亚特兰大:变身棒球队训练基地

与洛杉矶不同,亚特兰大的体育场馆是在改造、拆除、重新利用的情况下焕发了新的生机。亚特兰大奥运会的主体育场亚特兰大奥林匹克体育场赛后的改造工程量相当之大,奥运会之后,一些比赛场地改造成职业赛事专用棒球场,成为亚特兰大棒球队的基地和训练基地,亚特兰大奥林匹克体育场赛后每年使用82次左右,基本上没有空置期。亚特兰大奥林匹克体育场由亚特兰大奥运会组委会出资2.89亿美元建造。在建设之初奥运会组委会与亚特兰大英雄队和亚特兰大市政府签订了一个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奥运会主体育场由组委会出资兴建,奥运会结束以后运营管理权力移交给亚特兰大英雄队,由其运营30年以后产权移交给亚特兰大富尔顿县政府。亚特兰大奥运会结束以后,奥运会主体育场的2/3被拆除,仅留1/3作为亚特兰大英雄队的比赛场馆。改造、拆除、重新利用使亚特兰大的运动场馆基本上得到了合理的应用。

汉城(首尔):改建为休闲娱乐中心

1988年汉城奥运会后,韩国方面也将其改建为一个体育与文化相结合的休闲娱乐中心。

洛杉矶:成为橄榄球袭击者队主场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之后,洛杉矶奥运会主要场馆设施都成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比赛场馆。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洛杉矶纪念体育场。纪念体育场在洛杉矶、加利福尼亚、美国甚至在全世界都享有盛誉。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结束后纪念体育场成为洛杉矶一家职业橄榄球俱乐部袭击者队和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橄榄球队的主场。

  • 评论列表:
  •  孤鱼未芩
     发布于 2022-06-02 12:58:40  回复该评论
  • 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特
  •  慵吋贪欢
     发布于 2022-06-02 11:29:44  回复该评论
  • 种设备。第十五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
  •  鸢旧友欢
     发布于 2022-06-02 06:42:15  回复该评论
  • 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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