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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分哪些区?
拉萨1960年设市,现辖1区7县,一区就是城关区。七县就是:堆龙德庆、曲水、尼木、当雄、达孜、墨竹工卡、林周。
我是本届新生,想问下…这个西藏民族学院好不好?以后作为不是藏族我们的工作方向是怎样的?还有老师上...
1958年建校就是二本,当年风光的很。现在没有怎么进步还是二本,是西藏自治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的大学。这一点跟其他二本大学不同,其他的二本大多都是由专科大升成的二本。学校是小211工程院校之一跟其他像重庆邮电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河南大学,等等是一个级别的。学校知名校友政界很多很多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妇联副主席 巴桑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白玛赤林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 吴英杰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纪委委员原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布穷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洛桑江村西藏自治区人大副主任 洛桑顿珠西藏自治区人大副主任 白钊西藏自治区人大副主任 群培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德吉措姆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次仁卓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肖怀远西藏自治区统战部副部长 于跃华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罗梅[7]政协日喀则地区委员会副主席 旺加次仁拉萨晚报社总编辑 刘斌西藏阿里地委副秘书长 张定成中国石油华中销售公司党委书记 次仁扎西著名音乐家、全国文联副主席、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 才旦卓玛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作协原副主席 丹增[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总干事 拉巴平措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布穷全国政协委员、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巴桑顿珠】西藏自治区人大副主任 曲加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加保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平措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曾忠义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佛协西藏分会会长、西藏佛学院院长 珠康·土登克珠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尼玛占堆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唐明英西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格桑群培新华社人事局局长 刘伟日喀则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许雪光中国教育报社副社长、中国教师报总编辑雷振海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卓嘎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社会经济所所长 周炜西藏自治区武警总医院大校 王平那曲地区检察院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赤列克珠西藏宾馆党委书记、总经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祁文学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副院长 尼玛扎西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王平西藏自治区拉萨晚报总编辑 刘斌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张荣华西藏日报记者部主任 廖嘉兴西藏第一支女子刑警支队队长 高云飞西藏自治区人大副主任 马光华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厅长 马相村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 王寿碧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厅长 边巴扎西中央统战部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安七六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党组书记 朱春生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普布卓玛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德吉卓嘎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党委书记 洛桑旦达西藏自治区党校副校长 牛治富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王维杰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纪委书记 公曲西藏自治区农业局副局长 布阿牛西藏自治区老干部局副局长 达吉西藏拉萨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尹正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任万海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次仁央金拉萨市副市长 次仁旺久西藏大学副校长 次旦平措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庄劲松西藏自治区考试院院长 朱强拉萨市副市长 肖白河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 李爱华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苟灵西藏自治区妇联副主席 周世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旺堆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党委书记 帕巴次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纪检组长 钟巴桑西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 胡为民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侯长军西藏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 格桑西藏自治区区直工委纪委书记 索朗达杰西藏自治区外事办主任 索朗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纪检组长 索朗措姆西藏民航总局党组副书记 嘉央扎巴】你可以去看百度百科上下边的校知名校友名单。缺点也有 1 校园面积小2宿舍挤 3 对于不爱学习不守纪律的学生来说是噩梦 管理制度特别严。但是对于知道上进求知的学生来说这一点是优点。2015年4月更名为西藏民族大学。附小211名单网址 百度百科网址 自己手打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地名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房名(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沙丘、湿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企业名称除外);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是各县(区)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四)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五)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六)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八)依照本条例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第六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地名申报和许可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改地名。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对新发现或者未命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区内路、街、巷、门牌号名称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级工业区的名称,由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场、林场、牧场、矿山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市内新建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名称,由主管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在工程开工前提出意见,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有偿命名、更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申报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时,应当将理由及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第十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命名的设施、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藏汉文用字、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审批机关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命名、更名申请,应当予以批准。未予批准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宏扬民族文化、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藏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习惯,保持地名的文化传承和相对稳定;
(三)尊重当地居民的习惯和愿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地名;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统一;
(六)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相统一;
(七)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路段、街巷、高层建筑物等,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先予以命名;
(八)地名不使用生僻字、贬义字,用字规范,同类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和近音字。