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无障碍设施是指什么?
是指体育场馆里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通讯,信息交流等其他相关生活的设施。
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全民无障碍环境意识。
国家机关以及机场、车站、银行、医院、商场、酒店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第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维护与管理,由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改造、维护与管理责任。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对未依法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进行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比例、改造时限、鼓励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 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优先纳入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养老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酒店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第十三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在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并不得有石墩、铁链、围挡等障碍物妨碍出入口正常通行;
(二)铺设的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
(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应当便于残疾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
(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
(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无障碍通道坡度应小于多少?
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拓展资料
无障碍通道
无障碍通道一种是用在人员出入口管理的身份识别设备,类似于地铁检票闸机的设备,与闸机的区别在于,它没有对于未授权人员的阻拦设备。设备通过多组(4组到22组)红外或是激光对进入的人员进行检测,当有未授权人员通过时,系统会报警提示管理人员。
一般用在人员很固定的场合,例如大型的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府会议签到、大型展会、高峰论坛等。无障碍通道又称为开放式通道、防尾随通道。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城乡规划、房地产、市政、园林、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金融、邮政、电信、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义务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建设和改造责任的,由约定责任人负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按照标准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本省有关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无障碍设计进行审查,对存在违反无障碍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建筑施工许可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未按照《设计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的,不得作出施工许可决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责任单位、改造目标、改造时限、资金落实等内容。
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主要的城市道路,邮政、电信、金融等企业的营业场所,医院、学校、康复机构、敬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商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车站和码头、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应当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应当根据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奖励。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与装修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邮政、电信、金融等企业的营业场所,医院、学校、康复机构、敬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商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车站和码头、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等无障碍服务。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正在征求意见,具体有哪些标准?
标准就是对于一些餐厅的座位不能完全的进行固定,而且也会开通一些无障碍的通道,并且这些通道的长度大约是50米以上,而且也应该提供一个休息的区域,宽度最低是在1米5左右。
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等。
无障碍设施主要是指: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场、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指通过使用盲文、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无障碍的获得书面和语言信息,进行交流。第三条 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城市、旅游景区、城市规划区域外的大型生活社区及主要交通干线服务区。
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场所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宾馆、银行、大型商场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大型居住区;
(六)公共交通设施。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遵循新建和改造、建设和管理并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实行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先行,政府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发展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无障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无障碍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使用进行监督。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无障碍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对无障碍建设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老龄工作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无障碍建设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无障碍辅助设备、专用产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无障碍建设提供捐助,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无障碍意识。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可达、实用、便利,并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其他无障碍设施相配套。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称重点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规范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
重点场所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实施方案,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鼓励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路口应当逐步设置过街语音提示系统。
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的盲文站牌,其位置、高度、颜色等应当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
大型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并予以明示。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升级改造,逐步推广使用无障碍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